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给水排水与节水通用规范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国家标准
《建筑给水排水与节水工程通用规范》公告
《建筑给水排水与节水通用规范》现批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5020-2021,自2022年4月1日起实施。本规范为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各项规定必须严格执行。现行工程建设标准中的相关强制性规定同时废止。现行工程建设标准中的相关规定与本规范不一致的,以本规范的规定为准。
本规范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上公开发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规范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出版发行。
附件:1.建筑给水排水及节水工程通用规范
2.废除现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建筑给水排水节水通用规范
水和水的代码
国标 55020-2021
前言
为适应国际技术法规、技术标准的通行规则,2016年以来,住房城乡建设部相继出台《关于深化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改革的意见》等文件,提出政府制定强制性标准、社会团体制定推荐性标准的长远目标,明确以全文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逐步取代现行标准中零散的强制性条文的改革任务,逐步形成由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中的技术条文和全文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构成的“技术法规”体系。
关于规范种类。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体系涵盖工程建设领域内所有建设项目类型,分为工程项目规范(简称项目规范)和通用技术规范(简称通用规范)两类。项目规范以工程建设项目整体为对象,以工程的规模、布局、功能、性能、关键技术措施五大要素为主要内容。通用规范以各专业实现工程建设项目功能性能要求的通用技术为对象,以勘察、设计、施工、修缮、养护等通用技术要求为主要内容。在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体系全文中,项目规范为主体,通用规范为各类工程共性、通用专业关键技术措施的规定。
关于五大要素及指标。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中的各项要素,是保证城乡基础设施建设系统化、效能提升的基本规定,是支撑城乡建设高质量发展的基本要求。项目规模要求主要规定建设项目应具备完整的生产或服务能力,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项目布局要求主要规定产业布局、建设项目选址、总体设计、总平面布置和与规模相协调的总体技术要求,并应考虑供给能力的合理分布,提高相关设施建设整体水平。项目功能要求主要规定项目的构成和用途,明确项目的基本构成要素,是项目发挥预期作用的保障。 工程性能要求主要规定建设项目的建设等级或技术水平,体现建设项目的适用性,明确工程质量、安全、节能、环保、宜居环境、可持续发展等方面应达到的基本水平。关键技术措施是实现建设项目功能和性能要求的基本技术规定,是落实安全、绿色、韧性、智慧、宜居、公平、高效等城乡建设发展目标的基本保障。
