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室内装饰工程施工合同》应涉及哪些主要内容?

日期: 2024-08-19 07:12:01|浏览: 72|编号: 892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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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内装饰工程施工合同》应涉及哪些主要内容?

《室内装饰工程施工合同》的主要内容有:

1、项目名称、大致总面积(平方米)(以实际建筑面积为准)。

承包方承担全部施工内容:以商业施工图纸、图纸、说明书等为准,包括但不限于:

1、照明:过道及中庭照明、建设范围内商铺基础照明;

2. 通道中每隔一个柱子需要一个插座;

3、浴室内的供水管道及卫生洁具;

4、卫生间墙砖、地砖的铺设;

5、装修范围内的地砖铺设;

6、施工图装饰装修范围内的吊顶;

7、中庭的柱子装饰,中心岛的柱子在一定米数以上装饰,店内的柱子不装饰,侧厅、通道的柱子外表面修建;

8、天花板乳胶漆;

9、卫生间防水;

10.钢质防火门的施工图纸;

11.其他。

承包商承包的具体施工范围详见附件:

1、经发包方和承包方书面确认的施工图纸、说明及简报文件;

2、承包方装饰装修工程报价及施工工艺表(该价格仅供参考,不作为最终结算价格)。

2、合同工期的总标准日历天数为一定数,施工开工日期为某年月,竣工日期为某年月。

3、质量标准合格,按国家标准、施工图、施工工艺进行验收。

4、本合同价为工料综合单价:

1、每平米多少钱?工程造价暂定为多少(按实际商业装修面积结算)。

2、综合单价为总价,包括承包人施工范围内的一切费用,如人工、材料、机械、税金、利润、安全文明施工费、措施费等,除此之外,承包人不再向承包人额外支付任何价款、税金或费用。

3、价格结算以实际商业楼面装修面积为准,实际楼面装修面积计算方法如下:

5、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以下合同文件排列顺序不分先后,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1.本合同协议;

2、双方确认的装饰施工图纸;

3、装饰装修工程报价及施工工序表(报价参考);

4.各产品单价表;

5.本合同的特别条款;

6.本合同的一般条款;

7.标准、规范及相关技术文件;

8.装饰装修工程保修凭证。

6. 本协议中有关术语的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一般条款”中赋予其的定义相同。

7.承包方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的约定进行施工、完成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期内的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8.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和其他应付款项。

本合同于 年 月 日签订。承包方付清预付款后,本合同生效。

一、基本情况

一审法院认定

2014年8月27日,A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室内装饰工程施工合同》,主要内容为:

1、项目名称为广场A,总面积约39306平方米(以实际建筑面积为准)。承包商承担全部施工内容:以广场A商业施工图、插图、说明书为准,包括但不限于:1.照明:过道及中庭照明,施工范围内商铺基础照明;2.通道内每根柱子需配一个插座;3.卫生间给水管道及卫生洁具;4.卫生间墙地砖;5.装修;6.装修范围内施工图中吊顶装修;7.中庭柱子装修,中心岛2.4米以上柱子装修,店内柱子不做装修,侧厅及通道柱子外表面施工;8.吊顶乳胶漆;9.卫生间防水;10.施工图中钢质防火门;11.其他。承包方承包的具体施工范围详见附件:1.承包方与发包方书面确认的施工图纸、说明及简报文件;2.承包方装饰装修工程报价及施工工艺清单(该价格仅供参考,不作为最终结算价)。2.合同期总标准日历天数为85天,开工日期为2014年8月28日,竣工日期为2014年11月20日。3.质量标准合格。按国家标准、施工图纸及施工技术验收。4.合同价为所有材料、人工的综合单价:1.每平方米540元,工程费暂定为元(按A广场商业实际装修面积结算)。 2、综合单价为总价,包括合同范围内承包人支付的全部人工、材料、机械、税金、利润、安全文明施工费、措施费等。除此之外,承包人不再向承包人支付任何其他价款、税金或费用。3、价款结算以A广场商业实际楼面装修面积为准,实际楼面装修面积计算如下:五、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以下合同文件排名不分先后,与协议具有同等效力):1、本合同协议书;2、双方确认的装饰施工图纸;3、装饰装修工程报价及施工工序清单(报价依据);4、分项单价表;5、本合同专用条款;6、本合同通用条款;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8、装饰装修工程保修条款。六、本协议中相关术语的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赋予它们的含义相同。第七,承包人应向承包人提供以下信息:承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承担质量保修期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8,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和其他应付款项。本合同自承包人支付预付款后,于2019年8月27日生效。

本合同通用条款的相关规定为:第六条发包人的授权和指示。 6.3发包人应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所需的指示和通知,并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如发包人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致使工期延误,发包人应承担因延误而造成的附加合同价款(附加金额按每天17万元计算),赔偿承包人相关损失,并相应顺延延误的工期。 23.1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与承包人以招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为准,在协议中约定。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与承包人以每平方米540元包工包料价为准,在协议中约定。 23.2合同价款在协议中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更改。合同价款采用固定单价计算,合同工程量按实际发生额结算,追加工程量和工程价款按专用条款计算。除专用条款或工程量清单、施工过程另有约定外,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单价不作调整。约定的风险范围之外的各分项实际工程量变化超过工程报价单中工程量的5%以上,且各分项工程量变化额超过合同金额的5%时,单价可以进行调整。23.6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因下列因素造成造价变动,合同价款可以进行调整:(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2)工期超过合同工期。(3)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价款调整因素及调整方式由双方约定。

