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养犬管理工作70问

日期: 2024-09-19 04:01:21|浏览: 121|编号: 963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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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养犬管理工作70问

(二)有犬笼、犬舍、墙壁等防护设施;

(三)有专门负责犬只管理、护理的人员;

(四)有健全的养犬安全管理制度。

10.问:申请养犬登记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答:个人犬登记申请:

1. 狗主人身份证明文件;

(二)居民(村)委员会出具的固定住所证明;

(三)农业行政部门出具的犬检疫、免疫证明。

(四)犬只绝育费用减半的,须提供绝育证明。

(五)盲人或肢体严重残疾人士饲养的导盲犬、辅助犬,申请时须提供残疾人证明。

办理养犬登记单位:

1.书面申请材料

(2)该机构的法律地位证明。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四)市农林委各级动物检疫部门出具的犬只检疫、免疫证明。

11、如果您的犬只遇到搬迁、出售、死亡、失踪等问题,该怎么办?

答:已登记的犬只因搬迁、出售、赠与等原因发生变化的,饲养、购买、接收犬只的个人或单位应当在30日内到公安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犬只死亡、失踪的,犬主人或养犬单位应当持《养犬登记证》到公安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12. 养狗需要付费吗?费用是多少?

答:养犬人、养犬单位按年缴纳犬只限养费。盲人、重度残疾人饲养的导盲犬、辅助犬免交犬只限养费。鼓励养犬人、养犬单位对所饲养犬只实施绝育措施。如养犬人、养犬单位对所饲养犬只实施绝育,凭犬只绝育手术证明减半缴纳犬只限养费。鼓励养犬人购买犬只致人伤亡责任保险。

首次登记养殖费(含证卡、芯片、一年养殖费)重点养殖区每只500元,一般养殖区每只200元;年度养殖费重点养殖区每只300元,一般养殖区每只100元。除此之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陕价贸函[2012]74号)。

13、狗狗接种疫苗有何规定?

答:本市对犬只实行强制狂犬病免疫制度。犬主人、养犬单位应当到当地农业行政部门指定的动物检疫机构、动物诊所对其饲养的犬只进行检疫、狂犬病免疫,取得犬只检疫、免疫证明后方可办理犬只登记或年度检验。犬只狂犬病免疫应当按照疫苗有效保护期定期进行。

农业行政部门应当指定动物检疫机构、动物诊疗机构分区域实施犬只检疫、免疫,并为犬只检疫、免疫提供安全、便捷的服务。指定动物检疫机构应当对接受检疫、免疫的犬只建立检疫、免疫登记卡和信息管理档案。

14.如果我的狗怀疑感染了狂犬病,该怎么办?

答:犬主人或者养犬单位发现其饲养的犬只感染或者疑似感染狂犬病,应当立即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并向农业行政部门报告,农业行政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15. 狗死了怎么办?

答:养犬人、养犬组织或者相关人员应当将犬尸体送至指定的无害化处理场所,不得自行掩埋、丢弃犬尸体。

16、对养犬人和养犬单位有哪些规定?

答:(1)定期为犬只注射疫苗,并依法进行年度登记、年检;(2)带犬只外出时,给犬只佩戴犬牌,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牵犬,牵引绳长度不得超过两米,行人较多时要自觉拉紧牵引绳;(3)带犬只乘坐电梯、上下楼梯时,避开高峰时段,主动避让他人;(4)如犬只袭击人,应立即制止,不要危害他人人身安全;(5)保持犬只清洁,制止犬只狂吠,不要影响他人正常生活;(6)及时清理犬只粪便,不要污染市容环境卫生;(7)不得虐待、遗弃所饲养的犬只。

17、犬只活动区域有何规定?

答:(a)办公场所、医院、学校、幼儿园;(b)文物保护单位、博物馆、图书馆、体育场馆、文化娱乐场所;

(三)餐饮场所、商场、酒店; (四)公交车、城市轨道交通、出租车、小汽车及候车区域; (五)城市广场、公园、城市主要交通干道、步行街; (六)其他明令禁止带犬进入的区域。上述禁入区域除盲人携带导盲犬、肢体严重残疾者携带辅助犬外。

18. 哪些狗属于大型犬和凶猛犬?带大型犬和凶猛犬出门有什么规定?

