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我国生态文明建设领域新出台政策法规回望——07|环境风险防范篇

日期: 2024-08-21 19:10:52|浏览: 108|编号: 898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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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我国生态文明建设领域新出台政策法规回望——07|环境风险防范篇

指导

据不完全统计,2023年,我国共发布33项生态文明建设领域环境风险防范政策法规,涉及五大领域:

一是危险废物管控,包括修订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印发重大危险废物项目总体实施方案、加强危险废物环境规范化管理、开展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试点、印发废硫酸利用处置污染控制技术规范等。

二是医疗废物管控,包括修订医疗废物焚烧处置技术规范、印发医疗废物消毒处理技术规范、出台遏制药品浪费实施方案等。

三是危险化学品管理,包括补充现有化学物质清单、修订严格限制的有毒化学品清单、发布进口危险化学品检验监管和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环境风险管控要求、修订危险货物港口安全管理及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规定等。

四是核安全管控,包括核电站、核电机组可靠性数据报告、运行许可证延期的安全评价报告、核设施退役的安全分析报告、核设施退役计划编制要求、核电站厂址评价安全规定及改造管理要求、核技术利用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规范等。

五是放射性固体废物监管,包括近地表处置、应急准备与应急响应的安全要求和监测要求、处置设施安全分析报告的编制;发布环境放射性物质运输容器标准;修订放射性物质道路运输管理规定;规范工业和科研教学产生放射性废物管理;修订低能射线装置辐射防护标准和进口回收原材料、矿产品放射性污染检验规程;开展废旧铅酸蓄电池跨省转移管理优化试点;发布放射性测井辐射安全与防护标准;发布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互联网买卖安全管理要求。

政策法规

01

发布《中国核电站设备可靠性数据报告(2022版)》

1月10日,国家核安全局发布《关于发布的通知》(国核安局发[2023]13号),利用核电站设备可靠性通用数据库编制发布2022年数据,推动概率安全分析(PSA)技术在我国核安全领域的应用,提升核电站安全水平和核安全监管效能。

报告给出了截至2021年底我国运行核电企业运维的44个常用设备类型423堆年的可靠性数据统计结果,以及7个重要安全系统(列)的不可用数据统计结果,并与其他国家的数据进行了分析对比,综合评估了我国核电站重要设备类型的可靠性水平,可供国内相关单位开展PSA、MR、RCM等安全性评价和可靠性相关工作参考。

02

国家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修订

1月20日,生态环境部发布《关于发布国家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的公告》(部公告2023年第6号),该标准将代替《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01),于2023年7月1日起实施。

新修订版创新点较大,首次提出分类分级治污机制,明确了各类企业、不同性质危废储存企业、不同性质储存场地的治污要求。修订主要内容包括:一是将选址要求与排污许可证进一步衔接,要求符合规划、“三线一单”分区管控和环评要求,位置设置和防护距离以环评为依据确定。二是储存要求实行分级管理,危废重点监管单位要对其全生命周期进行信息化管理和监控。三是储存类型增加,储存场地分为储存仓库、储存场、储存池、储存罐区,储存点可在废物产量较小或临时中转时储存,满足企业多样化储存需求。四是针对不同储存方式提出有针对性的治污要求。五是污染防治、运营管理和退役后要求更具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六是增加了危险废物贮存设施环境应急要求。

03

修订国家生态环境标准《医疗废物集中焚烧处置技术规范》(HJ 177-2023),发布《医疗废物消毒处理设施运行管理技术规范》(HJ 1284-2023)

2月1日,生态环境部发布《关于发布10项国家生态环境标准的公告》(部公告2023年第4号)。其中,《医疗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技术规范》(HJ 177-2023)和《医疗废物消毒处理设施运行管理技术规范》(HJ 1284-2023)两项标准涉及危险废物,将于2023年5月1日起实施。

《医疗废物集中焚烧处置技术规范》(HJ 177-2023)代替《医疗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建设技术规范》(HJ/T 177-2005),由推荐性标准上升为正式标准。修订的主要内容有:一是完善了术语和定义;二是修订了集中焚烧处置项目建设选址及规模要求;三是细化了集中焚烧处置项目的技术要求和工艺参数;四是明确了集中焚烧处置项目主要工艺设备和材料的技术要求;五是优化了集中焚烧处置设施运行管理和检测要求。

《医疗废物消毒处理设施运行管理技术规范》(HJ 1284-2023)规定了医疗废物集中消毒处理设施运行的总体要求、运行制度及岗位设置要求、医疗废物管理要求、设施运行技术要求、污染物监测/检测要求等技术要求。适用于医疗废物集中消毒处理设施的运行管理,可供医疗废物消毒处理设施运行管理参考。

