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常见问题解答,企业看过来!

日期: 2024-06-22 20:03:24|浏览: 87|编号: 756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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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常见问题解答,企业看过来!

1.企业自行申请环境影响评价的方法

答:1.备案流程:1.登记时,根据情况选择登记的单位或个人;2.填写完备案信息后,点击提交,系统自动生成备案号并向社会公开;3.系统生成备案号后,单位或个人打印表格并由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字备查。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系统登录网址:3.无需提交纸质材料,全部可在线填写。(广东省)

2.企业将自有污水处理站委托第三方机构运营处理,第三方运营处理机构运营期间未能达标排放,责任应如何划分?

答:除非法律法规对第三方运营单位的责任有明确规定,否则,环境违法责任应当由企业自行承担,并由企业受到处罚。

3、烟气连续监测系统是否需要运行资质?

答:按照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改革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行许可工作的通知》(环办[2014]31号)文件要求,我部于2014年5月5日下发了《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改革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工作的函》(粤环函[2014]538号),正式向社会公布取消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乙级和临时资质两项行政许可审批项目。

4、工厂对危险废弃物的存放期限有什么规定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情况。关于您询问的危险废物贮存期限,现行法律法规尚无明确规定。地方环保部门一般要求日常监管期为一年,如有特殊情况,应在年度管理计划中如实报告。

5、医院、使用酒精(乙醇)作为溶剂的工业项目是否需要申请总VOCs指标?

答:使用乙醇作为溶剂的工业企业项目需要申请;医院日常使用视为境内排放源,且医院使用绝大部分为无组织排放,因此暂时不需要申请总量指标。

6、建设猪舍,年出栏生猪不足100头的项目,需要做环境影响评价吗?

答: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目录》第十四条规定,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年出栏生猪5000头(其他畜禽品种折合为生猪养殖规模)及以上;若涉及环境敏感区域,应编制报告,其余以登记表形式备案。根据您的项目描述,若不涉及环境敏感区域,建议编制登记表备案。

7、生活垃圾渗滤液过滤后剩​​下的污泥属于危险废物吗?

答:判断固体废物是否属于危险废物,我们一般会先查看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如果在名录中,就是危险废物,如果不在名录中,但有相应的危险特性,就要委托相关专业机构进行危险废物鉴定。生活垃圾渗滤液干化后的污泥虽然不在名录中,但具有一定的危险性,建议进行鉴定。

8. 被视为高固体涂料所需的固体成分的最大百分比是多少?

答:高固体分涂料是指溶剂含量比传统涂料低得多的溶剂型涂料;一般是指固体组分质量百分比为60%~80%的溶剂型涂料。

9、水泥厂脱硫脱硝项目建设是否需要环评审批?

答:建议委托有资质的环境影响评价单位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目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编制“脱硫、脱硝、除尘等环境保护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报有审批权的环保部门审批。

10、跨城市转移垃圾焚烧飞灰,需要到两地环保部门办理哪些手续?

答: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16年修订)》及其解读,如果焚烧飞灰经处理达到《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标准(-2008)》第6.3条要求,并在生活垃圾填埋场填埋,则填埋过程无需作为危险废物管理,也就是说填埋企业无需持有综合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产生焚烧飞灰的单位仍应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中的规定“产生单位应当在转移危险废物前三日内向转移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同时向接收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预计到货时间”。我省现已开通广东省固体废物管理信息平台(网),产生单位可通过该平台生成并操作危险废物电子转移联单。

11、一家企业将工业废水排放到另一家企业的处理设施进行处理,可以共用排污许可证吗?

答:根据《广东省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和《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规定,排污许可证不得共享。

12、无组织排放企业是否需要申领排污许可证?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条规定:“排放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所列工业废气或者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集中供热设施燃煤热源生产经营单位以及其他依法实行排污许可证管理的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纳入排污许可证管理范围的大气污染物(含无组织排放)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法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

13、自行建设污水处理设施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是否需要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答:根据《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部分名录的决定》,房地产等项目产生的污水,经自建预处理设施处理后进入市政管网,排入集中式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后排放的,应当填写登记表。没有集中式城镇污水处理厂,需要配套建设处理设施达标后直接排放的,应当填写报告表。另外,根据名录第七条“本名录由生态环境部负责解释”的规定,大家如果还有疑问,可以直接查阅生态环境部部长信箱()。

14.每年VOCs排放量必须超过多少吨才可以申请总量?

答:300公斤/年。(广东省)

15. 更换下来的破损 LED 荧光灯是否属于危险废物?

答:《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16年版)》中没有提到“LED荧光灯”,只规定“废含汞荧光灯及其他废含汞光源”属于危险废物,代码为900-023-29。

16、镀锡后产生的废锡渣属于哪一类危险废物处理?

答:危险废物名录中的废物分类应根据废物的特性进行。建议电路板行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锡渣按照336-059-17进行处理。

17、类似生活垃圾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造纸废渣)可以送垃圾焚烧厂焚烧,需要什么手续?可以跨城市转移焚烧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规定,对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焚烧处置,焚烧处置企业无需取得专门的许可资质,可以跨城市转移焚烧。

18、关于废弃玻璃钢储罐的废弃物性质

答:建议将清洗干净的废旧玻璃钢作为一般工业固废处理,最好先进行综合利用。

19、在线监测仪器产生的废液一般如何处理?有相关标准吗?