本合同专用条款相关约定如下: 1.1工程内容、方式与合同约定相同。 1.2工程承包方式: 双方同意采用以下(1)承包方式: (1)承包人提供劳务、材料(详见附表:已确认的装饰装修施工图;装饰装修工程报价单及施工工序清单)。 1.3指定汇款账户…… 第二条、工程监理: 本工程如涉及工程监理的,承包人与监理公司应另行签订《工程监理合同》,并将监理单位名称、单位、联系方式及职责告知承包人。 第三条、施工图纸及工程进度: 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提供施工图纸: (2)(3)(4)2)发包人委托承包人设计施工图纸,图纸一式两份,发包人一份,承包人一份(装饰装修工程设计图)。 (3)施工图纸是施工依据,经双方签字确认后生效,经双方确认签字后,工期才可计算。 (4)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签字确认的施工图纸、发包人签字确认的材料进度、合同规定的付款进度等编制进度计划,报发包人审批,发包人应在2个工作日内确认或修改,2个工作日后未确认或未给出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 第四条 承包人的义务: 4.1 施工开始前3个工作日为承包人进入施工现场创造条件。包括:提供水、电、暖、清理现场,搬出设备、设施及陈设,堆放或遮盖难以移动的家具、陈设,以免影响施工。确认允许承包人在施工期间在现场居住。如果不允许,雇主应当提供租赁住房的费用或者为承包商提供住房。

4.2施工期间提供并接通水、电源至承包人指定位置,按照国家标准水、电价执行。4.3负责协调施工队与邻居的关系。4.4不得拆除室内承重结构,如原有建筑需要拆除或改造,承包人施工期间仍需使用部分非承重结构或设备管线的,承包人应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消防和施工进度的监督,负责来料验收、各阶段验收、竣工验收。第五条 承包人的义务:5.1施工期间严格执行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标准,按时、保质完成工程。5.2严格执行有关施工现场管理的规定,不得扰民、污染环境。 5.3按时缴纳施工期的水、电费,并在结算时扣除。按实际使用量计算,按国家标准收取。5.4工程完工后清理施工现场。第六条工程变更、合同价款调整及竣工结算:6.1工程项目、施工方法需变更的,双方应协商一致,签订(订货)书面变更协议,支付变更款后开工,工程造价与工期同时确定。6.2承包人认为对发生的某项工作或事件有权获得额外付款的,其金额应从该项工作开始或事件发生时起计算。在28个工作日内,就该项工作或事件提出额外费用索赔,所有索赔申请必须详尽,并注明付款所依据的合同条款。

6.3除前款规定的情况外,承包人对发包人有其他索赔要求的,最迟应在工程竣工之日起28个工作日内向发包人提出。 7.2承包人提供的材料未按约定到达现场或质量不合格无法使用,工期不予顺延,不承担任何损失赔偿责任。 第八条 工期延误…… 第九条 质量标准…… 第十条 工程验收、中间验收与保修…… 第十一条 工程支付方式: 11.1双方约定按下列方式支付工程款;工程款分2部分支付,第一部分工程款为合同总价的70%,第一部分支付方式如下;第二部分工程款以抵押金的方式支付…… 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 第十三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第十四条,几点具体规定:14.1承包商提供竣工图纸的,承包商应在竣工验收签字后30个工作日内提交竣工图纸一式两份,并承担相关费用。14.2工程施工产生的废弃物承包商负责将垃圾运出施工现场,运到承包商指定地点(5公里以内),费用由承包商承担,运输距离超过5公里的,承包商应负责支付超出部分的垃圾清运费(此费用不包含在工程价款内)。……合同附件:附表1,确认的装饰施工图纸;附表2,装饰装修工程报价及施工工序表(参考);附表3,分项单价表(进度款支付依据);附表4,装饰装修工程保修卡;图5:承包商全套资质证明。

附件一《装修施工图纸》中图纸日期为2014年8月4日,2014年9月6日,A公司法定代表人罗家宏在图纸上签字。

附件2《装饰装修工程报价及施工技术清单》载明:“一楼装饰装修费.98元,建筑面积10761平方米,综合单价634.77元。二楼装饰装修费.90元,建筑面积14140平方米,综合单价634.77元。三楼装饰装修费.31元,建筑面积12780平方米,综合单价539.49元。楼梯间装饰装修费.67元,建筑面积1625平方米,综合单价1212.26元。中庭分摊装饰费.35元,建筑面积946.81平方米,综合单价656.29元。” 2752.30元。电气部分费用.36元,建筑面积.38平方米。卫生间供水及卫生洁具费用.81元。总费用.21元,建筑面积39306平方米。折后金额 元,综合单价0.77(折)。清单中费用按540元/平方米(建筑面积)计算,超出部分另行计算,按各期进度款支付。

上述《装饰装修工程报价及施工技术清单》中各分项金额与A公司《投标总价》《分项工程及单价措施清单及价目表》、《总价措施清单及价目表》、《费用及税金价目表》中各分项金额一一对应。

附件3“项目单价”载明:电气管线总价为.26元,开关插座及灯具总价为.77元。给排水管总价为46300.37元,卫生洁具及配件总价为.32元。地面铺装地砖到货后,共铺设地砖40160.39平方米,单价193.25元,总价为.21元。吊顶龙骨施工及扣板36171.12平方米,单价184.16元,总价为.74元。柱盖板柱龙骨及面板1865.68平方米,单价771.19元,总价.96元。卫生间、楼梯间、门厅墙砖瓷砖到货后,铺贴瓷砖1407.62平方米,单价272.76元,总价30元。腻子施工、乳胶漆施工乳胶漆部分33346.96平方米,单价41.17元,总价.69元。防火门部分到货安装验收合格后,安装门330扇,单价2874.35元,总价.80元。其它部分…共计人民币。附件为一、二、三层、中庭及电气部分《分项明细表及单价计量及计价表》,其中载明2.5平方毫米照明线路12742米,单价为41.91元。A公司法定代表人罗家宏在以上12页表格上签字。

同时查明,2014年8月28日,B公司提交了《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提交表》,同日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并约定了整个工程的施工工期为2019年9月8日至2019年11月20日。

