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绣江山·望府临时管理规约

日期: 2024-07-15 09:12:10|浏览: 82|编号: 809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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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绣江山·望府临时管理规约

一般的

为加强锦绣江山王府住宅小区物业(以下简称“本物业”)管理,维护全体业主、物业使用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环境和秩序,保障物业安全和合理使用,营造整洁、优美、舒适、安全的生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湖北省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及仙桃市物业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临时管理条例,请全体业主(以下简称受让方)自觉遵守,并承诺督促相关物业使用人(如受让方家庭成员、常住居民、承租人、借款人等)及物业受让人共同遵守。

第一部分 财产交付

1、受让方在办理物业交付手续时,需与物业服务公司就前期物业服务等事项签订相关协议或相关确认文件。物业交付后,受让方如需实施装修改造,须先向物业服务公司提出装修申请,签订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并缴纳装修押金等相关费用后,方可进行装修改造。为保证装修秩序和小区优美环境,物业公司有权按户向业主收取一定数额的装修垃圾清运费,充实物业运营管理费用。物业公司有权对进入小区承接装修业务的装修单位采取收取装修质量押金、装修垃圾清运费等必要措施,维护装修秩序,保证装修质量和小区环境。

第二部分 物业管理费

2、受要约人应配合物业服务公司开展各项管理服务活动,并按规定缴纳应付的管理服务费。前期物业管理期为合同约定的交房日起至业主委员会成立、签订新的物业服务合同止。该期间的物业服务公司由开发商以协议方式选定、聘用。受要约人确认物业服务公司无须与各业主分别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受要约人同意开发商与选定的物业服务公司签订的《锦绣江山王府住宅小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所有内容,并承诺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3、物业管理初期,专属物业内产生的水、电、煤气等费用不包含在物业管理费内,由物业提供方承担。如需委托物业服务公司代收,由收费单位、物业服务公司、物业提供方协商确定。

4、初始物业管理完成后,受要约人(包括空置房的受要约人)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公约的有关规定定期缴纳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物业管理费、专属物业内的水、电、气费、相关部门需要代收和委托物业服务公司代收的费用。具体支付方式由业主委员会代表全体受要约人和选定的物业服务公司商定。

第三部分 房产装修及使用

5、为确保本房产的质量得到各位业主的维护,根据建设部《住宅室内装修管理办法》、《城市住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包方在房屋装修过程中应确保以下条款:

1、装修前,提前书面告知物业服务公司登记备案,服从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和物业服务公司的管理和监督。负责向自行装修改造施工单位告知小区相关装修管理规定内容,并监督施工单位严格执行;同时积极配合物业管理行政部门和物业服务公司对房屋装修的指导和监督,不得拒绝、阻挠。

2、房屋装修前,业主、物业使用人、装饰公司应与物业服务公司签订《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并遵守装饰装修注意事项和相关规定;

3、施工时遵守物业服务公司对施工人员、施工时间、装修设备使用的要求;

4、施工期间应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或避免施工过程对相邻业主或物业使用人的日常生活产生影响。每日17:00至次日8:00、12:00至14:00时间段内(含周六、周日及国家法定节假日),不得进行敲、凿、锯、钻等产生严重噪声的施工活动;

5、遵守物业服务公司对装修材料及装修废料存放的要求,将装修材料及装修废料放置在指定位置,不得擅自占用公共区域及共用处所;

6、房屋装修过程中,我们保证不从事以下行为:

1)擅自在房屋、屋顶、露台上加建楼层、搭棚;未经物业服务企业事先同意,不得擅自占用屋顶露台安装太阳能热水器、太阳能光伏板等设备;

2)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外观(包括外墙、外门窗、阳台等的材质、色彩、形状、规格)、设计用途、功能、布局等;

3)拆除、改动房屋承重墙、梁、柱(含结构柱)、楼板,开门、挖洞;

4)在楼面上切槽安装各种管道,包括钻孔、打孔、搭墙或超过楼面设计荷载;

5)在悬臂楼梯的承重墙上挖孔;

6)在悬挑阳台梁位置的墙体上挖孔;

7)拆除、改造房屋共用设施、设备;

8)封锁房屋内被侵占的公共区域。

7、为保持房屋外观整洁美观,我们承诺保持房屋外观原状,保证任何时候都不在房屋外部(包括外墙、门窗外侧、阳台、露台外侧​​等)设置或搭建晒衣架、雨篷、广告牌等;保证在装修时不改变阳台、露台原有的装饰材料,未经物业公司同意不封闭阳台;经批准封闭阳台的,所用材料的材质、色彩、款式、安装方式必须符合物业公司规定的统一标准;不在阳台上堆放有碍观瞻的物品;不在非指定位置安装空调室外机、采暖设备、热水供应设备等。如外观受损,我们愿意无条件恢复原状,并赔偿相应损失;

