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山西省土壤/地下水污染防治2022-2023年行动计划》

日期: 2024-08-21 20:06:37|浏览: 81|编号: 898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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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山西省土壤/地下水污染防治2022-2023年行动计划》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

《山西省进一步改善水环境质量行动计划2022—2023年》《山西省进一步改善空气质量行动计划2022—2023年》《山西省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2022—2023年》《山西省地下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2022—2023年》等4个文件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 年 11 月 20 日

山西省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2022-2023年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土壤、地下水和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和《山西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扎实推进我省2022年至2023年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制定本行动计划。

1.工作目标

全省土壤环境质量总体保持稳定,土壤环境风险有效控管,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国家考核要求,重点建设用地安全利用得到有效保障,确保了人民群众“吃得安心、住得放心”。

二、重点任务

1.加强土壤污染源防治

1.严格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监管。动态更新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单。督促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全面履行土壤污染防治义务,依法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继续开展土壤污染隐患排查整改。原则上,已完成土壤污染隐患排查的,应于2022年底前完成隐患整改;新设立的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应于列入名单后一年内开展隐患排查。开展土壤、地下水自行监测。重点监管单位应于2023年底前全面系统开展土壤、地下水自行监测。各市定期对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周边土壤进行监测,探索以“一厂一策”方式开展厂界外污染风险管控。加强企业拆迁活动污染防治现场检查,督促企业落实拆迁活动污染防治措施,及时编制拆迁活动总结报告,为后续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提供基础信息和依据。鼓励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因地制宜实施管道封闭整治、重点区域防腐防渗整治、物料、污水管道架空整治。晋中、阳泉、吕梁三市按照生态环境部要求推进土壤污染源防治。(省生态环境厅负责落实,市级政府负责落实,以下均要求市级政府落实,此处不再列举。)

2.对涉及重金属排放企业加强污染减排。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符合条件、排放镉等有毒有害大气、水污染物的企业,将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单,各城市严格落实《涉及镉等重金属排放企业颗粒物自动监测设施建设工作方案》,按要求完成建设,并与生态环境部门对接。大同、渭南、临汾、运城等农田污染相对集中的城市要执行《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铜镍钴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的颗粒物和镉等重点重金属特别排放限值,严控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重点针对无机化合物行业等行业,鼓励企业实施清洁生产改造,进一步削减污染物排放。(省生态环境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农业农村厅、省粮食和储备局等按职责负责)

3.开展重金属矿区历史固废调查整治。以矿产资源开发活动集中的大同、渭南、运城等城市为重点,结合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土壤污染状况、固体废物违法堆存、倾倒、填埋场等调查,重点对重有色金属、石煤、硫铁矿等矿区及安全利用集中区、严格管控耕地周边矿区开展调查排查,利用卫星遥感、无人机、现场踏勘等手段开展全面调查。对于矿区历史固废,将根据调查结果制定治理方案,分阶段处理,逐步消除存量,降低历史固废污染下游灌溉水源、雨季对下游农田远距离污染的风险。2022年底前,各城市完成首轮调查任务和治理方案编制。重点治理周边及下游耕地土壤污染重区域,有效切断污染物进入农田的途径。(省生态环境厅等负责)

4.开展耕地土壤重金属污染成因调查。2022年晋城市、临汾市在全市率先开展耕地土壤重金属污染成因调查分析工作。灵丘、繁峙等县(市、区)要加快组织开展集中连片耕地土壤重金属污染调查,查明污染途径、追溯污染源,为下一步精准防控提供科学支撑。其他市、县(市、区)要结合实际,加快规划耕地土壤污染成因调查项目并组织实施。(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农业农村厅配合)

2.加强耕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

5.加强重点保护农田保护。依法将符合条件的重点保护农田划定为永久基本农田,严格保护,确保其面积不减少、土壤环境质量不下降。在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分布地区,严禁规划新增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建设项目。加强农业投入品质量监管,严厉打击在农田上使用不符合重金属标准的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的行为。对重点保护耕地面积减少或土壤环境质量下降的县(市、区),依法进行预警并采取环评审批限制等限制措施。(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6.加强污染耕地安全利用。制定全省污染耕地安全利用年度计划,有安全利用耕地的市、县(市、区)要根据当地主要作物品种、种植习惯等,制定有针对性的计划。落实污染耕地安全利用规划,落实品种替代、水肥调控、生理屏障、土壤调理等安全利用技术措施,分区分类建立完善安全利用技术数据库和推荐作物种植名录,巩固提升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成果。鼓励对严格管控的耕地按规定采取调整种植结构、轮作休耕等风险管控措施。加强粮食仓储、流通环节监管,防止重金属含量超标的粮食流入粮食市场。 (省农业农村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市场监管局、省粮食和储备局等按各自职责负责)

