宠物纠纷多发 依法养犬有说法

日期: 2024-11-14 08:03:06|浏览: 6|编号: 1096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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宠物纠纷多发 依法养犬有说法

养狗给人们的日常生活增添了乐趣,宠物狗在一定程度上也起到了精神陪伴的作用。据统计,2023年我国宠物狗数量为5175万只,较2022年增长1.1%。随着狗数量的增加和狗品种的增多,再加上一些狗饲养者的疏忽以及管理人员对犬只的管理,近年来犬只伤人的事件时有发生。日前,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审理了涉及犬只攻击性伤人、“狗咬狗”导致“人告人”等动物养殖侵权及民事纠纷案件,为犬只敲响了警钟。业主依法饲养犬只。

漫画:詹珊珊

如果藏獒伤人,“笼养”能否减轻或免除责任?

老李住在天津一个小区的一楼。他在阳台上放了一个铁笼子,养了一只藏獒。这只狗只是城市里禁止的大型犬。有一天,邻居老张路过铁笼,看到一只藏獒,伸出手来逗它。不料,他被笼中藏獒锋利的爪子划伤了。老张将老李诉至南开区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等费用。老李认为,“笼养藏獒”已经尽到了看护人的责任。老张被狗抓伤是因为他故意逗弄狗,他不应该承担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动物饲养者在享受饲养动物乐趣的同时,应承担更高的管理责任,严格遵守相关管理规定。 《民法典》规定,禁止饲养的暴力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伤害的,动物饲养者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条明确,禁止饲养的暴力犬等危险动物的饲养者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最严格的无过错责任”。本案中老李饲养的藏獒是本市禁止个人饲养的猛犬。老李养了一只凶狗,违反了规定。其主观过失严重,造成老张受伤。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虽然老张的狗有过错,但不能减轻老李的责任,老李应赔偿所发生的医疗费等合理费用。

【案例释法】

“把狗关在笼子里”会减少或消除责任吗?法官表示,对于攻击性犬只造成伤害的案件,法律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即违禁攻击性犬只伤人后,无论受害人是否有过错,狗主人都承担全部责任。没有可以援引的免责理由,也无权抗辩减少或免除责任,因此“把狗关在笼子里”并不能减少或免除责任。

法官表示,养狗主人违反规定饲养列入禁止名单的攻击性犬、大型犬,与其他饲养小型观赏犬的主人相比,不仅违反了当地养犬管理的行政法规,还需要承担行政处罚。责任。在动物伤害侵权纠纷案件中,也存在较大的诉讼风险。如果损害达到一定程度,甚至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在决定养狗之前,请记得查看禁养犬只目录,并严格遵守相关管理规定,以减少您的动物给他人健康和人身安全带来的风险,营造安全的生活环境。

宠物“战争”中,狗狗受伤谁该负责?

当小崔在小区遛一只约克夏犬时,遇到了同样遛柴犬的小美。小梅的柴犬突然挣脱了皮带,咬了小崔的约克夏犬。小崔赶紧拉起皮带,将约克夏犬举起,避开了柴犬。柴犬依然围着小崔追,过程中还咬了约克夏犬。狗的右后腿,小梅试图阻止,但没有成功。当天,这只约克夏犬被送往宠物医院,诊断为开放性骨折。第二天,约克夏犬接受了骨关节手术,小崔为此支付了相应的治疗费用。

随后,双方无法就赔偿问题达成一致,小崔遂起诉法院,请求判令小梅赔偿宠物治疗费用。小梅否认柴犬咬伤约克夏犬,并声称柴犬被咬是约克夏犬挑衅造成的。她还声称,约克夏犬的右腿以前是瘸的。

法院经审理认为,从事发时的监控录像可以明显看出,原告小崔举起约克夏犬躲避柴犬时,柴犬咬住了约克夏犬的腿。而且,在双方当事人见面之前,原告所牵引的约克夏犬的行走路径表现出明显的回避对方的倾向。另外,被告小梅声称,原告的约克夏犬的腿曾被折断过。经调查,相关证据证明,约克夏犬此前的跛行与被咬伤的腿并非同一条腿。据此,被告提出柴犬没有咬约克夏犬、约克夏犬激怒柴犬、约克夏犬受伤的腿此前曾受过伤等,均与证据反映的事实不符,且证据不符。本案充分证明被告饲养的柴犬将由原告饲养。约克夏犬咬伤的事实。被告作为动物饲养者,对其饲养的动物给原告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释法】

“狗咬狗”导致“人告人”。职责如何划分?法官表示,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者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损害”不仅包括人身损害,还包括财产损害、精神损害等。本案中,宠物伤害被视为被侵权人的财产损失。如何确定损失的价值?司法实践认为,宠物的损害不能完全等同于普通财产,但同时也应考虑处理的合理限度。应以必要处理的平均市场价格作为参考,根据双方的责任作出判断。同时,犬只饲养者和管理人员要增强风险意识,承担管理和看护责任,防止其饲养的动物给他人生命财产造成损害。记得规范佩戴牵引绳,注意避让行人,及时拦狗。只有吠叫和攻击行为才能有效防止宠物互相伤害甚至伤人,引起不必要的纠纷。

如果我的宠物狗被“碰”了怎么办?