2014年9月8日双方形成了技术联系(通知)表第001号,内容为:“现场实际情况对我方施工制约如下:1、工程工期紧,工程量大,我方准备工人数量大,给到的5间宿舍不够工人住宿,请甲方协调工人住宿地点比较集中,方便统一管理。(罗先生安排)。2、三楼餐厅给排水需在吊顶施工前完成,避免该区域吊顶施工中断。预计完成时间是什么时候,以便我们纳入进度计划。3、我方施工需要甲方提供完整的工作面,方可进行大规模施工,请甲方协调处理,何时可将一楼整个工作面交由我方施工。(二楼5、6区域已完成交付安装)。 4、甲方应明确指定与我方各联络点的专人负责。以便双方及时、准确沟通。以上事项需甲方及时协商解决,避免影响正常施工进度。(通知已发出)(变更由指定处提供,经项目部确认)”。以上联络表括号内部分为建设单位手写内容。建设单位签字盖章。

2014年9月8日,双方形成004号《技术联系(通知)表》,内容如下:“现场实际情况对我方施工有如下制约:1、商场内墙体施工完毕后,目前正在进行抹灰工作,影响我方油工进场施工,预计完工时间是什么时候?以便我方将其纳入进度计划。2、地面清理、地面铺装施工正在进行中,未完工我方地面施工方可进行,预计完工时间是什么时候?墙体填缝墙体砌筑预计完工时间是什么时候?以便我方将其纳入墙体面层及相关地面进度计划。请甲方对以上问题给予明确答复。以便我方安排施工进度,避免影响正常施工进度。”施工单位写到:“本月15号前可交付使用”。施工单位签字盖章。

2014年10月16日,B公司出具了004号《技术联系(通知)表》,其中载明:“甲方地热、地面施工仍在进行中,施工完成后地面温度夜间在5度以下,近几天气温一直在0度以下,由于供暖封闭工作尚未完成,地面强度尚不足​​以进行施工。地面已铺区域仍有裸露的地热管道。现场仍有建筑垃圾未清理。墙体有洞未堵塞;墙体施工模板未拆除;墙体高低不平100mm以上土建未整改;部分土建仍在施​​工中。以上原因导致我们只能找到某一区域进行施工,造成大量人员缺勤,延误工期;请您提供地面完工、垃圾清理完毕、具备装修施工条件的准确时间,以便我们开始整体装修施工。因以上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非我方过错,我方不承担责任”。监理单位签字盖章。

2014年9月12日监理日记显示:办公楼区:墙面真石漆工序腻子找平层施工采用机械化进行,楼梯踏步细石混凝土找平工序继续进行,真石漆底漆涂装正常进行。商业五区:施工人员进出二次装修工序,在二楼进行测量、挂线。

2014年11月12日,乙公司出具了010号《技术联系(告知)表》,内容如下:三楼5区、6区共三处漏水……此三处漏水影响我方吊顶施工,请甲方于安装吊顶石膏板前完成封堵。……监理单位、工程师签字盖章。

2014年11月12日,乙公司出具了017号《技术联系(通知)表》,内容如下:“事项:防火门尺寸及洞口围墙。1.请确认防火门加工尺寸表(见图1、图2)2.因消防规定及现场土建洞口较大,我方将根据甲方要求对洞口进行封堵。本合同单价措施清单(全称:单价措施清单及计价表)不减少建筑内部防火门数量,支付更换洞口砌筑及抹灰费用。监理单位签字盖章。”

2014年11月14日,B公司出具了技术联系(通知)表017号,内容为:B公司发现自动扶梯的安装高度存在问题,通知A公司解决。

2014年11月20日,乙公司出具了020号《技术联系(通知)表》,内容如下:“事项:防火门洞口砌筑、抹灰方面已完成;防火门洞口砌筑、抹灰方面已完成247个;根据甲方要求,我方将对防火门洞口进行封堵,合同分项清单(全称:分项清单及单价计量项目清单及价款清单)中防火门数量不减少,我方已完成封堵施工,请验收。附完成后的照片,监理单位签字盖章。”同日,监理公司、工程师在乙公司提交的《砖砌体检验批次质量验收记录》上盖章签字。

2014年11月20日的监理日记称“铝合金门窗柜安装过程仍在继续”。

2014年12月17日,双方签订了一份027号《技术联系(通知)表》,其中载明:“我方已通知消防部门将于11月25日封闭二、三层工棚,但消防部门尚未完成工程范围内的隐蔽施工并于12月16日停止施工,将影响我方施工进度,请甲方予以协调。”A公司法定代表人罗家宏在建设单位签字。

2014年12月23日,B公司出具了026号技术联系(通知)表,其中载明:“即日起,由于空调、地暖等原因,现场温度将在0度以上,但由于昼夜温差及采暖环境等原因,对施工质量影响较大,请您保持现场温度在5度以上,以方便我们施工。如因现场温度环境不能保证,影响施工进度及质量,我方不承担任何责任。”监理单位签字盖章。

2015年1月30日,A公司发出新年放假通知。

2015年2月8日,A公司综合项目部下发了一份《施工通知书》,其中称:“B公司中联综合项目部工程一层、一区、二区、三区已由我单位监理,对消防喷淋及消火栓管道于2015年2月8日进行了试压,现​​通知你公司可进场对棚顶进行封顶。

施工过程中,双方及监理公司还形成多份《现场签证表》和《工程谈判联系表》,B公司在合同范围外进行工程施工。

2014年10月3日至6日,双方共制作《电气图纸》11份,其中该车间电气施工图1份,配电箱图3份。

2015年1月26日,双方签署了《技术联系(通知)表》第030号,其中载明“我方已完成中联星光购物中心一至三层的照明及电气管道敷设及线路铺设,现将现场情况绘制一份现场实际用线量计算公式,供甲方确认。(附图及计算公式)”2015年2月3日,甲公司工作人员来信“请施工单位完成管道敷设图纸后,经甲方现场技术人员及公司成本控制部确认无误后方可结算”。

2015年3月8日B公司出具了034号《技术联系(通知)表》,内容如下:“天花板、墙面大量通风口已通过图纸核对确认:天花板有各种通风口,各种灯具,各施工单位墙面有地暖阀、出口指示灯、电梯召唤及显示箱、消防、通风口等各种开孔,为保证开孔位置正确及质量,我公司绘制天花板、墙面砖、承包方开孔图纸,请尽快确认后方可开工,以免延误施工进度。”附3张图纸,有监理公司、工程师签字。