8、要约人保证自觉遵守并告知装修主体,装修使用过程中不得使用电梯运送装修材料,特殊情况下需运送的,应事先征得物业服务公司同意,并按照物业服务公司要求妥善包装、小心处理。严禁超载,物业服务公司可能为此收取专项服务费,用于公用事业费用。如造成电梯等共用部位损坏,要约人愿意予以修复或赔偿。如违反规定装修房屋或妨碍他人正常使用房屋,给他人造成损失的,要约人愿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9、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违反规定或规范进行装修或妨碍他人对物业正常使用(如渗水、漏水、堵塞、通风、采光等情况)的,应及时改正,给他人造成损失或影响物业使用的,应承担修复或赔偿的责任。

6.在使用本财产过程中,您保证不从事以下行为:

1.擅自占用、损毁楼梯、通道、楼道、楼顶、平台、地面停车场(位)等公共设施、场地;

2.擅自拆除、切断、改变、接入或者改建供电、供水、供气、通讯、排水、排污、消防等公共设施的;

3、随意张贴、悬挂、设置广告牌等影响物业整体环境或者市容市貌的;

4.擅自践踏、占用、改变、毁坏绿地;损毁、涂鸦园林建筑物,在树木上刻字,用绳(线)晾晒衣物等;

5.违反规定储存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物品和排放有害、有毒、危险物质的;

6、随意堆放建筑、装潢废料、杂物、丢弃垃圾、高处抛掷物品;

7.未经有关部门许可,摆摊设摊、跨门经营、破墙破窗开店;

8.停放车辆不规范、乱鸣喇叭、大型车辆不得进入居民区停车;

9、电梯超载、未经物业服务公司允许在电梯内携带装修材料、在电梯内吸烟、张贴、刷油漆、损坏电梯内壁等;

10.聚集、喧哗、扰乱社会秩序、危害公共利益、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或者其他不道德的行为;

11.违反规定饲养家禽、牲畜、放养宠物的;

12、不得在绿地内擅自建造、围封、占用小花园,不得改变绿地用途;

13、业主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合理使用水、电、气、暖等共用设施、设备,不得擅自拆除、改造;

14、业主应将装修材料及装修废料摆放在指定位置,不得擅自占用公共区域和公共场所;

15.法律、法规、规章和政府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7、凡不符合小区规定的构筑物、装置、陈设等,业主必须自行拆除,如拒绝拆除,可由物业服务公司代为拆除,责任人须支付相应的清理费用及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

8、如发现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等需要维修时,预约方应及时告知物业服务公司,以便公司及时派人进行维修。在进行维修工作时,预约方应配合维修人员完成维修工作,使维修工作正常进行。

9、要约人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对其自有部分、自用设施及相邻部分相关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养护的,愿意支付相应费用(属于保修范围的除外)。当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设备已经或可能妨碍、危及相邻房屋他人利益、安全,或妨碍统一市容、市容时(属于保修范围的除外),按规定或协议要求由业主单独或共同维修、养护的,要约人应当及时进行维修、养护;拒绝进行维修、养护的,由物业服务企业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维修、养护,费用由相关要约人按照规定或协议分担。对不同性质的相邻房屋的维修,相邻双方应当积极支持、配合,确保维修不受人为阻碍; 若因妨碍修缮造成房屋损坏,或造成他人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愿意承担责任。

10、自觉维护公共场所的整洁、美观、通畅和公共设施的完好,如因过错造成公共设施或其他业主设施损坏,由您负责修复并赔偿经济损失。

11、业主应将空调安装在设计预留位置,如未预留设计位置,应安装在物业服务公司指定位置,并按要求处理噪音、冷凝水。不得将空调位置封闭供室内使用。

12、遵守公安、消防部门的规定,保证不在共用区域或公共场所使用煤炭、木柴、汽油、柴油等炉具或进行封建迷信活动;如需在小区内燃放烟花爆竹,应遵守政府部门关于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并在物业服务公司指定的地点燃放。

第四部分 财产租赁、借贷和转让

13. 一方在出租、出借或转让物业时,应当确保遵守物业管理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规定,并负责将本公约的内容作为合同的附属义务告知承租人、借款人和受让人,并对其具有约束力。承租人、借款人和受让人以未被告知为由对履行本公约义务提出异议,且异议成立的,要约人仍应独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14、若要约人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支付物业管理服务费的,要约人应按照协议的约定承担连带支付责任。要约人转让物业时,应保证支付上述应付的全部物业管理服务费。

15、出让方转让其拥有的房产时,应在转让合同中载明相关物业管理制度及本公约并告知受让人,并要求受让人遵守本公约;出租或借用其住所时,应告知并要求使用人遵守本公约及相关物业管理规定。如使用人违反本公约及相关物业管理规定,出租人(出借人)愿意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部分 受要约人的确认、授权及承诺

16、认真按规定缴纳各项应付物业管理服务费,将小区露天停车位委托物业服务公司管理,对小区规划范围内、具备封闭管理条件的露天停车位统一实行有偿停车。具体管理按《锦绣江山·王府小区车辆管理办法》执行。如在非指定区域停车或违反小区车辆管理规定的,由物业服务公司予以上锁或拖走,并向业主收取上锁、拖走车辆所产生的全部费用。

