砂子掉落,钢筋裸露!西安回迁房房主苦等8年至今无法入住!

日期: 2024-08-02 12:08:10|浏览: 70|编号: 85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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砂子掉落,钢筋裸露!西安回迁房房主苦等8年至今无法入住!

2015年搬回去后,他们装修新房时发现屋梁几乎全是沙子,经过司法鉴定,发现屋梁内混凝土含砂量过多,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经过8年维权,今年5月法院判决,一个月内更换房屋,但至今无人出面解决问题。

装修时发现客厅的天花板横梁几乎全是沙子,房子已经空置八年,无法居住。

张女士是西安市兴隆街道西干河村居民,她说,2012年左右,该村为建设三星项目拆迁重建,她父亲与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长安通信产业园管理处(以下简称“长安产业园”)签订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协议后,于2015年9月搬回兴隆社区二区。按照拆迁政策,张女士家被分配到四套房子,但其中一套因质量问题一直空置。

张女士说,刚收到房子的时候,并不是毛坯房,是简单装修的,墙面是白色的,卫生间贴了瓷砖,选房的时候很难发现质量问题,只是卫生间的瓷砖有鼓包现象。我们重新安装水电的时候,工人在墙上钻孔,发现客厅屋顶的横梁几乎全是沙子,钢筋露在外面,电钻不用通电就能钻孔。我知道房子质量有问题,屋顶的横梁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

出现质量问题的房屋位于一栋28层大楼的23层。张女士担心屋梁出现问题会影响房屋整体结构安全,不敢继续装修,希望物业能尽快修复。但没想到,这个问题根本修不好。她先是联系了物业,物业说要向开发商反映。等了半年,毫无进展。“物业解决不了,只好去找政府。”此后两年,我多次去了兴隆街道办事处、高新管委会、长安工业园,这些单位经过协商,陆续找了六七家维修单位来我家查看情况,但查看后的答复都是“无法修复”。

张女士称,多年来没有一家公司联系她提出解决方案,也不知道责任在谁身上。“我等了五年也没结果,三家公司一直在互相推卸责任,实在没办法,2020年我向兴隆街道办事处、高新管委会、长安工业园等单位提起了诉讼。”

诉讼期间,涉案房屋经过司法鉴定,被认定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张女士支付了5万元鉴定费。

司法鉴定:顶梁混凝土含砂量过大,存在严重安全隐患

8月11日上午,华商报记者来到兴隆社区二区,该社区共有40栋公寓楼,每栋楼高28层,每层5户,张女士家出现质量问题的房屋位于23层。

张女士家的房子约70平米,客厅里堆满了装修工具,墙上的白色腻子已经刮掉了,厨房门上方的顶梁已经露出钢筋。张女士称,顶梁上被打了好几个洞,这个洞是换水电时钻的,问题也出现在这个地方。她用塑料水管戳了一下顶梁的水泥后,能看到很多沙子掉出来。

2020年9月27日,陕西环宇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称,委托人为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事项为对该栋建筑承重梁、屋盖、墙体裂缝、混凝土板墙体裂缝、阳台窗松动等质量问题进行质量鉴定。

经现场鉴定,质量情况描述如下:餐厅西墙顶梁混凝土含砂量过高且无粗骨料,明显严重松散,构件主要受力部位存在大量夹渣、松散现象,已影响结构使用性能,属于现浇结构外观质量严重缺陷,不符合《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有关规定,存在严重安全隐患。

针对顶梁、顶板存在质量问题,建议采用更换混凝土钢筋的方式进行加固修复,需拆除24层客厅填充墙,采用全高框架对21、22、23、24层同类型房屋进行修复,为房屋提供有效支撑等。

最终鉴定意见为:涉案房屋客厅、餐厅吊顶、西墙顶梁存在严重缺陷,不符合规范要求,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客厅阳台窗安装不牢固,不符合规范要求,存在安全隐患;部分墙体存在一般缺陷。

张女士说,如果需要维修,会涉及到楼上楼下的另外三户人家,现在这些房子已经有人住人了,不可能再进屋拆墙维修了。但都是小问题,我们自己解决了。这个房子问题太多了,我都不敢装修,更别说住或者租了。”

法院判决两被告必须在30天内更换房屋并支付评估费

2023年5月,西安市长安区法院判决相关单位为张女士更换一套符合质量标准的房屋,并支付5万元鉴定费用。

民事判决书显示,本案被告为西安市高新区管委会、兴隆街道办事处、长安工业园。法院查明,2012年,长安工业园与张女士父亲签订了《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协议》,长安工业园代表高新区管委会将三星搬迁安置项目的全部基础设施工程委托给西安紫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和管理。2013年6月28日,长安工业园与中意公司签订了《陕西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由中意公司负责兴隆小区项目的建设。

2015年9月,在兴隆街道办事处的监督下,长安工业园将兴隆社区住宅楼二区1-25栋、29-40栋转让给陕西万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17年,长安工业园、中意公司、兴隆街道办事处就兴隆社区一区、二区、三区保修期内的房屋维修问题签订了《兴隆社区工程质量保修委托协议》。后长安工业园向兴隆街道办事处支付保修保证金500万元。

庭审中,双方各执一词,案件无法调解,长安工业园辩称,长安工业园没有修复和赔偿的义务,建设单位应承担相应责任;根据《兴隆小区工程质量保修委托协议》,本案涉案房屋的维修责任应由兴隆街道办事处承担。

高新管委会辩称,本案中的安置补偿协议并非高新管委会与原告共同签署,其本人也不是行政协议的签署方,原告无权起诉高新管委会,对于工程质量问题,建设单位应当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兴隆街道办事处的答复与高新管委会的答复一致。

长安法院认为,本案中,原告与被告长安工业园签订了拆迁安置协议,被告长安工业园应当依法向原告交付质量合格的房屋,根据陕西环宇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的司法鉴定意见,涉案房屋存在缺陷,不符合规范要求。合同相对人被告长安工业园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构成违约。原告要求被告长安工业园更换相同面积房屋的请求,依法应予支持。

被告高新管委会作为涉案村组的拆迁主体,依法应当承担连带责任。被告兴隆街道办事处不是拆迁主体,也不是拆迁安置协议的当事人,依法不应承担责任。依法,被告长安工业园区、高新管委会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5月6日,长安法院依法判决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长安通信产业园管理处、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共同为原告更换面积相同、符合质量标准的安置房一套;同时,赔偿原告评估费5万元。

一审判决后,高新管委会提起上诉,6月28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终审判决,因未预交案件受理费,裁定撤诉。

目前还没有人出面解决问题,街道办事处建议申请强制执行。

当日上午11时许,记者来到高新区兴隆街道办事处,相关工作人员解释称,该判决书与兴隆街道办事处无关,高新管委会及长安工业园应承担相应责任,若无异议,建议张女士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将要求相关单位到场调解,若调解不成,可能实施强制执行。

随后,记者致电长安工业园,但无人接听。当天下午,记者再次联系长安工业园,但电话始终无人接听。

高新管委会党政办公室工作人员表示,还需要核实信息后才能做出回应。

8月11日,张女士无奈地表示,为了这件事情自己维权了8年,终于等到了判决结果,但还要申请强制执行,如果对方不执行的话,不知道还要等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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