关于法规的执行。强制性工程建设法规具有约束力,是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工程安全、生态环境安全、公共权益,促进能源资源节约利用,满足经济社会管理的底线要求,必须严格执行于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施工、验收、养护、维修、拆除等整个建设活动过程中。对既有建筑改造工程(指不改变现有使用功能的建筑改造工程),在条件不具备、现行法规难以执行时,标准不应低于原有建设标准。与强制性工程建设法规配套的推荐性工程建设标准,是经过实践检验、确保满足强制性法规的成熟技术措施,在正常情况下也应执行。在满足强制性工程建设法规规定的工程功能、性能要求和关键技术措施的前提下,可合理选用相关团体标准、企业标准,使工程功能和性能优化或达到更高水平。 推荐性工程建设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应当与强制性工程建设法规相协调,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强制性工程建设法规相关技术水平。
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实施后,现行有关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中的强制性条文同时废止。现行工程建设地方标准中的强制性条文应当及时修订,且修订内容不得低于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的规定。现行工程建设标准(包括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中的相关条文与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的规定不一致的,以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的规定为准。
目录
1. 一般规定
2 基本规定
3 供水系统设计
3.1 一般规定
3.2 供水管网
3.3 蓄水增压设施
3.4 节水措施
4 排水系统设计
4.1 一般规定
4.2 卫生器具及水封
4.3 家庭排水管道
4.4 生活排水设备及构筑物
4.5 雨水系统
5 热水系统设计
5.1 一般规定
5.2 水量、水质和水温
6.泳池及游乐设施水系统设计
6.1 水质
6.2 系统设置
6.3 泳池水处理
6.4 安全保护
7.非传统水源利用设计
7.1 一般规定
7.2 建筑用水
7.3 雨水再利用
8 施工与验收
8.1 一般规定
8.2 建造与安装
8.3 调试及验收
9 操作和维护
9.1 一般规定
9.2 水质检测
9.3 管道及附件
9.4 设备运行与维护
9.5 储水设施、设备用房及构筑物
1. 一般规定
1.0.1 为保障建筑给水、排水及节水工程建设中人体健康、生命财产安全、水资源和生态环境安全,满足经济和社会管理的基本需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1.0.2 建筑给水、排水及节水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运行和维护必须遵守本规范。
1.0.3 工程所采用的技术方法与措施是否满足本规范的要求,由相关责任方确定。其中,创新的技术方法与措施应当经过论证,并满足本规范相关性能要求。
2 基本规定
2.0.1 建筑给水、排水及节水工程应具备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应急能力,设施运行管理单位应制定相关的应急预案。
2.0.2 建筑给水、排水及节水工程的防洪、防涝标准不宜低于该区域城市防御相应的要求。