答:西安市重点限制区内禁止个人饲养的凶猛大型犬有:比特犬、土佐犬、阿根廷杜高犬、高加索牧羊犬、藏獒、獒犬、意大利护卫犬、罗威纳犬、那不勒斯獒犬、魏玛犬、中亚牧羊犬、金丝​​雀犬、菲洛犬、斗牛梗、法老王猎犬、阿富汗猎犬、德国牧羊犬、爱尔兰猎狼犬、英国斗牛犬、澳大利亚牧羊犬、俄罗斯牧羊犬、松狮犬、大丹犬、阿拉斯加雪橇犬、秋田犬、昆明犬、杜宾犬、川东猎犬、比利时马林诺斯犬、中华田园犬(土犬)、日本狼蓝犬、灵缇犬、大白熊犬、圣伯纳犬等犬种,以及与以上犬种血统混血的犬种和肩高50厘米的犬种(指成年犬平均身高)以上。但是,工作犬、导盲犬、协助犬等特殊用途犬,依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凶猛犬只、大型犬如确需外出接种疫苗、诊疗等,犬主人、养犬单位应当给犬只戴口套或者关入犬笼。

19、狗乱跑造成交通事故怎么办?

答:养犬人或者养犬单位放任犬在城市道路、高速公路上乱跑,造成交通事故的,养犬人、养犬单位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20、狗咬人怎么办?

答:犬只伤人,犬主人或者养犬单位应当立即将受伤人员送医疗机构诊治,先行支付医疗费用,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公安机关接到群众举报后,应当迅速出警,妥善处理案件。同时通知农业、卫生防疫行政部门协同处置。

21、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有管理犬只的权力吗?

答: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做好本居住区域限制饲养犬只的自我管理工作,履行以下职责:(一)协助当地公安机关监管犬只饲养登记工作;(二)协助动物防疫部门监管犬只防疫工作;(三)组织居住区域居民、村民依法制定限制饲养犬只公约并监督实施;(四)接受居民、村民对非法饲养犬只的举报、投诉,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五)调解因饲养犬只引发的纠纷;(六)依法开展文明养犬宣传教育,引导、督促犬只主人遵守养犬行为规范。

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可以根据居住区域的实际情况,划定居住区域内禁止犬只进入的公共区域,养犬人不得携带犬只进入。

22、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公司有管理犬只的权力吗?

答: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应当将限制饲养犬只的自我管理工作纳入物业管理条例。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公司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和物业服务合同,有权对住宅小区内违法饲养犬只的行为进行劝阻、举报和投诉,并协助社区居民委员会做好住宅小区限制饲养犬只的自我管理工作。

23、养犬人或者养犬单位想放弃养犬怎么办?

答:养犬人或者养犬单位遗弃犬的,应当将犬送至犬只收容机构。

24、收留的流浪狗如何处理?

答:对于已经依法登记的走失犬只,犬只收容所应当通知犬主人、养犬单位认领。犬主人、养犬单位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日内到犬只收容所认领。逾期无人认领的,按无主犬处理。无主犬可以领养,但必须按照《条例》有关规定执行。无人认领的,可以移交动物保护协会集中管理。

25、管理协会和民间动物保护组织可以收留狗吗?

答:经公安机关同意,相关管理协会、民间动物保护组织等社会团体可以收留流浪犬只。收留的犬只须经检疫、狂犬病免疫,登记注册并每年进行检验,并接受农业、公安等部门的监督。

26、从事犬类经营活动有哪些规定?

答:经营犬只活动必须在专用场所进行。经营犬只活动场所应当远离居民区、​​学校、幼儿园等,防止犬只扰民、破坏市容环境卫生。

狗只交易必须在公安机关指定的交易市场进行。

27、犬类养殖、医疗、美容等经营活动有哪些规定?

答:从事犬只养殖、医疗、美容等经营活动的,须向农业行政部门取得防疫许可证,办理工商登记,并向公安机关备案。重点限制养殖区域内,禁止从事犬只养殖活动。

28、举办犬展、比赛、表演等活动有哪些规定?

答:举办犬类展览、比赛、表演等活动,须于活动前20天持犬类检疫、免疫等相关证件到公安机关办理审批手续。本市二环路以内禁止举办犬类展览、比赛、表演等活动。

29、《条例》对有关行政部门和人员有哪些规定?

