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二酮肟分光光度法 GB 16889-2024 英文版/翻译版 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
标准状态:
现行
取代旧标准:
GB 16889-2008 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
翻译语言:
英语
文件格式:
汉字数量:
17000 字
翻译价格(元):
119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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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生活垃圾填埋场的选址、设计、施工和验收、人员、运行、关闭及后期维护与管理、污水处理与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生活垃圾填埋场建设、运行、关闭过程中的污染控制与监督管理以及排污许可证的颁发。本标准适用于现有生活垃圾填埋场运营、关闭过程中的污染控制与监督管理以及后续维护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GB 7466 水质测定苯卡巴肼分光光度法
GB 7467 水质 六价铬的测定
GB 7469 水质 总汞的测定 溴锰酸钾-过硫酸钾消解法 二硫化物颈分光光度法
GB 7470 水质铅的测定双硫腙分光光度法
GB 7471 水质 镉的测定 双硫腙分光光度法
水质锌的测定双硫腙分光光度法
GB 7475 水质 铜、锌、铅、镉的测定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 7485 水质 总砷的测定 二乙基三硫代氨基甲酸银分光光度法
水中总磷的测定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GB 11901 水中悬浮物测定
便携式热催化甲烷检测报警仪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固体废物中总汞的测定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 15555.3 固体废物中砷的测定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银分光光度法
GB/T 15555.4 固体废物中六价铬的测定二苯羰基分光光度法
GB/T1495.5固体废物中总铬的测定二苯羰基分光光度法
GB/T 15555.7 固体废物中六价铬的测定 硫酸亚铁铵滴定法
GB/T 15555.10 固体废物中镍的测定 丁二酮肟分光光度法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国标/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环境监测技术要求
国标/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及填筑泥浆
国标/生活垃圾填埋场稳定化技术要求
GB/土工试验方法标准
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技术规范
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封场技术规范
HJ25.1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现状调查技术导则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废弃物
日常生活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3.2
固体废物处理场
由若干个处置单元和构筑物组成的生活垃圾填埋处置设施。本标准所指的垃圾填埋场均为生活垃圾填埋场。
3.3
防渗衬砌石灰
在垃圾填埋场底部和周围坡面设置用于防止渗漏和污染的采用天然和(或)人工合成材料制成的垫层。
3.4
天然基层
基层位于防渗衬砌下方,由未破坏的土体构成。
3.5
天然粘土防渗衬垫
采用处理过的天然粘土经机械压实形成的防渗衬砌
3.6
单层人造复合衬砌
防渗衬砌由一层人工合成材料衬砌和一层粘土衬砌组成。
双层人工复合村层
防渗衬砌由人工合成材料衬砌和粘土衬砌两层组成。
4.选址要求
4.1填埋场应遵守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满足生态环境管理、城乡总体规划和专项环境卫生规划的要求。
4.2填埋场选址不应设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泉域保护区、岩溶强烈发育、天坑多、岩溶漏斗多的地区等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填埋场选址应设在重现期不小于50米的洪水位以上。4.3填埋场选址高程应在远期规划中建设在水库以外的人工蓄水设施的洪泛区和保护区内。对于防洪设施可靠的谷地型填埋场,且环境影响评价证明洪水对填埋场的环境风险在可接受范围内的,可适当降低前款规定的选址标准。
4.4 填埋场选址应避开以下区域:破坏性地震带、活跃构造带;活跃的崩塌、滑坡和隆起带;活跃的断裂带;溶洞发育带;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废弃矿山开采区的活跃沉降区;活跃沙丘区:海啸、涌浪冲击区;湿地:尚未稳定的冲积扇、沟壑区;泥炭等可能危及填埋场安全的区域。
若确实无法避免在溶洞发育区选址,应通过选址勘察,选择地质条件相对稳定的场址,并采取有效的工程措施,提高场址的稳定性。
4.5 应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审批意见确定填埋场与永久居民区、地表水体、公路、交通主干道(国道或省道)、铁路、机场、军事基地等敏感目标的合理位置关系和防护距离。
5. 设计、施工及验收要求
5.1 一般规定
