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增加准驾车型
1. 案件名称
申请添加许可驾驶类型
2. 设置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05号)
(三)北京实施办法
(四)机动车驾驶证申请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62号)
3. 经办机构
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
四、申请条件
持有本市颁发的机动车驾驶证,申请增加准驾车型,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1. 年龄要求
1、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轻便摩托车申请人,须年满18周岁;
2、申请低速货车、三轮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轮式专用机械车驾驶证的,年龄须在18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
3、申请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轻型牵引挂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驾驶证,年龄在20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
4、大型客车、重型牵引挂车申请人年龄须在22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
5.全日制驾驶职业教育学员申请大型客车、重型牵引挂车驾驶证的,年龄须在19周岁至60周岁之间;
6、年龄在60周岁以上70周岁以下,经记忆、判断、反应等能力测验合格,可以申请轻型牵引挂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驾驶证;
7、年满70周岁,通过记忆、判断、反应等能力鉴定的,可以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残疾人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轻便摩托车机动车驾驶证;
8、原驾驶证包含重型牵引车驾驶证的,因自愿减少驾驶证种类或者达到规定换证年龄导致驾驶证种类减少的,年龄在70周岁以下的,可以申请换发轻型牵引车驾驶证种类。
2. 身体状况
1.身高:大型客车、重型牵引挂车、城市公交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申请人身高不得低于155厘米,中型客车申请人身高不得低于150厘米。
2、视力:申请大型客车、重型牵引挂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的,双眼裸视力或者矫正视力均须达到对数视力表5.0以上;申请其他类型车辆的,双眼裸视力或者矫正视力均须达到对数视力表4.9以上。单眼视力障碍的,较好眼裸视力或者矫正视力达到对数视力表5.0以上,水平视野达到150度的,可以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的机动车驾驶证;
3.颜色辨别能力:无红绿色盲;
4、听力:双耳能辨别距音叉50厘米处声源的方向。听力障碍人员通过佩戴助听器满足上述条件的,可以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机动车驾驶证;
5、上肢:双手拇指健全,每手其他三根手指必须健全,四肢手指运动功能正常。但手指最后一节残缺或左手三根手指健全,双手手掌完好,可以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货车、三轮汽车的机动车驾驶证;
6.躯干及颈部:无运动功能障碍;
7、年满70周岁,经记忆、判断、反应等能力测验,可以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轻便摩托车机动车驾驶证;
8、年龄在60岁以上70岁以下,经记忆、判断、反应等能力测验合格的,可以申请轻型牵引挂车机动车驾驶证。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大型客车、重型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
1.交通事故致人死亡,本人负同等以上责任
2.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3.饮酒后再次驾驶机动车的;
4.吸食、注射毒品后驾驶机动车,或者有被实施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社区康复措施记录的;
5.驾驶机动车辆追尾、竞驶、超载、超过限制行驶速度,或者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构成犯罪的;
6.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注销未满10年的;
7.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发生本人负同等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的。
(四)申请人驾驶经历及积分情况
如果您已经持有机动车驾驶证并申请增加准驾车型,则当前计分周期和申请前最近的计分周期累计分数不得超过 12 分。如果您申请增加轻型牵引拖车、中型客车、重型牵引拖车或大型客车,还必须满足以下要求:
1.申请加发轻型牵引拖车驾驶证的人员,须已取得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驾驶证1年以上;
2、申请加记中型客车驾驶证的,须已取得城市公交车、大型货车、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驾驶证2年以上,且申请前最近连续两个记分期累计记分未达到12分;
