圆筒印花镍网 为民办实事 甘肃省检察院发布的这些案例和群众生活息息相关
保护榆中古树
中国甘肃网8月30日讯(记者 宋方科)8月30日,甘肃省检察院发布“检察机关为民办实事”典型案例。据悉,开展党史学习教育以来,省检察院围绕做好维护国家政治安全和社会稳定保障工作,扎实开展“我为民办实事”实践活动,扎实开展“我为民办实事”实践活动,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检察为民】典型案例一:兰州市榆中县古树名木保护行政公益诉讼案
【摘要】检察机关充分发挥公益监督职能,通过发布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督促相关职能部门形成合力,共同保护绿色活文物。通过公开听证,加强了公益诉讼检察工作的公开性,提升了司法公信力。检察建议以公告形式送达行政机关,取得了“一案一治”的良好效果,由“治个案”转向“治标”。
【案情基本情况】榆中县境内有38棵古树名木,周围未设立保护区,未采取任何防护措施,树干周围悬挂红布、电线、彩灯等物品,树冠垂直投影5米范围内未建造任何建筑物,有简易祭祀设施,垃圾堆放,明火祭祀,树枝被砍断,树皮脱落,树干中部有裂缝、孔洞。
【检察为民】典型案例二:酒泉市肃州区检察院督促保护种子生产产业健康发展行政公益诉讼案
【摘要】检察机关立足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密切监测辖区内种子产业突出问题,充分发挥检察职能,开展专项监督,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全面履行监督职责,维护种子市场竞争秩序,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推动种子生产产业高质量发展,为服务和保障乡村振兴战略实施贡献了检察智慧和力量,成功打造了苏州涉种领域检察监督的特色品牌。
【基本情况】酒泉市肃州区是全国优良种子繁育基地、全国杂交玉米制种基地、全国重要的蔬菜花卉制种基地,肃州区国家现代农业(种业)产业园通过国家认定。现代农作物制种是农民增收的重要支柱产业,做大做强农作物制种产业,事关全区农民切身利益和乡村振兴战略实施。全区总种植面积29.23万亩,占农作物总种植面积的46.4%。但近年来,种子领域违法犯罪现象不断增多,无证生产、非法生产转基因种子、私藏倒卖种子、抢购种子、拖欠款款等现象屡禁不止,农民制种款拖欠问题在肃州区所辖各乡镇普遍存在。由于不按约定履行合同、拖欠制种款等失信问题,引发诉讼、上访、集体上访,严重扰乱了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秩序,严重影响了制种企业和农户的利益,严重影响了全区制种产业的健康发展。
【检察为民】典型案例三:沈文、贾瑶非法猎捕野生动物刑事民事公益诉讼案
【摘要】非法猎捕野生动物,对我国野生动物资源造成破坏。检察机关在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的同时,也结合刑事案件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以保护野生动物资源,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案发时间与庭审时间跨越民法典的通过与实施,民法典是否适用、如何适用也是本案处理的关键点,最终,本案的处理为民法典的理解与适用提供了有益的尝试。
【案件基本情况】2019年11月18日,被告人沈文、贾耀携带改装钉枪和4条警犬到康县店子乡安家山禁猎区山中打猎,4条警犬随后猎杀了1头野猪。同年11月19日,被告人沈文、贾耀携带改装钉枪和4条警犬到安家山打猎。11月20日、21日,二人将野猪尸体抬至贾贵军家中烹煮食用。28日,被告人沈文、贾耀、刘万福、贾贵军携带改装钉枪和4条警犬到安家山打猎,但在上述3天中均未捕获到猎物。该局康南分局送检的1号、2号样品种类为:偶蹄目、猪科、野猪属、野猪。被列入《国家具有重要经济和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且按照《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评估办法》规定,猪科野生动物总体基准价值为500元。
【检察为民】典型案例四:玉门市检察院督促玉门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履行烟花爆竹监管职责
【摘要】年底,烟花爆竹销售进入旺季,也是各类相关事故发生的高峰期,为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管,防范事故发生,检察机关坚持源头管控,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角度,从避免造成损失的角度,向行政机关发出公益诉讼起诉建议,督促行政机关积极履行职责,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确保社会公共利益不受损害。
