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被邻居养的野生猴咬伤,法院:可获赔医疗费等超48万元

日期: 2024-11-19 22:02:15|浏览: 14|编号: 11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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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被邻居养的野生猴咬伤,法院:可获赔医疗费等超48万元

头条新闻记者 王晶晶

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饲养宠物越来越流行,它已经成为很多人日常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随后,一些涉及宠物及相关纠纷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失的案件也时有发生。头条新闻记者获悉,5月23日上午,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召开“宠物纠纷典型案例新闻通气会”,希望以案例警示,引导社会公众自觉遵守法律法规,文明饲养宠物,避免与宠物相关的问题。饲养宠物或经营宠物生意对他人造成伤害。

5月23日上午,北京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涉及宠物纠纷典型案件新闻通气会”(图片来源:北京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被邻居野猴咬伤后获得赔偿

在北京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公布的案件中,头条新闻记者注意到一起石某某诉王某某等人的侵权责任纠纷案件。

石某某住在北京一个村庄自己的房子里。案发当天,他在家中被猴子咬伤,导致左手手指、左右手掌开放性骨折,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伤势很严重。随后,他被邻居儿子、儿媳送往医院。两人提前支付了2万元医疗费。石因伤势住院50天。

经调查,施某与王某住在一起。事发后,王某向警方报案称,咬伤施某的猴子是他从野外捡来饲养的,其妻子日常协助饲养。

石某某称,王某及其妻子、儿子、儿媳都是涉案猴子的饲养员。案件证据显示,王某的儿子、儿媳也与涉事猴子住在一起,王某的儿子曾喂养过该猴子。石某某提起诉讼,要求四人连带赔偿因因故造成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贴、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伤残赔偿费、家属生活费、误工费、精神损害等。猴子咬人。抚恤金和其他损失。

针对本案,法院认为,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者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责任。 。动物饲养者或管理者的本质是对饲养动物的危险负责的人。

本案中,立案证据可以证明石某某在自己家中被涉案猴子咬伤并受到损害。综合庭审查明的事实和现有证据,可以认定涉案猴子为王某等四人共同饲养。因此,四人都有相应的管理和约束责任,也有义务和能力控制饲养动物的危险。均负有责任 责任方应当承担连带侵权责任。最终判决王某等四人赔偿史某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贴、护理费、营养期、交通费、伤残补偿金(含家属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等,共计48余万元(扣除已缴纳的2万元)。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陈晓东认为,本案系因伤害动物引发的民事纠纷。动物伤害赔偿责任人是“饲养员或管理者”。本案从义务和管理能力的角度对动物饲养者或管理人的类别进行了认定,有效保护了被侵害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饲养动物造成损害责任的法律规定。

饲养人死亡后,继承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头条新闻记者还关注了一起动物饲养员死亡后,其继承人负责相应赔偿的案例。

据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介绍,这起案件发生在当天凌晨,胡某在小区散步时。他遇到了正在遛狗的同小区居民陈某甲。胡先生说,他养的牧羊犬咬了他一口,摔倒在地。胡先生随后被送往医院救治。医院诊断其左腿被狗咬伤,并为其注射了狂犬病疫苗。

胡某当天被转院治疗,诊断为胸椎椎体压缩性骨折(T12),并接受手术治疗。经鉴定,胡某为十级伤残。经调查发现,涉事牧羊犬是陈某代朋友饲养的。案发后,陈某甲被罚款500元,并以非法养犬(大型犬非法出境)行为受到警告的行政处罚。

胡某将陈某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合理损失。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陈某甲赔偿胡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伤残赔偿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7万余元。陈某甲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期间,陈某去世,陈某之子陈某乙作为其权利义务继承人继续参与诉讼。

北京三中民事一庭庭长陈晓东表示,虽然涉案的牧羊犬是陈某代朋友饲养的,但事发时,陈某才是饲养员涉案牧羊犬的管理人,对胡某被狗咬死的事件负有责任。对咬伤造成的损害承担侵权责任。因陈某在二审期间去世,其子陈某乙继续参加诉讼,陈乙应在继承陈某某遗产的范围内赔偿胡某的上述损失。

因此修改判决:陈乙应在继承陈甲遗产范围内赔偿胡某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贴、营养费、伤残赔偿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7万余元。

陈晓东表示,此案具有典型意义。陈某甲虽然在二审诉讼中死亡,但其侵权责任并未免除。陈甲之子陈乙作为继承人继续参加诉讼,应在继承陈甲遗产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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