7.建立耕地土壤环境质量动态调整制度。各市要根据土地利用变化实际情况、土壤环境质量例行监测、土壤与农产品协同监测、污染耕地安全使用和治理修复效果等情况,对辖区内耕地土壤环境质量分级结果进行动态调整,调整结果经市政府批准后报省农业农村厅、省生态环境厅。加强工矿用地复垦监管,原则上禁止将已用于生产、使用、储存、回收、处置有毒有害物质的土地复垦为食用农产品种植农田。(省农业农村厅、省生态环境厅、省自然资源厅等按各自职责负责)

3.严控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

8.全面落实调查评估制度。重点对已变更为“一住两公”(居住、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用地的地块,依法开展土壤污染现状调查和风险评估。用于“两公”用途的用地除外。对重点行业企业用地调查中识别出的潜在高风险地块,要组织开展进一步调查和风险评估。鼓励列入年度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的地块因地制宜,提前开展土壤污染防治。开展现状调查,解决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与整治、土地开发进度之间的矛盾。各市要建立注销或吊销排污许可证的企业名单,及时派送更新,严格监管腾出的土地。经营性用地土壤污染现状调查报告作为不动产登记信息依法报送不动产登记机构,并报同级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加强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质量管理和监督,采取第三方评价或跨区域交叉核查等方式,推动建立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评估报告质量抽查机制,促进调查评估质量整体提升。(省生态环境厅、省自然资源厅等按各自职责负责)

9.严格污染地块准入管理。从事土地开发利用活动,应因地制宜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建设用地符合土壤环境质量要求。严格控制农药、焦化、化工等行业重污染土地规划用途,严禁规划学校、住宅等,鼓励用于拓展生态空间。对列入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重点地块,各级自然资源部门和行政审批部门严禁将其用作“一居两公”用地,严禁办理土地收回、征用、供地、改变用途等手续。凡拟改为“一居两公”用地的地块,必须严格落实土壤污染现状调查评估和治理修复制度。未开展或未完成状况调查或风险评估、未达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确定的风险管控和修复目标的地块,不得开工建设与风险管控和修复无关的项目。各地级市要制定建设用地土壤污染联合监管具体办法或措施,细化准入管理要求,严格落实。探索“环境修复+开发建设”模式。(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审批服务​​管理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按职责负责)

10.合理安排土地开发利用时序。对大面积污染地块的分期开发,以及污染地块周边土地的开发,应优化开发时序,合理安排土地供应时序和相关规划许可证发放时序,防止污染土壤及其后续风险管控和修复活动对周边敏感人群产生影响,原则上应在周边土壤环境风险全面管控后再开发、投入使用。地块开发建设中发现土壤污染的,要及时向生态环境部门报告,并依法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风险评估。(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1.完善部门间信息共享和联合监管机制。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审批等部门要及时共享疑似污染地块、污染地块信息、地块用途变更为“一居两公”的地块信息,以及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生产经营用地用途变更或土地使用权收回、转让情况。自然资源部门要将疑似污染地块、污染地块空间信息叠加在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上。各市生态环境、自然资源、行政审批等部门要建立调度会商机制,每季度调度分析辖区内重点建设用地安全使用情况,及时通报存在问题并督促整改,尽快化解潜在土壤环境风险。严格落实《土地污染防治工作推进机制》,按时完成各阶段重点任务。 (省生态环境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审批服务​​管理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2.加强土壤污染风险管控与修复。重点抓好重新开发利用污染地块,依法有序开展风险管控与修复。对高风险封闭搬迁地块或尚未开发利用的污染地块,因地制宜落实风险管理措施。必要时组织开展土壤、地下水等环境监测。鼓励化工、焦化等行业企业结合重点监管单位土壤污染风险调查与修复,采用污染隔离、自然衰减监测等原位风险管控或修复技术,探索生产企业边生产边管控土壤污染风险模式。鼓励城市实施绿色低碳修复,探索污染土壤“修复工厂”模式,建立污染土壤转运联运制度,严防污染土壤运输过程中违法处置。重点抓好恶臭等污染物地块,加强修复施工现场监督管理,严控二次污染。重点抓好采取风险管控措施的地块,加强后期管理,综合采取环境长效监测、系统管控等办法,确保安全使用。(省生态环境厅、省自然资源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加强资助项目管理

13.加强土壤污染防治资金管理。各市要重点抓好历史遗留重金属矿渣污染治理,加强土壤污染防治项目储备。原则上,每个市每年新增中央储备土壤污染防治项目不少于2个。及时完成中央和省级土壤污染防治项目管理制度的项目申请、录入、审核,按照《中央生态环境资金项目管理条例(试行)》等有关规定加强项目监督管理。对已资助项目进行跟踪调度,规范资金使用,确保项目进度和资金安全。(省生态环境厅、省农业农村厅等按职责负责)

