硫废碱液代码 中国环科院:《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常见问题解答

日期: 2024-06-12 16:08:30|浏览: 76|编号: 73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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硫废碱液代码 中国环科院:《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常见问题解答

2020年11月25日,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国家卫生健康委修订印发了《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以下简称《名录》)。针对《名录》修订情况及使用中一些常见问题,《名录》编制组整理了解答,供《名录》使用时参考。

1.新《清单》实施后,地方生态环境部门和企业需要做哪些协调工作?

答:本次《名录》修订增加、删除了部分危险废物,部分废物代码发生变化。地方生态环境部门和相关企业需做好《名录》实施与危险废物管理计划、转移单、许可证等环境管理制度的衔接。例如:

1)相关企业产生的危险废物种类或代码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变更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和排放许可证等信息。

2)危险废物收集综合许可证中危险废物种类、代码发生变化的,持证企业和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应及时变更。

3)申请跨省转移的危险废物种类或代码发生变化的,相关企业应更改转移方案,重新提出转移申请。

2、本次修订名录正文中删除医疗废物和废弃危险化学品相关规定(第三条、第四条)的主要考虑是什么?

答:本次修改并不是简单删除《名录》正文中关于医疗废物和废弃危险化学品的相关规定,而是进一步完善细化相关内容,并纳入《名录》附件中,更加科学、严谨。

对于医疗废物,《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定“医疗废物应当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进行管理”。名录不再简单规定“医疗废物属于危险废物”,而是在名录的附件中列出了医疗废物的相关种类,并规定“医疗废物分类按照医疗废物分类目录执行”。

关于废弃危险化学品,首先,纳入危险废物环境管理的废弃危险化学品范围得到进一步明确。《危险化学品目录》中的危险化学品并非全部都具有环境危害性,废弃危险化学品不能简单等同于危险废物。例如,“液氧”、“液氮”等就是只具有“加压气体”物理危害性的危险化学品。

二是进一步明确了将废弃危险化学品纳入危险废物环境管理的要求。部分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废弃后,其危险化学性质并未发生变化,监管部门难以界定是否属于危险化学品废弃。因此,《目录》专门对废弃危险化学品提出了“所有者自行丢弃”的规定,即危险化学品所有者应向应急管理部门和生态环境部门报告。响水“3.21”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就是企业既没有将废弃危险化学品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进行稳定化处理后纳入危险废物环境管理,也没有向应急管理部门和生态环境部门报告,逃避监管,酿成重大事故。

3. 免除“点对点”定向使用的考虑是什么?具体如何实施?

答:豁免管理制度在2016版《清单》中首次提出后,对推动危险废物利用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危险废物种类繁多,利用方式多样,难以一一规定,需要各地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实行更为灵活的利用豁免管理,进一步促进危险废物利用。因此,《清单》专门提出“在环境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按照省级生态环境部门确定的方案,实施危险废物‘点对点’精准利用”。

2019年生态环境部发布实施《关于提升危险废物环境监管利用处置能力和环境风险防范能力的指导意见》后,山东、江苏等地探索开展危险废物“点对点”精准利用豁免管理相关工作,取得良好成效。

下一步,在“点对点”定向使用豁免管理实施过程中,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组织开展相关工作。

4.《目录》豁免清单中的废物是否不属于危险废物?

答:《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仅针对危险废物特定环节豁免部分管理要求,并不豁免其危险废物属性。

5、附件《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中豁免项目具体含义是什么?

答:《危险废物豁免管理名录》中的“豁免内容”是指不需作为危险废物进行管理的内容,具体含义如下:

1)全过程不按危险废物管理:全过程免于管理,各管理环节无需执行危险废物环境管理规定。

需要强调的是,除“全程不按危废管理”情景下的危废转移流程,以及收集流程豁免条件下的危废收集转运至集中贮存点的转移流程无需跑转移单外,其他豁免情景下的危废转移均需使用危废转移单。

2)收集过程不作为危险废物管理:如符合《目录》豁免清单规定的收集豁免条件,收集单位无需持有危险废物收集许可证,收集、转运至集中贮存点过程无需办结转运单;集中收集后的贮存等环节,仍作为危险废物管理。

3)利用过程不按危险废物管理:如符合《目录》豁免清单规定的利用豁免条件,利用企业无需持有综合危险废物许可证;需办结转移表,利用企业内部仓储等其他环节仍按危险废物管理。

4)填埋(或焚烧)处置过程不作为危险废物管理:如符合《目录》豁免清单规定的填埋(或焚烧)处置豁免条件,填埋(或焚烧)处置企业无需持有综合危险废物许可证,填埋(或焚烧)环节污染控制符合豁免条件规定的要求;须办理转移手续,处置企业内部贮存等其他环节仍作为危险废物管理。

5)水泥窑协同处置过程不作为危险废物管理:如符合《目录》豁免清单中规定的水泥窑协同处置豁免条件,水泥企业无需持有综合危险废物许可证,协同处置过程中的污染控制需符合豁免条件规定的要求,并办理转移手续,处置企业内部仓储等其他环节仍作为危险废物管理。

6)不作为危险废物运输:运输过程不需要作为危险货物运输,运输过程中的污染控制应符合豁免条件规定的要求;必须办理转移表。

6.本次修订中删除的废物和名录中括号内标明“不包括……”的废物,是否意味着它们不再属于危险废物?