【案情基本情况】2021年1月,玉门市检察院接到群众举报线索,辖区内部分烟花爆竹零售店铺所在地不符合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实施办法》规定,部分小店铺未取得烟花爆竹零售许可证,可能危及群众生命安全。玉门市检察院经初步调查核实,认为上述问题可能造成公共利益损害,遂立案审查。
【检察为民】典型案例五:肃南县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改地质灾害安全隐患行政公益诉讼案
【案件基本情况】2021年5月18日,肃南县检察院民警会同乾隆山林区人民检察院、甘肃省乾隆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龙昌河自然保护区站,对国道G213修建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对乾隆路肃南段运输道路、生态环境、施工安全等进行联合检查。通过无人机航拍发现,G213线大湾段发生大面积山体塌陷,林带与山体间多处裂缝,塌陷迹象明显。加之乾隆山地区夏季降雨频繁、强降水,极易引发山体滑坡等地质灾害,对广大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构成重大安全隐患。
【摘要】检察机关针对苏崎公路项目施工段两侧防护措施不规范、安全警示标志缺失、未及时发现山体塌陷隐患、未落实安全措施等问题,向行政机关发出诉前检察建议,结合施工现场实际危险性及整改紧迫性,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保障过往人员生命财产安全。
【检察为民】典型案例六:崇信县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井盖安全行政公益诉讼案
【摘要】井盖虽小,但百姓处理需谨慎,“问题井盖”侵害公共利益,检察院通过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督促行政机关修复、消除公共安全隐患,保障百姓“脚下安全”。
【案件基本情况】崇信县检察院在开展治安领域专项公益诉讼活动中发现,崇信县新西街、青年路、西南路、团结东路等街道及县东区菜市场内部道路,排洪渠水泥盖板、铁栅栏均存在不同程度的破损、变形,部分井盖及其配套设施年久失修。西南路前段的排洪渠盖板及铁栅栏年久失修;县东区菜市场处,一处下水道盖板缺失,仅覆盖一层薄木板,已然破损不堪;县西区广场、团结西路南侧,井盖铺设不平,车轮每次碾过都会发出哗啦哗啦的声音。该路段井盖在长期、突发的冲击下,可能突然破裂、翻起,对道路交通安全和过往车辆构成威胁,对行人造成安全隐患。综上所述,崇信县部分街道、菜市场存在的“井盖安全问题”,严重危害公共安全,侵犯社会公共利益。
【检察为民】典型案例七:金昌市检察院督促生态环境局加强企业危废储存监管
【摘要】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按照国家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危险废物贮存场所和设施若不按标准设置和管理,将对生态环境和人体健康造成影响。检察机关通过公益诉讼的监督功能,督促责任单位积极履行监督职责,规范企业危险废物贮存管理,为企业危险废物处置提供良好的基础,从而实现危险废物的合理处置和利用。
【案情基本情况】金昌市扬帆飞翔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扬帆飞翔”)位于金昌市金川区新华东路38号,占地面积9.5万平方米,于2013年5月开工建设,项目建成后年产圆筒形印刷镍网300万片。圆筒形印刷镍网生产加工产生的废水经污水处理设备处理后,会产生含镍污泥和含铬污泥固体危险废物,这两种固体危险废物均有毒性。该公司固体危险废物储存库房未设封闭建筑,地面防腐防渗层多处破损,渗水四处流淌,两种危废未分区域存放,用电存在隐患。 《危险废物控制标准》中规定的危险废物贮存标准。公司运营产生的含镍污泥、含铬污泥若不按照相关规定贮存,将对周边土壤造成严重危害,破坏土壤中的微生物系统,降低土壤自身的净化能力,损害公众利益。
【检察为民】典型案例八:瓜州县检察院督促监管医疗废水排放依法履行职责
【摘要】公益诉讼监督是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重要内容,瓜州县人民检察院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督促瓜州县卫生计生局积极履行职责,规范医疗废物、废水收集、运输、贮存、处置等过程中的疾病预防控制工作,消除了影响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的安全隐患,维护了群众利益。
