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烧同行回收场引发爆炸 废品收购站老板被公诉

日期: 2024-09-04 20:05:50|浏览: 96|编号: 930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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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烧同行回收场引发爆炸 废品收购站老板被公诉

为打击竞争对手、制造环境污染、利用环保部门逼迫竞争对手倒闭,安康市石泉县某废品收购站老板伙同他人在竞争对手的回收场纵火,引发爆炸,致使多户居民房屋墙体、地板受损、玻璃碎裂,给竞争对手及周边居民造成重大经济损失。11月15日上午8点30分,被告人秦某林、张某林涉嫌放火罪一案在石泉法院一审法庭开庭审理。

石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秦某林因被害人经营的回收场提高废品回收价格,损害自身利益。2020年9月中旬,秦某林向被告人张某林提出点燃回收场,制造环境污染,利用环保部门逼迫回收场关门的想法。同年9月下旬,秦某林驾车带张某林到一回收场后墙查看周边环境。同年9月30日21时许,秦某林与张某林通过微信联系,准备作案工具。10月1日凌晨1时许,张某林通过电话联系秦某林,两人从各自家中出发。秦某林从家中拎着蜡烛,驾驶小型车从环路前往草莓市场,沿210国道、杨柳社区北侧人行道行驶至回收场附近。当晚,张某驾驶电瓶车沿210国道、杨柳大道至小港桥西侧,沿辅路由东向西行驶与秦某会面。二人随后走到一处回收场后墙边。张某拿起一根竹竿,秦某拿出事先准备好的蜡烛,将蜡烛插进竹竿一端的空心处,用打火机将蜡烛点燃。张某举起竹竿,用蜡烛点燃一处回收场内的废品,二人驾车逃离现场。火势在回收场蔓延并引起爆炸,导致周边多处居民房屋墙面、地面受损,玻璃破碎,回收场内的叉车、纸壳打包机等设备及回收废品被烧毁,被害人及周边群众财产损失惨重。

公诉人认为,被告人秦某林、张某林因矛盾纠纷,明知被害人回收场内放置易燃物品,仍于深夜纵火,给被害人及周边群众造成重大财产损失。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秦某林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张某林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二人被抓获后,均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被告人张某林系残疾人,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理。建议对被告人秦某林判处有期徒刑十三至十四年,对被告人张某林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

庭审中,控辩双方就指控的事实进行质证、质证,并对定罪量刑发表了各自意见。合议庭充分维护了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庭审结束时,法庭宣布休庭,判决结果另行公布。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放火、放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毁坏工厂、矿山、油田、港口、江河、水源、仓库、住宅、森林、农场、打谷场、牧场、重要管道、公共建筑或者其他公私财产,危及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放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造成他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严重损坏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文/西安报业全媒体记者 张松 图/石泉县法院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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