答:根据危险废物的法律定义,列入《名录》的废物属于危险废物。未列入《名录》的废物,按照国家危险性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也属于危险废物。

本次修订删除的废物,以及《名录》中括号内标明“不包括……”的废物,均为未列入《名录》的废物。对于该类废物,如通过工艺分析等方法不能排除其危险特性的存在,则需要依据《危险废物鉴别标准》(.1~7)和《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HJ 298)进一步判定其是否属于危险废物。

7. 符合利用或处置豁免条件的危险废物,若交由其他企业进行预处理后再进行利用或处置,预处理环节是否属于豁免范围?另外,豁免处置环节产生的废物是否适用衍生原则?

答:《名录》第三条规定,“列入本名录附件《危险废物豁免管理名录》的危险废物,在所列的豁免环节中,并满足相应豁免条件的,可以按照豁免内容的规定予以豁免”。预处理环节并不在所列的豁免环节之中,因此该环节不能享受豁免。

此外,《危险废物豁免管理名录》仅对危险废物特定环节豁免部分管理要求,但并未豁免其危险废物属性。因此,豁免处置环节产生的废物,仍应依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危险废物鉴别标准》(.1~7)及《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HJ 298)判定其危险废物属性。

8. 判定某种废物是否属于《名录》所列危险废物及其类别时,应优先考虑行业来源,还是优先考虑废物描述?

答:危险废物来源广泛,存在同一类废物来自多个行业的现象。《名录》中的行业代码是指产生该废物的行业的主要来源,而非唯一来源。因此,在判定某种废物是否属于《名录》及其类别所列的危险废物时,应采取以废物描述为主、行业来源为辅的原则。当二者存在矛盾或不一致时,应以废物描述作为主要判断依据。

9、检修渣无害化处理后的废渣作为制砖或铺路原料,铝灰作为其他企业生产铝酸钙原料,是否可以向省生态环保部门申请点对点定向利用?这种情况下,利用企业是否需要持有危险废物综合许可证?

答:对于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的豁免,如企业符合《清单》规定的相应豁免条件且确保风险可控,并按照省级生态环境部门确定的计划开展定向利用,无需持有危险废物综合许可证。

10、根据900-252-12“油漆(水性漆除外)及有机溶剂喷涂、涂装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水性漆残渣不属于危险废物吗?

答:“不包括水性涂料”是指水性涂料残渣不属于《目录》所列的危险废物,是否属于危险废物需要依据《危险废物鉴别标准》(.1~7)和《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HJ 298)进行判定。

11、外墙漆是否属于900-255-12类别废物,即“使用各类颜料着色过程中产生的废颜料”?

答:900-255-12 是指使用各类颜料着色过程中产生的废颜料。外墙涂料不是颜料,所以废弃的外墙涂料不属于 900-255-12 类别废物。

另外,废弃外墙涂料的性质需根据成分判断是否为水性涂料,水性涂料不属于900-299-12类废物。

12、水性油墨印刷产生的清洗墨辊废水和废水处理污泥是否属于类别900-299-12“在生产、销售和使用过程中产生的无效、变质、不合格、过期和假冒的油墨、染料、颜料、涂料(水性涂料除外)”?

答:水性油墨印刷产生的墨辊清洗废水、废水处理污泥不属于《目录中900-299-12类别废物。

13、大修炉渣湿法处理设施使用的循环水池中的循环水及污泥是否属于772-006-49类别废物?

答:首先要根据《固体废物鉴别通用标准》判断循环水是否属于固体废物,如果不是固体废物,就不属于危险废物。

大修炉渣湿法处理设施使用的循环水池污泥属于772-006-49类别废物。

14.900-047-49 是否包括公司实验室产生的实验室废物?

答:包含在内。

15. 336-100-21和336-100-17中均含有“铬酸阳极氧化产生的废槽液、槽渣及废水处理污泥”,这其中的考量是什么?

