寒冬 | 你有想过在天津养只狗吗?

日期: 2024-09-25 09:03:16|浏览: 17|编号: 97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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寒冬 | 你有想过在天津养只狗吗?

在中航工业的各个角落,除了来来往往的人群,还有可爱的小狗随处可见。在校园里随处可见买食物喂狗的爱心学生。你是否也像他们一样,看到小狗就心生怜悯,甚至想把它带回家养?等等,让小安和你聊聊养狗这件事。

1.我想养狗,登记证怎么办?

饲养犬只的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本市常住户口簿、暂住证或其他合法身份证明;

2.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 有能力居住在独户住宅中。

在登记你的狗时,

申请者需提交以下材料:

1. 犬只登记表;

2.身份证明文件;

3. 该地单户住宅证明;

4. 所养狗狗的彩色照片4张

(二寸站立侧身全身正面照片);

5.犬只免疫证明。

申请地点

养犬地派出所或者区养犬管理所

咨询热线

对养犬管理工作的建议或举报,可拨打天津市养犬管理办公室热线电话。

天津养犬登记

养犬登记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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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养犬登记

养犬登记管理条例

特别提醒:天津犬只登记证每年必须登记一次,部分犬种在重点犬只管理区内禁止饲养。

第一条 为实施《天津市养犬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依法规范本市养犬登记和养犬登记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饲养犬只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申请办理养犬登记和犬只所有权登记。

第三条 天津市公安局负责本市养犬登记工作的统一管理和监督指导。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饲养犬只的单位和个人,自饲养犬只之日起,应当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养犬登记。其中,军队、公安、科研、医疗卫生、动物表演、重要保管单位饲养犬只的,以及来津的外籍人员饲养犬只的,应当到市公安局办理养犬登记。

第四条 重点管理区域内每户只允许饲养一只小型观赏犬。

饲养犬只的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暂住证或者其他合法身份证明;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具备单户住宅条件。

第五条 个人申请养犬登记,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犬只养殖登记表;

(2)身份证明材料;

(3)所在地单户住宅证明;

(四)犬的彩色照片4张(侧面、全身站立、2寸照片);

(5)犬只免疫证明。

第六条 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危险货物储存单位、重要仓储单位、动物表演单位以及军队​​、公安、科研、医疗卫生等单位办理犬只登记,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行业主管部门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的养犬特殊工作需要证明;

(二)企业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

(3)单位饲养犬只的申请;

(iv) 单位平面图(标明宠物舍的具体位置);

(5)犬只安全管理制度;

(6)养犬责任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七)当地公安机关的批准证明。

饲养犬只的单位还应当与公安机关签订养犬义务保证书。

第七条 公安机关应当对单位和个人饲养的犬只及其提交的材料进行核实。

材料齐全、符合规定的,公安机关应当当场受理申请;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当场告知养犬人有管辖权的机关办理;材料不齐全、不符合重点区域准养犬品种规定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告知养犬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及不受理的理由。

第八条 自批准之日起7日内,申请饲养犬只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犬只免疫接种卡、管理服务费收据到市畜牧部门指定的动物防疫机构或者动物诊疗机构进行品种鉴定和狂犬病免疫接种,领取犬只免疫证书。饲养犬只者应当持畜牧部门出具的犬只免疫接种证书、犬只管理服务费收据、犬只彩色照片到居住地公安机关办理登记手续,领取《天津市犬只饲养登记证》和犬牌。

第九条 动物检疫机构、动物诊疗机构对犬只进行健康检查,发现犬只患有或者疑似患有狂犬病或者其他人畜共患重大传染病时,应当立即通报当地动物检疫监督机构,并依法处理。对病犬依法进行无害化处理的,公安机关应当按照《条例》的规定注销原《天津市养犬登记证》。

第十条 《天津市养犬登记证》每年登记一次,时间为5月8日至6月30日。公安机关每年应当向社会公布登记时间、地点和要求。

养犬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年度登记;逾期不办理年度登记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一条 已登记饲养犬只的单位和个人,须持《天津市养犬登记证》到居住地公安局缴纳年度养犬管理服务费。经审查符合准养犬品种的,养犬人须持公安局出具的证明,带犬到市畜牧部门指定的犬只免疫点注射狂犬病疫苗,领取当年犬只免疫证书(已取得犬只免疫证书的除外),再到居住地公安局办理年度登记。

第十二条 本市外环线以内区域、外环线外的建成区以及区、县人民政府确定的特定区域为犬只养殖重点管理区域,其余区域为犬只养殖一般管理区域。

在全市各区县行政区域内的重点养犬管理区域,养犬第一年缴纳管理服务费1000元,以后每年缴纳500元。在环城四区及塘沽、汉沽、大港区内的一般管理区域,养犬第一年缴纳管理服务费300元,以后每年缴纳50元;在武清、宝坻区及三县内的一般管理区域,养犬第一年缴纳管理服务费150元,以后每年缴纳30元。

养犬单位应当按照重点管理区域缴纳管理服务费。

第十三条 本市有常住户口、年满60周岁、丧偶且没有子女或者其他亲属共同生活、经济困难的老年寡妇、鳏夫,依法要求减免第一年管理服务费50%的,应当持有居住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公安派出所出具的证明,经居住地公安机关初审后,报市公安局批准。

盲人饲养导盲犬、肢体严重残疾人饲养辅助犬,应当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和导盲犬、辅助犬识别证,经居住地公安机关初审后,报市公安局批准。

第十四条 养犬人住所发生变化的,养犬人应当自住所变化之日起15日内,持《天津市养犬登记证》和《养犬免疫证明》到新住所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养犬登记变更。