04

修订了国家生态环境标准《放射性固体废物近地表处置场辐射环境监测要求》(GB/T 15950-2023),发布了《六氟化铀运输容器》(GB/T 42343-2023)

2月2日,生态环境部发布《关于发布两项标准的公告》(部公告2023年第10号),均自2023年6月1日起实施。

《固体放射性废物近地表处置场辐射环境监测要求》(GB/T 15950-2023)代替《低、中水平放射性废物近地表处置场环境辐射监测通用要求》(GB/T 15950-1995)。修订的主要内容有:一是标准名称修改为《固体放射性废物近地表处置场辐射环境监测要求》;二是增加了“前言”、“辐射环境本底初步调查”、“环境监测大纲”和“被动监测期监测”;三是在术语中给出了“近地表处置场”、“调查级别”、“报告级别”和“主动监测期”的定义;四是将放射性固体废物近地面处置场辐射环境监测分为“运营前阶段”、“运营阶段”和“关闭后阶段”三个阶段,并详细补充了相关要求;五是在第五章和第六章分别增加了运营前阶段和运营阶段的辐射环境监测计划表。

《六氟化铀运输容器》(GB/T 42343-2023)规定了运输0.1kg及以上六氟化铀的容器的设计、制造和使用要求,阀门保护装置、阀门和塞子的制造和使用要求以及容器的装运要求。适用于720ml容器、8L容器、740L容器、3m3容器、4m3容器及其配套的DN10直角截止阀、DN25直角截止阀和NPT1塞子。用于运输的其他规格的六氟化铀容器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05

发布核安全指南《核电站改造管理》(/14-2023)

2月9日,国家核安全局发布《关于印发核安全指南的通知》(国核安局发[2023]25号),公布核安全指南《核电厂改造管理》(/14-2023),进一步完善我国核与辐射安全监管体系,指导和规范核电厂改造工作。

本导则是对《核电厂调试和运行安全规定》相关条款的解释和补充,规定了适用于核电厂改造的一般要求,明确了构筑物、系统和设备改造,运行限值与条件改造,程序和文件改造的技术要求和监督方法,适用于运营单位对核电厂运行过程中的改造管理。

06

发布核安全导则《医学、工业、农业、研究和教学中产生的放射性废物的管理》(HAD 401/16-2023)

2月9日,国家核安全局发布《关于印发核安全指南的通知》(国核安局发[2023]26号),公布核安全指南《医疗、工业、农业、科研和教学领域产生的放射性废物管理》(HAD 401/16-2023),进一步完善我国核与辐射安全监管体系,规范医疗、工业、农业、科研和教学领域产生的放射性废物处置前管理。

本导则适用于医疗、工业(不包括核设施、铀矿开采和冶金以及伴生天然放射性矿产资源开采和加工)、农业、科研和教学等行业产生的放射性废物(包括废旧放射源)的处置前管理,包括预处理、处理、整备、运输和贮存。本导则考虑了含有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放射性废物管理中涉及辐射安全的问题。本导则不适用于豁免的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消费品(如烟雾探测器)的用户,但当此类消费品被收集和集中处理时,本导则适用。

07

核电厂场址评价安全规定修订()

2月27日,国家核安全局发布《关于印发《核电厂厂址选择安全规定》的通知》(国核安全局发[2023]38号),对《核电厂厂址选择安全规定》(-1991)进行修订,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规章的主要变化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名称进行了调整,由原来的《核电厂厂址选择安全规定》改为《核电厂厂址评价安全规定》。二是调整了规章的形式和名称,在第一章导言中增加了规章的目的和范围,取消了原规章中的第二节“许可证申请人和国家核安全部门的任务”,在第二章的基本要求中增加了“营运单位的职责”。三是明确适用范围为采用水冷堆的固定式陆基核电厂,其他核设施可参照适用。四是涉及外部自然事件和外部人为事件评价的场址可接受性内容与原规程基本一致,但核电站外部事件防护设计依据多调整为危险源或危险级,采用的评价方法多为确定性与概率性危险源方法相结合。五是提出了质量保证要求。六是反馈了福岛核事故经验。