2015年3月29日,A公司法定代表人罗家宏签字确认“柱面材质为柚木,其他部位为象牙白色”。附上工作人员同意使用该品牌的签字,签字人为A公司法定代表人罗家宏。

B公司出具了2015年5月11日至7月15日的监理日记,其中记载该工程存在多处室内漏水现象。

2015年5月26日,穆棱河西法律服务所及A公司向B公司发出《法律顾问工作函》。函件主要内容为:一、述明A公司已按约定付款,但尚未核查追加工作量,材料迟迟未到工地,致使工程停工8天;部分工程停工40天左右,给A公司造成很大不利影响。B公司未与A公司当面协商有关事宜,而是采取错误方式,以法律手段行使不担保异议权,属于违法行为。A公司未违约,资金充足。请B公司在收到本函之日起三日内,将所有施工材料运抵工地。B公司现场项目部在收到材料后十日内,将所有施工材料运抵工地。整个工程在五日内完工。材料运抵工地后,B公司可到A公司协商,共同解决相关问题。若材料自收到此函之日起三天内未到达施工现场,A公司将解除合同,并另行签发合同。公司工作人员邹光伟于当天签收。

2015年6月18日,案涉项目的《工地签证》载明:“因甲方屋面漏水、雨水管爆裂,雨水渗漏至我施工区域,致使我已完工的墙体、棚架、窗帘箱受损。具体工程量如下:在对一楼五区乳胶漆棚进行施工时,甲方拆除必胜客封闭围挡,致使五区乳胶漆快速干燥造成石膏板嵌缝带大面积开裂,共计1271平方米。由于上述成品损坏并非我方原因造成,请甲方领导确认维修工程量。监理单位、工程师签字。”

同日,A公司向B公司发出一份《通知书》,称“B公司承接的A广场综合建设项目商业室内装修工程于2014年8月26日签约,2014年11月17日竣工。因公司原因,工程进度一拖再拖,现工程已进入收尾阶段,希望B公司于2015年7月8日前完成工程并移交,逾期每逾期一天,处以10万元罚款,请确保工程质量和进度”。次日,B公司工作人员邹光伟签收。

2014年10月10日至2015年7月3日,B公司向监理公司提交了15份《建设材料现场检查报告》,均由监理公司项目部盖章、监理工程师钟伟成签字,确认B公司所用材料,包括照明线路2.5平方毫米、插座线路4平方毫米、电线管、接线盒、蛇皮软管、一楼6区星光灯、美食广场立方体灯、防水、楼梯间的大理石、楼梯间大堂瓷砖、立柱及铝塑板、一至三层及客梯的不锈钢、扶梯外的不锈钢、伸缩缝、台面的大理石、亚克力灯箱板、墙面的铝饰面等。

2015年6月20日,B公司出具了040技术联系(通知)表,其中写明:“闭门器已安装完毕,但其他施工单位在不合理使用、强行长时间开启等情况下,造成大量防火门闭门器及锁具损坏”。并由监理公司、工程师签字确认。

2015年6月26日,B公司出具了045号《技术联系(通知)表》,内容如下:“事项:卫生间墩砌筑;卫生间墩不属于我方施工范围,现甲方要求我方施工,现施工墩面积为90.12平方米”。并由监理公司、工程师签字。

2015年6月29日、6月30日,A公司法定代表人罗家宏与B公司工作人员邹光伟分别签署确认了《商业装修进度-面积》、《商业装修增减额》、《商业装修减减额》三份表格。 ”,确定B公司实际装修面积[已完成面积(地砖、吊顶)27876.86平方米、只贴地砖5577.93平方米、只贴吊顶9.4平方米、什么都没做491.98平方米、护卫楼梯538.08平方米、中庭513.2平方米、未贴地砖1140.57平方米(吊顶喷黑)、楼梯间及前室1833.07平方米、卫生间415.68平方米、电梯前室279.45平方米],一审法院计算共计38184.24平方米;附加项目金额.30元;扣除金额.783元。

2015年6月30日,A公司向B公司发出《工程联系函》,称:“根据A公司与B公司于2015年6月18日达成的协议,A公司严格遵守协议,已于2015年完成工程。6月29日,B公司提出的追加工程数量、价格已全部完成。但截至目前,B公司并未按照协议进度,此前提出的材料仍未到货。据A公司施工管理人员介绍,未到货的施工范围材料如下:灯具、铝板、地砖、不锈钢夹层玻璃栏杆、卫生洁具、隔断、挂件等数量及施工范围,木质隔断、壁纸等。由于B公司屡次违约,B公司未能在约定时间内完成未完工工作。A公司在股东大会上决定,如B公司上述材料不能及时到货,则B公司有权终止本工程的施工。 “2015年7月2日前,A公司必须撤离施工现场,如不增加施工人员,A公司有权清理现场,B公司必须无条件撤离。”B公司工作人员邹光伟当天就签了字。

2015年7月15日,B公司出具050号《技术联系(通知)表》,内容如下:“事项:增设水房1间;甲方要求增设水房2间,增设区域图纸附后。”监理公司、工程师签字。

2015年7月16日,A公司给B公司发来一份《通知书》,内容称:“近期工程已接近尾声,贵公司承建的中联商业项目排气井内的建筑垃圾及废物须于本月内清除,17日至20日期间须全部清理完毕,逾期未清理完毕的,每拖延一天,处以5000元罚款。”

2015年7月17日至18日的监理日记记载:“17日上午8点30分,我和钟宫主任、钟联陶建、老廖以及装饰公司新来的负责人(原负责人小邹回哈尔滨了)一起检查了商业区一区至六区、从一层到三层的工程进度,10点半就完工了。”

2015年7月28日,B公司出具了051号《技术联系(通知)表》,内容如下:“事项:关于不锈钢扶手的验收;甲方要求我方供应、安装不锈钢扶手,已完工。报请承包方同意验收。附照片。监理公司、工程师签字盖章。”