答:有关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责任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为不符合条件的养犬人或者养犬单位办理养犬登记或者换证手续的; (二)无正当理由拒绝为具备条件的养犬人或者养犬单位办理养犬登记、换证、变更、注销等手续或者未按照规定时限办理养犬登记、换证、变更、注销等手续的; (三)未对犬只进行免疫监督,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对依法应当处理或者违法养犬行为不予处理,情节严重的; (五)对举报或者发现的流浪犬,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职责,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30. 养犬数量超过规定数量如何处理?

答:公安机关将责令限期处理,并可处以每只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逾期不处理或处理后退回的,将没收犬只。

31、在重点禁养区内,养犬人如何处理大型犬或凶猛犬?

答:公安机关将责令限期处理,并可处以每只犬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逾期不处理或者处理后退回的,将没收犬只。

32、在一般禁养区内,养犬人不按规定管理大型犬、凶猛犬的,如何处理?

答:在一般限制饲养区域内,对猛犬、大型犬未实行拴绳或者圈养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按每只犬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并对其所饲养的犬给予适当处理。

33、养犬人或养犬组织不依法登记、不每年检查的,应当如何处理?

答:公安机关将对被登记为养犬人的犬只予以收缴或者暂扣其养犬登记证,并责令其限期补办手续,每只犬可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将没收其养犬。

34、因犬只迁入、出售、捐赠等原因未办理变更手续,或犬只死亡未办理注销手续,如何处理?

答: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变更、注销手续,或者养犬登记证、犬牌损毁、遗失而不予补发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按每只犬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予以没收。

35. 狗主人没有定期给狗接种狂犬病疫苗怎么办?

答:由农业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农业行政部门强制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并可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36、发现犬只疑似感染狂犬病,犬只主人或者犬只饲养单位未向农业行政部门报告,应当如何处理?

答:由农业行政部门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37、养犬人或养犬单位未将死犬送至指定的无害化处理场所怎么办?

答:由农业行政部门责令其进行无害化处理。如该犬拒绝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由农业行政部门代为处理。必要的治疗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并可按每只犬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38、遛狗时不拴狗绳或狗绳长度超过两米的狗主人如何处理?

答: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39、当狗袭击人时,如果狗主人不阻止,而狗又危及他人的人身安全,狗主人应该如何处理?

答: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40、养狗人不制止自家狗叫,影响他人正常生活,如何处理?

答: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41、狗主人带狗上下楼梯时,不主动给行人让路,该怎么办?

答: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42、养狗人不及时清理犬只粪便,污染市容环境的,应当如何处理?

答: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其清除垃圾,并可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43.遇到狗主人虐待、遗弃的情况如何处理?

答:由公安机关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吊销《养犬登记证》,收治该犬。养犬人5年内不得再办理《养犬登记证》。

44、狗主人带犬进入禁犬区域,或遇到凶猛犬只、大型犬不带笼子、不带口套外出时,应如何处理?

答: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处每只犬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45. 开展影响居民生活、对城市造成损害的相关经营活动

如何处理环境?

答: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人民币10000元以下罚款。

46.指定交易场所外的狗交易如何处理?

答:由公安机关没收犬只,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美好的。

47、对非法从事养犬经营活动的,如何处理?

答: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48、未经审批手续举办犬展、比赛、表演怎么办?

答: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活动,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49.对以暴力或者威胁暴力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应当如何处理?

答:公安机关将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0、如果狗主人饲养狗影响他人生活,给他人造成损害,权利被侵犯怎么办?

答:被侵害人可以依法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51、对伪造、变造、买卖养犬登记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养犬登记证的,如何处理?

答:《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注:刑法第280条规定,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52、遇到狗主人利用自己的狗伤害他人的情况,如何处理?

答:《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五条规定,驱赶动物伤害他人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殴打他人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53、公安机关对军犬、警犬和动物园、科研机构等单位的专用犬如何管理?

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54、当事人对违法养犬行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应当怎么办?

答:告知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2. 相关文件

55、市公安局限犬管理处的职责是什么?

答:(一)协调、指导、监督、检查分县局管理工作;(二)制定实施《条例》的具体规定,组织实施各项管理工作;(三)协调政府及有关行政部门解决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四)接收和管理分县局和社会公众报送的流浪犬、走失犬、无证犬;(五)建立犬类管理信息系统和电子犬类管理档案;(六)接受公民投诉、举报;(七)批准社会团体收留流浪犬和临时举办犬类展览、比赛、表演等活动;(八)必要时直接查处非法养犬、非法买卖犬只的行为;(九)办理《犬只养殖登记证》、年检、换证、补证工作;(十)制发各种证件、执照。

56、各分局、县局限犬管理处的职责是什么?

