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个省市危险废物跨省转移规定汇总

日期: 2024-09-05 04:05:02|浏览: 69|编号: 93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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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个省市危险废物跨省转移规定汇总

河北

河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严格执行固体(危险)废物管理规定加强跨省转移监督管理的通知》指出:严控危险废物跨省转移。禁止生活垃圾、建筑垃圾、污水处理厂污泥、污染土壤跨省转移;雄安新区、张家口市禁止跨省转移;京津冀腹地的廊坊市、秦皇岛市、省会石家庄市“北三县”不得接受以焚烧、干化、物化处理、填埋等方式处置的外省危险废物;其他市辖区由各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确定;现有主要处置利用外省危险废物的企业要逐年压减产量,特别是利用价值低、二次固废产生量大的,要严格控制,不得超过核准经营规模的30%;规定以下情形不得接受外省危险废物:拟转移的危险废物含有汞、砷、铅、铬、镉等重金属含量高的;拟转移的危险废物为表面处理废料、废乳液、废无机酸等利用价值低、危害大、环境风险大的;厂内危险废物存量超过企业15天处置能力的,禁止转移;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所有新核准的危险废物利用处置企业必须重点利用处置本省本地及相邻地区产生的危险废物,不得接受外省危险废物。

江苏

江苏省《关于加强危险废物污染防治的意见》指出:(1)严禁从省外进口表面处理废渣、含铜污泥、废无机酸、废乳化液等非我省产生、利用价值低、危害性大、环境风险大、二次固体废物产生量大的危险废物。(2)严禁从外省进口需贮存处置(焚烧、填埋、物理化学处置)的危险废物。(3)严控进口危险废物进入我省进行综合利用。

安徽

《关于建立固体废物污染防治长效机制的意见》指出:“严格固体废物转移管理,严格落实外省危险废物转移限额,禁止将外省危险废物转入我省焚烧、干化、物化、填埋等处理。”“严控工业危险废物转移。”除再生铅综合利用企业和国家有特殊要求的行业企业外,现有危险废物综合利用企业接受外省工业危险废物转移比例原则上不得超过其核准规模的30%;本通知发布前已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原料主要来源于外省的企业,其跨省转移比例不得超过核准规模的60%。本通知发布之日尚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批复的危险废物处置利用项目,不得接受外省工业危险废物转移。”综合利用类工业危险废物(废旧铅酸蓄电池除外)转入我省的,转入单位须提交具有相关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全成分分析报告。禁止将危害性大、危险特性不明的危险废物以及利用价值低、汞、砷、铅、铬、镉等重金属含量严重偏高的危险废物转入我省。原则上不再新建以转入省外危险废物为主、不在省内利用的,或产生大量废渣需在省内填埋的危险废物治理项目。严控HW08废矿物油,利用HW17表面处理类废弃物、HW22含铜类废弃物、HW48有色金属冶炼类废弃物、HW49其他类废弃物将省外以有色金属类为主(废铅酸电池除外)的危险废物转入我省。不接收以焚烧、填埋等方式处置的外省危险废物;不接收以烘干、物理化学处理等方式处置的外省危险废物。

江西

《江西省环保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转移管理的通知》指出:严禁跨省转移处置型危险废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严禁转移:接收企业不具备利用能力或者超出危险废物经营范围的;被转移企业被责令停产、限期整改或者危险废物环境管理规范考核不合格的;转移的危险废物危害性极大,危害特性不明的;无机氰化物废渣等剧毒危险废物;简单采用焚烧、填埋等方式处置的不可回收利用的危险废物;利用价值低,且汞、砷、铅、铬、镉等重金属含量严重高于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所列原料含量的危险废物。

河南

河南省《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提出,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要以处置省内危险废物为主,严控外省转移危险废物数量,禁止以焚烧、贮存、填埋为主要措施转移危险废物,不接受以贮存为主要措施的外省危险废物。

湖南

《湖南省“十三五”重点固体废物环境管理规划》指出:。按照“严进宽出”原则,严格控制跨省转移危险废物种类、数量和流向。严禁将环境风险大、综合利用率低、利用后产生的二次废渣无妥善处置方案的危险废物转入省内,坚决杜绝将省外危险废物转入我省行政区域内贮存、无害化处置。严控将省外危险废物转入我省行政区域内利用。在我省现有危险废物利用能力过剩的前提下,对运输、贮存、处理过程中环境风险低、综合利用率高的利用型危险废物实行正面清单管理制度。对我省难以处置的危险废物,积极与兄弟省份沟通协调,寻找出路。不接受以焚烧、填埋等方式处置的外省危险废物转移。不接受以贮存为主的外省危险废物转移。