17、确认顶层及夹层露台归连栋房屋业主所有,并同意取得阁楼使用权及收益权的业​​主有权使用或许可他人使用阁楼。但使用人使用阁楼不得损害公共利益或其他业主的利益,并在因房屋修缮等需要经过露台及阁楼时,应当提供便利。

18.物业服务企业必要时可以委托第三方承担保洁、绿化、共用设施设备维修等服务。

19、为预防水、煤气泄漏、火灾等灾害,确保及时有效处置上述灾害,本合同约定方应主动向物业服务公司预留家庭主要成员的紧急联系方式。如遇煤气泄漏、漏电、火灾、水管破裂、抢救生命、协助公安机关执行任务等突发情况,本合同约定方应主动配合物业服务公司在上述灾害发生时采取应急避险措施。

20、使用本物业内有偿健身娱乐设施及停车位等服务设施时,须遵守设施的相关规定并支付费用。同时,要约人在此预先授权物业服务公司代表全体签约业主或相邻权等权利受到侵害的多数业主,要求违反本公约的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停止侵害、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并授予物业服务公司在协商不能解决问题时,代表多数受侵害方对违反本公约的业主采取进一步法律行动的权利。因公益性物业管理行为采取法律措施所产生的费用由全体业主承担。

21、参加物业管理区域内第一次业主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二条 为了维护业主的共同利益,全体业主同意在物业服务活动中授予物业服务公司下列权利:

1、物业服务公司应当按照本临时管理协议的约定,制定物业共用部位及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治安和环境卫生的管理制度;

2、采取批评教育、公开宣讲,直至暂时取消门禁权限、电梯卡使用权限等必要措施,制止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本临时管理规定、此前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及管理制度。

23、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弘扬社会主义道德,互相帮助,和谐相处,积极参加社区举办的各项活动,共同创造良好的工作、生活环境。

24、签署本公约的当事人及其继承人、继任者均愿意自觉遵守本公约的规定。如有违反行为,物业服务企业应提出管理意见或整改意见,并有权直接进行整改或请求相关执法部门处理。

第六部分 本财产的特别规定

25、绿地:小区内的绿地属于全体业主所有,任何人不得破坏绿地,不得擅自占用、封闭、搭建绿地,不得改变绿地用途。

26、物业管理用房、会所及楼内停车位:商品房所在小区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预留物业房,物业房的所有权及使用权依照法律及政府规定办理。本小区架空楼层为业主共享的公共活动空间,其所有权及使用权依照法律及政府规定办理,物业公司不得改变其用途。另外,开发商在小区内投资建设的楼内停车位(包括地下停车位)所有权及使用权归开发商所有,开发商有权出售。人防工程范围内的人防停车位使用权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平时归开发商所有(战时由政府管理和使用)。开发商有权将该等使用权转让给业主并收取转让费。这种有偿转让使用权不应理解为产权出售。

27.地面机动车停车位:1.开发商应按照政府相关规定在本小区建设机动车停车位。商铺地面机动车停车位由开发商与商铺业主以协议方式(出租或赠送)处理,专供商铺业主使用;住宅楼地面机动车停车位归住宅业主共有,其使用和管理按《锦绣江山·王府小区车辆管理办法》执行。要约人确认,购买住宅楼并不等于免费使用共享地面停车位,有偿使用地面停车位符合其购房预期。2.所有快递、外卖车辆一律不得进入小区,应停放在小区北侧商铺专用停车场,或小区西墙外的免费地面停车位。 业主可通过物业公司在4号楼一层设置的快递服务中心收发快件,快递服务中心非营业时间内,业主应自行在小区外收发快件,快递车辆绝不允许进入小区。

28、非机动车停车位:为了更好地实现小区内人车分流,满足全体业主的整体利益,要约人同意放弃小区中心景观区域非机动车停车位的使用(即小区内,除南墙、南消防通道旁的非机动车停车位外,其他区域规划的非机动车停车位不会实际投入使用)。所有小区业主非机动车凭非机动车通行证通行,每位业主限持一张非机动车通行证。非机动车集中在小区南墙、南消防通道旁的非机动车停车区域,或停放在小区地下车库指定区域。

29.阁楼、露台使用权特别约定:建筑物设有封闭露台(含屋顶露台),其使用权属于拥有通往露台门的买方;卖方可以将建筑物屋顶阁楼连同单位顶层一并出售,其使用权及收益权属于相应所有者。买方对此予以承认。

30、小区配套设施权属特别约定:卖方在小区规划区域内投资建设的休闲健身设施,归全体业主所有并使用。任何买方不得擅自拆除、损坏设施,不得从事其他有碍小区整体景观的行为。

31、要约人同意,在初始物业管理期届满时,必须将本临时公约第十六条及第二十五至三十条的特别规定纳入正式业主公约,以保证物业管理方式的一致性,确保物业的质量和品味。

第七部分 其他

第三十二条本公约自签订之日起生效,自物业交付使用之日起施行,直至业主大会制定的业主公约生效为止。

第三十三条 物业使用人拖欠物业管理费、占用公共空间、违规装修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公约行为,经劝导、提醒无效的,物业服务公司可以依法提起诉讼,并可以要求赔偿诉讼费用、调查取证费用和律师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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