类案裁判:宠物托运途中死亡托运方的责任认定

日期: 2024-09-13 23:01:49|浏览: 27|编号: 95221

友情提醒:信息内容由网友发布,请自鉴内容实用性。

类案裁判:宠物托运途中死亡托运方的责任认定

介绍

宠物托运因托运主体和托运方式不同,适用法律和法律关系也不同。从托运主体来看,可分为专门从事托运业务的托运服务商和专门从事货物、客运的运输者;从托运方式来看,可分为航空运输和陆运(海运速度太慢,不适合宠物运输)。各托运主体和各托运方式的结合会形成不同的托运形式。一般来说,托运形式主要有四种,即托运服务商全程托运、航空运输公司单次托运、陆运货运公司单次托运、陆运客运主体单次托运。因此,如果宠物在托运过程中死亡,托运人的责任认定也会有所不同。

典型案例

全程运输服务提供商

双方已建立服务合同关系,如果宠物在托运过程中死亡,托运人应承担违约责任,托运人应赔偿宠物购买费用、饲养费用等实际损失,法院可酌情判令托运人赔偿精神损失。

案例 1

王华宁与李龙劳务合同纠纷案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宁01民终1061号民事判决书

【裁判概要】

王华宁委托从事宠物托运等业务的李龙将其饲养的法国斗牛犬从银川运输至上海,并向其支付了定金。双方之间建立服务合同关系,双方应当按照约定严格履行各自的义务。本案中,李龙将案涉法国斗牛犬通过汽车从银川运输至西安,但未按照约定全程空运,也未按照王华宁的要求在狗笼内放置狗饮水器。当上海闵航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在上海浦东国际机场收到货物时,案涉法国斗牛犬已经死亡。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当向王华宁承担违约赔偿损失责任。由于王华宁与李龙并未对涉案法国斗牛犬的价值及违约赔偿数额进行确定,因此其损失的范围应当限于其实际损失,即购买涉案法国斗牛犬的费用以及购买后饲养的费用。两只法国斗牛犬的购买价共计14万元(即8万元+6万元),同时还认定王华宁在此期间饲养涉案法国斗牛犬的费用为1.5万元。据此,法院认定王华宁的损失为万元(即14万元+1.5万元)。

【案情概要】

王华宁与小雪为夫妻。为将一只26斤、一只28斤的法国斗牛犬运往上海“大耳斗牛犬舍”进行繁殖,王华宁于2018年8月31日与从事宠物寄养、宠物托运的李龙协商,约定由李龙将两只法国斗牛犬托运至上海,交由王华宁委托的上海明航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运送。运输方式为全程空运,费用为1600元。同日,王华宁向李龙支付200元押金。2018年9月2日,李龙从王华宁手中接过涉案法国斗牛犬,驾车将该犬从银川运至西安。在运输过程中,王华宁提出要在犬笼内放置狗饮水机。李龙称不使用狗饮水器不会影响涉案法国斗牛犬饮水,理由是自己在以往的宠物运输中曾使用过水桶。2018年9月3日,涉案法国斗牛犬搭乘海南航空1号航班从西安咸阳国际机场运往上海浦东国际机场。同日,上海铭航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在上海浦东国际机场接收涉案法国斗牛犬时发现,狗已全部死亡,且狗笼内水桶内无水,亦未放置狗饮水器。随后,上海铭航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将法国斗牛犬尸体运至上海市青浦区小威宠物店。

案例 2

张迪诉东莞市常平崇乐货运代理服务部服务合同纠纷案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2020)粤1973民初17715号民事判决书

