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漯河市既有房屋装修改造和维修加固管理办法(试 行)的通知

日期: 2024-06-18 04:05:29|浏览: 108|编号: 74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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漯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漯河市既有房屋装修改造和维修加固管理办法(试 行)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西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和驻洛阳单位:

《漯河市既有房屋整修改建修缮加固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第74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漯河市人民政府

2015 年 11 月 5 日

漯河市既有房屋整修改建修缮加固管理办法

(审判)

第一条 为保证城乡住宅使用安全,维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财产安全,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河南省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住宅室内装修改造管理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工作的指导意见》(豫政办发〔2015〕51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意见》(豫政办发〔2012〕130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涉及既有建筑结构安全的改建、修缮、加固活动。

第三条 市、县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房屋结构改建、维修、加固的监督管理。

对法律、法规规定限额以下的村庄、集镇工程(包括农民自建两层及两层以下住宅),由住宅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各级规划、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要各司其职、共同努力,做好涉及建筑结构安全的装修、改造、维修和加固管理工作。

第四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下列危害房屋使用安全的行为:

(1)未取得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的设计意见,擅自改变主体建筑、承重结构;

(2)抬升房屋;

(3)降低建筑物楼面高度或者挖掘地下室;

(四)在承重墙上​​开设门窗或者扩大原有承重墙门窗尺寸的;

(5)拆除连接阳台的砖墙和混凝土墙;

(6)将部分居住建筑改建为生产、餐饮、娱乐、洗浴等营业场所;

(七)对未进行加固的危房、危房进行改造的;

(8)超出设计标准和规范,增加建筑负荷的;

(九)安装影响建筑结构安全的设施、设备;

(10)违反房屋使用安全规定以及法律、法规和有关管理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五条 房屋装饰装修、改造、修缮加固工程实施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经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确认装饰装修、改造、修缮加固工程可以实施,并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并按照第三条的规定报主管部门:

(1)拆除、改造上部承重体系的基础、墙体、梁、板、柱、屋盖等主要结构;

(2)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开窗或者拆除、改造墙体;

(3)在楼面上开设洞口或者扩大洞口尺寸;

(四)整座建筑物水平移动;

(5)增设屋顶或夹层;

(6)其他影响建筑完整性、抗震性和结构安全的行为。

第六条 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反映真实情况。

第七条 房屋业主、使用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按照设计方案、施工图进行施工,并加强现场施工质量和安全管理。

第八条 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房屋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改建、修缮、加固现场建筑结构安全的监督检查。

物业服务公司或者其他管理人应当对所管理区域内改建、修缮加固工地的建筑结构安全进行检查,并接受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

第九条 物业服务公司或者其他管理人应当将房屋装饰装修中的注意事项和禁止行为书面告知业主、使用人及其委托的施工企业;发现违法行为的,应当予以劝阻,劝阻无效的,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条 工程竣工后,房屋所有者、使用人应当及时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验收合格后,房屋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一条 房屋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验收合格后,应当及时向房屋所在地的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提交验收报告。

第十二条 各县区、房屋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收集、建档辖区内房屋装修改造、维修加固结构安全相关资料,并接受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

第十三条 各级房屋管理、规划和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监管,对违反规定的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四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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