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一类污染物总排口排放标准的商榷.pdf
0 引言近年来不同行业重金属污染日益严重,对以重金属为主的一级污染物的监测、评价与管理显得更为重要。目前,GB16-2000《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42-2000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和GB42-7-2012《纺织染整污染物排放标准》都对排污单位车间或处理设施的排放口(以下统称车间排污口)有明确的污染物排放浓度标准,但尚无总体的排放标准。这种情况给一级污染物的日常排放监督管理带来了很大困难。笔者结合实际工作经验,谈一谈相关观点和方法,供参考和探讨。1 一级污染物的危害一级污染物是指能进入环境或者动植物体内的污染物。积累对人体健康产生长期的不良影响。主要污染物有总汞、烷基汞、总镉、总铬、六价铬、总砷、总铅、总镍、总铍、总银、苯并(a)芘等,这些物质对环境容易造成很大的危害,而且容易降解,因此必须严格控制。2、目前,对第一类污染物排放浓度的评价实践是在总出口进行的。在日常的监督监测工作中,我们对第一类污染物的采样点一般是车间排放和排污单位的总量排放,对于车间排放的污染物浓度的评价是没有疑问的,可以按照国家相关标准执行,而对于总出口,由于第一类污染物的浓度没有统一的国家排放标准,因此评价方法多种多样,缺乏统一、严格、规范的方法[1-2]。目前,使用较多的是以下几种评价方法:2.1没有对总出口进行评价。由于《污水综合排放标准》等国家标准中没有对总出口一级污染物浓度的执行标准,因此在日常监督监测中,存在一种常见的做法:只列出监测数据,不做任何评价。这种做法看似没有问题,但在实际工作中,经常会遇到总出口一级污染物浓度偏高甚至高于车间的情况。排放情况:某皮革企业2012年车间排放和一级污染物总排放监测数据见表1。收件日期:2014-2-19作者简介:刘亚军(197-),男,江苏南通人,本科学历,工程师,主要从事环境监测工作。一级污染物总出口排放标准探讨 刘亚军,张志锋 (南通市环境监测中心,江苏南通 22000) 摘要:目前,一级污染物只有车间排放浓度标准,而没有总出口排放浓度标准,这给一级污染物的日常排放监督管理带来很大困难。
对现行对一级污染物总量排放口浓度考核的做法进行了探讨,并对如何制定一级污染物总量排放口标准提出了建议。关键词:一级污染物;总量排放口;排放标准中图分类号X8文献标识码A文章号74-005-0…2012年27卷3期表1某皮革企业2012年车间出口及总出口第一类污染物监测数据从表1中某皮革企业2月1日的监测数据可以看出,该企业总出口第一类污染物总铬质量浓度为4.28mg/L,车间出口总铬质量浓度为0.52mg/L,总出口总铬排放浓度远高于车间出口总铬排放浓度。如果不进行评估,企业总出口铬排放浓度将长期超过车间出口排放标准(年超标率约41.7%),而企业总出口铬排放浓度全年高于车间出口排放浓度的现象并未引起足够重视。这不仅与国家严格控制第一类污染物排放的现实目标不一致,从监管角度看,也一定程度上存在放任自流的嫌疑。
另外,如果不做评价,排污企业会长期忽视这个问题,不利于排污企业及时有效地收集和处理含有I类污染物的废水。实际监管考核工作的另一种做法是,按照《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或行业内国家排放标准中的车间排放标准,对总量排放口的I类污染物浓度限值进行考核,参照车间排放标准。虽然有参考执行标准,但还存在很多不足。首先,很多企业特别是外资企业认为,国家标准中没有总量排放口排放标准,可以参照车间排放标准来考核企业的总量,这是合理合法的。其次,污染企业的排放废水总量是企业各类废水的汇合。而含有第一类污染物的车间排放废水只是其中的一小部分,而其他废水如生活污水、设备地面冲洗水、初期雨水以及其他工艺废水往往水量都很大,这样,第一类污染物在总排放量中的浓度已经被很大程度稀释了,此时再以车间排放标准来评价显然过于宽松。例如,皮革行业,总鞣制废水的70%以上来自于前鞣阶段(不含第一类污染物六价铬和总铬),铬鞣阶段的废水排放量约占总鞣制水量的8%,鞣后湿法整理阶段的废水排放量约占总鞣制水量的0%[-4]。这种方法只能对极少数未对含一级污染物废水进行妥善收集、未经过车间设施处理、让大量废水混入总排放口的污染企业做出超标评价。例如表1中,皮革企业01年1-6月、5-6月、1月份半年时间的总排放口浓度不仅很高,而且超过了参照执行的车间排放标准,最高的超标1.85倍;而对很多未对含一级污染物废水进行完全收集、未经过车间设施处理、让部分废水混入总排放口的污染企业,却得到了达标评价。例如1中,虽然皮革企业01年4月、7-11月半年时间的总排放浓度较高,但并未超过参照执行的车间排放标准。这显然是不正确、不科学的。