答:《名录》中的危险废物按产生源和物质组成分类,分类体系并不统一。未来计划逐步推广并统一按产生源分类。2016版《名录》中,该类废物归入HW21,按物质组成分类;新《名录》中,则归入HW17,按产生源分类。但考虑到该类废物来源较多,为避免短期内废物编码变化造成大量废物转运处置问题,特作过渡性处理,新《名录》中仍将该类废物保留在HW21。

因此,新《目录》实施后,该类废物在管理过程中可以归入任意一类,具备336-100-21和336-100-17利用处置资质的设施都可以处理该类废物。

16、不锈钢电炉炼钢产生的烟尘应该归入HW21还是HW23?

答:不锈钢炼钢烟尘主要含锌,所以应归类为HW23。

17.900-041-49“含有或被有毒、感染性危险废物污染的废弃包装物、容器、过滤吸附介质”属于危险废物。含有或被腐蚀性、易燃性危险废物污染的废弃包装物是否属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所列的废物?

答:含有或污染有腐蚀性、易燃性危险废物的废弃包装物不属于《目录》中的废物,是否属于危险废物需要依据《危险废物鉴别标准》(第1~7条)和《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HJ 298)判定。

18.221-002-35 碱法制浆过程中制浆产生的废碱液是指造纸黑液还是白液?

答:碱法(烧碱法、硫酸盐法)制浆产生的黑液、白液均属于废碱液,属于《目录》中221-002-35类别的废物。

19、关于目录豁免项目900-249-08“废铁油桶,封口打开,静止不漏油,包装成块后用于金属冶炼”,是否可以理解为废油桶可以倒置不流油?另外,废铁漆桶也可以这样理解吗?

答:废油桶倒置时若无油流出,则可视为符合“敞开状态,静置时​​无滴漏”的条件。但其“金属冶炼”利用工序的豁免,还必须符合“包装、压块后”的条件。

铁质废油漆桶不在本目录的豁免名单内。

20、根据《目录》豁免清单,废物类别321-024-48、321-026-48中的铝渣、再生铝灰回收金属铝的工序不作为危险废物管理,是否可以理解为铝渣、铝灰可以出售给其他企业用于提炼铝?

答:从铝灰渣、再生铝灰中回收金属铝的企业无需持有综合危险废物许可证,但该类废物的其他环境管理和污染控制仍须遵守危险废物的有关规定。

21、根据《目录》的豁免清单,900-041-49“废弃的含油抹布及劳动防护用品”如果不进行单独收集,则在整个过程中不需要作为危险废物进行管理。是否可以理解为含油抹布可以直接与其他垃圾一起处理?

答:废弃的含油抹布、劳动防护用品等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分类收集。同时,为解决不符合分类收集条件且混有少量危险废物的生活垃圾问题,《目录》规定,混入生活垃圾中的含油抹布、劳动防护用品等将全程免于处理。

22、《目录》豁免清单中的900-249-08“废铁油桶(不包括900-041-49类别)”是否包括盛放废矿物油的废铁油桶?

答:含有废矿物油的废铁桶属于废物类别900-041-49,含有废矿物油的废铁桶属于废物类别900-249-08。两类废物的区别在于前者含有废矿物油,后者含有矿物油。本条款对废物类别900-249-08进行了豁免,而废物类别900-041-49由于其含有的废矿物油成分复杂,利用过程中的环境风险较大,不属于豁免管理,因此不在本条款的豁免范围内。

23.900-015-13废物中的“工业废水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废离子交换树脂”怎么理解?工业锅炉软化水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废离子交换树脂属于此类废物吗?

答:本条款所称工业废水特指工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不包括工业锅炉的软化水。因此,工业锅炉软化水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废离子交换树脂不属于此类废物。

24、《目录》豁免清单规定,HW34废物中仅具有腐蚀性危险特性的废酸,可在工业废水处理厂中作为废水处理的中和剂使用,在满足一定条件下,利用过程不作为危险废物管理。该条款中提到的“工业废水处理厂”如何理解?另外,豁免清单中HW35废物对应条款中的“工业废水处理厂”如何理解?

答:本条所称工业废水处理厂,不仅指专门处理工业废水的处理厂,还包括工业废水产生企业车间内的废水处理设施,以及工业废水产生企业自有的工业废水处理设施。

同样,《危险废物豁免管理名录》中HW35废物对应条款中的工业废水处理厂,也包括工业废水产生企业车间内的废水处理设施,以及工业废水产生企业自有的工业废水处理设施。

25、900-013-11“其他化工生产过程中(以生物质为主要原料的加工工艺除外)通过蒸馏、精馏和热解过程产生的高沸点塔底残渣”中的“高沸点”如何理解?

答:精馏、蒸馏、裂解过程中提纯的物质和所含杂质的沸点不同,有的高有的低。沸点高于所要得到的物质的杂质称为“高沸点杂质”。因此,精馏、蒸馏、裂解过程中提纯后残留在釜底的物质均属于“高沸点残留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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