2015年7月31日,B公司出具了053号《技术联系(通知)表》,内容如下:“事项:屋面漏水、雨水管爆裂,造成室内装饰工程受损。由于甲方屋面漏水、水管爆裂,雨水漏至我方施工区域,造成我方已完工的墙体、棚体浸水,棚体现严重变形,墙体破损严重。需修复的工程量如下:……需修复的墙体、棚体需拆除重建,具体工程量如下:……由于以上成品损坏非我方原因,请告知修复工程量。其他由于该原因现在可使用的棚体、墙体、地面,日后因长期浸泡,可能出现降水、墙体变形、地面发黄、发霉等现象,地面可能出现凹陷,请您勾选并注明需要修复的区域修复。以上修复均属于附加项目范围,由此造成的工期延误等损失,我方不负任何责任。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当事人不负任何责任”。并由监理公司、工程师签字盖章。

2015年8月14日,双方形成056号《技术联系(通知)表》,内容如下:“2015年8月14日,在发包方领导罗嘉宏、何明辉、魏宏图、王俊等的带领下,我方全体管理人员参加,进行了我方装饰装修施工工程竣工验收。发现问题如下:1、五区二楼扶梯扶手下槽钢支架上装饰的大理石塞头丢失,大理石破损,需修补;2、扶梯口与地面因安装扶梯存在高差,要求我方用钢筋架或水泥找平后用塑胶地板收尾。具体位置为:1楼:3区、5区、6区;2楼:1区、3区、5区、6区,3楼:6区; 3、二楼五区附近消火栓上检查口附近天花板被人踩踏变形,露出一个洞,需修补;4、二楼五区附近通风口检查口及棚面破损,需修补;5、二楼五区与六区排水管后面隔墙柱交叉处石膏板接缝处需修补;6、二楼观光电梯附近商铺配电箱被人为损坏,需修补;7、观光电梯附近天花板因屋面漏水发霉,需修补;8、该区域电箱附近天花板有黑色手印,需修补;9、2号电梯附近天花板因雨水渗漏发霉变形; 10.六区靠近四区附近伸缩缝处吊顶因屋面漏水发霉;11.三区一盏筒灯的吊顶被踩坏;12.一楼一区大厅柱子有划痕,需修补;13.三楼三区扶梯边上梁裸露,需铝塑板装饰;14.一楼五区大厅柱子有划痕,需修补;15.六区靠近四区附近伸缩缝处需密封;16.因楼宇变更,四区靠近三区吊顶伸缩缝处需修补;17.一楼一区大厅柱子有划痕,需修补;18.配电箱位置需变更; 19、卫生间没有设计和安装排气系统。

根据整体竣工验收结果,第5、15项我方根据甲方要求在2天内修复了排水管背后的白灰;第2项因安装扶梯导致的地面标高问题导致无法正常铺贴瓷砖,对于附加项,我们将按照甲方要求完成施工,并在结算时提交统一费用;第1、3、4、6、8、11、12、14、17项为人为损坏,我们将进行修复,请甲方协调其他施工方做好成品保护并支付修复费用;第7、9、10项为屋面渗漏导致的损坏,我们将安排修复,费用由甲方承担;第十三条,扶梯有外露横梁,此项是合同的单价表(全称:单价措施项目)中不包括的工程清单和价格表,属于附加项目,我们会根据甲方要求完成施工,费用在结算时统一提交。第十六条是由于楼梯自然沉降造成的,我们会安排修复;第十八条第十九条是变更,我们会安排搬迁,价格会在结算报告中体现;第十九条不属于我们设计施工范围,应请原空调排风系统设计院统一规划排风系统及排风管道,并请原通风施工方统一施工,但装修工程已经完工。在施工时,务必注意成品包括卫生间所有成品的保护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卫生间的吊顶、墙面、地板及其涉及范围。 、防水、隔断、洁具、台面、镜子、各种​​五金灯具等。附照片,有主检组长何先生、甲方项目经理王军。监理单位签字盖章。

2015年8月22日,乙公司出具了057号《技术联系(通知)表》,内容如下:“现场其他施工单位对我司成品损坏情况如下:现场其他施工单位工人进入天花板,造成石膏板损坏,多处地方,包括消防棚内布线、物业部棚内布线、电信公司棚内信号线敷设、监控棚内管道敷设及布线施工、空调排风棚内管道敷设及布线施工,其他施工单位上述情况在8月14日我司装修工程整体竣工验收时甲方也看到。为保证工程质量,请甲方及时与其施工单位协调,因上述情况造成的成品损坏,我方不负任何责任”。并由监理公司、工程师签字。

2015年11月8日,乙公司出具了059号《技术联系(通知)表》,内容如下:“甲方于10月11日下达的《第一次安装维修工程》已经包含了第二次安装施工过程中造成的损坏及人员使用造成的成品损坏及污染区域需要我们进行修复,我们已按甲方要求于10月25日前完成修复。但我们发现现场仍有损坏及污染情况如下:……为保证工程质量,我们将请承包方协调,通过我公司保护通道运输成品。对人为因素损坏的成品我们已修复多次,现场所有卫生已打扫多次,对成品损坏及污染不负任何责任。”监理公司及工程师签字。

B公司撤离现场后,A公司保留了现场情况的证据,并与案外人穆棱市八面通镇华夏装饰材料地板超市签订了《装修协议书》,并由案外人进行后续装修收尾工作,该公司称已与第三方完成结算,该工程结算价为 元。

2015年11月23日,穆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B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1、没收商标;6326只雷士筒灯为侵权产品;2、处违法经营额三倍以上192万元罚款。

2015年11月25日,穆棱市公安局作出《立案决定》,对吕红丽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案立案侦查。

2015年12月14日出版的《黑龙江日报》报道:“2015年12月8日,穆棱中联星光广场正式开业。”

2015年12月24日,穆棱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认为B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新利的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拟对犯罪嫌疑人杨新利予以刑事拘留。