08

国家职业卫生标准《低能射线装置辐射防护标准》(GBZ 115-2023)修订

3月7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发布《关于发布5项标准的通知》(国卫通[2023]1号),其中《低能射线装置辐射防护标准》(GBZ 115-2023)涉及辐射环境安全,将于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低能射线装置辐射防护标准》(GBZ 115-2023)代替《低能射线装置辐射防护标准》(GBZ 115-2002)。除结构调整和编辑性修改外,主要技术变化有:标准范围和引用规范性文件发生变化,在术语和定义中增加了低能射线装置、故障安全设计和X射线管外壳,删除了X射线衍射仪和X射线荧光分析仪、射线源、联锁装置、有用线束、源外壳,对受辐照部件和防护罩进行了修改,将闭束分析仪和开束分析仪改为闭束射线装置和开束射线装置。增加了总则,删除了出厂合格证及资料的要求,修改了辐射防护设施的屏蔽要求,删除了X射线管快门最小铅当量厚度的要求,修改了控制面板、联锁装置、警示标志等防护设施的要求,删除了X射线管滤波器的要求和密封源分析仪的防护要求,修改了安全操作要求,增加了辐射安全检查、辐射防护检测计划和辐射防护培训的要求,修改了辐射防护检测方法和人员监测要求。

09

《核电厂运行许可证延长有效期安全评价报告格式及内容》发布

4月4日,生态环境部核电安全监管司发布《关于印发的函》(核电函[2023]8号),指导压水堆核电站运行许可证有效期延长安全评估报告编制,规范相关核安全审查工作。

文件共分四章定义了评估报告的框架结构和应包括的主要内容。第1章概述明确了基本信息、安全基准、延长运行许可证有效期的准备、术语与缩略语、依据与参考文献的撰写方法。第2章评估范围界定与老化管理审查对象筛选,细化了评估范围界定和老化管理审查对象筛选方法,明确了核电厂级评估范围界定结果的描述和机械、结构、电气和仪表老化管理审查对象筛选结果的描述。第3章老化管理审查,阐述了老化管理审查(AMR)的方法、内容和结果,并对反应堆冷却剂系统、专用安全设施系统、辅助系统、蒸汽和功率转换系统、结构、电气和仪表系统等各类服役环境进行了具体描述。第 4 章 限时老化分析 本章应阐述限时老化分析(TLAA)的筛选原则、筛选流程及结果,并逐一说明每一项 TLAA 的相关分析内容。文件还列出了三个附录:附录 A 有关延长运行执照有效期的 FSAR 补充或修改、附录 B 老化管理大纲及活动、附录 C 核电站环境影响评估分析。

10

关于进一步加强进口危险化学品检验监管工作的通知

4月7日,海关总署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进口危险化学品检验监管工作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29号),进一步加强进口危险化学品检验监管工作。

公告要求:一是明确查验模式,对进口危险化学品实行“单证核查+口岸查验或目的地查验”模式,并根据进口危险化学品性质、危险货物包装类型设置查验作业环节(地点)及比例。二是明确申报要求。报关时应如实填写货物性质、检验检疫名称、危险类别、包装类别、联合国危险货物编号(UN编号)、危险货物包装标志(包装UN标志)及目的地检验检疫机构等,并按照要求提交相关材料;报关后应及时通过“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查验查验通知单。

11

发布核安全法规及技术文件《核设施退役安全分析报告格式与内容》

4月26日,生态环境部放射源安全监管司发布《关于发布核安全法规和技术文件的函》(放射函[2023]7号),公布《核设施退役安全分析报告格式与内容》,指导核设施营运单位开展退役准备工作,规范核设施退役审查工作。

文件详细规定了核设施退役安全分析报告编制格式和主要内容,要求综合性大型核基地部分设施退役或退役设施分阶段实施。退役最终状态可按整体退役或分阶段进行分析论证,退役项目目标也可分阶段制定。明确退役最终状态为非限制性开放的,不再编制“限制性使用与替代准则”章节(第13章)。文件适用于核电厂及装置、其他反应堆、核燃料循环设施、放射性废物贮存与处理设施退役安全分析报告编制,不适用于放射性废物处置设施关闭安全分析报告编制。

12

核安全导则《放射性废物近地表处置设施营运单位应急准备与响应》发布(/09-2023)

4月28日,国家核安全局发布《关于印发核安全指南的通知》(国核安局发[2023]70号),进一步完善我国核与辐射安全监管体系,规范放射性废物近地表处置设施应急相关工作。《放射性废物近地表处置设施营运单位应急准备与应急响应》(/09-2023)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导则适用于放射性废物近地表处置设施营运单位在场址选择、设计建造、运行阶段的应急准备与应急响应,以及国务院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营运单位应急准备与应急响应工作的监督管理,对放射性废物近地表处置设施营运单位在不同阶段的应急准备与应急响应提出了具体要求,可供极低放废物填埋场应急相关工作参考。

