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废企业注意了!新固废法划的这八条红线要知晓

日期: 2024-06-28 14:08:34|浏览: 84|编号: 77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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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废企业注意了!新固废法划的这八条红线要知晓

新修订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下简称《新固体废物法》)涉及六类企业,主要包括生产危险废物的企业、经营危险废物(含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的企业、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企业、生活垃圾和污水处理企业, 电子产品制造商,以及电子商务、快递和外卖企业。

第六章对“危险废物”进行了规定,从第七十四条到第九十一条共18条,是除第二章“监督管理”(共19条)和第八章“法律责任”(共23条)之外,条数最多的一章,可见产生危险废物的企业是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固体废物监管的重中之重。

在新《固废法》和有关保护空气、水、土壤等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中,这些企业的共同责任要求,如环境影响评价、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申请、环保竣工验收、清洁生产审核等,不再重复。本文将重点关注企业对产生危险废物的企业需要了解的新固废法的红线问题,涵盖以下八个方面。

01

红线一:未制定危险废物管理方案,最高罚款100万元

新《固体废物法》第七十八条规定,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首先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其次,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应当向危险废物产生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危险废物管理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减少危险废物产生量、降低危险废物危害的措施,以及危险废物的储存、利用和处置措施。

没有危险废物管理计划或者危险废物相关信息的,对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依照新《固体废物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即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100万元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 经人民政府批准,有批准权的,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02

红线二:未建立危险废物管理账户的,最高可处100万元罚款

新《固体废物法》第七十八条规定,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建立危险废物管理账户,如实记录相关信息,并通过国家危险废物信息管理系统向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数量、流量、贮存、处置等相关信息。

没有危险废物管理账本、真实记录的,依照新《固体废物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给予处罚,即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100万元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情节严重的, 经人民政府批准,有批准权的,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03

红线三:向无证人员提供或者委托危险废物,可能造成严重的环境污染后果,可能构成违法经营罪

新《固体废物法》第80条规定,禁止生产危险废物的单位向无证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提供或者委托危险废物从事收集、储存、利用和处置活动。向

无证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提供或者委托危险废物从事经营活动的,依照新《固废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处罚,即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处规定处置费用3倍~5倍的罚款, 所需处置费用低于20万元的,按20万元计算。

造成严重环境污染,不构成犯罪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新《固体废物法》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拘留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员十~十五日; 情节较轻的; 拘留5~10天。

无领取危险废物许可证从事危险废物收集、储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严重污染环境的,依照“两最高”司法解释第六条关于处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污染环境罪”定罪处罚;还构成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非法经营罪”的,依照从重处罚的规定定罪处罚。

明知他人没有危险废物许可证,提供或者委托他人收集、储存、使用、处置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第七条的规定,作为共同犯罪处罚。

04

红线4:擅自倾倒、堆放危险废物后果特别严重的,最高刑期为7年

新《固体废物法》第七十九条规定,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保标准储存、利用和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

未经授权倾倒、堆放危险废物的,依照新《固体废物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罚,即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处规定处置费用3倍~5倍的罚款,规定处置费用低于20万元的, 按20万元计算。

造成严重环境污染,不构成犯罪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新《固体废物法》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拘留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员十~十五日; 情节较轻的; 拘留5~10天。

如果

非法排放、倾倒危险废物达到三吨(含三吨)以上,已经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污染环境”罪定罪处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和/或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七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特别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以隐蔽管道、渗井、渗坑、裂缝、岩溶洞、灌注等方式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的, 或者,两年内因违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受到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再犯的,均被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即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的规定,必须以“污染环境罪”定罪,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或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七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05

红线5:未按规定填写转移表的,处最高100万元罚款,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给予行政拘留

新《固体废物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危险废物转移,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和操作危险废物电子、纸质转移表。危险废物跨省转移的,需要向危险废物清除地的省级生态环境厅提出申请。移送地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在征得接收地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同意后,及时征得接收地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同意,在规定期限内批准转移危险废物,并将批准信息通知有关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未经批准,不得转让。

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和操作危险废物转移表,或者未经批准转移危险废物的,依照新《固体废物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五款的规定处罚,即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100万元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根据新《固体废物法》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应当拘留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十~十五日;情节较轻的,拘留五~十日。

06

红线6:危险废物运输应当符合《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的规定

新《固体废物法》第83条规定,危险废物运输必须首先遵守国家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并采取措施防止环境污染。其次,禁止在与乘客相同的交通工具上携带危险废物。

危险废物运输应当遵守国家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即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发布的《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2019年第29号令), 公安部、生态环境部、应急管理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于2019年11月10日生效,并将于2020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危废名录》规定的中转、运输环节免予管理的危险废物,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职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危险废物在运输途中被丢弃或散落的,依照新《固体废物法》第112条第(11)款的规定处罚,即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处规定处置费用3~5倍的罚款, 所需处置费用低于20万元的,按20万元计算。

危险废物与旅客使用同一运输工具的,依照新《固体废物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八款的规定处罚,即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100万元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情节严重的, 经人民政府批准,有批准权的,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07

红线七:未制定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的,最高罚款100万元

新《固体废物法》第八十五条规定,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制定事故预防措施和应急预案,并报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责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的部门备案。

没有危险废物事故防治措施和应急预案的,依照新《固体废物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即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100万元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情节严重的, 经人民政府批准,有批准权的,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08

红线8:对污染负责,造成严重环境污染事故的,负责人须缴纳年收入50%的罚款

修订后的《新固体废物法》第五条明确了“污染责任”原则,要求产生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的单位和个人采取措施防止或减少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对环境的污染,并依法承担由此造成的环境污染责任。

新《固体废物法》第113条规定,危险废物生产者未按照规定处置其产生的危险废物,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代为组织处置, 处置费用由危险废物产生者承担;拒不承担处置费用的,处处置费用1~3倍的罚款。

新《固体废物法》第八十六条规定,单位因事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危险废物严重环境污染的,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者减轻对环境的污染危害,及时通知可能受污染影响的单位和居民,并报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同时,第一百一十八条明确规定,除承担赔偿责任、处以罚款、责令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外,造成污染环境的事故外,还可以报请有权批准的人民政府,责令关闭。

造成一般或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按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的1~3倍计算罚款;造成重大或者特大环境污染事故的,按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的3~5倍计算罚款,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员处本单位上一年度所得收入50%以下的罚款。

作者拥有武汉大学环境法专业博士学位,生态环境部核设施安全监督司政策技术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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