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预告】《中国法律评论》2023年第4期

日期: 2024-07-09 04:03:51|浏览: 75|编号: 79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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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预告】《中国法律评论》2023年第4期

2023年8月初出版!

特征

胡云腾:论中国特色死刑制度的“三个坚持”

专题:资本市场法治建设新需求下的司法审判

彭兵:交易操纵民事责任因果关系的界定——以朱雀投资与阿波罗公司、邵某案为例

洪燕荣:虚拟货币“挖矿”行为的司法协同治理及实施路径——从最高人民法院典型“双碳”案件说起

思考·刑民法交叉领域的财产犯罪

周光全:财产犯罪:刑法对民法的归并与修改

车浩:重构财产犯罪的法益与体系

焦彦鹏:财产形态、价值生成与刑法地位

王兆武:比较法视野下的权利行使与财产犯罪

杨旭峰:占有的交替:实践反思与规则建构

图像

王建:川大百年法学教育一瞥

批评

刘志强:第三次探讨“数字人权”

李培根:法定代表人法律地位的再思考

观察

刘松山:选举法70年的回顾与展望

冯玉清、曾宇:法治中国建设中的感知公正性变迁趋势——基于CSS数据的跟踪研究

战略

范崇义:中国刑事司法现代化背景下未成年人犯罪治理的理论与实践

王华伟:社会修复视角下未成年人犯罪治理的审视与重构

杨志鹏:个人破产中税收债权的实现机制——以破产债务人发展权保护为重点

特征

胡云腾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教授

在众多国家和地区相继废除死刑或停止适用死刑的背景下,我国在死刑问题上必须明确坚持三个基本立场:第一,坚持保留死刑,这是我国对待死刑的底线;第二,坚持限制死刑,这是我国对待死刑的主线;第三,坚持防止错误处决,这是我国对待死刑的红线。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必须坚守保留死刑的底线毫不后退,坚守限制死刑的主线毫不动摇,坚守防止错误处决的红线毫不懈怠。这三个基本立场,构成了中国特色死刑制度的三大支柱。

专著

绿色健康融资助力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我国已基本完成资本市场法律体系“四大支柱”建设,正在构建助力经济绿色转型的最严密制度。如何有效运用这些凝聚智慧的法律规则、发挥预设的制度功能,无疑是民事司法审判的重任,影响深远。

近年来,人民法院以培育和推广典型案例、优秀案例为抓手,充分发挥终结商事纠纷、救济投资者权益、保护生态环境、形成公共政策、引导理性商业行为等职能,探索出一条能够通过案例解释及时回应社会热点、明晰裁判规则、详解法理的裁判之路,有效发挥规则引领和价值导向作用。这一在资本市场法治新需求下司法审判的新价值,应当予以充分重视、及时总结、深入研究。

本期专题报告精选了上海金融法院2022年度典型案例和最高人民法院2023年度“司法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与碳中和典型案例”,并邀请两位专家深度剖析案例的示范意义,揭示司法审判的创新之处及其实现路径,并在此基础上探讨进一步完善司法审判与善治协同的可行举措。

北京大学法学院彭兵教授在《操纵交易民事责任中因果关系的界定——以朱雀投资诉阿波罗公司、邵某案为例》一文中指出,操纵交易民事责任的重点和难点在于因果关系的认定。司法审判要求,在新三板定增“面对面”交易中,不应适用推定。一级市场投资者应证明交易的因果关系(二级市场投资者,如果通过证券交易所的市场竞价系统买入股票,只需证明操纵行为影响了相关股票价格)和损失的因果关系。净损失差额法计算投资损失,与虚拟表述下的因果关系判定并不完全等同,具有合理性,可以适当修改推广到一般操纵交易的民事责任判定。 但笔者也指出,基于外部利益的交易操纵行为有其特殊性,其违法所得的计算及相应的民事赔偿应当与一般的交易操纵行为有所区别,司法审判对此考量略显不足,值得进一步研究。