董某及其家人在餐厅用餐时,与同在餐厅用餐的李某发生言语和肢体冲突。董某向南开地方法院提起诉讼。除了主张李某殴打致人受伤的侵权责任外,董某还声称自己在冲突中被李某携带的宠物泰迪犬咬伤。

据公安机关事后调取的酒店监控录像显示,董某用右手从李某女友怀里抓起泰迪狗,扔到地上。过程中,泰迪狗发出尖叫声,随后董阿人继续喊叫,“狗咬了我的手”。

法院认为,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动物饲养者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责任。或者减少责任。本案中,从监控视频显示的事件过程中可以看出,董某主动从李某女友怀中抓起李某的狗并将其扔在地上,然后大喊狗咬了他的手,因此即使虽然在这个过程中董被狗咬了,因为他故意让自己陷入危险的境地,他应该为此承担责任。因此,法院对董某主张的这部分医疗费不予支持。

【案例释法】

宠物狗也能遇到“瓷器”吗?以前,开车出事并不罕见,但现在养狗也可能会遇到“出事”。狗咬伤事件发生后,一些狗主人往往出于愧疚、道歉以及平和的心态,同意被咬伤者的赔偿要求。然而,他们却没有意识到,自家的“得罪狗”受到了“不公正的不公”,甚至还出现了一些狗咬人的情况。这就是有套路的“职业瓷手”。法官提醒,遇到类似案件情况时,狗主人应选择尽快报警或固定证据,切不可图省事而向对方隐瞒。为了您和爱犬的安全,也为了避免瓷器事故的发生,带爱犬外出时一定要严格遵守犬只管理规定,文明养犬,不给想要的人留下可乘之机。勒索宠物狗主人。

观察和思考

规范动物饲养,营造文明饲养环境

司法实践中,涉及宠物的纠纷大多是饲养动物造成损害的责任纠纷,而伤害大部分是由饲养的狗、猫造成的,而狗伤人的情况居多。经分析,造成危害的原因大部分是动物饲养者非法饲养凶猛犬、大型犬等危险动物,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这种伤害经常发生在居民区,尤其是遛狗时。相对较高。

在各类侵权行为中,饲养动物造成的损害是一种特殊的形式。其特殊性在于它是间接侵权造成的直接责任,且侵权行为是人类行为和动物行为的结合体。人类行为是指人类对动物的拥有、占有、饲养或管理。动物的行为是直接有害的。这两种行为结合起来就构成侵权。饲养对人造成伤害的动物的构成要件是:必须是饲养的动物;必须有动物的有害行为;必须有对他人造成伤害的事实;动物的有害行为与损害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其中,动物的有害行为虽然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行为,但动物的行为可以表现出动物饲养者或管理者是否遵守管理规定、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等,因此也具有法律意义。还需要考虑是否存在可以免除动物饲养者或者管理人责任的抗辩理由,即动物饲养者或者管理人是否具有法律规定的可以免除其责任的抗辩理由。

那么,如果饲养的动物对他人造成损害,这里的“损害”不仅包括人身损害,还包括财产损害、精神损害等。宠物伤害是财产损害中常见的一种形式。如何确定损失价值?一种观点认为,宠物是物体,因此对于宠物的损害,侵权人应支付的赔偿金额应以宠物本身的市场价值为限,超出部分应由宠物主人承担。另一种观点认为,宠物是生命,与其他财产有显着不同。它们投入了主人的时间和精力,甚至成为主人的情感依靠。它们不能简单地用市场价值来衡量。基于以上两种观点,笔者认为,对宠物的损害不能完全等同于普通财产。应考虑合理的治疗限度。应以必要处理的平均市场价格作为参考,详细确定双方的责任。

动物损害的责任是一个复杂而重要的法律问题。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对动物权益的日益关注,公众在饲养动物前应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在饲养动物时遵守法律法规,履行饲养者的相关照顾义务,不应随意遗弃动物,给公众造成严重伤害。给他人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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