【裁判概要】

本案为一起服务合同纠纷。在“考拉”运输过程中,崇乐事业部未尽到注意义务,未及时发现“考拉”水碗破裂、无水,导致“考拉”中暑死亡,属重大过失。崇乐事业部未尽到运输义务,构成违约,应对张迪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关于赔偿数额,由于宠物不是一种固定规格的种类,其售价波动较大,且宠物的日常饲养费用也与宠物主人的经济能力、情感因素有关,不同宠物对应的饲养费用相差较大。原告购买“考拉”花费8500元,饲养三年花费21091.21元,但崇乐事业部收取950元运输费时,无法准确估算“考拉”的购买及饲养费用。因此,法院根据运输费用的数额,认定崇乐营业部需赔偿张迪的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失总额为1万元。

【案情概要】

张迪家有一只斗牛犬,名叫“考拉”。2020年4月10日至5月31日,张迪向崇乐事业部咨询宠物托运事宜。崇乐事业部回复称运输方式是火车,途中会有人照看。如果没有笼子,可以发铁笼,空间大。张迪回复称想要铁笼,但是现在有新的航空箱用不了,崇乐事业部能接受航空箱吗,用航空箱抵扣部分运费吗?崇乐事业部回复称不接受航空箱,但是可以帮忙把航空箱带到托运目的地。此后,张迪支付了850元运费和100元收货费,把“考拉”装进航空箱交给崇乐事业部,还附赠了饮水瓶。崇乐营业部认为饮水瓶装水量太少,就换成水碗,而“考拉”仍装在航空箱内,开始用火车运送“考拉”到目的地佳木斯。然而,运输途中水碗被咬坏,没有留有饮用水。还未到达目的地,“考拉”就中暑了,被带下车,在哈尔滨死亡。

航空运输公司单独托运货物

宠物在运输过程中死亡的,航空运输公司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赔偿数额受专门法律限制。航空运输公司应当赔偿运费损失,法院可酌情判令托运人赔偿精神损害赔偿。

案例 1

谢小婷、徐洪杰等诉杨周合等航空运输财产损害责任案

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2017)粤0515民初876号民事判决书

【裁判概要】

依照民航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被告南方航空有限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其有免责事由,故应当对原告谢晓婷、徐红杰饲养的美恶霸母犬Fiona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依照民航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本案中,原告谢晓婷、徐红杰没有提供证据证明美恶霸母犬Fiona的死亡是由于承运人被告南方航空有限公司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且没有对托运的美恶霸母犬Fiona的实际价值进行申报,因此美恶霸母犬Fiona的损失金额应当按照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每公斤100元的赔偿责任限额计算。美国恶霸母犬Fiona从揭阳市运输至北京共花费524元,该运输损失系被告南方航空有限公司的侵权行为所致,故被告南方航空有限公司也应对上述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案情概要】

2016年10月28日,原告谢晓婷委托被告杨周鹤将上述美国恶霸母犬Fiona送至揭阳潮汕机场,通过被告南方航空有限公司托运至北京。《空运提单》载明托运人为被告杨周鹤;收货人为案外人张静;航班/日期为/2016-10-28;货物毛重30公斤;货物名称为狗;储运注意事项及其他活动物,死亡由承运人自费;空运费516元,其他费用共计8元,费用合计524元。空运提单未声明托运美国恶霸母犬Fiona的价值,未缴纳声明价值附加费,未声明缴纳保险费。 《活体动物托运证明书》载明该动物为犬类,并证明除已做好所有事先安排外,该货物已正确描述和包装,并符合现行国际航协《活体动物运输规则》、适用承运人的要求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该动物健康状况良好,适合航空运输。托运人同意接受“承运人对因自然原因或动物本身或与其他动物的行为而导致的动物死亡或受伤,以及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不承担责任”的条款。当航班抵达北京国际机场卸货时,美国恶霸雌犬菲奥娜死亡。

案例 2

郑文军诉广州盈润运输公司、海南航空有限公司航空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2015)黎农商初字第310号民事判决书