3、申请增加重型牵引挂车作为准驾车型的,须已取得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资格2年以上,或取得大型客车准驾车型资格1年以上,且申请前最近连续两个记分周期累计积分未达到12分;
4、申请加记大型客车驾驶证的,须已取得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驾驶证2年以上,或取得大型货车驾驶证3年以上,或取得重型牵引挂车驾驶证1年以上,且申请前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的记分不得超过12分;
5.正在接受全日制驾驶职业教育的学员,已取得小型汽车在校驾驶资格,且当前记分周期和申请前最近一个记分周期累计积分未达12分的,可以申请增加大型客车、重型牵引挂车作为驾驶证类型。
5. 新增准予许可车辆类型及申请地点(地图:车辆管理所)
1. 可申请的额外驾驶类型
如果你已经持有机动车驾驶证,申请增加允许驾驶的车辆类型,可以申请增加的车辆类型有大型客车、重型牵引挂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货车、三轮汽车、轻型牵引挂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轻型摩托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
2. 申请地点
1、未取得《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外国人及港澳台居民,可向车辆管理所申领;
2.已办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内地居民和70岁以下人员,可到以下地点办理:
(1)增加大型客车、大型货车上牌行驶车型,到京丰、京南、京北分局办理;
(2)增加重型牵引挂车准驾车型,到京南分局办理;
(3)新增城市公交营运牌照申请,应到北京南、北京北支局办理;
(4)申请增加中型客车驾驶证驾驶类别,到京峰、京南、京北分局办理;
(5)增加轻型牵引车牌照种类,到北京南、北京北分局办理;
(6)如需申请加开其他类型车辆,可选择任意一个车辆管理所办理。
六、提交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
(二)由市卫生健康委确定的具有健康体检资质的二级以上医院、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健康体检中心等医疗机构,或者军队、武警部队确定的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机动车驾驶人身体状况证明》。信息已实现网上传输的,无需提交纸质证明;
(三)申请人为全日制驾驶职业教育学生,申请加发大型客车、重型牵引挂车驾驶证的,还应当提交申请人学籍证明;
(四)机动车驾驶人照片5张。(照片要求:申请人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前6个月内拍摄的直边、正面、免冠、彩色、申请人半身证件照片。底色为白色;申请人未着制服;肖像清晰、层次丰富、表情自然、无明显畸变。照片尺寸为32mm×22mm,相当于1英寸,头部宽度为14mm~16mm,头部长度为19mm~22mm)。
第七,审查
(一)全国统一检验内容和通过标准,并根据不同车型规定相应的检验项目。
1.考试内容:
(1)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考试(简称科目一):道路交通法规、交通信号、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与交通事故处理、机动车驾驶证的申领和使用、机动车登记以及其他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章。
(2)现场驾驶技能考试(简称“科目2”):
①大型客车、重型牵引挂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匝道定点停车、起步、侧方停车、通过单边桥梁、弯道行驶、直角转弯、通过限宽门、窄路调头,以及模拟高速公路、连续急弯山路、隧道、雨(雾)天、湿滑路面、应急处置;
②小型汽车、低速货车倒车驻车、斜坡定点驻车、起步、平行驻车、弯道行驶、直角转弯试验;
③小型自动挡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乘用车倒车驻车、平行驻车、弯道行驶、直角转弯测试;
④轻型牵引车挂车试杆试验、曲线行驶、直角转弯;
⑤三轮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进行杆上、斜坡上定点停车和启动、通过单边桥等试验;
⑥轮式专用机械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的考试内容由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规定。
对报考第一、二、三类车辆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将根据实际情况增加审查内容。
(3)道路驾驶技能考试(简称科目三):大型客车、重型牵引挂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小型轿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货车的上车、起步、直线行驶、换挡、变道、靠边停车、直行通过路口、路口左转、路口右转、通过人行横道、通过校区、通过公交站、会车、超车、调头、夜间驾驶等考试内容;其他类型车辆的驾驶考试内容由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确定。
安全文明驾驶常识测试内容包括:安全文明驾驶操作要求、恶劣天气、复杂路况下的安全驾驶知识、爆胎等紧急情况下的应急处置方法、如何防止二次事故的知识、伤员的急救知识等。
