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一二三级污染源.docx

日期: 2024-07-06 23:04:50|浏览: 80|编号: 789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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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一二三级污染源.docx

(全文采纳,适用于公司安全环保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1996代替GB-83、-84、-85、-86、-87、-88、-89、-81、-82、GB-85、-85、GB-73等标准的废气部分。1996年4月12日国家环境保护局批准,1997年1月1日起实施。 前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条的规定,制定本标准。本标准是在原《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GBJ4-73)废气部分及国家有关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基础上制定的。 该标准在技术内容上与原有标准有一定的继承关系,也进行了相当大的修改和变化。该标准规定了33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其指标体系为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最高允许排放速率和无组织排放的监控浓度限值。在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方面,国家除了有这一综合排放标准外,还有若干行业排放标准并存。即除少数行业执行本行业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外,其余均执行该标准。

本标准自1997年1月1日起实施,下列标准的废气部分由本标准代替。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下列标准的废气部分废止。 GBJ4-73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83合成洗涤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84炸药工业浓硫酸污染物排放标准-84雷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84硫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84船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85钢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85轻金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85重有色金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85沥青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85普钙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均为标准的附录。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解释。 主题内容及适用范围主题内容本标准规定了33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和标准实施的各项要求。 适用范围在我国现有的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中,按照综合排放标准与工业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的原则,锅炉执行GB-91《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工业窑炉执行GB-1996《工业窑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火电厂执行GB-1996《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焦炉执行GB-1996《焦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水泥厂执行GB-1996《水泥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恶臭物质排放执行GB-93《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汽车排放执行GB 14761.7-93《汽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摩托车尾气执行GB 14621-93《摩托车排气污染污染物排放标准”,其他大气污染物排放应当执行本标准。

本标准实施后发布的行业分行业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其适用范围规定下的污染源不再适用本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污染源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和投入运行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中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1996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T 16157-1996 固定污染源废气中颗粒物的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定义 本标准采用如下定义: 标准状态是指温度为273K、压力为的状态。本标准规定的各类标准值均以标准状态下的干空气为基准。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是指经过处理设施后的排气管道中污染物浓度平均值在任意一小时内不得超过的限值;或是指未设置处理设施的排气管道中污染物浓度平均值在任意一小时内不得超过的限值。最高允许排放速率是指从一定高度的排气管道中排放的污染物质量在任意一小时内不得超过的限值。无组织排放是指不经过排气管道的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低位排气管道的排放属于有组织排放,但在一定条件下,也可造成与无组织排放相同的后果。因此,在执行“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指标时,低位排气管道造成的监测点污染物浓度增幅不予扣除。无组织排放监测点是按照本标准附录C的规定设立的,用于判定无组织排放是否超标的监测点。

无组织排放监测浓度限值是指监测点位在任意1小时内污染物浓度平均值不得超过的限值。污染源是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设施或者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建筑构筑物(如车间等)。单位周长是指单位与外界环境的边界,边界通常应当按照法定程序确定;无法定程序的,按照现行实际边界确定。无组织排放源是指设置在露天环境中的无组织排放的设施,或者无组织排放的建筑构筑物(如车间、棚架等)。排气管高度是指从排气管(或其主要建筑结构)所在地面标高至排气管出口的高度。指标体系本标准设置了以下三个指标:通过排气管排放的废气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通过排气管排放的废气以排气管高度规定的最高允许排放速率。 任何排气管道均须同时符合上述两项指标,超过其中任何一项均视为超标排放。对于以无组织方式排放的废气,规定了无组织排放监测点位和相应的监测浓度限值。该指标按照本标准9.2条的规定执行。排放率标准分级本标准规定的最大允许排放率,对现有污染源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对新增污染源分为二级、三级。根据污染源所在的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类型,执行相应级别的排放率标准,即:位于一级区域的污染源执行一级标准(一级区域禁止新建、扩建污染源,一级区域内现有污染源改建执行现有污染源一级标准);位于二级区域的污染源执行二级标准;位于三级区域的污染源执行三级标准。