【裁判概要】

关于航空运输损害的责任归属,依据《民航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犬只在航空运输过程中死亡,海南航空有限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其有免责事由,应当对郑文军购买的犬只死亡承担赔偿责任。依据《民航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郑文军没有提供证据证明犬只的死亡是由于承运人海南航空有限公司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且没有申报托运犬只的实际价值,因此该犬只的损失金额应当按照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每公斤100元的赔偿责任限额计算。该犬从韩国仁川运输至中国广州共花费韩元(约合人民币15885.90元),委托广州盈润运输有限公司办理该犬运输共花费人民币2102元。两次运输损失均是由海南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的侵权行为造成的,故海南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也应对上述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案情概要】

受郑文俊的委托,张某与其配偶池昌德于2015年5月17日在韩国购买了一只杜莎犬,花费2150万韩元,后为其取名。购买时该犬健康状况良好。张某负责办理杜莎犬的运输手续,运抵中国广州后,由案外人徐双娇交给广州市盈润运输有限公司运输。2015年5月23日,广州市盈润运输有限公司向案外人徐双娇签发了盈润运输有限公司的货运单。运单载明发货人为徐双娇,出发站为广州;收货人为郑文俊,目的站为哈尔滨;货物名称为“狗”、毛重/计费重量为98公斤;航班为次;总费用包含空运费2034元,其他费用共计2102元;提货方式:如货物未按实际价值投保,如有破损、丢失,我司按民航规定每公斤最高赔偿20元;储运注意事项及其他:身故责任自负。海南航空有限公司于当天向广州盈润运输有限公司签发了空运单,空运单载明发货人为广州盈润运输有限公司;收货人为郑文俊;航班/日期为,2015-5-23;货物毛重98公斤,杜莎夫人蜡像馆;储运注意事项及其他为机场自提,加氧,身故责任自负。托运的杜莎夫人蜡像馆未在空运单上声明价值,未交纳声明价值附加费。这只狗在航班抵达哈尔滨太平国际机场卸货时死亡。

案例 3

金磊诉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航空运输财产损害责任纠纷案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2017)浙0109民初18651号民事判决书

【裁判概要】

依据民航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被告南方航空有限公司作为承运人,应当按照约定将托运的法国斗牛犬桑尼安全运送至目的地,现法国斗牛犬桑尼在航空运输过程中死亡,被告南方航空有限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有免责事由,应当对金磊的法国斗牛犬桑尼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依据民航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原告金磊未提供证据证明法国斗牛犬桑尼的死亡是由于被告南方航空有限公司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且未声明托运的法国斗牛犬桑尼的实际价值。因此按照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每公斤100元计算,法国斗牛犬桑尼的损失金额为1400元(100元×14公斤)。法国斗牛犬桑尼从广西桂林运往浙江杭州的203元运费是由于被告的侵权行为造成的,故被告应当承担运费损失的赔偿责任。另外,原告饲养法国斗犬桑尼多年,从原告提供的照片、视频等来看,原告与法国斗犬桑尼感情深厚,原告视桑尼为家庭成员,是生活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法国斗犬桑尼在原告心中有着特定的意义和特殊的感情,法国斗犬桑尼的意外死亡给原告造成了精神伤害。据此,法院酌情判决被告南方航空有限公司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3000元。

【案情概要】

原告金磊饲养宠物犬多年,该犬为法国斗犬,名叫桑尼。2017年8月,金磊委托秀峰区小白宠物医疗服务中心经营者杨振宁通过被告南方航空有限公司将法国斗犬桑尼从广西桂林托运至浙江杭州。8月21日,杨振宁在托运前一天为法国斗犬桑尼办理了动物检疫证书。8月22日,杨振宁在桂林机场托运该犬。托运单载明:收货人金磊;航班号CZ-3265,日期2017年8月22日;托运品名法国斗犬,毛重14公斤;机票200元,其他费用3元。储运注意事项载明“机场领取,死亡自理”。航空运单上未载明托运法国斗犬桑尼的价值。当天,法国斗犬Sunny被运抵杭州萧山机场,当金磊去取货时,发现法国斗犬已经死亡。