2.0.3 建筑给水、排水及节水工程选用的材料、产品和设备必须质量合格,涉及生活供水的材料和设备还必须符合卫生、安全的要求。
2.0.4 建筑给水、排水及节水工程选用的工艺、设备、器具及产品应节水、节能。
2.0.5 建筑给水、排水及节水工程的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和节水设施建设,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2.0.6 建筑给水、排水及节水工程的运行、维护和管理应制定相应的操作规范,并严格执行。
2.0.7 建筑给水、排水及节水工程施工和运行过程中产生的噪声、废水、废气和固体废物不应对建筑环境和人体健康造成危害。
2.0.8 建筑给水、排水设施运行过程中使用和产生的易燃、易爆、有毒化学危险物质,应严格管理,防止造成人身伤亡和灾难事故。
2.0.9 公共场所的给水、排水管道、设备和构筑物应采取不影响公共安全的防护措施。
2.0.10 设备和管道应便于安装、调试、检查和维护。
2.0.11 管道、设备和结构应根据其储存或输送介质的腐蚀性能和环境条件确定采取的防腐、防冻措施。
2.0.12 湿陷性黄土地区防护距离内布置的地下给水、排水管道,应根据湿陷性等级采取适当的防护措施。
2.0.13 室外检查井盖应有防盗、防坠措施,检查井、阀门井盖应有产权标识。位于巷道上的检查井、阀门井应采用具有足够承载能力和良好稳定性的盖板和井座。
2.0.14 穿过人民防空地下室围护结构的给水、排水管道应采取防护、密封措施。
2.0.15 生活热水、游泳池、公共热水按摩池原水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有关规定。
3 供水系统设计
3.1 一般规定
3.1.1 供水系统应能保证向建筑物或社区不间断供水,水质、水量、压力应满足用户正常用水需要。
3.1.2 饮用水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要求。
3.1.3 二次增压、储水设施不应影响城市供水管网的正常供水。
3.1.4 自建供水设施供水管道严禁与城镇供水管道直接连接,饮用水管道严禁与建筑中水、雨水再生利用等非饮用水管道连接。
3.1.5 生活饮用水供水系统不应受到管道、设施引起的回流污染。应根据回流性质和回流污染的危害程度,采取可靠的防回流措施。
3.2 供水管网
3.2.1 给水系统应充分利用室外管网压力直接供水。系统供水方式及供水分区应根据建筑用途、建筑高度、使用要求、材料及设备性能、维护管理、运行能耗等因素合理确定。
3.2.2 给水系统采用的管材、管件及连接方式的工作压力不应大于国家现行标准规定的公称压力或公称允许工作压力;所采用阀门的公称压力不应低于管材、管件的公称压力。
3.2.3 室外给水管网主干管宜采用环状布置。
3.2.4 室外埋地给水管道不应影响建筑物基础,与建筑物和其他管线、构筑物的距离和位置应保证供水安全。
3.2.5 给水管道严禁穿越有毒区域。穿越腐蚀区域的给水管道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3.2.6 建筑内室内饮用水管道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不应放置在与水接触可能引起燃烧或爆炸的原料、产品和设备上方;
2 管线的敷设不得污染,不得影响建筑的结构安全和正常使用。
3.2.7 饮用水从管道输送至卫生器具及用水设备,应符合下列规定:
1、配水部件的出水口不得被任何液体或杂质淹没;
2 分水部件出口与接水容器溢流缘之间的最小气隙不应小于出口直径的2.5倍;
3 严禁使用非专用冲洗阀直接连接马桶(槽)、小便池(槽)。
3.2.8 从生活饮用水管网向消防、再生水、雨水回用等其他非生活饮用水储水罐(池)灌装或补水时,补水管应从罐(池)上部或顶部接出,出水口最低点与溢流边之间的气隙不应小于150mm。对于再生水、雨水回用罐,不得小于进水管管径的2.5倍。严禁采用潜水浮球阀在补水管内补水。