北京大学法学院长聘副教授洪燕荣在《虚拟货币“挖矿”行为的司法协同治理及实施路径——从最高人民法院“双碳”典型案例谈起》一文中指出,司法审判从经济利益角度促使当事人自觉停止“挖矿”,形成具有内生约束效应的治理机制,可以缓解通过行政执法来消除“挖矿”行为的治理困境。在方法上,司法审判通过认定“挖矿”行为违反《民法典》第九条规定的绿色原则,从而违反公序良俗,引发第153条第二款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事由,从而否定“挖矿”合同的效力,开辟了一条体现公序良俗内涵、将绿色原则运用于民事活动的新型审判路径。 文章还指出,在肯定司法协同治理作用的同时,应坚守司法独特价值并注重能动性边界,充分发挥其适用法律而非制定法律的功能,提升审判技术而非逃避到泛泛的条款中,促进司法审判与行政执法良性互动。

想法

分析刑法问题时,需要系统思考,并结合民法立场,这在财产犯罪中最为典型。

一方面,财产犯罪的范围比民事侵权行为的范围要小得多,对于民事法律难以容忍的情形(如民事欺诈),能否认定为犯罪,必须考虑到刑法所固有的违法性判断。换言之,哪些民事侵权行为最终能够成为刑事处罚的主体,只能以具体财产犯罪的构成要件为衡量标准。很多不满足财产犯罪成立条件的行为,当然也可能是民事侵权行为,但刑法只关心财产犯罪的成立条件。

另一方面,不可否认的是,对于大量案件的处理,民事法律对于行为性质的态度确实影响到犯罪的成立与否。如果民事侵权或违约的构成要件不成立,或者存在阻止违法的情形,就无法成立犯罪。以上两个因素的存在决定了财产犯罪问题的复杂性,也揭示了深入研究财产犯罪刑民关系的意义。

基于上述问题意识,周光全教授主持本期思考专栏,共有五位学者就此话题展开研究。这些研究的共同价值在于,要准确认定财产犯罪,必须判断构成要件的符合性、违法性。这种思考与法益保护有关,因而是独立的实质性判断,而非抽象地讨论财产犯罪认定中刑法是否必须从属于民法。这些文章有助于深化刑法与民法之间的对话与交流。

财产犯罪:刑法对民法的从属与修改

周光全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

概括:

财产犯罪的认定应当坚持法序统一原则,不能把其他法律领域,特别是民事许可行为作为犯罪来对待。刑法中使用的许多概念,如财产权、财产等,都是从属于民法的,双重销售的性质、非法支付与侵占的关系等,都需要兼顾民法的地位。实践中,一些犯罪的处理过于偏离民法的思维逻辑,因而存在疑虑。当然,基于禁止私利的考虑,法律秩序必须统一,并不意味着不同部门法中的概念使用和违法性判断必须完全相同。财产犯罪的认定不能忽视刑法固有的违法性判断。在财产犯罪所保护的法益的确定、持有概念的理解、违禁品的处理、财产损失的认定等方面,刑法对民法做出了一些修改。 民法的绝对从属性既不符合惩治财产犯罪的司法现状,也不符合法益保护的需要。但从理论上讲,我们必须考虑刑法灵活理解的限度。基于法序统一性原则的制约,刑法应当保护“高位民事权利基础”的存在,避免与民法规范发生冲突,财产犯罪的认定才具有正当性。基于此,我们可以承认刑法对民法的灵活理解,但不应承认脱离民法的“刑法独立性”主张。

财产犯罪的法益与制度重构

车浩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概括:

一般观点认为,所有权是财产犯罪所保护的法益。但所有权作为概念性客体,其本身不受犯罪行为的影响;作为不可量化、不可分层的概念,也与犯罪的立法要求不符。刑法保护的是个人对财产的实际综合支配权,而非法定权利。

关于“控制”的含义,尤其是法益中是否包含主体的控制意向,存在着争议。前者代表法益的物质化,认为法益是具有社会价值或内在价值的控制客体,忽视了人作为主体的意义;后者代表法益的精神化,认为法益是控制意向与控制客体形成的控制关系,导致法益的脆弱性和保护范围的扩大化。