2016年4月29日,牡丹江市建科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根据A公司的委托,作出了《穆棱文化广场区域项目中联天街项目正常使用性鉴定报告》,结论为:其具有正常的使用功能。

2016年6月28日,该监理公司穆棱分公司出具了一份《情况说明》,其中称“A公司承建A广场项目,B公司承包室内装修工程,我公司担任监理单位。B公司于9月初离开施工现场,临走前对我公司谎称正在做内务、整理档案,要求我公司为其提供技术联系(通知)单、工程谈判联系单、现场签证单、材料进场检验单,施工图纸等资料上均加盖项目部印章”。为此,我公司郑重声明:1、我公司“项目部”印章仅作为工程文件印章使用,与经济合同无关。2、根据《工程监理合同补充协议专用条款》第二条规定:涉及经济相关信息的,由监理单位单方签署的文件不能作为与委托人结算的依据及承建商。上述人士愿意承担法律责任。”

2016年10月12日,监理公司出具了一份《情况说明》,其中称:“对我公司于2015年10月24日出具的四份《首装维修工程质量验收记录表》(01-04号),现声明如下:该公司要求我公司在四份预先印制的验收记录上盖章签字,称仅供内部检查,不会对外使用,本案中我公司并未征得甲方(建设单位穆棱市甲公司)同意给予盖章签字。声明:作为分公司工程验收,中联工程监理部全体监理人员均应参加检查。但乙公司出具的质量验收记录中,并不包括土建监理、供热卫生监理工程师的现场检查验收,个人签字不能代表中联工程监理部的意见,因此该签字、盖章无效。”上述四份验收记录上的印章、签名是在B公司虚假陈述下出具的,内容根本不存在,不真实,由张先生签字。

2018年1月6日,某供热公司出具了《供热许可证》,确认其已于2014年10月15日开始供热,且供热符合黑龙江省供热条例规定的供热标准。

一审法院还查明,A公司共计向B公司支付了1500万元。B公司承认收到了上述款项,但认为A公司支付的工程费为1500万元。A公司于2014年5月12日、2014年8月7日两次向B公司支付了1500万元,而2010年5月23日和2014年8月7日两次向其支付的总额均为初步设计费,并不包含在工程费中。

一审法院进一步查明,B公司称其于2015年10月7日以特快专递方式向A公司寄送了结算文书,并于2015年10月27日以特快专递方式向A公司寄送了催款函,并称未收到上述文书,且经查询快递号不存在。B公司在一审庭审中称其寄送的竣工结算单合计结算金额为5471万元。

2016年3月4日,B公司向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A公司支付拖欠的工程款69万元,并在事实与理由中明确写明“合同签订后,B公司按照合同的约定进入施工现场,工程完工后,向A公司提交了《竣工结算报告》,工程结算款3万元,其中,B公司除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已完工工程款外,还按A公司的要求支付了该工程的附加款5.3万元”。

一审法院还查明,2016年5月13日,牡丹江中院对B公司鉴定申请书中提交的检测材料进行了质证。A公司对B公司提交的竣工图真实性提出异议,认为涉案工程并未竣工,竣工图为虚假,且无A公司工作人员签字;B公司对签证表格提出异议,认为签证表格大部分为联系表,并非增加工程量的签证表格;对增减文件提出异议,认为邹光伟收受了A公司的贿赂,出具的材料不真实。

2016年9月5日,牡丹江中院对A公司鉴定申请中提交的检验材料进行质证,B公司不同意将A公司提交的经营损失鉴定的租赁合同及经营合同损失表作为检验材料,认为工期延误系A公司加大工程量、冬季施工温度标准未达标、未按约定支付工程款等原因造成,A公司应承担责任。

2016年12月5日,根据B公司的申请,牡丹江中院委托某公司出具了黑中理监字(2016)第1311-1号《司法鉴定意见》,该意见的鉴定依据为:1、牡丹江中院(2015)法技费司法技术案件委托书第12号; 2、委托方提供的2016年5月13日、2016年9月5日评估、检查材料记录、星光广场装饰施工图、《穆棱中联商场室内装饰竣工图》、《室内装饰工程施工合同》(合同号:)、《分项及分项单价表》、工程谈判书、联系表、材料进场检查表、检查表、现场听证、检查、调查等。3、评估专家组现场听证、检查、调查材料; 4、国家《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2013)、2010年黑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建设工程计价定额》《装饰装修》工程计价定额、给排水、暖通、消防及生活燃气安装工程计价定额、电气设备及楼宇智能化系统设备安装工程计价定额、建设工程造价定额及有关结算均在黑龙江省、牡丹江市有规定。鉴定意见为:位于穆棱市八面通镇长征路、幸福街、工农街交叉口A广场室内装修工程实际状况已完工。工程造价如下:1、根据双方签订的《室内装饰工程施工合同》中规定的施工内容及计价标准,该工程已完工部分造价为.14元(合同价款.86元,减去合同中未完工部分工程造价);2、A公司在施工合同之外签订的施工项目:(1)按合同约定的折扣、优惠后的工程造价(直接费)为0.18元;(2)未折扣、优惠后的工程造价(直接费)为0.75元。

3、A公司未签订建设合同外的施工项目:(1)按合同约定折让回扣后计算的工程(直接费)费用为0.04元;(2)不折让回扣计算的工程(直接费)费用。 特殊事项:1、现场听证及检查中,双方均表示该工程存在合同外增建项目及合同未施工项目,但对具体的合同外增建项目存在争议。B公司认为,增建项目不仅有建设单位(A公司)和监理公司签字的现场证明单,还包括施工图中未包括但在实际施工过程中增加的项目,但这些项目均没有建设单位(A公司)和监理公司签字的现场证明单。A公司签订了该工程,增建项目均在竣工图中标注,但A公司认为该工程并未全部竣工,签证上监理公司的签字、盖章不真实。相关监理人员可当庭作证,其只认可B公司,认为应结合投标时提供的图纸,结合B公司人员签字的增减结算表,计算已完工部分工程造价。由于双方对合同外的追加项目存在争议,评估人员根据双方提供的相关材料,对A公司签字盖章的签证项目和未有A公司签字盖章的变更、签证项目进行了审查。2、现场听证会上,对合同中追加项目的工程造价是否应该折扣产生争议,A公司认为,应参考建设合同的有关内容,并给予折扣和利润空间;而B公司则认为,应以B公司提供的清单报价单为准计算价格,不应考虑任何折扣和利润空间。