3.2.9 生活饮用水供水系统应在水管和设备的下列位置设置倒流防止器:
1.将城市供水管网不同段的两根或两根以上的管道接入居住区或建筑物内,形成与城市供水管网相通的进水管道;
2.从城市供水管网直接取水的生活供水增压设备进水管道上;
3.由城市供水管网水压直接供水,且小区引入管无防倒流设施时,向热水锅炉、热水机组、热水器、气压水箱等压力容器或密闭容器灌水的进水管;
4.消防水管与居住区或者建筑内的饮用水管道系统连接时(不包括与室外消火栓连接的短支管),在消防水管的起始端;
5 从联合储水池(罐)中取水用于饮用水、消防用水的消防水泵出水管道上。
3.2.10 向下列有危害、有毒场所或含有对健康有害物质的设备输送饮用水时,应设置防回流设施:
1.与储罐(槽)、装置、设备和其他设施的连接管道连接;
2 除按照本条第1款规定设置外,化学罐区、化学车间、三级以上生物安全实验室还应当设置进水管上留有空气间隙的水箱,安装位置应当在防护区域外。
3.2.11 生活饮用水管道与下列水管或设施直接连接时,应在水管的下列位置设置真空断流器等防止回流污染的措施:
1 游泳池、水上游乐池、按摩池、水景池、循环冷却水收集池等的充(补)水管出口与溢流水位之间存在气隙,但气隙小于2.5倍出口管径时,在充(补)水管上;
2、对于不含化学药剂的绿地喷水灭火系统,当喷头为地埋式或自动升降式时,位于管道始端;
3.消防(水带)卷盘与便携式消防水带供水管的连接点;
4、出水软管的冲洗喷头(阀)、补水喷头与供水管的连接点。
3.3 蓄水增压设施
3.3.1 饮用水池(罐)、水塔的设置,应防止污水、雨水等非饮用水的渗入和污染,并应采取措施保证储水不变质、不结冰,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内的饮用水池(罐)、水塔应采用独立结构,建筑主体结构不得作为水池(罐)的墙体、底板、顶盖。当其与消防水池(罐)平行设置时,应有各自独立的水池(罐)墙体。
2、地埋式饮用水储罐周围10m范围内不得有化粪池、污水处理构筑物、渗水井、垃圾场等污染源,饮用水池(罐)周围2m范围内不得有污水管道及污染物。
3、排水管不得布置在饮用水池(罐)上方。
4 饮用水池(罐)、水塔的检修孔应密封并设有锁,通风管、溢流管应有防止生物进入池(罐)的措施。
5、饮用水池(罐)、水塔应当设有消毒设施。
3.3.2 生活供水系统的水泵机组应设有备用泵,备用泵的供水能力不宜小于最大运行水泵的供水能力。
3.3.3 对可能发生水击现象的水泵房管道应采取措施,消除水击危害。
3.3.4 设有储水或增压设施的水箱房、水泵房,应满足设备安装、运行、维护和检修的要求,并应有可靠的防洪、排水设施。
3.3.5 饮用水水箱房、水泵房应设置入侵报警系统等技术和物理安全防范及监控措施。
3.3.6 水压增压、循环冷却等设备不应安装在卧室、客房、病房的上下层或上述房间的相邻处,且不应影响居住环境。
3.4 节水措施
3.4.1 供水、用水应按使用目的、付费或管理单位分项、分级设置,并安装符合使用要求、经计量检定合格的计量装置。
3.4.2 给水系统应采用耐腐蚀、耐用的管材、管件和阀门,减少管道系统的泄漏。
3.4.3 非亲水性室外景观水体的水源不得采用市政自来水、地下井水。
3.4.4 取水点水压大于0.2MPa的配水支管应采取减压措施,并应满足用水器具的工作压力要求。
3.4.5 公共场所洗脸盆水龙头应采用非接触式或延时自关闭式水龙头。
3.4.6 生活供水池(罐)应设有水位控制和溢流报警装置。
3.4.7 中央空调冷却水、游泳池水、洗车场洗车水、水源热泵水应循环使用。
3.4.8 绿化灌溉应采用高效节水灌溉方法。
4 排水系统设计
4.1 一般规定
4.1.1 排水管道及配件材质应耐腐蚀,应能承受不低于40℃的排水温度及连续排水,接口安装连接应可靠、安全。
4.1.2 生活污水应排入市政污水管网或经过处理达到排放标准。
4.1.3 饮用水箱(池)、中水箱(池)、雨水池的排水管、溢流管应采用间接排水,严禁与污水管直接连接。
4.2 卫生器具及水封