五、严格监管执法

14.加强土壤环境日常监管执法。将土壤环境污染作为环境执法重要内容,依法查处随意倾倒填埋污染物、随意处置污染土壤等破坏土壤环境的行为。要适时召开联席会议,交流分析土壤环境污染犯罪形势和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重点通报违法线索、线索核查、案件处理反馈等情况,并就重大案件进行会商,必要时可以联合侦查。督查中发现可能涉及行政拘留或者刑事犯罪的案件线索,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推动利用卫星遥感等手段开展异地检查。(省生态环境厅、省公安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林业和草原局等按各自职责负责)

15.开展重点建设用地违法违规开发利用清零行动。各市要组织自然资源、行政审批、生态环境等部门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涉及“一居两公”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证发放情况和相关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梳理核查。对发现的违法违规开发利用行为,要严格依法依规处理(包括土壤污染现状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修复、风险管控效果评估、修复效果评估、后期管理等),督促及时整改,实现动态清零。(省生态环境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审批服务​​管理局等按职责负责)

16.开展专项执法行动。依据《土壤污染防治法》《山西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对重点建设用地是否落实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措施、重点土壤污染监管单位是否落实土壤污染防治措施等情况,开展专项执法行动,重点针对责任落实情况等突出土壤环境问题,及时开展专项执法行动,严厉打击土壤环境违法行为。(省生态环境厅、省自然资源厅等按各自职责负责)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土壤污染防治主体责任,制定实施方案,细化任务分解,加强督导落实。各有关省级单位要加强部门间协调,按照本行动计划确定的职责分工,进一步细化推进措施和时间节点、重点任务,加强对市县工作的指导、督导检查,确保各项任务如期完成。

2.加大金融支持

各城市要加大土壤污染防治投入,用好中央和省级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规范资金使用,最大限度发挥资金效益。探索建立多元化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资本积极参与土壤污染防治工作。鼓励设立土壤污染防治基金,积极探索有效的基金管理模式和回报机制。

3. 推动信息公开

督促重点监管企业按照国家有关环境信息公开规定披露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加强从事土壤污染防治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信用管理,依法将相关单位和个人的执业行为和违法行为记入其信用记录,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四)加强宣传培训

加强对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和广大公众的法律法规普及工作,通过网络媒体、报刊、宣传品等广泛宣传土壤污染防治政策法规,不断提高企业和社会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形成全社会广泛参与监管的良好氛围。加强土壤环境管理技术培训,密切交流合作,努力提高各级管理人员和监测执法人员的专业水平。

(五)加强督导考核

将重点建设用地安全使用等土壤环境安全问题突出纳入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范围。加强土壤污染防治工作考核,对未完成约束性考核指标、重点任务严重滞后、土壤环境问题突出的,进行督查。对不履行职责、导致约束性指标未完成的地区和行业主管部门,按程序进行约谈或督导,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山西省地下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2022-2023年

为贯彻落实《地下水管理条例》《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和《土壤地下水和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推进我省2022年至2023年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行动计划。

1.工作目标

全省地下水环境质量总体保持稳定,地下水国家测试V类监测点比例不超过6.67%,地下水国家测试饮用水源点达到或优于III类的比例不低于76.9%,地下水污染风险等级国家测试V类监测点比例不超过17.6%。

二、重点任务

(一)落实“两点”调查评估

1.全面开展地下水环境现状调查与评价。重点围绕“一企一库”(化工生产企业、尾矿库)、“两地两区”(危险废物处置场、垃圾填埋场、化工为龙头)、工业集聚区、矿山开采区等,开展地下水环境综合调查与评价,摸清各类污染源基本情况、污染因素、范围、程度、趋势等内容,评估地下水环境风险,为风险防控、修复治理奠定基础。按照生态环境部规定的时间节点,已完成37个化工园区地下水环境现状调查;大同、长治完成辖区内危险废物处置场、垃圾填埋场地下水环境现状调查;其余市已启动相关工作。2023年底前,11个市完成地下水环境现状调查与评价。 (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配合,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以下需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此处不再列举)

2.对封闭煤矿中矿山污染的状况进行调查和评估,以调查和评估省的封闭煤矿中矿山污染状态的研究和评估。矿山在管辖区内的封闭煤矿中的水污染状况,并提出恢复和治疗措施,为随后的矿山污染预防,控制和恢复和待遇提供了基础。