陆运公司单独托运

双方订立货物运输合同,如宠物在运输过程中死亡,陆运公司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宠物的购买价款,运费可应原告要求退还。

案例 1

徐州九都计算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万裕超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浙01民终8198号民事判决书

【裁判概要】

九都公司是承运人,因此九都公司应当根据《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义务”的规定,全面履行承运人的义务。本案为合同诉讼,违约责任为严格责任。九都公司及其聘用的司机等工作人员对行车过程中发生的事故是否有过错、过错程度如何,均不构成法定的违约责任免除。关于货物损失金额,万玉超向法院提供了支付宝转账截图、血统证明、犬查询官网信息、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证明涉案宠物犬的名称、血统、种类及实际售价为5万元,且价格合理,符合市场行情。因此,法院认定货物损失为5万元,九都公司应当赔偿。万玉超还起诉要求返还运费共计1587元,同样有法律依据,得到了法院的支持。

【案情概要】

2019年5月9日,万玉超与九都公司通过网络订货方式签订运输合同,约定九都公司运输一只宠物犬(英国斗牛犬)到北京,运费为1587元。5月10日,该宠物犬在运输过程中中暑死亡。经查,万玉超已支付运费1587元。另经查明,万玉超于2018年12月将涉案宠物犬转让给案外人蔡增祥,转让价款5万元,该款项已实际支付。

案例 2

肖杰与奚建辉等人运输合同纠纷案。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8)京03民终11494号民事判决书

【裁判概要】

小杰与中盛公司形成事实上的运输合同关系,承运人应当在约定的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内将货物安全运输至约定地点。小杰所携带的犬只运抵太原时已死亡,中盛公司未依法将货物安全运输至目的地,应当向小杰承担违约责任。但小杰委托郗建辉安排犬只运输,并未要求签订运输合同,也未提醒运输涉案犬只的注意事项及审查中盛公司是否具备活动物运输资质,小杰本人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存在一定过错,亦应承担部分损失。根据小杰提交的纯种犬血统证明、冠军资格证明及相关价值证明,证明该英国斗牛犬(母)有血统、父母是冠军,其售价为15万至20万元。考虑到双方当事人均有过错,本院判决中盛公司赔偿小杰损失9万元。[1]

【案情概要】

小杰委托郗建辉安排将爱犬从北京运至太原,并支付了550元费用。郗建辉安排中盛公司司机张某驾车运送爱犬。在从北京运往太原的途中,小杰委托运送的宠物犬死亡。

案例 3

徐兵诉清远市韵达快递服务有限公司英德分公司运输合同纠纷案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2020)苏0506民初243号民事判决书

【裁判概要】

原告与被告之间的运输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双方应当履行。被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宠物狗死亡是宠物狗自身原因或托运人的过错造成的,应当承担宠物狗死亡的赔偿责任。原告同意狗的价值按每只2500元计算。原告称,该宠物狗是2019年初购买的,市场价值为每只3000元。原告同意狗的价值按每只2500元计算。至于养狗费用,是原告饲养宠物狗的日常费用,而非本案事故造成的损失,法院对这部分费用不予支持。本案中,原告选择以运输合同纠纷起诉,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失。毫无依据,法院不支持此项费用。

【案情概要】

2019年8月20日,原告将自己饲养的两只宠物狗交给被告快递,从广东省英德市寄往苏州市吴中区甪直镇。被告于当日20时52分领取,运单号为32。快件单显示物品信息为宠物狗,重量下方写有“普通”二字。该快件于2019年8月21日0时18分到达广州分拨中心,8月22日01时52分到达苏州分拨中心。当日2时29分,苏州分拨中心卸车时发现宠物狗已死亡。

陆路旅客运输单位单独托运

双方形成有瑕疵的货物运输合同关系或者纯粹的旅客运输合同关系,宠物在托运过程中死亡的,双方按照各自的过错程度分担损失。

案例 1

周宏伟与赵常德运输合同纠纷案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鲁06民终7072号民事判决书

