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人注意!下月起,执行新电价!

日期: 2024-09-01 19:05:03|浏览: 245|编号: 923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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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人注意!下月起,执行新电价!

常州人民注意了!

下月起,新电价将实施!

国家发展改革委近日发布《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第三个监管周期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及有关事项的通知》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第三个监管周期区域电网输配电价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通知指出,用户电价逐步合并为居民生活用电、农业生产用电、工商用电三类(居民生活用电、农业生产用电除外);在尚未实现工商用电同价的地方,用户电价分为居民生活用电、农业生产、大型工业、一般工商用电四类(居民生活用电、农业生产和大型工业电价以外的用电除外)。

详情如下: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第三轮监管

关于省电网输配电价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改价格[2023]5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有限公司、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为进一步深化输配电价改革,更好地保障电力安全稳定供应,推动电力工业高质量发展,现就第三监管周期省电网输配电价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第三监管周期各省电网输配电价的通知》(发改电价规〔2019〕897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第三监管周期各省电网输配电价的通知》(发改电价规〔2020〕101号)及有关规定,确定第三个监管周期各省电网输配电价。

2.用户电价逐步并入居民用电、农业生产用电、工商用电三类(居民用电和农业生产用电除外);尚未实现工商用电同价的地方,用户电价可分为居民用电、农业生产、大型工业、一般工商用电四类(居民用电、农业生产和大型工业电价以外的用电除外)。

3.对执行工商(或大工业、一般工商)电价的用户(以下简称工商用户),用电容量在100千伏安及以下,执行单部制电价;100千伏安至315千伏安之间,价格在100千伏安及以上的,可选择执行单部制或两部制电价;315千伏安及以上的,可执行两部制电价。目前执行单部制电价的用户,可选择执行单部制电价或两部制电价。对采用需量电价计费方式的两部制用户,月每千伏安用电量达到260千瓦时及以上的,按本通知核准标准的90%执行月需量电价,该金额为用户当月所有计量点用电量总额除以合同变压器容量。

4.工商用户用电价由上网电价、上网环节线损费、输配电价、系统运行费、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等组成。

系统运行成本包括辅助服务费、抽水蓄能电费等。

上网阶段线损费按照实际上网电价和综合线损率计算,电力市场不支持用户直购线损电的地方,由电网公司继续代购线损电,代购盈亏按月报送各工商企业,由用户分摊或分摊。

5.居民生活、农业生产用电继续执行现行目录销售电价政策。

六、各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要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确保输配电价平稳实施,配合电网公司购电代理制度,密切监测输配电价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报告我委(价格)。电网公司要按照有关要求严格执行本通知批准的输配电价,协调电网均衡发展;每年5月底前,将输配电价相关基础数据,如电损率、投资计划完成进度等汇总上报我委(价格局)和省级价格主管部门。

本通知自2023年6月1日起执行。现行政策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 年 5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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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第三轮监管

关于区域电网输配电价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改价格[2023]5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有限公司、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为进一步深化输配电价改革,加强输配电价监管,更好地服务电力市场建设和发展,现就华北等五大区域电网输配电价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根据国家发改委《关于印发的通知》(发改委价格监管〔2020〕100号)和《关于印发的通知》(发改委价格监管〔2020〕101号)及相关规定,华北、华东、华中、东北、西北区域电网第三监管周期两部制输电电价见附件。其中,电价按区域电网实际交易结算量收取;容量电价按各省电网终端销售量收取(含市场化交易)。京津唐电网内,位于京津唐地区参与交易的京津冀电厂电量不纳入华北电网电量及电费计算范围。

2.区域电网容量电价通过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回收作为上级电网分担成本。

三、各地方发展改革委要加强对区域电网输电价执行情况的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向我委(价格司)报告。

本通知自2023年6月1日起执行。现行政策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 年 5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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