答:(一)落实上级主管部门的工作安排;(二)协调辖区内区、县政府、乡镇、街道办事处和各行政部门的管理工作;(三)指导、监督、检查派出所的管理工作;(四)办理《养犬登记证》、年检、换证、补证工作;(五)查处非法养犬、非法买卖犬和涉犬伤人行为;(六)收缴流浪犬、走失犬和无证犬;(七)接受公民投诉、举报。

57、派出所限制养犬的职责是什么?

答:(1)落实和协助上级部门做好管理工作;(2)负责辖区内的管理工作;(3)组织社区、居(村)委开展宣传工作;(4)办理《养犬登记证》、年检、变更、补办工作;(5)查处非法养犬、非法贩卖犬和袭犬行为;(6)收缴流浪犬、走失犬和无证犬;(7)接受公民投诉、举报;(8)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58. 重度残疾人的定义是什么?

答:重度残疾人是指各类残疾中属于一级或者二级的残疾人(市残联函[2012]60号)。

59. 被列入“黑名单”需要多长时间?

答:对因屡次违反养犬规定而被列入“黑名单”且为重点管理对象的养犬人,自列入之日起一年内未发生新的违法行为的,经所属单位自查后,将从“黑名单”中移除。

60、《关于养犬管理的通知》复制的范围有哪些?

答:为加强对被列入“黑名单”或有其他严重违法养犬行为的犬主的有效监管,将管理有效延伸至社区和基层自治组织,充分发挥居民村民的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职能。市局采用统一的《养犬管理通知书》(一式三份),由分局、县局抄送社区/居(村)委会或物业管理处,对违法养犬人予以归档备查。

61、养犬登记证被吊销后,五年内哪些人不得申请重新领取养犬登记证?

答案:遗弃狗或者虐待狗的狗主人。

62、外地养犬随主人迁入我市,是否需要重新办理《养犬登记证》?

答:常住居民携带犬只迁入我市的,须重新办理《养犬登记证》。其他短期留养犬只的情况,养犬人须自觉遵守《西安市养犬限制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如发现养犬人有一般违法行为,只予纠正,不予处罚。如犬只伤人,造成严重后果,应依法处理。

63.收养流浪犬需要办理养犬登记证吗?

答:对于无人认领的流浪犬,无犬只的公民可以领养,但居住在重点限制地区的公民不得领养禁养犬;居住在重点限制地区的公民每户最多可以领养一只犬,居住在一般限制地区的公民每户最多领养两只犬。按照《西安市限制饲养犬条例》规定,按程序领取《犬只饲养登记证》。

64. 工作中发现狗尸体如何处理?

答:《西安市限制养犬条例》第五条规定:“农业行政部门负责犬只的检疫、免疫和无害化处理等相关工作。”第二十五条规定:“犬只死亡的,犬只主人、养犬单位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将犬只尸体送至指定的无害化处理场所,不得自行掩埋、抛掷犬只尸体。”如群众在工作中咨询此类问题,各单位应积极协助群众与当地农业行政部门联系。如在工作中发现犬只尸体,应及时通报农业行政部门。

65、工作期间发现狗主人不及时清理狗的粪便怎么办?

答案:第27条“限制了西安的狗所有权”规定:“狗的主人和养狗的单位应按照法律来抚养狗,并“及时清理狗的粪便”,并不应少于54条的脉动。 Yuan。”如果公众在工作中报告了此类问题,则所有单位应积极帮助公众和当地的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联系。如果您在工作中遇到此类问题,则应敦促狗主人清理。如果狗主拒绝清理,则可以将其转移到城市管理执法部门。

66.我可以在各个地区申请狗注册证书吗?

答案:除了盲人和严重的身体残障人士所养育的指导犬和援助犬外,所有单元不得申请“狗登记证书”,除了狗主人在工作中限制了一般的限制,他们会在三分之一的范围内,除了造成狗的限制性的情况下,他们会在三分之一的范围内,第47条的“关于养狗限制的法规”。相关人员将根据法律进行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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