4.2.1 卫生器具、无水封的地漏、设备或结构内无存水弯的排水沟的排水口与生活排水管连接时,必须在排水口下方设置存水弯。
4.2.2 水封装置的水封深度不应小于50mm,且不应在卫生器具的排水管段上重复设置水封。
4.2.3 严禁使用钟罩式地漏或可移动的机械阀门更换水封。
4.2.4 室内生活污水排水沟与室外生活污水管连接处应设有水封装置。
4.3 家庭排水管道
4.3.1 下列建筑应设有单独的排水系统:
1、职工食堂、企业餐厅厨房产生的含油脂废水;
2.医疗、科研机构含有致病菌、放射性元素超过排放标准的废水;
3、实验室有毒有害废水;
四、紧急检疫隔离区及医疗保健站排水。
4.3.2 室内生活排水系统不应向室内排放恶臭气体、臭味或其他有害气体。
4.3.3 生活排水系统应具有足够的排水能力,应能快速、及时地排除卫生器具、地漏等处的污水、废水。
4.3.4 通风管道不得接纳设备产生的污水、废水,不得与风管、烟道相连。
4.3.5 安装淋浴器、洗衣机的区域应设置地面排水设施。
4.3.6 排水管不得经过下列地点:
1.人们居住的卧室、客房、病房、宿舍;
2 饮用水水池(罐)上方;
3、食堂厨房、餐饮业厨房主、配菜操作、烹饪、配餐及主、配菜储存以上工作;
4.上述与水接触可能引起燃烧或爆炸的原料、产品和设备。
4.3.7 地下室、半地下室的卫生器具及地漏不应接上层排水管,应采用压力流排水系统,并保证污废水安全可靠排放。
4.4 生活排水设备及构筑物
4.4.1 当建筑室内楼面低于室外楼面时,应设置排水池、排水泵或成品排水提升装置,排除生活排水,并应保证污废水安全可靠地排放。
4.4.2 生活污水收集池设置在室内地下室时,池盖应密封,并设置通风管。
4.4.3 化粪池应设置排气管,排气管出口位置应符合安全和环保要求。
4.4.4 下列建筑物、设备的排水管及生活排水管道系统宜采用间接排水方式:
1、饮用水储水罐(池)排水管、溢流管;
2、开水器、热水器的排水;
3.非传染性疾病医用灭菌消毒设备引流;
4.传染病医用消毒设备的引流液应当收集、单独处理;
5、蒸发冷却器、空调设备冷凝水的排放;
6.贮存食品或饮料的冷藏室的地面排水及空气冷却器的除霜水盘的排水。
4.4.5 生活排水泵应设置备用泵,每台泵的出水管应有防倒流措施。
4.4.6 公共餐饮厨房产生的含油脂废水应单独排至油脂分离设施,室内油脂分离设施应设有通风管道。
4.4.7 化粪池与地下取水建筑物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30m。
4.5 雨水系统
4.5.1 屋面雨水应有组织排放。
4.5.2 屋面雨水排放、溢流设施的安装及排水能力不应影响屋面结构、墙体和人员安全,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屋面雨水排水系统应保证设计重现期雨水及时排出,当雨水情况超过设计重现期时,溢流设施应能安全可靠地运行;
2 屋面雨水排水系统的设计重现期,应根据建筑的重要性、系统要求以及水灾可能造成的财产损失或建筑物损坏的严重程度确定。
4.5.3 屋面雨水收集或排水系统应独立设置,严禁与建筑生活污水、废水排水相衔接。民用建筑内严禁在室内设置明设检查口或检查井。
4.5.4 阳台雨水不宜与屋面雨水共用排水立管。当阳台雨水与阳台生活排水设施共用排水立管时,不得排入室外雨水管。
4.5.5 雨水槽、天沟与檐沟连接处应采取防水措施。
4.5.6 屋面雨水排水系统的管材、附件及连接接口应能承受屋面充水高度产生的正压力。对于雨水斗高度高于250m的屋面雨水系统,管材、附件及连接接口的承压能力不应小于2.5MPa。
4.5.7 高度超过100m的建筑的屋面雨水管与室外检查井连接时,检查井井壁应具有抵御雨水冲刷的强度,井盖应能溢流雨水。
4.5.8 虹吸式雨水槽屋面雨水系统、87型雨水槽屋面雨水系统及进入雨水量过大的屋面雨水系统的管材、附件及连接接口应能承受系统运行过程中产生的负压。
4.5.9 工业厂房高温作业区不应布置塑料雨水排水管。
