固体废物处置不合规应当缴纳环保税

日期: 2024-06-04 18:09:26|浏览: 68|编号: 71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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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体废物处置不合规应当缴纳环保税

为进一步了解掌握环保税开征以来纳税申报情况,江苏省镇江市某区税务局会同区环保部门近日对相关企业进行走访调查。调查中发现,部分企业对排放应税固体废物环境保护税申报缴纳政策不够清楚,零申报、少申报现象普遍,需要引起重视。

基本事实

A公司主要生产炭素制品,根据专业监测机构出具的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和监测规范的监测数据,A公司可以对其燃煤产生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大气污染物计算缴纳环境保护税,但其每月产生的炉(煤)渣等应税固体废物一直申报为零。调查人员在现场了解到,A公司每月产生的煤渣约150吨。 A公司与B砖厂签订了煤渣处置协议,即A公司产生的煤渣以每吨15元的价格销售给B砖厂,由B砖厂负责日常运输,供B砖厂生产普通红砖使用。当调查人员要求A公司按固体废物排放量计算申报每月产生的煤渣的环境保护税时,A公司负责人回答称,企业每月产生的煤渣均及时处置,不属于向环境直接排放污染物,符合环境保护税法第四条的规定,不需要缴纳环境保护税。因此,对税务机关提出的要求难以理解和接受。

本案中,税务机关与纳税人争议的焦点在于A公司产生并处置的煤渣是否应缴纳环境保护税。

A公司认为,公司每月产生的煤渣均被B砖厂及时回收处置,并综合利用生产煤渣砖。根据环境保护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第五条的规定“应税固体废物的计算依据,按照固体废物排放量确定。固体废物排放量为当期应税固体废物产生量减去当期应税固体废物贮存量、处置量、综合利用量的差额”,公司可以做零申报,不需要缴纳环境保护税。但税务机关认为,虽然A公司每月产生的煤渣均被B砖厂及时清理处置,但不符合环境保护税法第四条第二款“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在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设施、场所”的规定,因此A公司应当按规定申报缴纳环境保护税。

法律分析

针对税务机关和纳税人所持有的不同观点,笔者就环境保护税相关法律法规向纳税人进行了如下宣传讲解。

首先,根据环境保护税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可不缴纳相应固体废物环境保护税的情形是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设施、场所贮存或者处置固体废物。此外,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第五条也规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量,是指在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设施、场所贮存或者处置固体废物的数量。

经现场调查,A公司处置的煤渣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环境保护标准,应缴纳环境保护税。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生态环境部关于环境保护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3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应当准确计量应税固体废物的贮存、处置和综合利用金额,不能准确计量的,不得从应税固体废物产生量中扣除。纳税人依法将应税固体废物转让给其他单位、个人贮存、处置或者综合利用的,转让的固体废物金额应当计入当期应税固体废物贮存、处置或者综合利用金额;纳税人收到的转让的应税固体废物金额不得计入当期应税固体废物产生量。纳税人进行应税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的,应当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的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评估管理规范。

纳税人申报纳税时,应当向税务机关报送应税固体废物产生量、贮存量、处置量和综合利用量,同时报送能够证明固体废物流向和数量的纳税资料,包括固体废物处置利用委托合同、受托方资质证明、固体废物转移单、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副本等。相关纳税资料已在环境保护税基础信息采集表中采集且未发生变化的,纳税人不再报送。

根据调查人员现场调查,工业和信息化部已经制定了《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和《国家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8年第26号),而砖厂B不具备应税固体废物处置资质,其生产的普通红砖不符合《国家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目录》第五项规定的《烧结普通砖》(GB/T 5101)标准,且砖厂B生产的红砖未获准取得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的减免优惠。

通过上述法律法规的宣传解释,纳税人最终理解并接受税务机关的要求,按照规定申报缴纳应税固体废物环境保护税。

建议

经过此次走访调研,笔者了解到,多数企业对应税固体废物的贮存、处置和综合利用等方面还存在不少认识误区,不缴税款、少缴税款的现象还比较普遍。因此,笔者建议基层税务机关要重视政策宣传引导,帮助纳税人尽快了解掌握环境保护税相关法律法规,指导纳税人如实记录固体废物的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处置、综合利用、转移等情况,建立应税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并与相关资料一同留存备查,有效防范环保税税收风险,提高环保税征管质量和效率。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镇江市丹徒区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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