标准值 1997年1月1日以前设置的污染源(以下称现有污染源),应当执行表1所列的标准值。1997年1月1日以后设置的(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污染源(以下称新污染源),应当执行表2所列的标准值。污染源的设置日期,按照以下规定确定:一般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批准日期为该污染源的设置日期。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设置的污染源,按照补充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批准日期为设置日期。其他规定 除应执行表中所列排放率标准值外,排气烟囱高度还应当高出周围200米范围内的建筑物5米。 不能满足此要求的排气烟囱,应当严格执行其高度对应表中所列排放率标准值的50%。排放同种污染物的两座排气烟囱(不论是否由同一生产工艺生产),其之间距离小于其几何高度之和的,应当合并视为一座等效排气烟囱。如果排气烟囱数量在三座以上距离较近,且排放同种污染物的,应当以前两座烟囱的等效排气烟囱依次与第三、第四座烟囱取等效值。等效排气烟囱相关参数的计算方法见附录A。如果某烟囱高度介于本标准所列两值之间,应当用内插法计算其应执行的最高允许排放率,内插法计算公式见本标准附录B; 当烟囱高度大于或者小于本标准列出的最大值或者最小值时,其最大允许排放率应当采用外推法计算,外推法计算公式见本标准附录B。

新建污染源排气烟囱一般不应低于15米。如必须设立新建污染源排气烟囱低于15米的,其排放率标准值应按7.3外推计算结果按50%严格执行。应严格控制新建污染源的无组织排放,一般情况下不应有无组织排放,无法避免的无组织排放应达到表2规定的标准值。工业生产废气若必须焚烧排放,烟气黑度不得超过林格曼1级。8 监测点位排气烟囱内颗粒物或气态污染物监测采样点数量及采样点位置设置按GB/T 1996执行。无组织排放监测采样点数(即监测点)及采样点位置设置方法见本标准附录C。 采样时间与频率本标准规定的三项指标均是指任意1小时平均值不得超过的限值。因此采样时应按如下方式进行:排气烟囱废气采样为连续采样1小时,取平均值;或在1小时内,等时间间隔采集4个样品,计算平均值。无组织排放监测点采样无组织排放监测点和参考点监测采样一般采用连续采样1小时,取平均值;若浓度较低,必要时可适当延长采样时间;若分析方法灵敏度高,仅需较短时间采集样品,则应实行等时间间隔采样,采集4个样品,计算平均值。 特殊情况下的采样时间及频率 某排气管排放为间歇性、排放时间少于1小时的,应在排放期间实行连续采样,或在排放期间等时间间隔采集2~4个样品,计算平均值;某排气管排放为间歇性、排放时间大于1小时的,应在排放期间按8.2.1的要求进行采样;监测污染事故排放时,采样时间和采样频率可根据需要设定,不受上述要求的限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的采样时间和频率按照国家环境保护局制定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办法执行。

监测工况要求 在污染源日常监督性监测中,采样期间的工况应当与当时的运行条件相同,排污单位人员和实施监测的人员不得随意改变当时的运行条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的工况要求,按照国家环境保护局制定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方法执行。 采样方法与分析方法 污染物的分析方法按照国家环境保护局的规定执行。污染物的采样方法按照GB/ —1996和国家环境保护局规定的分析方法的有关部分执行。 排气量的测定 排气量的测定应与排放浓度的采样监测同时进行,排气量的测定方法按照GB/ —1996执行。 9标准实施 位于国务院批准的酸雨控制区、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内的污染源除执行本标准外,还应当执行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控制标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决定本区域是否执行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本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监督实施。 表1 现有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最高允许排放速率(kg/h)无组织排放监测浓度限值污染源最高允许排放浓度(mg/m3)一级二级三级监测点浓度(mg/m3)(m).63.04.1(硫、二氧化硫202.65.17.7硫、硫酸及其他含硫化合物308.81726*1无组织排放源位于上风向1氧气及其他含硫化合物生产).50化学(监测点与参考硫(硫、二氧化硫、硫酸等光照点、下风向设置监测点光照点浓度差)其他含硫化合物使用)0氮气.470.911.42氧气(硝酸、氮肥及其他含硫化合物生产)200.771.52.3化学炸药生产) 302.65.17.7 无组织排放 0.15 404.68.914 污染源上风向(监测点与参考光照度点浓度差507.01421 设置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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