浙江

(1)各地区环保部门要严格控制跨省转移、利用和处置,不得对省内跨界利用处置危险废物设置禁止性条款。(2)省政府提出:加快基础设施建设,利用处置能力达到“固废不出县、危废不出城”的要求。

山西

2017年,山西省向外省转移的危险废物种类主要为含重金属危险废物,包括废催化剂、废铅酸电池、废荧光粉、含铅玻璃、含锌废物、废电子元器件等,转移目的地主要为河南、安徽、江苏、天津、广东、贵州、湖南、宁夏、湖北、青海、陕西、山东、河北等。此外,山西省向外省转移的危险废物中,主要含有机污染物的危险废物包括煤焦油、蒸馏残渣、含多氯联苯电容器等,转移目的地为山东、河南、天津。

山东

2018年8月21日,《山东省打赢危险废物治理攻坚战行动方案(2018-2020年)》指出:(一)严控跨省转移危险废物。(二)加强危险废物跨区域转移管理,严控跨省处置危险废物。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印发的《关于加强工业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的指导意见》指出,工业企业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转出省外贮存、处置的,应当依法向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与接收地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协商同意后,方可转移工业固体废物。

贵州

2018年3月《贵州省环境保护厅固体废物省际转移管理办法》指出,我省无处置能力的危险废物或者有国家指定处置场所的危险废物不得转移入我省。

福建

2017年,为有效削减我省危险废物存量,各级环保部门加大危险废物跨省转移力度,取得明显成效。

青海

《关于进一步加强跨省区危险废物转移环境监管的通知》规定,省外企业将危险废物转移至我省经营单位综合利用或者处置,受让人或拟转移的危险废物存在以下情形的,不予批准转移:危险废物临时库已超过库容的60%或者危险废物贮存时间超过1年;年度内接收的来自省外的危险废物超过其核准经营规模的60%;危险废物简单采用焚烧、填埋等方式处置;危险废物中汞、砷、铅、铬、镉等重金属含量高,无法综合利用;拟转移的危险废物属于高度危险或者成分及危险特性不明;拟转移的危险废物为液态或者剧毒。对利用价值低或者在运输、临时贮存、利用、处置等环节可能存在较大环境风险、可能引起公众强烈反应的农药废弃物、废有机溶剂及含有机溶剂废弃物、蒸馏残渣等拟转移危险废物,严格限制跨省转移。

陕西

原则上,凡是在省内能够无害化处置或回收利用的含油污泥、工业废油、含贵金属废液、废弃电子产品等废弃物,一律不得转移出省。省内因处置类别或技术等原因不具备处置条件的,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应当根据转移方案提出转移申请,经所在地市、县环保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环保部门审批。——《陕西省环保厅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转移处置环境管理》。

海南

除确需协助跨省应急处置的危险废物外,原则上严禁将外省危险废物转入我省使用。采用收集、贮存、焚烧、填埋等非综合利用措施进行处置。严禁“洋垃圾”入境,严厉打击洋垃圾走私——海南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的意见。

甘肃

《陇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监督管理的实施意见》指出:利用率低、利用价值不高,以及利用后产生的二次废渣无完善处置方案的危险废物,禁止转入。

新疆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开的中央环境保护督察整改方案》指出:严禁向新疆转移危险废物,对违法转移、倾倒、处置危险废物的行为要严厉查处。

宁夏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危险废物转移管理的通知》指出,严禁存在以下情形:接收企业不具备利用能力或者超出危险废物经营范围的;接收企业正在被责令停产、限期整改或者危险废物环境管理标准化考核不合格的;拟转移的危险废物危害性较大且危害特性不明的;无机氰化物废渣等剧毒危险废物;无法回收利用,简单采用焚烧、填埋等方式处置的危险废物;利用价值低,且汞、砷、铅、铬、镉等重金属含量严重高于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所列原料含量的危险废物。不予接收采用焚烧、填埋等方式处置的外省危险废物。

四川

禁止跨省转移垃圾焚烧。

湖北

我们不接受从外省转移过来以焚烧或填埋方式处理的危险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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