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二酮肟分光光度法 江苏省地标《化学工业水污染物排放限值》(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布!
日前,江苏出台了《化工行业水污染物排放限值》(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本标准取代了 DB32/939-2006,与 DB32/939-2006 相比,本标准取消了按排污方向分级控制的规定;化学工业的定义已被修订;对于需要特殊保护措施的区域,增加了特殊限值的排放要求;增加总氮、总溶解性固形物、总有机碳和可吸附有机卤化物4个控制项,在特征污染物中加入21 种重金属相关污染物、57 种特征有机污染物和 3 种其他污染物。提高了部分污染物的排放控制要求;更新了污染物监测分析方法的标准。
全文如下:
前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有关规定,加强江苏省水污染防治工作,严格控制化工企业对重大水污染物的排放, 本标准是专门制定的。
本标准实施后,当国家或省发布的有关标准比本标准更严格时,应执行相关标准。
本标准按照 GB/T 1.1-2009 中给出的规定编写。
该标准取代了 DB32/939-2006,与 DB32/939-2006 相比,主要修订如下:
1. 取消了根据污水目的地进行分级控制的规定。
2、修订了“化工行业”的定义,明确了《化工行业》是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规定的制造业中的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的制造。化工行业的行业子类别也根据国民经济的行业分类进行监管。
3、对需要采取特殊保护措施的地区,增加了特殊限值的排放要求。
4. 添加总氮、总溶解固体、总有机碳和可吸附有机卤化物 4 个控制项。特征污染物补充 21 种重金属相关污染物、57 种特征有机污染物和 3 种其他污染物。
5、对部分污染物的排放控制要求有所提高。
6. 更新了污染物监测和分析方法的标准。
该标准由江苏省生态环境厅提出并集中实施。
本标准的起草单位:江苏省环境科学研究院。
该标准经江苏省人民政府批准。
化工行业中水污染物的排放限值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化工行业水污染物排放限值、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和监督实施要求的术语和定义。
本标准适用于江苏省化工企业水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环保设施的设计、竣工验收和投产后的排放管理。本标准未规定的其他水污染物指标,按现行相应标准执行。
2 规范性参考
本标准的内容是指以下文件或其规定。如果引文上没有日期,则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484 用氟试剂分光光度法测定水质中氟化物
GB 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 11893 用钼酸铵分光光度法测定水质中总磷
GB 11907 用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测定水质银
GB/T 4754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和代码一览表
GB/T 5750.4 水质中总溶解固体的重量法测定
GB/T 6920 玻璃电极法测定水质pH值
GB/T 7466 水质中总铬的测定
GB/T 7467 用二苯卡博伊二二傼分光光度法测定水中六价铬
GB/T 7469 水质中汞的测定 高锰酸钾-过硫酸钾消解法 二硫酮腙分光光度法
GB/T 7470 用二硫酮分光光度法测定水质中铅
GB/T 7471 用二硫酮分光光度法测定水质中镉
GB/T 7472 用二硫酮腙分光光度法测定水中锌
GB/T 7475 用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测定水中铜、锌、铅和镉
GB/T 7484 离子选择性电极法 测定水质中氟化物
GB/T 7485 用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银分光光度法测定水质中总砷
GB/T 11889 水质中苯胺类化合物的测定 N-(1-萘基)乙二胺偶氮分光光度法
GB/T 11890 气相色谱法测定水质中苯系数
GB/T 11901 水质中悬浮物测定的重量法
GB/T 11903 水质颜色测定稀释因子法
GB/T 11906 高碘酸钾分光光度法测定水中锰
GB/T 11910 丁二酮肟分光光度法测定水中镍
GB/T 11911 水质的测定 铁、锰、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 11912 用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测定水质中镍
GB/T 14204 气相色谱法测定水质中烷基汞
GB/T 14671 测定水质中钡的滴定法
GB/T 14672 水质吡啶气相色谱法
GB/T 15503 用钽试剂(BPHA)萃取分光光度法测定钒水
GB/T 15959 测定水质中可吸附有机卤素 (AOX) 的微库仑法
GB/T 16489 用亚甲蓝分光光度法测定水质中的硫化物
HJ 77.1 用高分辨率气相色谱-高分辨率质谱法测定水二恶英
HJ 478 用液-液萃取和固相萃取测定水中多环芳烃 高效液相色谱法
HJ 484 用容量法和分光光度法测定水中氰化物