2、道路驾驶技能考试里程要求为:大型客车、重型牵引挂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考试里程不少于10公里,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货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乘用车考试里程不少于3公里。不进行夜间考试的,应当进行模拟夜间灯光考试。
对于大型客车、重型牵引挂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增加山区、隧道、陡坡等复杂路况驾驶考试内容;对于其他类型车辆,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加考试内容。
3.考试通过标准:
(1)科目一满分为100分,90分以上为及格;
(2)科目二满分为100分,大型客车、重型牵引挂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轻型牵引挂车90分为合格,其他类型车辆80分为合格。
(3)科目三的道路驾驶技能、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满分均为100分,90分以上为合格。
(二)申请符合增加准驾车型条件的,车辆管理所受理申请后,按照预约日期安排科目一考试。科目一考试合格的当天,发给有效期为三年(或有效期至申请人年龄超过最高申请年龄限制为止)的学习驾驶证。申请人须在学习驾驶证有效期内完成科目二、科目三的考试。未在学习驾驶证有效期内完成考试的,已通过的科目成绩作废。学习驾驶证有效期内,科目二、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预约考试次数不得超过五次。如第五次预约考试仍不合格,则已通过的其他科目成绩作废。取得学习驾驶证后,申请人可登录“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或“交管12123”手机APP预约科目考试时间。
学车证有纸质版和电子版两种形式,纸质证件和电子证件同等效力,电子证件可通过“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打印或下载。
(三)车管所将在约定的考点和时间安排考试。申请人通过科目一考试并取得学习驾驶证后,即可预约科目二、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申请人通过科目二、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后,可于同日参加科目三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每科目考试一次,可重考一次。如不参加补考或补考仍不合格,则本次考试终止,申请人重新预约考试,但科目二、科目三考试需在十日后预约。如科目三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不合格,则已通过的道路驾驶技能考试成绩有效。
申请人预约科目二、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如车管所无法在六十日内安排考试的,申请人可以选择预约本市其他考试中心进行考试。
车管所采用全国统一的考试预约系统,采取网络、电话、服务窗口等方式方便考生预约考试。
(四)预约第二次检查:
1、申请加考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货车、三轮汽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驾驶证的,应当在取得学习驾驶证10日后预约考试;
2、申请加考大型客车、重型牵引挂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轻型牵引挂车的人员,应当在取得学习驾驶证后20日内预约考试。
(五)预约科目三考试:
1、申请加注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货车、三轮汽车驾驶证的人员,可以在取得学习驾驶证后20天左右预约考试。
2、申请加注小型汽车、专用轮式汽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人员,或持有汽车驾驶证申请加注大型客车、重型牵引挂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的人员,可以在取得学习驾驶证后三十日内预约考试。
3、持有摩托车驾驶证,申请加领大型客车、重型牵引挂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可以在取得学习驾驶证40日后预约考试。
(六)如申请人因故不能按照预约时间参加考试,须提前一天申请取消考试预约。如申请人未能按照预约时间参加考试,则视为考试不合格。
(七)科目一考试时间为45分钟,科目二大型客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考试时间不超过8分钟,科目三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时间为45分钟。
(八)申请人在考试过程中有贿赂、作弊行为的,取消其考试资格,已通过的其他科目考试成绩作废,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
组织、参与实施前款行为,牟取经济利益的,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10万元以下罚款。
(九)自受理申请至核发机动车驾驶证期间,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车辆管理所应当停止预约考试、考试或者核发机动车驾驶证,终止其增加准驾车型的申请:
1、累计积分达到12分;
2.机动车驾驶证被注销、吊销或者撤销的;
3.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构成犯罪的;