5.1.1 填埋场应根据当地自然条件和填埋垃圾的特点,合理设置计量设施、垃圾坝、防渗系统、渗滤液收集排放系统、渗滤液处理系统、防洪系统、污水分流系统、地下水排水系统、填埋气排放及处理设施。
5.2.4 粘土防渗衬砌的饱和渗透系数应按GB/T 17941-2015中变水头渗透试验的规定确定。
5.2.5 高密度聚乙烯膜的技术性能指标应符合J/T 234的规定。当采用其他材料代替人工合成材料衬里或粘土防渗衬里时,应具有同等或更好的隔水效果。
5.2.6 接收生活垃圾焚烧飞灰、医疗废物焚烧残渣(包括飞灰、底渣)的独立填埋区,应符合5.23中双层人工复合衬砌防渗规定。
5.2.7 垃圾填埋场应具备防渗衬砌渗漏监测能力,及时发现防渗衬砌渗漏情况。渗漏监测可采用下列一种或多种方法实现:防渗衬砌渗漏监测设备、地下水监测井、渗漏检测层
5.3 渗滤液收集、排放及处理系统设计
5.3.1 填埋场应设置渗滤液收集、排放系统,其设计应确保填埋场运营、关闭及后续维护管理期间防渗衬层上的渗滤液深度不大于30cm。
5.3.2 垃圾填埋场应设置渗滤液调节池,其防渗要求不应低于填埋场库区的防渗要求,调节池的容量应根据需要计算。
5.3.3 垃圾填埋场应根据当地自然条件和渗滤液产生情况,合理建设渗滤液处理设施,确保填埋场运营、关闭以及后续维护管理过程中渗滤液处理达标。
5.3.4 设有渗滤液处理设施的垃圾填埋场,渗滤液调节池宜采用密闭式抽真空方式,抽出的气体应通过化学吸收除臭、生物除臭、吸附除臭等方式集中处理达标。密闭设计应兼顾雨水排放、气体排放和池底污泥清理。
5.4 填埋气排水及处理系统设计
5.5施工及验收要求
5.5.1 垃圾填埋场建设计划应包括施工质量保证和施工质量控制措施,明确施工过程中的污染控制措施和相关方的责任。
5.5.2 粘土防渗衬砌施工应符合C76中有关技术规定。高密度聚乙烯膜的铺设和焊接工艺应符合CJ/T214中有关技术规定。填埋区施工完成后,应按照CJ/T214中有关技术规定对高密度聚乙烯膜的完整性进行检测。
5.5.3 垃圾填埋场人工合成材料衬垫铺设完成后,应对未填埋部分采取有效的工程措施,防止人工合成材料衬垫和土工布受到阳光的直接照射。
5.5.4 填埋场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时,应对填埋场防渗衬砌的完整性、渗滤液收集排水系统、滤液处理系统、地下水排水系统、填埋气排放处理系统的建设和调试情况进行检查和验收。
6. 垃圾进入填埋场时需要了解的事项
6.1 下列废物可直接填埋处置:
a)环卫机构收集或个人收集的生活垃圾;
b) 生活垃圾焚烧产生的炉渣(不包括粉煤灰);
生活垃圾填埋场固体残渣处理
:质量相当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d)与生活垃圾类似
e)除b)、c)以外的其他生活垃圾处理设施产生的固体废物; f)回收装修垃圾、拆迁垃圾产生的固体废物
6.2符合国家危险废物名录豁免处置管理规定的医疗废物,经消毒、破碎后可送往垃圾填埋场处置。
6.3 生活垃圾焚烧飞灰、医疗废物焚烧残渣(包括飞灰、底渣)只能在垃圾填埋场的独立填埋区填埋,并须满足以下条件:
二恶英含量小于/kg;a)
b) 按照HJ/T 300制备的渗滤液中有害成分浓度低于表1规定的限值。
7 运行要求
7.1 垃圾填埋场投入运行前应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应描述填埋场区及调节池渗漏、地下水污染等次生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措施。
7.2 在场区内运输生活垃圾时,应防止沿途遗留渗滤液,运输车辆驶离场区前应冲洗车辆。
7.3 填埋作业应分段、顺序进行,作业面外的堆料应及时覆盖。每天填埋作业结束后,应对作业面进行覆盖。
7.4 填埋作业应采取控制作业面积、及时喷洒除臭剂、及时覆盖、膜下吸尘等措施,减少恶臭气体的影响。在无风等不利气象条件下,应多覆盖作业面,增加喷洒除臭剂的频次,增加吸尘量。
7.5 生活垃圾填埋场产生的渗滤液采用回灌方式处理时,不应对填埋场的稳定性产生不利影响。当渗滤液不能顺利排出,不能满足稳定性要求时,应立即停止渗滤液的回灌。
7.6 渗滤液回灌时应采取措施减少恶臭气体的影响。不应采用地面喷淋等地面回灌方式;采用竖井回灌或横管回灌时,应采取措施防止恶臭气体从回灌井(管)中逸出。
7.7 垃圾填埋场运营期间,应定期检测渗滤液排放系统的有效性,确保其正常运行。
7.8 垃圾填埋场运营期间,应按CJ176关于稳定性的要求对填埋场边坡稳定性进行校核。垃圾填埋场运营、关闭及后续维护管理过程中,还应按CJ176中填埋场稳定性控制措施的要求对填埋场水进行监测。
8. 关闭及后续维护和管理要求
8.1垃圾填埋场达到设计标高后,应按规定进行封堵、覆盖和及时进行环境现状调查。
8.2 填埋场封堵覆盖系统宜包括瓦斯抽放层、防渗层、排水层、表土层和植被层。
8.3 瓦斯排放层应与瓦斯管相连接,瓦斯竖管的设置应符合气井CJ133的规定。
8.4 填埋场应按坡度要求设置覆盖系统,保证填埋场的稳定性,防止雨水侵蚀。
8.5 围护覆盖体系建设应与生态修复相结合,防止发达的植物根系对防渗层、排水层的破坏,防渗层、排水层建设完成后应进行其完整性检测。
8.6 封盖系统防渗
8.7 对关闭后进入后期维护管理阶段的垃圾填埋场,应继续运行维护渗滤液收集、排水系统;继续对填埋气体进行处理并定期监测,直至填埋场产生的渗滤液中水污染物浓度连续两年低于表2、表3的限值。
8.8 开发利用垃圾填埋场时,应按照HJ25.1、HJ25.2、HJ25.3等相关标准进行环境调查与风险评估。稳定化利用的场地还应满足稳定化利用的判定要求。
8.9 垃圾填埋场应建立与填埋场相关的各项档案,包括填埋场选址、调查、征地、设计建设、验收、运行管理、封场、后期维护管理、监测、应急处置等信息,并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整理、归档和保管。
9 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9.19.1.1 现有和新建垃圾填埋场水污染物直接排放要求应符合表2规定的排放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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