在现有条件下,评估者无法确认合同中其他项目的施工成本,没有折扣,并提供给法院。随后是摘要表和项目的每个子项目的价格清单。 。塑料板和火门部分由8个钢制防火门制成。三层楼的室内装饰折扣项目成本为.54元(岛石膏板柱的墙壁和色谱柱部分,岛上石膏板列涂料,商店的铝制单板列更改为铝制塑料板, 7钢制钢制钢制钢制火力,在门上的签名层面层的签名层,该层面是构建层的一层,该层面是分层的。和地板瓷砖铺路,3层墙向外排量2.6米,3添加了一楼的主题餐厅的隔板,将添加到4-6的区域中... 3楼和第4层的楼梯间的地板,墙壁上的壁画和壁画,在3rd和4th 的楼梯上,楼梯间的楼梯式楼梯间,其他27楼的楼层,以及其他27楼的白色餐厅。合同之外的建筑项目的未签名部分是一楼的内部装饰的折扣,包括44.4平方米的中心岛上铝塑料板柱表面和720平方米的铝制单板柱表面中心岛的铝制单板柱表面。在中心岛和商店外),三楼室内装饰的折现建筑成本为.48元(包括商店外825平方米的铝贴面柱)。 m),室内折扣的成本为.92元,室内楼梯折扣的项目成本为.12 ran(包括室内楼梯地板铺路,石头表面层,楼梯楼梯板块,楼梯前房间的前室的总成本阻止了 的总成本为7527.14平方英尺单位价格为41.91元,总计0.05元),总计0.04 yuan。

On the same day, to the of A, a by 's Court the No. (2016) 1311-2. The in the is: The of the of A at the of Road, and in the town, the of the and the costs are as : 1. part. (1) The of the LED in the did not meet the ( LED ); (2) The of the floor tiles did not meet the , and the quo had ; 3)在浴室中安装的卫生商品(“ Toto Brand”)不符合商定的(“ Arrow Brand”或“ Huida Brand”的要求,并且在公共洗手间中安装的手动水龙头的质量不符合商定的(传感器水龙头)的要求;从第一层到三楼的浴室的防水地板泄漏,防水地板的构造质量不符合国家接受规格的要求,其实际状态具有严重的工程质量缺陷。 2.根据公司A根据物质计算提供的相关证据,由于及时交付正方形而导致的业务损失为.24 yuan(请参阅附件的表格)。实木装饰门项目(实木门,实木复合门,木材复合门项目)未在行业标准“室内木门”中列出。

在现场进行的解剖和评估者的检查之后,浴室的秋千门应该是实木复合门,因为实木复合门,实木门和实木装饰门之间的差异,评估师没有找到相关的国家基础,并且在此问题上都无法分离浴室,因此是否可以播放浴室。 (待确定)。据估计,有关详细信息,请参见45,568.50(请参阅附件)。相应的暂停损失应由公司B承担。但是,公司B表示,该项目的延迟完成不是公司B的过错,而是由公司A造成的,因此B公司不应承担这一费用。法院,将其单独列出。

初审法院还发现,从2018年11月21日至11月22日上午,第一例工作人员,评估人员,双方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及其各自的相关技术人员共同去了有争议的项目现场进行调查,并直接看到了升级者的高度,而不是绘制校友的绘画,这增加了校友的范围。 ,由于现场测量条件的限制,分配框等是两个当事方之间的主要问题。 Even if the was based on the by B, the of - panel used was not More than 200 , close to the 182.78 of - for the three-story in the total bid price. The - for the three-story store in the (no for the three-story ) were not seen on site. The of the is 825.6 , and the on the floor is the same. The sent to the of red stone used in the , and the was about 3,300 , which was quite from the 6,450 in the form. The also the work of the part: the from the third floor to the floor is by 163 .

法院在第二案中确定的事实与一审法院确定的事实是一致的。

ii。

第一案法院举行

国家建筑当局已经明确规定了外国投资者(香港投资者)如何从事我国家领土内的建筑活动,即,关于外国企业企业的管理第3条,由建筑部以及外交和经济合作部规定的外交投资者的建设性企业在企业中的外交企业和企业企业企业企业,并从事企业的企业,并从事企业的外交投资,并从事企业的外交投资ISE批准证书是根据法律签发的,并在国家授权的国家和商业行政部门登记,并在其澳大利亚州专业领域和台湾政府中投资于其他各个区域从事建筑活动应指的是这些法规。 1, 2 of the " for in the of the of on the of - " It : " shall not be to and of and other in China." , the " " by A and B was the true of both to the , B, as a in the Hong Kong , did not show that it had the of the level of for . to 2 and 25 of the " on ", units must the level of in with the law they can the scope of their level. The act of B in the the of . 根据第52条第1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合同法》第5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对建筑合同纠纷案件的审判的法规,根据第1条,第1条,第1款,对适用法的解释第1款,合同应根据党派的索赔和以下案件的审判,这是案件的无效。

1.如何确定公司B中的项目价格。施工合同无效,建筑项目未能通过最终的认可,应适用以下情况:(a)维修如果已通过最终认可,则应支持承包商,如果承包商应承担维修费用。关于施工合同的司法解释的第2条规定“建筑合同无效,但是,如果建筑项目已通过最终的认可,则承包商根据合同的要求支付了项目价格,应根据合同进行确定。”项目和11个工程内容,承包商的建设范围等。合同价格为劳动力和材料的全面单位价格为每平方米540元的单位价格,据称,综合单位价格是一次性单期价格,包括直接成本,包括劳动力,材料和机械以及诸如税收和税收等间接成本。同时,构成合同的文件包括装饰施工图,装饰和翻新项目报价和施工过程清单(报价参考),子项目单位价格清单,特殊条款,一般条款,等等。

