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取消政府采购投标保证金

日期: 2024-07-10 17:07:08|浏览: 107|编号: 798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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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取消政府采购投标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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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湖北省发布《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停止收取政府采购投标保证金的通知》,通知明确,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收取投标保证金,不得变相收取没有合法依据的其他费用。

这是湖北进一步深化政府采购“放管服”改革,降低政府采购制度性交易成本,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推动湖北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之一。

长期以来,保证金制度在招标采购活动中备受诟病,侵占、挪用保证金等违法违规行为频发,由于招标采购占用了企业大量资金,而且周期很长、负担过重,不利于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的发展。

目前,建筑领域除招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外,其他保证金均已取消,但其余四类保证金仍将占用企业流动资金,且占用时间较长。

关于保证金,近期进行了大刀阔斧的改革,一是将工程质量保证金提留比例上限由5%降至3%,有效减轻了建筑企业资金压力,补充了营运资金,减少了银行贷款,降低了企业经营成本;

另一方面,大力推进银行担保、担保公司担保、保险担保三种履约担保制度的实施,这将进一步减轻施工企业负担,企业在资金充足的情况下,可以加大对机械设备更新、技术研发、人员培训等方面的投入,有利于提高工程质量。

不过,也有业内人士认为,取消投标保证金以降低串标竞价成本,将导致市场更加混乱:

建设项目保证金不应一律取消,应根据项目性质和类型决定是否收取。

取消投标保证金并不能保证项目的顺利实施,只会造成更大的浪费,对中标人的违法行为缺乏有效的法律制裁,法律漏洞太大,导致企业可以违规注册新公司,法人可以逍遥法外。

依法收取投标保证金是合法的,所谓长期挤占挪用保证金,是管理上的问题,不是保证金制度上的问题,要依法严厉打击挤占挪用保证金行为,而不是粗暴地取消投标保证金制度!

文件扩展名解释:

取消押金后,还有更好的选择吗?

2016年6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要求,施工企业可以采用银行保函形式缴纳工程建设保证金,代收单位要严格按规定按时归还。湖北、安徽、厦门、云南、浙江等地按照《通知》精神,推出了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替代解决方案,包括履约保证金保险、投标保证金保险、投标银行保函、综合保险等。

2017年8月2日,国务院总理签署国务院令第683号,公布《融资性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根据规定,经营稳健、财务状况良好的融资性担保公司除经营贷款担保、债券发行担保等融资性担保业务外,还可以经营投标担保、工程履约担保、诉讼保全担保等非融资性担保业务,以及与担保业务相关的咨询等服务业务。

2018年7月2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发布《关于加快推行工程担保制度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

2019年1月30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发布《关于支持民营建筑业企业发展的通知》,其中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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