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日期: 2024-09-13 17:01:43|浏览: 37|编号: 95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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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2007年10月24日,财交〔2007〕55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部财政监督专员办公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为

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精神,有效推进国家机关办公楼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工作,我们制定了《国家机关办公楼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特此发布,以备您的遵守。

附件:国家机关办公楼、大型公共建筑节能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抄送:中共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国务院直属机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办公室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部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人民团体和建设部门

(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附件:

国家办公楼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

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有效推进国家机关办公楼、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管理,提高建筑物节能利用能力,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家机关办公大楼,是指各级党委、政府、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等机关的办公大楼,“大型公共建筑”是指除国家机关办公楼外,单体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

本办法中的“国家机关办公楼、大型公共建筑节能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政府安排的用于支持国家机关办公楼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一)建立建筑节能监察制度的支出,包括建筑能耗监测平台建设、建筑能耗统计、建筑能源审计和建筑能效公示等补贴支出,其中,建筑能耗监测平台建设补贴支出,包括安装分项计量装置、数据联网等补贴支出;

(二)建筑节能改造折扣支出;

(三)财政部批准的与国家机关办公楼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有关的其他支出。

第四条 建筑节能监察制度补贴的申请和审查

根据财政部、建设部的统一部署,建立建筑节能监察制度。中央政府将为建立能耗监测平台提供一次性固定补贴;初期,中央政府将对建筑能耗统计、建筑能源审计、建筑能效宣传等给予适当的财政补贴。地方财政应为地方建筑能效监督体系的建立提供适当支持。

(一)申请对建筑节能监察系统进行补贴。申请地方建筑节能监察系统补贴资金,地方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建设部门编制资金申请报告,并参照《国家机关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监察系统建设工作方案编制纲要》(详见附件1)编制工作计划, 填写《国家机关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监察系统申请表》(详见附件2),并按照有关通知的要求向财政部提交上述基金申请材料。中央建筑节能监察系统的补助资金,由建设部会同国务院管理局等单位向财政部申请。

(二)对建筑节能监督制度补贴的审查。财政部将与建设部一起审查各地的资金申请。财政部负责审核中央建筑能效监督系统补助资金。根据需要设置分项计量装置的数量,批准建设监控平台的补贴金额;根据建筑能耗统计、建筑能源审计、建筑能效宣传等工作任务,批准相应的补贴金额。

第五条 建筑节能改造补助资金的申请和审查在

建立有效的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和可衡量的节能效果的基础上,中央政府将以合同能源管理的形式为办公楼和大型公共建筑的节能改造提供贷款利息补贴。对地方建筑节能改造项目贷款,由中央财政给予50%的贴现;中央政府将对中央建筑节能改造项目贷款利率进行全额贴息。建筑节能改造工程必须在建筑节能监管范围内;建筑能效改造贷款必须是为建筑能效改造的直接支出而发生的贷款。

(一)申请建筑节能改造补助资金。地方性建筑节能改造项目,项目单位应凭贷款银行出具的付息清单,向当地财政部门申请贴息资金。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建设部门负责对项目单位提交的借款合同副本等贴现资料进行审核汇总,并于当年9月底前报财政部签署审计意见,并于同年10月底前报财政部审批。

建设部应当会同国务院机关管理机构等单位向财政部申请中央节能工程改造补助资金,并于当年9月底前报财政部签署有关贷款资料审查意见,并于10月底前报财政部审批那一年。

(二)审查建筑节能改造折扣资金。财政部会同建设部对各地提交的贴息资金申请报告进行审核,确定实行财政贴息的建筑节能改造项目。财政部负责审核确认中央建筑节能改造项目利息贴现。财政部根据建筑节能改造项目实际贷款额度、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贴息期和负担比,向中央批准利息补贴的具体金额。项目实际借款期限不足3年(含3年)的,按项目实际借款期限计算财务贴现;如果项目的实际贷款期限超过 3 年,财务折扣将按 3 年计算。

第六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监督

专项资金支付的管理,按照财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采购分项测量器具、监控平台设备等设备,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进行。各

級財政部門、建設部門要切實加強專項資金的 管理和監督。确保专项资金专项拨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财政部、建设部将评估建筑节能监理制度和建筑节能改造的实际效果,并将实际节能情况作为各地审批补助资金的重要依据。各地财政部财务督察办公室要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按照贴息范围和贴息期限,做好项目单位提交的建筑节能改造贷款贴现材料的真实性审核工作。对欺诈、骗取补助金,或截留、挪用、留存专项资金者,一经查实,追缴专项资金,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和处罚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处理。

第七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1.《国家机关办公楼、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监管制度建设工作计划纲要》

2、《国家机关办公楼、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监察系统资金申请表》

附注 1:

国家机关办公楼和大型公共建筑的节能

监管体系建设工作计划纲要为

规范和指导编制《国家机关办公楼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监管制度建设工作方案》,现制定本纲要。工作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1. 建筑物的概况和基本信息

它包括各种国家办公楼和大型公共建筑的总建筑面积和建筑总数、年能源消耗总量和单位建筑面积的年能源消耗量。

二、节能监察制度建设方案

1. 能耗监测平台建设

(1) 人员组织及培训计划

(2) 监控对象的范围和数量

(3) 分项计量装置及远传装置安装方案

(4) 数据存储与分析系统建设方案

2. 能源消费统计工作计划

包括能源消耗统计机构、统计方法、工作计划等。

3. 能源审计工作计划

(一)审计对象的确定:包括确定审计对象的原则、审计建筑总数、各审计对象的建筑名称和类别、单位建筑面积的能耗等。

(2)审核内容:包括审核对象的基本信息、能源管理体系、空调、供暖、通风系统概述、能耗信息等。

4. 能效公开工作计划

(一)公示对象的范围

(2) 宣传内容

(3) 公示方式

(四)公示时间

3. 技术支持单位

包括技术支持单位的名称、人员的组成等。

(1) 数据采集中心技术支持单位

(2) 能源审计技术支持单位

四、监理体系建设预算方案

包括监管体系建设的总预算和分项预算、资本预算的计算方法、地方财政储备补助资金数额。

5. 节能目标和技术经济分析

1. 节能预测和分析

2. 经济效益分析

3. 环境影响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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