2.建立用于预防和控制地下水污染的监督和管理系统

3.改善地下水环境监测网络。每个城市都应将它们包括在城市监测系统的统一操作和维护管理中,并将其与国家地下水测试点,省级控制点和国家地下水监测项目相结合预防污染和控制,我们应该扩展对下层中相邻含水层的水质的监测。我们应该在2022年对国家地下水测试点的水质和水位进行同时监控和评估。 - 农村发展,省级商务部等)

4.加强地下水环境质量标准的管理应组织污染分析,以分析地下水,在其管辖范围内污染的风险监测点不符合水质目标要求,并为水质的水平及其饮用水范围内的所有饮用水范围内的饮用者提供,以使水质量的水平超过标准。计算时间,澄清水质的合规性或维护措施,负责任的部门和完成时间限制,并组织其实施。

5.促进地下水污染和控制的分区管理。 3,其余10个城市将完成预防和控制地下水污染的关键领域的初步描述,并逐渐澄清差异化的环境管理要求,例如环境访问,隐藏的危险调查,风险控制和恢复。

6.根据国家法规的要求,建立了预防地下水污染和控制的关键污染物污染单位。 。

7.促进国民地下水污染和控制试验区的建设。 。

3.加强地下水污染源的预防,风险控制和修复

8.对地下水实施反种种措施。污染和转型措施,以解决可溶性剧毒废物残留物的地方,应采取措施,以防止水,泄漏和损失(由省级生态和环境部门领导)

9.以有序的方式实施地下水污染的风险控制。有序地促进地下水污染风险控制,防止污染的传播,并在风险控制的后期加强环境监督(省级生态与环境部将带头,省级住房和城乡发展部将与其他人合作。)

10.促进废弃的矿山,钻孔和水井的密封和回填,应继续促进对废弃的矿山,钻井和水井的调查和注册,找出底线,并在6月2023年井井有条。 Als将根据相关的技术标准和指南进行良好的密封,并根据项目所有者未知或丢失,将对地下水的污染进行处理和修复。可复制且可扩展的技术模型和管理经验。 (省生态与环境部,省自然资源部,省级水资源部,省级能源局等根据各自的职责负责)

11.根据省级生态环境的要求,对农田灌溉水和排水水的监督应加强对农田灌溉水的监督和控制,并应符合农业部门的范围技术服务有关投入,鼓励和指导农业生产者,经营者以及其他相关单位和个人,以合理的方式使用农业和肥料等农业投入,并防止地下水污染(省级农业事务部)。

12.在多个含水层的污染物中,应加强地下水的管理。治疗后的蚂蚁水质要求,在使用地热资源进行加热时,不得减少地下水的质量,最佳做法是“使用热量而不食用水,并在同一层中使用相同数量的水”。充电或“密封的,无干扰的地下热交换”技术,以最大程度地减少对土壤,岩石和水体的干扰,确保地下水的数量不会减少,水位不会下降,水质不会降低。省自然资源部,省级水资源部,省级能源局等根据各自的职责负责)

13.促进土壤污染的补救措施。在2023年底,地下水恢复;在扬quan市的 River盆地煤矿中促进“旧窑水”污染恢复项目,加强过程管理,确保省级生态和环境的有效性。

4.确保地下水饮用水的安全

14.加强对地下水饮用水的监控。监视过程,并根据需要完成监测数据和结果。

1.加强地下水饮用水源保护区。因素,应根据当地条件制定人为因素的补救计划,并应进行补救,以确保水源环境的安全性(省级生态部环境部都带有领先

16.加强地下水饮用水源补收区域。生态与环境部,省水资源部的合作,省级发展与改革委员会,省住房和城乡发展部等等)

17.防止河边和地下水的饮用水源。生态与环境,省水资源部,省级发展与改革委员会等的合作)

III

1.加强组织领导

所有城市的人民政府是对地下水污染的预防和控制权的负责人,他们必须制定并实施自己的地下水污染预防和控制行动计划,建立一个城市领先的小组,以协调地下水污染预防和控制,并确保所有部门的分配,并确保所有工作的秘诀,并确定所有工作部门。根据职责的划分,形成工作协同作用,在适当的时间举行联合会议,并共同促进地下水污染预防和控制。

2.加强财务和技术支持

各级的财务部门应增加对地下水污染的支持,并控制各个级别的财务指导,企业单位作为担保人建立多样化的环境保护投资和融资机制,并积极参与社会资本,根据法律扩大融资渠道,并根据法律确保构建专业的构建范围,以确保构建各个项目。用于预防和控制地下水污染的DS,将资金的使用标准化,并全面发挥资金的好处。

3.加强执法监督和评估检查

根据法律,对地下水的环境保护执行,严格检查和监督地下水污染的预防,并敦促企业履行其对地下水污染的主要责任,以预防地下水。关键的年度任务以及及时警告和监督落后于关键任务的城市。

由山西省人民政府总部于2022年12月1日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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