4.三年内曾经吸食、注射毒品或者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未满三年,或者长期吸食依赖性精神药品且尚未戒除的;
5.醉酒驾驶机动车或者造成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十)已持有机动车驾驶证,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参加考试:
1、如果已经持有小型自动挡汽车驾驶证,申请加考小型汽车驾驶证,必须考第二、第三科目。
2、已持有大型客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驾驶证,申请加持轻型牵引挂车驾驶证的,须参加科目二、三的安全文明驾驶知识考试。
3、已持有轻便摩托车驾驶证申请加持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驾驶证的,或持有普通二轮摩托车驾驶证申请加持普通三轮摩托车驾驶证的,都必须参加科目二、科目三的考试。
(十一)申请加领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货车、三轮汽车、轻型牵引挂车驾驶证的人员,如申请人已在外省或市车管所通过科目一、科目二、科目三实际道路考试(申请时至少须在原考场通过科目一),可向加领地车管所或车管所申请继续参加剩余科目的考试,有效期内的原学习驾驶证继续有效,已通过考试科目成绩有效。申请人最多可申请变更考场三次,在原考场和本市预约考试科目二、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次数合计不得超过五次。办理此项业务前,应先办理驾驶证转移业务。
8. 驾驶执照的发放
申请人全部科目通过后,还应当接受不少于半小时的交通安全文明驾驶知识及交通事故案例警示教育,并参加证书宣誓仪式。
车辆管理所应当于申请人参加宣誓仪式当天换发机动车驾驶证,收回原机动车驾驶证。
原驾驶证包含重型牵引车,驾驶证自愿减半或者达到换证年龄要求,且驾驶人年龄在70周岁以下并符合申请条件的,可以免于考试,直接加考轻型牵引车。
申请人通过附加准驾车型考试并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也可以登录“交管12123”APP个人账户申领电子版机动车驾驶证。如已取得电子版机动车驾驶证的,需再次申领电子版机动车驾驶证。
九、收费标准
1.机动车驾驶证每证收费10元;
(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考试(科目一)收费为每次考试50元人民币;
(三)现场驾驶技能考试(科目二)费用为40元/人/次;
(四)道路驾驶技能及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科目三)费用为60元/人/次。
10. 申请程序
受理、审查——考试——考试合格的,制作、核发机动车驾驶证。
11.实习期限规定
(1)机动车驾驶人试用期为首次取得汽车、摩托车驾驶证后的12个月。
(2)试用期间驾驶机动车,必须在车后悬挂或者悬挂统一的试用标志。
(三)试用期间,机动车驾驶人不得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和载运爆炸物、易燃易爆化学品、剧毒、放射性物质和其他危险货物的机动车;驾驶的机动车不得牵引挂车。
驾驶人试用期间在高速公路驾驶机动车时,必须有持有相应车型或者准驾车型驾驶证3年以上的驾驶人陪同。
增加准驾车型后的试用期内,驾驶原准驾车型不受上述限制。
(四)机动车驾驶人在暂准驾驶期间,因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被记12分以上的,取消其暂准驾驶车型的驾驶资格。
12. 身份证明的意义
(一)居民身份证明,即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
(2)现役军人(含武警)的身份证明为本市核发的《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申领《居民身份证》前,是军队有关部门核发的《军官证》、《文职干部证》、《士兵证》、《退伍证》等有效军人身份证件,以及团级以上单位出具的军人在本市驻扎住址证明;
(3)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的身份证明文件为外交部颁发的《港澳居民居住证》或者《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以及公安机关出具的住宿登记证明;
(四)台湾居民的身份证明,为公安机关核发的《台湾居民居住证》或有效期5年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外交部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以及公安机关核发的住宿登记证明;
(五)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的身份证件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和公安机关出具的居留登记证明;
(六)外国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应当是有效护照或者其他国际旅行证件、有效签证或者居留期限3个月以上的停留、居留证件和公安机关出具的居留登记证明;或者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
(七)外国驻华使领馆人员和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的身份证件,应当为外交部颁发的有效身份证件。
13. 办公时间
车管所总部、车管所分所:周一至周五8:30至18:00,周六、周日9:00至16:00(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14.咨询热线
010-12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