4.5.10户外雨水入口应位于雨水控制和利用设施的尽头,并以溢出的形式排放;
4.5.11建筑物和社区应遵循减少来源排放的原则,建立雨水控制和利用设施,并减少对水生态环境的影响。
1新建的建筑物和社区应在建设和开发之前达到水平;
2.翻新的建筑物和社区应遵守当地海绵城建筑特殊计划的要求。
4.5.12大于10公顷的地点应专门为雨水控制和利用而设计,该地点应采用土壤浸润系统,收集和再利用系统以及存储和放电系统。
4.5.13在多年生降雨的条件下,应控制和利用屋顶的径流和硬化表面。
4.5.14雨水控制和利用设施的建设应充分利用周围地区的天然湖泊,池塘,沼泽,湿地等。
4.5.15雨水渗透不应造成地质灾难或损害建筑物和道路的基础。
1.可能导致崩溃或滑坡灾难的地方;
2.对生活环境和自然环境造成伤害的地方;
3.特殊的土壤地质地点,例如自重可折叠的黄土,膨胀的土壤,高盐土壤和粘土。
4.5.16对于从沉没地面,沉没的广场,沉没的庭院和地下车库入口以及连接建筑物入口和出口的出口坡道的雨水排放,应安装水泵提升装置以进行排水。
4.5.17对于连接建筑物入口和出口的沉没地面,沉没的广场,沉没的庭院和地下车库入口和出口坡道以及整体凹陷的建筑社区,应采取土木工程措施,以禁止在洪水控制范围以下的宾客水中进入这些沉没的区域。
5热水系统设计
5.1一般规定
5.1.1热源应该是可靠的,应根据本地可再生能源以及热资源条件和用户要求确定。
5.1.2老年护理设施,稳定的医院,幼儿园,监狱和其他建筑物的热水供应应采取反规模措施。
5.1.3集中式热水供应系统应配备热水循环系统。
5.2水量,水质和水温
5.2.1热水配额应根据建筑物供应配额确定,并应根据当地水资源条件,使用要求和其他因素确定。
5.2.2家用热水的质量应符合表5.2.2-1和表5.2.2-2的要求。
5.2.3应该为集中的热水供应系统采取灭菌措施。
5.2.4集中式热水供应系统中的排水设备的出口水温不得高于70°C,并且水分配点的热水的出口水温不得低于46°C。
5.3设备和管道
5.3.1热水器必须安全运行,并确保水质结构和热性能满足安全和节能的要求。
5.3.2严格禁止在浴室安装燃气热水器。
5.3.3热水系统和热水系统中使用的管道,配件,阀门,附件等应能够承受相应系统的工作压力和工作温度。
5.3.4热水管系统应采取措施来补偿热水系统的热膨胀和收缩;
5.3.5严格禁止在扩展管道上安装阀门。
6.游泳池和娱乐设施水系统设计
6.1水质
6.1.1人造游泳池水质的卫生标准应符合表6.1.1-1和表6.1.1-2的要求。
6.1.2公共热水按摩池中水的卫生标准应符合表6.1.2的要求。
6.1.3温泉游泳池水的卫生标准应符合表6.1.3的要求。
6.1.4与人体直接接触的喷泉水特征的水质应符合当前国家标准“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要求。
6.2系统设置
6.2.1用于不同目的的游泳池,公共按摩池和温泉游泳池应采用独立的循环供水方法,并且在同一游泳池中的水池循环净化处理系统应与功能循环的供水系统分开。
6.2.2水池水流循环的水流组织应确保有序地交换纯化的游泳池水,并且不应发生短路,涡流或死水面积。
6.2.3应为水娱乐池滑梯的润滑水系统的循环水泵提供备用泵。
6.3泳池水处理
6.3.1游泳池的水流循环和纯化处理系统应配备游泳池的水过滤和纯化过程和消毒设施。
6.3.2氯气(液体氯),二氧化氯和液态溴不应用于在游泳池和公共按摩池中对游泳池水进行消毒。
6.3.3臭氧消毒应在滤水器过滤器后添加到循环水中;
6.3.4游泳池和公共按摩池应采取水质平衡措施。
6.4安全保护
6.4.1公共热水浴缸的补充水温度不得超过池水的工作温度。
6.4.2循环供水系统,例如游泳池,公共按摩池和温泉池,应采取措施防止负压吸力对人员造成伤害。
6.4.3潜水池应配备底部喷射水面波发电机和河岸喷水水面波发生器。
6.4.4公共按摩浴池池库上的按摩设施的电动启动按钮应配备带有明显识别标记的触摸开关,延迟设置功能,电压不高于12V,并且保护水平不低于IP68。
