宠物托运致死,主人发帖“曝光”!结果……

日期: 2024-10-01 09:01:46|浏览: 13|编号: 99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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宠物托运致死,主人发帖“曝光”!结果……

一只宠物猫因寄售而死亡。商家已致歉并赔偿损失。然而,该业主的帖子被“曝光”,并含有不当言论。这是合法的维权吗?日前,记者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消费者白某的“维权”行为已演变为对他人的“侵权”行为。法院判决其向原告赔礼道歉,并支付精神损失费3000元。

宠物猫在运输过程中死亡

南宁市黄某甲经营一家宠物服务店。有一天,白某在网上得知该店可以提供宠物托运服务,于是联系了黄某。根据双方协议,白某的一只宠物猫从广东深圳通过陆路运输运至揭阳。托运费为450元,预计行程3至4小时。

托运当日14:00左右,托运车辆司机发现猫状况不佳,随即发视频通知白某。一个小时后,经过商量,猫咪被司机送往宠物医院抢救。 17时00分左右,白某发微信告知黄某“医生拍X光片,猫因胃扭转死亡”。

在双方讨论过程中,白某多次质疑普通旅客每日拼车价格,约为230元/人。当天,车后座还坐着三个人。他花了近两倍的钱去检查车子,但猫只能挤在后面。安排落脚点。环境拥挤,司机无法及时发现猫的异常。此外,黄某在入住前没有提前告知宠物需要食物和水,这让猫面临死亡的风险。

事后,黄某主动道歉,并积极协商赔偿。在白某的要求下,他支付了火葬费1200元、运费450元、公交车费260元,还主动赔偿了288元。

发货人帖子“曝光”引发争议

虽然得到了赔偿,但悲痛欲绝的白某还是忍不住在知名社交平台上发布了多张图文,包括猫死亡的照片、双方大量聊天截图等,描述“不负责任的宠物运输害死了我。”猫,所有猫父母都应避免“此宠物寄售”等内容。

在图文评论区,白某还发表了涉及另一家公司及其法人的声明。其称,“黄某在另一公司某运输公司担任主管”、“某运输公司法人为黄Y”、“是家族企业,兄弟联手” ”、“你不可能再继续赚脏钱了”等,并把某家宠物服务店和一家运输公司的企业信息发布出来,并勾勒出了“黄A”和“黄B”装在厚线盒子里。

白先生连续发布的几张图片和文章引起了很多宠物主人的关注。不时有同样喜爱宠物的网友在评论区留言,表示“这家公司确实有问题”、“闪电是一家想赚钱却不负责任的公司”。商人”“我打电话骂了6分钟”等等。

黄某、黄某及某运输公司多次联系白某商议删除该帖子,但未果,只好将白某告上法庭,要求其在社交平台上发表道歉声明,消除影响,并赔偿损失。造成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 16万元。

黄A和黄B还表示,他们多次受到电话骚扰和网络暴力,导致他们经营的公司损失了大量业务。

法院命令宠物主人赔偿精神痛苦

白某收到法院传票后,删除了上述相关图文内容,但拒绝道歉。白某认为,自己并非故意捏造事实或恶意诽谤,而是服务合同结束后的评价,不存在侵权行为。

武鸣区法院经审理认为,白某在社交平台上发布的帖子中含有“不负责任的宠物托运……”“黑心宠物托运……”“无良托运……”“魔鬼……黑心钱……”等文字,并上传了宠物服务店和运输公司的企业信息,并用粗方块框住“黄A”和“黄B”,带有贬义,超出了消费者对服务进行批评和评论的范围。范围,在一定范围内产生了不良影响,客观上构成了对某运输公司、黄甲、黄乙名誉权的不当侵害。因此,可以认定白某的行为侵犯了三原告的名誉权。

关于经济损失问题,白某发布的图文虽有失偏颇,但其行为给某运输公司及黄某造成的损害较小,未达到造成严重商誉损失的程度,原告认为,没有直接、充分的证据证明相关经济损失是因名誉损害造成的,故该请求不予支持。

关于精神损害赔偿问题,白某发布的内容构成对黄某、黄某名誉权的侵犯,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其生活,并造成精神困扰和痛苦。根据查明的侵权事实,综合考虑过错程度、侵权持续时间、波及范围、前因后果等因素,确定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各3000元。

综上,法院判决被告白某在社交平台上公开发布不少于十日的道歉声明,并赔偿黄甲、黄乙各精神损失费3000元。

一审判决后,白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近日,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

南宁晚报·南宁报客户端记者 魏伟 通讯员 岑素贤 桂晓文 余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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