答:根据《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与考核技术规范》(HJ/T-355—2007)规定,对废气、废液的处理处置要求如下:监测仪器分析完成后,废气及多余废气应通过管道直接排至室外。在线分析仪器产生的废弃物属于危险化学品,应按照危险化学品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收集、贮存,并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处理、处置。监测仪器的废液应按规定进行收集并在桶上明确标识,酸碱溶液应分桶存放。

20、清洗机器产生的拉伸油、拉伸膏以及使用后产生的废弃包装桶属于危险废物吗?

答:清洗机器产生的拉伸油、拉伸膏属于危险废物,拉伸油、拉伸膏使用后产生的废弃包装桶属于危险废物。

21. 装有动物油和植物油的桶是否被视为危险废物?

答: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16年版),废弃的包装物、容器等含有或污染有毒性、感染性危险废物的,属于危险废物。如发现动植物油桶具有危险特性,应按照危险废物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22、企业噪声监测频次一般有何要求?

答:《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导则》总则提出了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总体要求、监测方法的制定、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信息记录与报告的基本内容和要求等。总则的规范性参考文件有《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与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环发[2013]81号,第九条第四款规定“(四)厂界噪声每季度至少监测一次”,因此排污单位企业噪声自行监测的频率要求为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

23.关于计算健康防护距离的问题

答: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大气环境》(HJ2.2-2008)、《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HJ616-2011)及环境保护部《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防护距离确定标准问题的复函》(环函[2009]224号)的有关要求,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重点计算大气环境防护距离,计算距离是从无组织污染源中心点起的控制距离;同时,其他标准或规范性文件另有要求的,从其规定。

24.锅炉污染物排放标准执行情况

问:根据《关于实施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通知》(环保部公告2013年第14号)规定,对于目前尚无特别排放限值的石油化工、化工、有色、水泥行业及燃煤锅炉项目,将在相应排放标准修订完善、明确特别排放限值后予以实施,实施时间与排放标准的发布时间同步。2014年5月16日发布的《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2014)已明确了锅炉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珠三角地区燃油、燃气锅炉是否需要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2014)表3中的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答:根据《关于实施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通知》(环保部公告2013年第14号)要求,重点控制区内新建燃煤锅炉项目应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2014)》中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目前尚未明确规定珠三角地区燃油、燃气锅炉应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2014)》中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我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修订)》颁布实施后,珠三角地区燃油、燃气锅炉可参照执行相应标准限值要求。(广东省)

25、是否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名录及产生依据和相关资料?

答: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是指未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16年版)或按照国家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固体废物浸出毒性浸出法()和固体废物浸出毒性测定方法(GB/T 15555)鉴别方法认为不具有危险特性的工业固体废物。按照现行环境统计制度要求,目前纳入统计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种类主要有:SW01冶炼废渣、SW02粉煤灰、SW03矿渣、SW04煤矸石、SW05尾矿、SW06脱硫石膏、SW07污泥、SW08放射性废物、SW09赤泥、SW10磷石膏、SW99其他废物。

26、企业环境管理台账包括哪些内容?

答:1.根据《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将污染防治设施安全管理纳入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体系,保证其正常运行,并建立环境保护管理台账,如实记录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维护、更新和污染物排放情况以及相应的主要参数。2.对于排放VOCs的企业,企业环境管理台账应包括:含VOCs的原辅材料的购进、储存、出库记录或证明;含VOCs的名称、使用说明、物质安全数据表(MSDS)等资料;VOCs排放监测报告(应包含组织排放浓度及排放速率、VOCs废气处理效率);VOCs治理设施运行管理制度及运行维护记录,如各种吸附剂、吸收剂、催化剂的更换记录,热源、光源、等离子源等辅助设备的维护、维修记录等。

27、企业用厨房油烟净化器净化后的油该如何处理?标准是什么?

答:公司油烟净化器净化后的油属于植物油,不属于危险废物管理,建议送交餐厨垃圾处理公司处置。

28. 镍氢电池属于危险废物吗?如果是,其在危险废物目录中的代码是什么?

答:《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39号)规定,废旧铅酸电池、废镍镉电池、废氧化汞电池属于危险废物,目前尚未将镍氢电池纳入其中。

29、环保手续齐全的企业转让,企业性质、规模、位置、生产工艺、污染防治措施不变,该企业的环境影响评价、验收、排污许可证还有效吗?排污许可证可以变更吗?

答:1.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仅建设项目运营主体发生变化的,无需重新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和环保验收手续。2.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的有关规定,原建设项目运营主体营业执照注销后,应当依法注销其排污许可证,新的运营主体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重新申请办理排污许可证。

30.电镀建设项目重大变更如何界定

答:建议按照《关于印发制浆造纸等十四个行业建设项目重大变更清单的通知》(环办环评〔2018〕6号)中电镀建设项目重大变更清单(试行)确定项目变更;并按照《关于印发部分行业建设项目环评管理重大变更清单的通知》(环评〔2015〕52号)的要求,建设项目性质、规模、位置、生产工艺、环境保护措施等五项要素中一项或多项发生重大变更,可能导致环境影响发生重大变化(特别是不利环境影响加剧),即界定为重大变更。属重大变更的,应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不属重大变更的,纳入竣工环保验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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