合同的一般条款还规定:“劳动力和材料的价格为540元/平方米...本合同的价格是使用固定单位价格计算的。 ED项目B。法院还认为,市政政府服务中心占据了一楼的另外1,109.72平方米,以及第三层电影院的地面铺路项目的638.48平方米,由用户装饰。他们在签署合同时如何计算价格的意图。 Aisal结论。公司A现在声称政府服务中心和电影院已由用户翻新,应从总合同价格中扣除。

B公司没有反驳这一要求的有力证据,并且声称由评估机构计算的合同价格是根据零件和组件的单位价格清单,其中不包括政府服务中心的构建量在“商业装饰进度”上签名,以确认铺装面积远低于合同中商定的区域,而“零件和物品的单位价格清单”中的地板面积不足,尽管没有证明签署的Zou 是 BE BE BE of of of of of 。 , the court of first the price of the first floor by the by A from the total cost of the by the , RMB 0.14, and the price of the third floor by A, RMB 0.80 (1,109.72 × RMB 0.540). The price of the floor of the was .26 yuan (638.48 x 193.25 yuan), and the price in the in the case was .08 yuan (.14 yuan - .80 yuan - .26 yuan). B also the to be . The price was 21 yuan. This claim was with the of the for of the price and was not by the first court.

2.如何在合同之外确定签名部分的工程价格。调查和其他材料,以确定公司A外部合同签署的项目的特许权,以及零件的​​特许权签名后的价格,没有公司A的签名公司B根据评估结论更改了其诉讼请求,并声称根据折扣之前的合同金额以外的项目价格。公司提出了对上面27组签名的提出异议,认为所涉及的工作数量可能不是存在,或者是合同中的项目,或者是工作量增加,而增加工作量的唯一金额为RMB .30。由于双方都没有否认案件中所涉及的项目增加了工作量,因此第一例法院组织了双方和评估人员检查地点,发现轻钢龙骨,第3-4楼的楼梯的地板,以及第3层楼层的墙壁上有27个楼层的墙壁上的一位签名的人或签名的人A公司A公司的法定代表基本上反映了当时的建设状况,应被视为A公司A公司对B公司申请增加工作量的申请的批准,也应作为两方确定合同外部工作价格的基础。第一例的法院认识到,公司A签署的合同外部工作的价格是由评估机构确认的。 WEI,》商业装饰减少项目》确定项目量的增加或减少。与第一例法院确定Zou 签署“商业翻新进度”的情况不同,没有相关证据证明,公司签署的Zou 被公司授权签署合同,以签署项目价格标准和公司的数量,并签署了的签署由于项目定价标准和项目价格的数量。

3.如何确定在合同之外未签署的项目的成本。不是真实的……” B公司提供的证据主要包括电气零件的施工图,电气零件的完成图和工程数量统计数据,材料确认表和确认图以及工程材料的现场检查表(工程内部工作)。 ,完成的图纸,接触表和射击门开口封锁和抹灰的照片。汇总部分的摘要表以及在评估意见附加到的子确定的单位价格表,表明相应的项目价格是根据上述订单和材料的订阅范围的订单,该订单的列表是根据上述订单和翻新的范围来计算的每项项目的单位价格表中的单位价格清单。第一例法院与评估人员一起检查了该地点,并对未签名的部分进行了简单的检查和测量,包括在三层铝制板柱中使用的红色石头的数量红石使用的四层楼是在合同之外进行了计算和签名的。

至于电气零件的增加,B公司在总价上引用了超过200万元的电气零件,其中照明布线为2.5平方毫米,每米41.91元,总计12,742米,总价为0.22米,套件是4平方的15米。 61507.32元的价格。此外,B公司作为所讨论的项目的设计师和构造者应知道所讨论的项目中使用的合理数量,但它在合同之外增加了1.11米的照明布线,这是在合同中签订合同中的一定额度,这是合同中的额定值时,这是合同中的一定数量的13倍以上。 B公司在向的投诉中明确指出,该项目“在项目完成后向公司提交了'完成和解报告',并且项目和解金额为.30 yuan,也就是说,B公司B公司单方面和解报告的总成本超过了3900亿个YUAN,但不正常地征服了该单位。但是,在特许经营后,评估机构计算的项目的总成本为.36 yuan(.14 yuan + .18 yuan + .04 yuan),B公司基于利润让步之前的评估结论更改了其索赔他们声称,签署合同时B公司的诚实不佳,在诉讼过程中,以及在合同之外未签名的项目的证据,该项目的一部分在评估意见中的组成,以及在两国的一项实例法院的情况下,以及对企业的统治者的要求,并不支持该公司。

4.对公司的损坏和赔偿的赔偿是否应为公司A的损失,因为公司的过错,诸如逾期付款的损害,造成了进度付款和完成的结算付款,以及逾期付款,温度付款,消防工程延迟。 rmb 24是由延迟交付的24 rmb,省略了评估中的损失,而100 rmb违反了延迟交付的合同。关于当事方对损害的责任的要求,即,由于合同的无效,在中国人民共和国的合同法第58条所引起的依赖权益(以下称为合同法)规定,“有过错的当事方应弥补对方造成的依赖性,如果这一损失是由他们确认的”。由于合同的无效,应对另一方的损失赔偿,如果双方都有过错,则应根据各自的过错范围责任。施工合同无效,如何确定损失损失,也就是说:“建筑合同无效,如果一方要求另一方弥补损失,则另一方应承担另一方的过失,损失,错误,损失和损失的责任。

如果一方要求根据合同中规定的质量标准,建设期和项目价格支付时间来确定损失的损失。 " The of the " " of the case was by the of B in the . , as the who , B that the was lost in the law, and the court of first did not it. A filed a based on the of the of the of the . At 24 yuan,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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