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保3分钟】银行卡被冒名办理,怎么办?

日期: 2024-09-20 17:01:45|浏览: 11|编号: 967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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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保3分钟】银行卡被冒名办理,怎么办?

例子:

远程帮助客户取消外地欺诈卡

2017年3月,张某入职一家新公司,需向某国有商业银行申领一张银行卡作为工资卡,在办理银行卡过程中,银行工作人员发现张某已持有该银行10张银行卡,于是工作人员告知张某根据相关规定不能办理新的银行卡。

经查询,张先生发现,其名下10张国有商业银行银行卡中,有1张在西安市发行,9张在山东省内各市州发行。据张先生回忆,其两年前曾遗失过身份证,上述银行卡应为不法分子利用其身份在外地发行的。为此,张先生向某国有商业银行申请注销以其名义发行的银行卡,但银行告知其必须亲自前往银行开户行办理销户。张先生认为,以其名义发行银行卡的开户行都在外省、不同城市,亲自前往办理销户手续成本太高,希望银行提供异地销户服务,但遭到银行拒绝。张先生随后拨打热线电话进行投诉,寻求帮助。

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部在充分了解张某的投诉情况后,立即与涉案银行约谈,就投诉事宜进行了沟通。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部明确指出,在此次投诉中,银行在办理银行卡业务过程中,违反了《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存在一定的过错,因此要求银行认真整改,并多方配合张某注销以其名义开立的银行卡。最终,在银行的协助下,张某顺利完成了以其名义开立的银行卡异地注销,张某对处理结果表示满意。

法律分析:

严格实行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

本案中,根据监管部门的工作要求,银行不为张先生办理新银行卡的做法是正确的,但拒绝为张先生办理异地销卡的做法是不恰当的。虽然银行内部规定银行卡销卡手续应到开卡行办理,但张先生名下的10张银行卡并非其本人申领,且申卡地点均在张先生居住地以外的多个城市,要求其自行前往银行开卡地点销卡,明显不公平、不合理。而且,银行在对张先生名下开立的10张银行卡的审核中涉嫌违反《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存在一定的过错。因此,银行有义务、有责任协助张先生办理银行卡账户销卡。

《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第七条规定:“在金融机构开立个人存款账户时,金融机构应当要求开立人出示本人身份证件核对,并在本人身份证件上登记姓名及号码。在金融机构为他人开立个人存款账户时,金融机构应当要求开立人出示委托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核对,并在委托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证件上登记姓名及号码。开立人无法出示本人身份证件或者未使用本人身份证件上记载的姓名的,金融机构不得为其开立个人存款账户。”

《中国银监会关于银行业打击新型电信网络犯罪工作的通知》第三条规定:“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严格落实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充分运用联网身份验证等技术手段,认真审核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坚决杜绝非法代理开卡、随意开卡、批量开卡等问题。同一客户在同一家商业银行开立借记卡原则上不得超过4张;如客户在全国范围内已持有同一家商业银行4张(含)以上借记卡的,商业银行不得为其开立或激活新的借记卡,但社保卡、医保卡、军人保障卡、已注销的借记卡除外。同一代理人在同一家商业银行开立借记卡原则上不得超过3张……代理人开立的借记卡,须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柜台开卡后方可使用……”

案例启示:

增强责任感和服务意识

近年来,他人利用遗失的身份证,以他人名义办理银行卡、从事违法活动的情况屡见不鲜。

一方面,公安部无效居民身份证信息系统尚未向有实名核查要求的部门和单位开放端口,部门间信息共享尚未实现,银行机构无法有效识别遗失身份证的使用情况。

另一方面,相关法律法规对于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从事违法活动的处罚非常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冒领他人居民身份证的,由公安机关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十日以下拘留,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可见,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与其带来的不良社会影响并不匹配,因此公安部门应尽快完善无效居民身份证信息系统功能,实现多平台对接、信息共享是减少虚假开立银行账户案件发生的关键。

同时,银行业金融机构也应增强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规范处理各类金融业务行为,切实维护客户权益。

此外,金融监管部门可通过反洗钱、个人信息保护等措施,加大对以他人名义开立银行账户行为的处罚力度,从法律惩戒功能的角度增强震慑作用,最大程度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互动问答

如果客户在全国范围内曾持有4张及以上同一商业银行的借记卡,商业银行不得为其开立或激活新的借记卡,但( )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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