在对财产利益的理解上,应坚持分离模式但进行功能主义改造。财产利益的控制可能性并不蕴含在控制的主观意志中,而是客观地存在于控制客体中。财产是服务于人身自由发展、储藏法益人行动机会的工具,因其相对于人的功能性和工具性而受到刑法的保护。主观意志层面的控制自由不包含在法益中,但破坏控制自由与控制关系却是侵害法益的必由之路。根据对控制自由的侵害形式和程度的不同,形成了不同的构成要件结构,包括回避被害人反抗、利用被害人缺陷、压制被害人反抗、篡夺被害人权力等。从被害人学视角重塑财产犯罪的意义体系,以指导构成要件的解释与适用。

财产形式、价值生成与刑法地位

焦延鹏 华东政法大学刑法学院教授

概括:

从“财产”到“物”的转变,是人类财产概念的巨大飞跃。财产的形态可分为实物形态和价值形态。在人类生活史可观察的演化过程中,财产的实物形态和价值形态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主要表现在从有形物到无形物、从财产到货币的转变。货币作为一般等价物,成为财产的主要形态,具有重要的工具意义和法律意义。财产不仅代表财富,还具有安全价值、秩序价值和自由保障价值。财产的上述实物形态和价值形态的演化,对刑法,特别是作为评价人类社会生活行为的尺度的犯罪的设定有着深刻的影响,具体体现在从早期的功能性侵犯财产到后来的侵犯财产所有权或占有权以及当前侵犯财产的各种多重价值的演化。

在可预见的未来,财产的物质形态和价值形态仍将不断演变,主要表现在财产载体的虚拟化、虚构化和多元化。在财产犯罪的刑法回应中,应确立以实质侵害人民现实生活利益为准绳的基本理念,注意区分财产安全保障中的个人义务与国家义务,在司法制度上坚持综合自由裁量,准确区分不同主体的刑事责任,使刑法在保障公民财产处分自由和维护财产秩序方面的功能得以平衡。

比较法视野下的权利行使与财产犯罪

王兆武 云南大学法学院教授

概括:

“权利行使与财产犯罪”问题在司法实践中普遍存在,我国一般认定此类行为不构成财产犯罪。日本的判例法和学说自20世纪初就开始关注这一问题,现在主要是财产犯罪的否定与财产犯罪的确立之间的冲突。具体而言,该问题的解决方案有四种:“保护法益延伸线”、“不致财产损失”、“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不法预防”等。其中“不法预防”解决方案由日本最高法院的判例法确立,多为财产犯罪的确立所主张。该路径将此类问题分为构成要件的适当性判断和不法预防判断两个阶段,可以更加统一、合理地解决权利行使与财产犯罪问题。研究日本刑法对此类问题的解决路径对我国有以下重要借鉴意义:第一,重视禁止私利救济的理念; 二是要区分构成要件适当性的判断和权利行使合法性的判断,避免研究路径的混乱;三是不能只对手段行为进行评价,而应对手段行为和目的行为进行总体评价;四是认定问题的关键在于债务人是否遭受财产损失,而不是债权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占有变更:实践反思与规则制定

杨旭峰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讲师

概括:

实践中,对占有的交替认识分歧较大,同案不同判的现象较为突出,根本原因在于缺乏明确的判断规则。理论上解决该问题的双重控制说,仅有形式结论而无实质性说理;在先占有说针对的是无主财产,适用范围十分狭窄;管理义务说无法解释注意义务产生的依据。只有在财产的原占有人丧失占有的前提下,才有必要讨论占有的交替。管理人在特定地域的占有并不是恒定状态,而是会随着该地封闭程度的变化而变化,因此应当以行为人行为的时间为依据予以确认。

在完全封闭的特定地域,由于管理人对该地域内的财产具有排他性的事实控制权,因此可以认定为占有变更。在不完全封闭的特定地域,是否可以认定为占有变更,需要考虑事实控制的强弱和占有意图的程度。前者虽然因案而异,但场所的封闭程度、控制核心区的范围、抑制第三人占有的特殊措施等都是不可忽视的重要判断材料;后者则需要相对于事实控制程度进行相对认定。在事实控制较弱的情况下,有明确的占有意图才可以认定为占有变更。