结合1的监测统计结果,我们对上述某皮革企业的总量排放情况进行了一些分析,找到了其总量排放问题的根本原因,以期举一反三,在排放含有第一类污染物的同类企业中发现并解决问题。1显示,该皮革企业车间排放中六价铬未检出,总铬大多检出;总量排放中六价铬未检出,总铬全检出,说明该企业在生产中使用了含六价铬的原料,而应使用三价铬原料,总铬应全部来自三价铬,这与皮革行业鞣制中广泛使用碱式硫酸铬的事实相一致。车间出口总铬浓度达40%,一年内最高浓度达0.35mg/L。总排污口在一年中有40%的时间超标,最高浓度为4.8mg/L。这说明该企业长期将较高浓度的含铬工艺废水不经过预处理直接排入综合废水处理装置。在企业的日常监督管理中,我们参照车间排污口标准进行考核和管理。让我们不解的是,只参照车间排污口标准来考核和管理企业,是否太过宽松,毕竟总排污口的水量比车间排污口要大得多,从排入水体的总铬量来看,同样浓度下,总排污口的总铬排放量要大得多,危害性也更大。基于此例,我们建议制定比车间标准更为严格的总排污口第一类污染物标准,避免对环境造成更大的破坏。
当污染物排放单位的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的排放口与总量排放口均达到时,才能认为该排放单位排放了第一类污染物。.3按第一类污染物总量控制在验收时,可以用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来考核第一类污染物,但在实施过程中,我们也会遇到车间排放口与总量排放口的选择问题,我们一般都是对每个排放口都进行污染物排放量计算,这样排放量数据会有很大的出入。理论上污染物排放量应为mg·L(1ρ(总铬)0.150.50.490.0170.1160.0560.010./0.39一月11四月3三月3四月11五月15六月14七月1八月17九月6十月11十一月7 1月5日ρ(六价铬)/NDρ(六价铬)ND NDρ(总铬)1.634.81.741.61.641.640.450.510.551.44 0.77.14 监测日期 车间出水口 总出水口 注:ND表示未检出。 (续第61页) 刘亚军等 总出水口第一类污染物排放标准探讨 53 Vol. 27 No. 3 5.00 4.00 .00 .00 1.00 0 1.00 2.00 .00 4.00 5.00 y = 1.008 9 x - 0.008 0 r = 0.999 m(总氰化物)分光光度法/μg m(总氰化物)连续法/μg 从总出水口排入外环境的水量,但往往由于总出水口水量较大,对第一类污染物有明显的稀释作用,导致无法检测出在总出口检测第一类污染物的浓度,给污染物排放量的计算带来很大困难(HJ/T 91—00《地表水与污水监测技术规范》规定,当污染总量低于方法检测限时,污染总量应计为0),而我们实际做的是取车间出口排放量和总出口排放量中的较大值。
但污染物排放总量只是考核指标之一,不能代替污染物浓度排放标准,在平时对排污单位的监督性监测中难以考核。综上所述,我们结合实际工作,认为制定科学、适用的一级污染物排放口总量标准刻不容缓。3一级污染物排放口总量标准制定探讨(1)一般来说,含一级污染物的废水量一般较少,占企业废水排放总量的比例很小,从皮革企业、电镀企业等几类企业的统计数据看,含一级污染物的废水一般不超过废水总量的0%,因此建议排放口一级污染物排放浓度按车间排放口0%执行。 (2)《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仅列出了六价铬车间或生产设施的排放标准(新建企业要求不得检出,现有企业2014年至2015年执行质量浓度0.5mg/L,2015年起不得检出)。总排污口未设六价铬排放标准。鉴于印染废水量特别大,建议总排污口执行六价铬不得检出的标准。[参考文献] [1]胡华.废水中一类污染物采样点及采样频率的探讨[J].江苏环境科技,2001,14(4):46。[]陈宏光,张存军.废水中一类污染物采样点探讨[J].中国环境监测,1999,15(5) :1-14。[]吴浩婷.皮革工业废水处理技术与工程实例[M].北京:化学工业出版社环境科学与工程中心,2000:5-6。[4]余静,凌宏,陈婷,等.江苏省化工行业主要水污染物地方标准研究[J].江苏环境科技,2008,22(2) :47-49。(主编:王淑霞)图6连续流动分析与分光光度法测定结果相关性分析由图5、图6可见,两种方法测定结果一致,连续流动分析法减少了测定中人为因素造成的误差,结果稳定。两种方法相关性好,线性相关系数r=0.999,无显著差异(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