6.4.5对于带有下游循环供水的游泳池和公共按摩池,应在泳池库和公共按摩池的安全救援人员座椅附近安装带有玻璃保护盖的循环水泵的紧急停止按钮,电源电压不应高于36V。
6.4.6干式喷泉和水上喷泉的结构和水流不应危害人身安全,天然水体的喷泉不应影响洪水控制和原始水体的航行。
6.4.7安全警报设备和废气处理设备,用于检测臭氧和氯泄漏的设备,应安装在臭氧发电机室,次氯酸钠发电机室和盐氯发电机室中。
7.非传统水源利用的设计
7.1一般规定
7.1.1当民用建筑中使用非传统的水源时,处理系统的水量必须确保在使用水码头的每日供水质量的安全性和可靠性,并且严格禁止对人类健康和室内卫生环境产生负面影响。
7.1.2必须独立建立非传统的供水系统。
7.1.3非传统水源管道应采取以下措施,以防止误导,滥用和误导:
1.非传统水源的耐用标志应在管道网络中所有组件和辅助设施的突出位置设置,并应设置连续的耐用标志以掩埋和隐藏的管道;
2耐用的标志“不要喝”应放在管道的水摄入界面上;
3对于公共场所和绿色空间的浇水量应配备只能使用专用工具打开的设备。
7.2建筑物的用水
7.2.1建筑物的质量应根据其目的确定。
7.2.2建筑物中的水不得用作饮用水的来源。
7.2.3医用污水,放射性废水,生物学污染的废水,重金属以及其他超过标准的有毒和危险物质不得用作原始水进行施工。
7.2.4基于水质,原始灰水的水量以及水质,水量,使用要求和灰水的现场条件等因素,应在技术和经济比较后确定建筑物中灰水处理的过程。
7.2.5建筑物中的水处理系统应配备消毒设施。
7.2.6对于使用电解的回收水处理站,在现场准备二氧化氯或处理过程可能会产生有害气体,应通过基于扩散物质,安全和卫生浓度要求的类型来确定紧急通风系统。
7.3雨水再利用
7.3.1来自感染性疾病医院和雨水的雨水不得重复使用,具有严重的表面污染(例如重金属污染和化学污染)。
7.3.2根据雨水收集和再利用的目的,当有细菌学要求时,必须在重复使用之前对其进行消毒。
7.3.3使用饮用水补充户外雨水储罐时,在大雨和室外地面积聚的条件下,不得将水补给管出口淹没。
8建筑和接受
8.1一般规定
8.1.1在建筑物供应,排水和储蓄项目与相关类型的工作和过程之间,应保留记录之间。
8.1.2建筑供水,排水和储蓄项目中使用的主要材料和设备应具有中国质量认证文件和绩效测试报告,应在进入现场时检查和接受。
8.1.3饮用水系统中与水有关的产品应满足卫生和安全要求。
8.1.4用水和设备应满足节水产品的要求。
8.1.5应采取措施,以防止在建筑工地运输,存储和施工期间对设备和工具损坏。
8.1.6隐藏的作品应由各方检查和接受,并在隐藏之前保留记录。
8.1.7在安装阀门之前,应检查每批阀门的采样强度和紧密度测试报告。
8.1.8当管道穿过地下室或地下结构的外墙时,应采取防水措施。
8.1.9供水,排水,灰水,雨水再利用和海水利用的管道应具有不同的标记,应符合以下规定:
1.供水管应有蓝色环;
2.热水供应管应具有黄色环,热水返回管应具有棕色环;
3.水管,雨水回收管和海水利用管应为浅绿环;
4排水管应具有黄褐色的环。
8.2施工和安装
8.2.1供水和排水设施应牢固地固定在主建筑结构或其基础和支持上。
8.2.2重力排水管的铺设斜率必须满足设计要求,并且严格禁止斜坡或反向斜率。
8.2.3在安装管道期间,管道的内部和外部应在安装过程中没有污垢。
8.2.4严格禁止将建造灰水,雨水再利用和海水利用的管道连接到家庭饮用水管道系统。
8.2.5应采取措施,以防止人们落在地下结构(坦克)的室外人孔处。
8.2.6安全护栏应安装在水处理结构的施工表面上。
8.2.7施工完成后,必须用全水进行储水,调节,水处理和其他结构进行测试,并静置24小时以进行观察。
8.3调试和接受
8.3.1系统施工完成后应进行供水,排水和储蓄项目的调试,并应遵守以下规定:
1.水池(水箱)应根据设计要求存储水;
2系统电源正常;
3.水泵和其他设备的单机器和并行试用操作应满足设计要求;
4.阀应柔韧地打开和关闭;
5.管道系统应正常工作。
8.3.2供水管道仅在通过水压测试后进行运行。