HJ 485 用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钠分光光度法测定水质铜
HJ 486 2,9-二甲基-1,10菲咯啉分光光度法水中铜的测定
HJ 487 水质中氟化物的测定 茜素氧化锆目视比色法
HJ 488 水质中氟化物的测定 氟试剂分光光度法
HJ 489 水质银 3,5-Br2-PADAP 分光光度法的测定
HJ 490 水银镉试剂 2B 分光光度法的测定
HJ 493 水质样品保存和管理技术规程
HJ 495 水质采样方案设计技术规范
HJ 501 水质中总有机碳的测定:燃烧氧化 - 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HJ 502 水中挥发酚的测定 散装溴化钠体积法
HJ 503 水中挥发酚的测定 4-氨基安替比林分光光度法
HJ 535 用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测定水质中的氨氮
HJ 536 水杨酸分光光度法测定水质中氨氮
HJ 537 水蒸馏-中和滴定中氨氮的测定
HJ 550 水质 5-氯-2-(吡啶偶氮)-1,3-二氨基苯分光光度法(暂定)中总钴的测定。
HJ 592 气相色谱法测定水质中硝基苯化合物
HJ 597 用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测定水中汞
HJ 601 乙酰丙酮分光光度法测定水质中甲醛
HJ 602 钡水质的测定 石墨炉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 603 钡水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的测定
HJ 620 顶空气相色谱法测定水中挥发性卤代烃
HJ 621 气相色谱法测定水中氯苯化合物
HJ 636 水质中总氮的测定 碱性过硫酸钾消解 紫外分光光度法
HJ 637 水质测定、石油和动植物油、红外分光光度法
HJ 639 水质中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的测定:吹扫捕集/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648 用液-液萃取/固相萃取-气相色谱法测定水中硝基苯化合物
HJ 665 水中氨氮的测定 - 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HJ 666 水质中氨氮的测定 流式注射-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HJ 667 水质中总氮的测定 连续流 - 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 668 水质中总氮的测定 流动注射-盐酸乙二胺 分光光度法
HJ 670 水中磷酸盐和总磷的测定连续流 - 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HJ 671 水流中总磷的测定 - 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HJ 673 石墨炉中钒水的测定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 676 水液-液萃取/气相色谱法中酚类化合物的测定
HJ 686 水质中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的测定,吹扫捕集/气相色谱法
HJ 694 测定水质中汞、砷、硒、铋和锑的原子荧光法
HJ 697 气相色谱法测定水中丙烯酰胺
HJ 700 用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测定水质中的 65 种元素
HJ 715 气相色谱-质谱法测定水中多氯联苯
HJ 716 气相色谱-质谱法测定水质中的硝基苯化合物
HJ 806 水质中丙烯腈和丙烯醛的测定,吹扫捕集/气相色谱法
HJ 822 用气相色谱-质谱法测定水质中的苯胺化合物
HJ 828 用重铬酸盐法测定水的化学需氧量
HJ/T 50 水质的测定 三氯乙醛吡啶酮分光光度法
HJ/T 70 高氯废水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氯校准方法
HJ/T 72 液相色谱法测定水质中邻苯二甲酸二甲酯(二丁基、二辛烯)脂质
HJ/T 73 测定水质中丙烯腈的气相色谱法
HJ/T 74 气相色谱法测定水中氯苯
HJ/T 83 离子色谱法测定水质中可吸附有机卤素 (AOX)
HJ/T 91 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以下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档。
3.1 化工行业
这《
国民经济产业分类》(GB/T 4754) 规定的化学原料和制造业中的化学制品制造。
3.2 现有业务
在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经建成投产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批准的化工企业或其生产设施。
3.3 新建企业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化工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审批。
3.4 直接发射
排污者将水污染物直接排放到环境水体中的行为。
3.5 间接排放
将污染物从排污装置排入城市污水处理厂或集中式工业污水处理厂的行为。
3.6 特殊限制对
土地开发密度高、环境承载力弱、水环境容量小、容易发生或已经发生的水环境污染问题严重的区域,执行严格的排放要求。