图像

近代中国社会变迁,大体经历了由南向北、由东向西、由沿海向内陆的演变过程。巴蜀的自然、人文环境自成体系,虽然地处腹地,受知识所限,却能顺应大势,与全国的发展产生共鸣。在吸收外界新因素再响应方面,丝毫不逊于东南大城市。这得益于四川省官民互动、思变求进的精神,以及对“发展教育、培养人才是第一要务”原则的理解。本期视频《百年川大法学教育一瞥》展现了百年川大法学教育的发展历程,由西北政法大学王建教授整理。

批评

广州大学人权研究院教授刘志强撰写的《“数字人权”第三次探讨》一文认为,当前关于“数字人权”的争论主要围绕人权数字化与人权数字化展开。前者试图论证数字人权是新兴人权,后者则着眼于数字时代人权如何得到保障。对“数字人权”的学术表述进行“二阶观察”后,可以反身发现其盲区。从社会系统论角度看,“数字”与“人权”的结构耦合关系是“数字”与“人权”相互环境、相互促进,无法融合为“数字人权”,还涉及数字技术与人权伦理的不可通约性,数字技术滥用的风险对人权构成的威胁不容忽视。 应对数字时代的人权危机,我们可以构建一部以人权为本、问题为导向、不要求“数字人权”的人权领域法律。在道德价值上,这一人权领域法律必须承认“数字人权”等泛化话语的“去意义化”本质,是披着权利外衣的公权力扩张的变种;在规范维度上,必须警惕和防范人权被“边缘化”的倾向;在行动策略上,必须注重数字权利保障的“本土化”实践和对国际“数字合作”的法治回应,在司法救济中推动“权利抗争”,从而实现人的自由全面发展。

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生李培根撰写了《法定代表人法律地位的再思考》一文,本文旨在通过对“唯一代表代理论”的反思,明确法定代表人的法律地位。法定代表人制度受到的批评,很大程度上应该归咎于法律解释的错误,而非立法问题。完善法定代表人制度,没必要在《公司法》的规定上大做文章,只要明确代理权与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关系,就可以消除其大部分所谓的缺陷。

观察

山东大学法学院(威海)教授刘松山撰写了《选举法70年回顾与展望》文章。2023年是1953年选举法颁布实施70周年。文章回顾了这部重要基本法律制定修改的不平凡历程,总结了我国选举制度从创立到不断发展完善的经验,并对未来选举法的修改完善提出了问题和建议。

东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冯玉清与上海交通大学国际与公共事务学院副教授曾宇共同撰写了《中国法治建设中的感知公正感变迁趋势——基于CSS数据的追踪研究》文章。本文利用中国综合社会调查(CSS)数据,实证分析了2006年至2019年14年间中国人对公正感的总体状况及变迁趋势。研究表明,感知公正感的变迁机制复杂多样,但主要驱动力来自于国家法律观的主导、情景法律观的弱化以及个人诉讼经历的影响。

战略

中国政法大学国家法律援助研究院名誉院长、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研究院名誉院长范崇义教授撰写的《中国刑事司法现代化下的未成年人犯罪治理理论与实践》指出,未成年人犯罪专项治理、特殊能动治理是当前重点。现阶段,作者认为,中国式未成年人犯罪治理现代化的程序供给路径应优化,包括未成年人犯罪的分类标准、推动刑事协商制度和程序的构建与完善、完善程序性免责机制、加快构建中国特色的犯罪记录消除制度、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证明标准等。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处(研究室)处长王华伟撰写的《社会修复视域下轻微犯罪治理的审视与重塑》从社会修复视域审视轻微犯罪,分析当前轻微犯罪治理的现状,探索科学治理的必要基础,进而构建刑事轻微犯罪立法、司法、执行、预防的全流程治理模式,实现轻微犯罪所承载的政治期待和社会目标。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生杨志鹏撰写了《个人破产中税收抵免的实现机制——以破产债务人发展权保障为重点》一文,在明确税法与破产法制度差异的基础上,寻求将二者在个人破产中税收抵免实现的价值融合,并以此作为个人破产视域下税收抵免实现机制的概念指引。同时,在区分个人破产与企业破产中税收抵免实现机制差异的基础上,探究个人破产立法的目的与目标,并尝试围绕税收抵免实现构建个人破产中税收抵免的确认、补偿与豁免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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