【裁判概要】

赵常德委托周宏伟运输三只犬,并支付运费,双方已形成运输合同关系,周宏伟未在约定的期限内将三只犬安全运送至约定地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本案运输的货物为三只犬,夏季存放在客车行李箱内,赵常德、周宏伟应当预见到这种运输方式的风险,在无法查明犬只死亡真实原因的情况下,赵常德、周宏伟应各承担犬只死亡损失的50%。考虑到三只犬同时赴天津配种的情况,法院酌情确定从赵万林处购买的每只犬的价格与从辽宁大石桥嘉德犬业处购买的犬的价格相当,即三只犬的总价格为6.9万元(2.3万元×3只犬)。因赵长德委托运输的三只狗损失,周宏伟应赔偿3.45万元(6.9万元×50%)。

【案情概要】

2019年5月10日,赵常德通过其承包的车牌号为津C××××的客车,委托周宏伟将2只犬运往天津配种,运费为300元。赵常德称,另有1只犬通过其他方式运往天津同一地点配种。同年6月1日,赵常德通过天津居民姚锐委托周宏伟将3只犬运回牟平,运费为200元。运输过程中,3只犬被关在姚锐提供的两个狗笼中,存放在客车的行李箱内。赵常德到车站取车时发现,3只犬均已死亡。

案例 2

郑铁瑞与安在旺运输合同纠纷案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2019)宁0202民初2567号民事判决书

【裁判概要】

郑铁瑞、安在望为了自己的利益,无视出租车内禁止携带动物等违禁物品的规定,随行乘客,该行为违反了各自行业的禁止性规定,应评价为无效法律行为或违反公序良俗无效。因此,双方当事人对放置在出租车后备箱内的宠物犬的死亡均应承担主观过错,且各自过错在导致犬只死亡的参与程度大致相同。案件纠纷诉诸法庭前,郑铁瑞向安在望提出赔偿宠物犬死亡经济损失4000元。由于该损失数额是郑铁瑞直接提出的,无疑是其真实意思,同时也能较为客观地反映犬只死亡时的市场交易价格。因此,本案宠物犬的经济损失以4000元的价格确定。郑铁瑞与安在望对犬死亡的经济损失承担的过错责任比例相同,即安在望赔偿郑铁瑞宠物犬经济损失2000元较为合理。

【案情概要】

安在望是宁B859**出租车的经营者。2019年5月23日,郑铁瑞要求安在望驾驶出租车从大武口区运送一只宠物狗到银川市,费用为30元。双方约定将运送的宠物狗放在出租车内。但在运输过程中,安在望将宠物狗移入车辆后备箱,导致宠物狗在运输过程中死亡。郑铁瑞与安在望就赔偿宠物狗死亡造成的经济损失一事未能协商达成和解,遂对簿公堂。

案例 3

余娟诉福建闽南快运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案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16)民0203民初10196号民事判决书

【裁判概要】

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有效的客运合同法律关系。根据《合同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运输过程中造成旅客个人物品毁损、灭失,承运人有过错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告约定原告将宠物狗存放在车辆底部行李柜内,并一同运输至终点站,但其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宠物狗在运输过程中行李柜门打开时逃逸出车辆,对宠物狗的丢失、死亡负有过错,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当依法承担给原告造成的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同时,原告作为宠物狗的主人,在放置宠物狗时未采取足够的安全约束措施,对宠物狗的丢失、死亡也负有过错,应当对其损失承担一定的责任。法院根据本案具体情况,酌情认定被告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50%的责任。原告主张该宠物狗价值2000元,并提交了《宠物购买协议》,法院认定该宠物狗价值2000元,应按照50%的比例赔偿。