十三

修订行业标准《进口再生原料放射性污染检验程序》(SN/T 0570-2023)、《进口矿产品放射性检验程序》(SN/T 1537-2023)

5月5日,海关总署发布《关于发布84项行业标准、废止5项行业标准的公告》(公告〔2023〕47号),修订标准中两项涉及辐射控制,分别是《进口再生原料放射性污染检验规程》(SN/T 0570-2023)和《进口矿产品放射性检验规程》(SN/T 1537-2023),将于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

《进口再生原料放射性污染检验规定》(SN/T 0570-2023)代替《进口再生原料放射性污染检验规定》(SN/T 0570-2007)。主要修改内容为:修改了范围,增加了规范性引用文件,替换和删除了部分规范性引用文件,增加了“再生原料”一词,修改了“检验批”、“天然辐射本底”、“环境剂量当量”、“环境剂量当量率”、“表面污染”、“表面污染水平”等术语,删除了“贯穿辐射”、“暴露量”等术语及定义,修改了检验要求,增加了检验数据修约要求,修改了现场检验内容,修改了结果判定内容,增加了检验报告内容要求。

《进口矿产品放射性检验规定》(SN/T 1537-2023)代替《进口矿产品放射性检验规定》(SN/T 1537-2005)。修订的主要内容有:删除了检验批次定义,改变了仪器设备描述,改变了检验人员防护标准描述,改变了本底测量方法,增加了剂量当量率计算方法,改变了放射性测量方法,增加了放射性核素活度浓度检验,改变了检验结果判定,增加了铜、铅、锌、锡、镍、钴等有色金属矿产品天然放射性检验及合格评定要求。

14

《重大危险废物项目建设总体实施方案(2023-2025年)》发布

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于5月8日联合发布《关于印发《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

实施方案明确了总体要求,提出到2025年,通过建设1个国家技术中心、6个区域技术中心和20个区域处置中心,提升危险废物风险防控应用基础研究能力、利用处置技术研发能力和管理决策技术支撑能力,为全国危险废物特别是特殊类型危险废物利用处置提供底线保障和引领示范。落实了加快国家技术中心建设、谋划区域技术中心建设、推动区域处置中心建设三大主要任务,并提出了组织实施和保障措施。

15

核安全法规技术文件《放射性固体废物近地表处置设施安全分析报告格式与内容》(NNSA-HAJ-0002-2023)发布

5月19日,生态环境部放射源安全监管司发布《关于印发核安全法规及技术文件的通知》(辐射函[2023]13号),进一步完善我国核与辐射安全监管体系,规范放射性固体废物近地表处置设施安全分析报告编制工作。

本文件适用于近地表处置设施选址、建设、运营阶段安全分析报告的编制,可供其他类型处置设施,如洞库式处置设施相应阶段安全分析报告编制参考;极低放固体废物填埋场安全分析报告编制可作为参考,各阶段相应内容可根据需要进行合并、简化。

16

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补充材料(2023年第一批,共第九批)

6月1日,生态环境部发布《关于增补的公告(2023年第一批、共第九批)》(部公告2023年第18号),将2023年第一批(共第九批)中符合要求的4种化学物质增补至《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单》。

新列入的四种物质为:

17

已登记新化学物质被列入《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2023年第一批,共第十一批)

6月1日,生态环境部发布《关于公布登记新化学物质名单(2023年第一批,共第十一批)的公告》(部公告2023年第19号),列出了39种符合《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单》要求的登记新化学物质。

新列入的39种物质包括:

18

发布《关于多氯萘等5类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环境风险管控要求的公告》

6月6日,生态与环境部,外交部,科学与技术部,工业和信息技术部,住房和城乡发展部,农业和农村事务部,商务部,社会管理部,紧急事务部,紧急事务部,国家疾病的一般宣布,全国疾病统治范围内宣布和控制联合控制包括多氯联苯在内的场法(2023年第20号事工公告),该公告为消除或限制了《斯德哥尔摩持续有机污染物公约》中的五种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规定,并阐明了特定的消除或限制措施和限制措施和免除时期。

在公告中需要控制的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清单:

19

修改有关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的法规

8月3日,运输部发布了“修正案”(2023年第8号命令),进一步加强了生产和运营单位的主要责任,建立和改善了安全风险预防和控制系统,并改善了政府的安全监管系统和责任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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