3.7 集中式工业废水处理厂
一个
通过工业废水管道收集废水,为两家以上工业企业提供废水处理服务,能满足相关排放标准要求的污水集中处理设施。
3.8 化工浓缩区废水处理厂
主要处理化学工业废水的集中式工业污水处理设施。
3.9 城市污水处理厂
一个
净化通过城市污水处理系统和各种公共设施排水系统收集的生活污水(包括允许排放到城市污水系统的初始雨水和工业废水)的污水处理厂。
3.10 位移
企业或生产设施在企业法定边界之外排放的废水量。包括与生产直接或间接相关的各种废水(包括厂区生活污水、冷却废水、厂区锅炉和电站废水等)。
3.11 每单位产品的基准排量
用于核定水污染物排放浓度的单位生产产品污水排放量的上限。
3.12 分配单元
排放含有本标准表 3、表 4 或 表 5 中特征污染物的废水的企业或集中式污水处理厂。
4 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1 现有企业应从 2021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表 1 规定的水污染物直接排放限值。自2020年1月1日起,新建企业应执行表1规定的水污染物直接排放限值。
4.2 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化学品集中区现有污水处理厂应执行表 2 中规定的相应水污染物排放限值。新建化学品集中区的污水处理厂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表2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4.3 根据环境保护工作要求,在土地开发密度高、环境承载能力开始减弱,或者水环境容量小、生态环境脆弱、已经发生或容易发生严重水环境污染问题且需要采取特殊保护措施的地区, 要严格控制企业的排污行为。表 1 中列明的特别限值适用于上述区域内企业的主要水污染物。
需要采取特殊保护措施的地理范围和时间,由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公布。
4.4 排污单位应根据使用的原料、生产工艺、产生的产品、副产品和中间产品,筛选并报告表3、4、5中需要控制的废水特征污染物类型及其排放限值,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认并实施。
4.8 直接排放本标准未规定的其他水污染物,按相应的行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执行;行业标准未规定的其他水污染物的排放限值,按中间标准执行。
4.9 当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同类型的废水从同一排放口排放时,且每种废水的排放限值不同时,混合废水的排放限值应按最严格的排放限值执行。
4.10 企业废水间接排放至工业废水集中处理厂的,应符合现行国家或行业排放标准的间接排放要求。对于现行标准未规定的污染物控制项目,企业可以与工业污水集中处理厂协商确定间接排放限值,并报当地环保主管部门备案。
4.11 企业间接排放废水进入城市污水处理厂或通过城市污水管道排放的,应达到直接排放限值;
4.12 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适用于单位产品实际排放量不高于单位产品基准排放量的情况。每单位产品的基准位移由表 6 确定;如表6中没有规定的,按照国家有关排放标准中每单位产品的基准排放量确定。
如表6和国家排放标准未规定单位产品基准排放量,则单位产品基准排放量按生产设施环保验收时确定的基准排放量执行。生产单位实际排放量超过生产设施环保验收确定的水量的,应按公式(1)将测得的水污染物浓度换算成基准水排放浓度,并将排放量与排放限值进行比较,以确定排放是否达标。产品产量和出货量的统计周期为一个工作日。水污染物基准排放排放浓度换算公式:
5 污染物监测要求
5.1 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污染源监测技术规范的要求设置采样口,并在污染物排放监测地点设置排污标志。企业排放的废水应当在规定的污染物排放监测地点进行采样;如果有废水处理设施,则应在处理设施之后对其进行监测。
5.2 企业排污监测的频率和采样时间,按照国家有关污染源监测技术规范的规定执行。
5.3 样品采集和储存应符合 HJ/T 91、HJ 493 和 HJ 495 的规定。
5.4 企业应依照有关法律和《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的规定,监测污染物排放状况,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5.5 企业的原材料使用量和产品产量应以法定的月度报告或年度报告为准。
5.6 企业排放的水污染物浓度的测定推荐采用表7所列方法,目前国家和地方层面也可采用有效的监测方法。
6 实施和监督
6.1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行政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本标准的实施。
6.2 企业应遵守本标准对水污染物排放控制的要求,并采取必要措施,保证污染防治设施的正常运行。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在对企业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企业用水量或排水量出现异常变化的,应当核查企业实际产品产量和排放量,并按照本标准的规定换算水污染基准排放量的排放浓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