【案情概要】

2016年6月6日,原告Yu Juan从乘坐宠物狗从乘公共汽车。在被告的驾驶员的同意下,原告将宠物狗放在宠物袋中,并将其存放在公共汽车底部的行李柜中。 ,他发现宠物狗在搜寻几天后失踪了,原告发现宠物狗已经死了。由于原告未能就赔偿就被告达成协议,因此他于2016年7月1日起诉法院。

评论

托运服务提供商的全方位服务是最典型的托运形式,其本质是一种消费者式服务合同的关系,该关系的重点是强调服务提供商的责任和义务,并创建有助于典型的典型合同,即使在典型的合同中,规则并确定薪酬责任的范围尤其超出了一般货物运输合同的预期收益。宠物给主人。因此,在签订合同时,他们应该预见到宠物的死亡将对宠物主人造成的损害。

As for the three types of forms, , by air alone, by land alone, and by land alone, in fact, only the mode by land alone the of the cargo . Due to the of the Civil Law, air have for the death of pets . the pet owner can prove that the loss is by the or or of the air that the loss may be , it is to claim full . , the of proof is borne by the pet owner, and there are in the . The of " of for " in 128, 129, and 132 of the Civil Law to the of air for full for the they have . 尽管第128条在先前的条款中是不完整的,但第128条是准确的规定,其功能是为准应用的行政规定提供基础,第129条是一个解释性的规定;运输不是由承运人或其雇员或代理人造成的,他们在有意或鲁ck采取行动或鲁ck采取行动,完全了解造成损失的可能性”,承运人有权“援引本法律第128条和第129条规定责任限制的规定”。因此,第128条,第129和132条是独立的,这是权利变更的规范,这是民航法的第125条。损害赔偿,空中运输企业有责任证明存在限制的辩护,而不是要求宠物所有者证明发生损失的情况和空中运输企业的责任证明了辩护的不存在。

同时,法院倾向于确定航空运输公司对宠物所有者承担侵权责任,侵权行为构成了航空运输合同(即货运)中当事方的权利和利益的损害,航空运输公司应赔偿损害,如果当事方要求赔偿宠物,则索赔的赔偿率是否有意义。

对于纯土地货运公司,与服务合同不同,法院严格遵守货物运输合同的规则,如果货物运输合同的严格责任,如果货物在运输过程中死亡,则货物运输党的责任均不得违反了范围,而供应范围是无例外的。经过补偿。

对于单独检查宠物的陆地运输实体,如果宠物在签到期间死亡,则有许多方法可以证明乘客运输实体的责任,但由于宠物是宠物主人的武装,因此,宠物不适合使用宠物,因此,宠物不适合使用。

可以看出,由于行动原因的分类系统,在不同的寄售形式下,寄售者的法律责任有很大的差异。损害不是侵权法律和侵权法的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而是参与的关系“权利” [6],但没有惩罚性。同样,根据《民法典》第996条的精神损害赔偿,包括宠物的每日费用,衡量宠物的主观和客观价值的日常支出以及对举证责任的分配均应系统地考虑。

笔记

[1]这是故障原则的反映(混合故障),如果没有债权人的过失,则严格的责任仍然适用于货运合同。

[2]参见Wang ,“典型合同立法的发展趋势”,法律体系与社会发展,2014年第2期。

[3]参见《民事判决号》(2015年),米扬扬民事决赛1970年的中级人民法院,四川省山阳市。

[4] Hu ,““建议的人必须提供证据”规则的法律应用”,《法律研究杂志》,第3期,2019年。

[5] Zheng Yubo:《民法债务法》的一般理论,《政治与法律大学出版社》,2004年,第94页。 《不公正丰富》,《中国政治科学杂志》,2003年第2期。

[6]张江,“基于丰富的侵权损害的规范性重建”,《法律杂志》,第2期,2019年。

作者:中南经济与法学大学的2020年硕士学生马特(Matt)。

提醒:请联系我时一定说明是从浚耀商务生活网上看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