【案件基本情况】瓜州县人民检察院在履行公益诉讼监督职责中发现,瓜州县亚邦口腔诊所、陈贤鑫口腔诊所、薛长虹口腔诊所虽已按规定安装医疗废水处理设备,但尚未正常使用医疗废水处理设备,将医疗废水直接排入城市排水管网。其中,位于丽景花园东门北侧的亚邦口腔诊所早已停止使用医疗废水处理设备,上述诊所将医疗废水直接排入城市排水管网。排入污水处理设备可能危害群众身体健康。瓜州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为瓜州县卫生行政部门,未依法履行监督职责,导致医疗废水被随意排入城市排水管网,可能危害群众身体健康,侵犯社会公共利益。
【检察为民】典型案例9:嘉峪关市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个人隐私和快递安全行政公益诉讼案
【摘要】快速发展的快递行业已成为助推经济运行、服务居民生活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但也面临着巨大的安全隐患和法律风险,甚至可能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针对上述风险,检察机关可以对快递企业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快递行业存在的问题,向行政机关发出诉前起诉建议,督促相关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推动公共安全保卫工作落到实处。
【案件基本情况】嘉峪关市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嘉峪关市快递企业未采取措施保护公民信息,遂前往覆盖嘉峪关、张掖高台、新疆哈密等地的快递派送区域处理中心——嘉峪关市金亿电商物流快件配送中心,对配送中心内快递企业寄递安全情况进行逐一检查。检查发现,在消防安全方面,多家快递企业未安装消防设施、未安装消防设备,快递中转仓无安全出口标志等问题。在快递安全检查方面,韵达快件中转仓安检设备被损坏,未对快件进行安全检查,还存在伪造安检记录的情况。在保护方面,百世快递、中通快递、圆通快递、极兔快递、德邦快递、顺丰快递的运单上均无信息安全保护提醒。根据《邮政行业寄递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规定,嘉峪关市邮政管理局作为邮政管理部门,对快递企业生产安全、快递安全检查、寄递用户信息安全保护等负有监督管理职责,其违反监管职责的行为,损害了公众利益。
【检察为民】典型案例十: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检察院督促保障公共体育健身器材安全行政公益诉讼案
【摘要】针对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居民小区健身器材损坏、未及时修复、更换等问题,检察院依据公益诉讼职能,督促文化旅游部门、街道办事处依法履行职责,消除公共体育器材存在的问题,消除健身器材安全隐患,保障群众健身活动安全。
【基本案情】由于人为损坏或自然原因,辖区内部分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及居民小区的健身器材出现不同程度的破损,严重影响正常使用,给参加体育运动的群众特别是老年人、青少年、儿童等造成了极大危害,是不容忽视的安全隐患。
【检察为民】典型案例十一:陇南市武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未履行特种设备安全监管职责案
【摘要】电梯在使用过程中必须定期检查、维护保养,否则极易发生安全事故,针对电梯运行安全监管不到位的问题,检察机关应督促相关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用法治力量规范和保障“平安武都”建设,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良好安全的环境。
【基本案情】武都区政府办公楼电梯内显著位置未张贴特种设备登记标志,龙南汇润小区电梯使用标志显示下次检验日期为2020年12月,龙城一号小区部分电梯在使用标志显示下次检验日期为2021年3月。武都区法院调查时,该电梯已超过定期检验期限,但仍在使用。小区居民长期使用未经检验的电梯,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一旦发生事故,将造成难以挽回的损失。
【检察为民】典型案例十二: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改保障消防安全行政公益诉讼案件
【摘要】检察机关肩负着依法推进社会治理的重任,通过检察公益诉讼监督,以检察建议推动辖区社会治理现代化,督促相关部门堵塞漏洞,为辖区消防安全贡献检察力量。检察机关通过听证主动接受监督,不仅增强了检察机关办案透明度,提高了办案质量,而且凝聚了工作合力,共同维护了公共利益。
【案件基本情况】七里河区人民检察院在履行公益监督职责中,发现七里河地区存在堵塞消防安全通道、私接私拉电线充电等消防安全隐患,易引发消防安全事故,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