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废包装桶交由原供应商回收,是否可行?环保局罚款5万!

日期: 2024-06-09 13:07:17|浏览: 91|编号: 72855

友情提醒:信息内容由网友发布,请自鉴内容实用性。

危废包装桶交由原供应商回收,是否可行?环保局罚款5万!

近年来,国家加大了环境保护力度,对污染环境的处罚力度也加大,一些生产、销售危险物品的工厂在处理危险废物时,缺乏法律意识,盲目追求廉价的处理方式,殊不知一旦存在环境污染风险,自己将与无资质的第三方共同承担责任,严重的甚至要承担刑事责任。

废弃的包装桶危险废物(如废油墨桶)是否可以由原供应商直接回收利用,而不再作为危险废物处理?

根据《固体废物鉴别标准通则》规定,“凡是不需要经过修复、加工就能恢复原用途的物质,都不能作为固体废物管理”。因此,凡是不需要经过修复、加工(如不经过清洗、焚烧等)就能恢复原用途的包装物、容器,都不能作为危险废物管理。符合上述条件的包装物、容器,应作为普通物品管理,双方应准备交接证明、台账记录等证明材料。如包装物、容器需要经过清洗、加工后才能恢复原用途,仍需按照危险废物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置,交由原供应商(无危险废物处置资质)回收,属于违法行为。

请看下面的实际案例

申请人:河北XX有限公司

被告人:石家庄市环境保护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18年1月15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石环罚字[2018]20号),于2018年3月15日向本局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本局依法受理。因案情复杂,本案延期审理,目前已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市环发(2018)20号行政处罚决定。

申请人称,申请人认定为固体废物的废旧油墨桶仅为油墨的储存工具,将提供给生产厂家及时回收利用,并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所称的“工业固体废物”。被申请人认定事实不清,申请人生产过程中仅生产少量油墨桶,油墨量极低,未造成环境污染,且违法行为轻微,纠正及时,未造成危害后果,不应予以行政处罚。被申请人所依据的《石家庄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以下简称《自由裁量权规定》)违法,不能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被诉人作出的(2018)十环法2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

被申请人陈述:2017年9月18日,被申请人在对申请人进行夜间检查时,发现申请人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油墨桶、硅油桶被随意堆放,桶内残留物已失去使用价值而被废弃,残留物已洒落丢失,现场照片为证。申请人所说的油墨桶只有几个的说法不实,照片中涉及的场所油墨桶、硅油桶数量达20余个,残留硅油已漏入厂区排水沟。申请人随意堆放未使用的工业固体废物,未按法律要求进行管理,造成洒落丢失。该违法行为不符合“情节轻微”和“不应给予行政处罚”的情形。在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基础上,被申请人在执法过程中严格依法履行了相关程序。 被申请人对申请人违法行为的调查、事前告知、听证通知均在2017年,被申请人在作出处罚决定时参考《自由裁量规定》第八条对申请人进行处罚,行为适当,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准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请求维持。

本机构经审查发现,被申请人于2017年9月18日、9月19日晚间对申请人进行检查,申请人废墨桶露天堆放,桶内残渣洒落丢失。被申请人对现场进行拍照、制作《调查询问笔录》、提取相关证据,并于2017年9月21日立案。2017年11月24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送达《石家庄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石环处罚通知书[2017]第A926号),告知申请人有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2017年11月25日,申请人提出听证申请,被申请人于2018年1月3日举行了听证会,但被申请人未采纳申请人的意见。 2018年1月15日,被申请人经集体讨论、综合考虑,决定对申请人处以罚款5万元。2018年1月16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送达了[2018]市环发第2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上述事实,有申请人、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和本机关的调查材料予以证实。

本机构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经济技术条件利用其产生的工业固体废物;对暂时不利用或者无法利用的,必须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设贮存设施、场所,采取安全、分类贮存或者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申请人产生的废油墨桶残渣等工业固体废物违反了该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了对该行为追究法律责任。 被申请人依据上述规定,对申请人的行为酌情作出(2018)十环罚2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依据正确,内容适当。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十环罚【2018】20号)。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提醒:请联系我时一定说明是从浚耀商务生活网上看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