8.3.3污水管道和雨水管的可折叠土壤,膨胀土,速度等的区域必须通过紧密测试,然后才能进行运营。
8.3.4当接受非传统的水源管道(例如建造灰水,雨水再利用和海水利用)时,应逐节检查它们,以查看它们是否与家用饮用水管道混合在一起。
8.3.5严格禁止在维修或加固后仍无法满足安全或使用要求的次项目和单位项目。
8.3.6安装预制的直接燃烧的绝缘管接头后,必须对所有这些管道接缝进行测试。
8.3.7在使用国内供水系统和游泳池的供水系统中,必须在使用国内饮用水系统的水质之前进行冲洗和消毒。
9跑步和维护
9.1一般法规
9.1.1在建造供水,排水和储蓄项目后,应进行维护管理。
9.1.2供水,排水以及储蓄设施的建设应每天进行检查,并应定期进行维护和维护,以确保系统的正常运行。
9.1.3由于供水设施停职,应提前24小时发出通知。
9.2水质测试
9.2.1生命饮用水,集中寿命热水系统和游泳池应在游泳池正常运行后建立一个完整而准确的水质检测文件。
9.2.2当检测到游泳池和休闲设施的泳池水时,不应使用致癌试剂。
9.2.3非传统水源用于冲洗水,冷却和保湿以及娱乐景观水时,对非传统水源的水质进行了测试。
9.3管道和附件
9.3.1应该定期检查金属管道的腐蚀,发现锈蚀应及时修复并进行反腐蚀。
9.3.2定期检查并确保所有管阀零件正常工作。
9.3.3在雨季之前,全面检查了屋顶雨水战斗和排水管。
9.3.4用于沉降的计量表被迫在使用中验证并定期更换。
9.3.5用水密封的水拆下水排水附件。
9.4设备操作和维护
9.4.1在维持饮用水供应设备的寿命之后,应驾驶水。
9.4.2在修复供水和排水设备时,应采取安全措施,例如电源故障和警告。
9.4.3每年在雨季之前复制雨水改善泵进行检查,并保证设备正常工作。
9.5储水设施,设备室和结构
9.5.1命运储水箱(游泳池)应定期清洁和消毒,每六个月不应清洁和消毒,生活中的饮用水箱(游泳池)。
9.5.2饮用水供应泵房,水箱和水质净化设备应进行管理和监视。
9.5.3如果紧急情况会导致生活中的水质污染,则应在重新注射后清洁和消毒,应检测到水质。
9.5.4严格禁止在水和排水设备之间存储易燃物品。
9.5.5水处理设备以及药物和药物储藏室应提供特殊人员管理,并接触和使用化学品的人员进行专业培训。
9.5.6化粪池(生化池)应维护,并应定期进行管理以确保安全操作。
9.5.7应加强对雨水调整等设施的日常检查和维护。
9.5.8当游泳池和休闲设施的泳池水发生严重的异常异常时,应关闭设施以停止操作,并采取相关的治疗措施。
附件2与当前项目构建标准有关的相关强制性规定
1. " for of Water " 50015-2019 No. 3.1.2, 3.1.3, 3.1.4, 3.3.4, 3.3.7, 3.3.8, 3.3.9, 3.3.10, 3.3.16, 3.3.201, 3.6.3, 3.10.10, 3. 10.13, 3.10.15, 3.10.22, 3.10.25, 3.13.11, 4.3.10, 4.3.11, 4.4.2, 4.4.12, 4.4.17, 4.10.13, 6.5.6, 6.5.2020
2.“水排水和供暖项目的建设质量的规格” -2002 3.3.3、3.3.16、4.1.2、4.2.3、5.2.1、9.2.7、10.2.1
3.“建筑中的水设计标准” -2018 1.0.5、1.0.8、3.1.6、5.4.1、5.4.7、6.2.17、8.1.1、8.1.2、8.1.2、8.1.5、8.1.7
4.“建筑物和社区控制和利用的技术规格” -2016 1.0.5、4.1.6、5.1.4、7.3.1、7.3.4、7.3.4、7.3.9、12.0.4、12.0.4
5.
6.
7.“二级供水工程的技术法规” -2010 3.0.2、3.0.8、4.0.1、6.4.4、10.1.11、11.3.6
8.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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