将犬出售或者赠送给他人,犬主人须自转让或者赠送之日起15日内,持《天津市养犬登记证》和《犬只免疫证明》到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养犬单位迁移养犬地点的,应当事先向市公安局报告,重新登记。

第十五条 在一般管理区域饲养小型观赏犬的个人将犬迁移至重点犬管理区域的,犬主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到迁移地公安机关重新办理养犬登记手续。

第十六条 犬只死亡或者丢失,养犬人应当自犬只死亡或者丢失之日起15日内,向原公安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并报送《天津市养犬登记证》注销。如仍需要养犬的,必须依法重新办理养犬登记手续。严禁私自留存已死亡犬只的《天津市养犬登记证》,不得使用已死亡犬只的《天津市养犬登记证》再饲养新犬。

禁止将重点犬类管理区域内饲养的犬只登记在一般管理区内。

第十七条 在重点犬类管理区域内,每只小型观赏犬需办理一张许可证。带小型观赏犬出家门时,必须随身携带《天津市犬登记证》,以备查验。

第十八条 未向公安机关办理养犬登记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取得养犬登记的,依照《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处罚。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6年1月26日市公安局制定的《天津市养犬审批登记年度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天津市公安局

2006 年 2 月 24 日

2. 我们可以养任何种类的狗吗?

根据《天津市犬类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就天津市犬类重点管理区域内允许饲养的犬只品种、身高标准以及禁止饲养凶猛犬只和身高45厘米以上的犬只通知如下:

重点犬类管理区域允许饲养成年身高不超过45厘米的小型观赏犬,例如北京犬、博美犬(松鼠犬、丝毛犬、博美犬)、吉娃娃、巴哥犬、马尔济斯犬(马耳他犬)、巴比龙犬、迷你杜宾犬(迷你萨宾犬)、西施犬、约克夏犬、迷你贵宾犬等犬种。

禁止饲养凶猛犬类及成年身高超过45厘米的犬类,如獒犬、杜宾犬、圣伯纳犬、大丹犬、大白熊犬、波恩山犬、罗威纳犬、魏玛犬、塞特犬、阿富汗猎犬、猎狐犬、寻血猎犬、爱尔兰猎狼犬、牧羊犬、灵缇犬、俄罗斯牧羊犬、巴仙吉犬、澳洲牧羊犬、比利时牧羊犬、佛兰德牧羊犬、长须牧羊犬、苏格兰牧羊犬、德国牧羊犬、英国古典牧羊犬、斗牛犬、松狮犬、大麦町犬、荷兰毛狮犬、秋田犬、纽芬兰犬、阿拉斯加雪橇犬、贝灵顿梗、伯德梗、斗牛梗、凯利梗等。

公安、军队、科研、医疗卫生等单位因特殊工作需要饲养犬只,不受本通知限制。

登记养犬后,若犬只身高超过45公分,则不予登记,并要求犬只主人10日内将犬只迁出重点管理区域,违反者将按无证养犬处理。

3.养狗会受惩罚吗?

在《天津市养犬管理条例》和《天津市城市管理条例》中,也都有针对个人和单位养犬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大致可以分为三类。

第一类是未办理登记、变更登记、无证遛狗的处罚。

未依法登记养犬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骗取登记的,由公安机关收缴其养犬,注销其养犬登记证,对单位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未依法登记饲养犬只或者未取得犬只登记证而将犬只带出,由公安部门暂扣其饲养的犬只,责令其改正行为,拒不改正的,没收其饲养的犬只。公安部门还可对重点管理区域内的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一般管理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出售、赠送犬只或者变更养犬住址的,应当在15日内办理变更登记;犬只死亡或者丢失的,应当在15日内办理注销养犬登记,否则,由公安机关责令补办,并可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二类是对违法养犬行为的处罚。

遛狗必须由成年人牵绳、带口套,并避让其他人。狗必须分时段乘坐电梯,并戴口套或关在笼子里。不得乘坐出租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不得进入市场、商圈、学校、医院等人员聚集的公共场所。养犬人不得妨碍、侵犯、干扰、影响周边居民等,否则,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并依法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没收犬只,吊销养犬登记证。

带犬出家门时,主人应当及时清理犬只排泄物,否则,由相关城市管理部门责令其清除,并可处以50元以下罚款。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可以根据居住区域的实际情况,依法制定公约,对禁止犬只乘坐电梯的时间段等事项作出约定。

第三类是对非法展示、贩卖犬只的处罚。

在重点管理区域内开办犬只养殖场、犬只交易市场或者举办犬只展览、展销活动的,由公安机关没收犬只和违法所得,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在犬场、犬交易市场以外的公共场所买卖犬只的,由公安机关没收犬只和违法所得,并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开办犬只养殖场、犬只交易市场或者提供犬只服务的医疗机构,必须依法办理工商登记,并在取得营业执照后五日内向公安机关备案。出售犬只必须出示畜牧部门出具的动物检疫证明和犬只免疫证明。禁止剥皮、出售、食用患疯狗和被疯狗咬伤、杀死的畜禽。禁止遗弃死狗和被疯狗咬伤、杀死的畜禽,否则,畜牧部门将依据国家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看完了小安给大家带来的天津养犬新规,你对要不要养狗、养什么狗、如何安全养狗有了新的认识吗?

小安贴心提醒大家,如果你已经养了狗,即使有过养狗经验,也要注意安全,避免被狗咬伤;如果你还没有养狗,想要收养一个可爱的新生命,也要三思而后行,想清楚毕业后狗狗的去向和养狗带来的诸多麻烦,千万不要一时兴起,最终一事无成。

如果你对于是否要养狗还有其他的经验和看法,欢迎在评论里分享哦~

本期编辑 | 曾雅倩、赵静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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