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水合硫酸镍 回眸2022(5)| 精准执法、以案普法,市应急局公布一批年度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典型案例

日期: 2024-05-25 01:11:45|浏览: 72|编号: 69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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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水合硫酸镍 回眸2022(5)| 精准执法、以案普法,市应急局公布一批年度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典型案例

为全面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以实际行动践行忠诚廉洁担当,以实效保障城市运行安全,市应急管理局在组织开展2022年度执法规范评比工作的基础上,现向社会公布全市2022年度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典型案例,以实际案例促进执法工作,规范执法行为,发挥警示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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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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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道具设计制作公司未采取任何措施

消除事故隐患

案件基本情况:

上海市应急管理局在对某道具设计制作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木屑中央集尘器采用重力沉降室除尘。根据《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业行业安全监察分级标准(试行)》,该公司属于轻工业。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构成《工商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认定标准(2017年版)》规定的重大事故隐患。执法人员对其下达《责令限期改正》和《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责令该公司暂时停止使用相关设施,按要求进行整改,并立案调查。通过拍摄现场照片、询问相关人员等调查取证,查明了违法事实。

处理情况: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工商企业粉尘防护安全规程》第十五条第一款关于“禁止使用除尘室除尘或者将隧道式构筑物作为除尘管道”的规定,依据《工商企业粉尘防护安全规程》第二十九条规定,适用《上海市应急管理部门违法行为罚款量刑表》相应量刑标准,作出对当事人处以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典型意义:

聚焦重点,精准执法。涉案当事人为粉尘爆炸相关企业,安全风险较高,是安全生产重点检查单位。在进行现场检查前,做好充分准备,制定《现场检查计划》,在《安全生产执法手册(2020年版)》中列出具体检查内容、明确检查内容,凸显检查的计划性、规范性。《现场检查记录》也与《现场检查计划》列出的检查内容相对应,体现执法全局意识,凸显古今衔接。

说理清晰,处罚合理。为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量化自由裁量标准,更加有效地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为执法人员提供更加精准的自由裁量指导,市应急管理局制定发布了《上海市应急管理部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上海市应急管理部门违法行为罚款自由裁量表》。本案中,执法人员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主客观因素,对应适用《上海市应急管理部门违法行为罚款自由裁量表》中关于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处罚,分析清晰合理,处罚明确。

案例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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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家石油公司在没有安排的情况下进行危险作业

专人进行现场安全管理

案件基本情况:

浦东新区应急管理局在对某石油公司执法检查中发现,该公司特殊动火作业未安排专人进行现场安全管理,公司安全员立即停止动火作业,启动督导责任追究机制,执法人员责令限期整改,对整改情况进行审查,对涉事当事人托管人和参与作业的人员进行询问,调取现场照片,固定违法行为证据。

处理情况:

浦东新区应急管理局认定当事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三条关于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人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规定,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规定,适用《上海市应急管理部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经依法审查和集体讨论,考虑到当事人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属于从轻处罚情节,作出对石油公司处以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典型意义:

认真排查,查明违法主体。本案涉及承包关系,需查明双方对安全管理责任的约定和分工。通过审查动火许可证,认定现场监理责任应属于发包单位。虽然实际动火作业并非由某石油公司实施,而是由发包方某施工公司实施,但动火许可证上体现的审批流程和权限表明石油公司负有现场监理责任。《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的“安排专人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义务属于石油公司,由此查明本案的违法主体。

以证据为依托,严格闭环管理。详细齐全的整改材料有助于行政执法部门有效掌握被处罚单位的整改情况,也是依法履职的重要体现。本案中,针对现场检查和整改复核中发现的问题,执法人员不仅进行了现场检查,还收集了石油公司提交的整改报告,并对其相应的整改措施进行了较为详细的介绍,并配有相应的照片,闭环管理扎实细致。

案例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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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家电子设备公司没有

存放于专用仓库等。

案件基本情况:

徐汇区应急管理局在对某电子设备公司执法检查中发现,该公司未在专用仓库储存乙醇、乙二醇乙醚、丙酮、二氯甲烷、硝化棉等危险化学品;未根据其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种类及危险特性,在工作场所安装可燃气体报警器、防爆等相关安全设施设备;未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对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对危险化学品使用情况进行登记。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对现场违法行为进行拍照,调取当事人的进出境凭证、购销合同、增值税发票,询问当事人相关员工等,确认了当事人的违法行为。

处理情况:

未将乙醇、乙二醇乙醚、丙酮、二氯甲烷、硝化棉等危险化学品存放在专用仓库,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未根据所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种类和危险特性,在工作场所设置相应的安全设施、设备,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未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未对危险化学品进行使用登记,违反了《上海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一)项、第(三)项、《上海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暂停生产、罚款45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典型意义:

依法从严处罚,确保城市运行安全。守护安全生产天际是包括应急部门在内的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的使命。统筹发展与安全,需要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实行宽严结合,该严时严。本案中,某电子设备公司危化品管理混乱,员工数百人,一旦发生事故,后果不堪设想。同时考虑到该公司发生的危化品安全事故社会影响较大,徐汇区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的重罚,可以给相关行业从业人员起到警示作用。

证据充分有力,维护了当事人的权益。本案涉及多项违法行为,执法人员经过缜密侦查,现场检查拍照固定证据,询问不同主体,调取涉案危化品MSDS,查明了案件事实,案件全貌、脉络清晰呈现。多项违法行为加在一起罚款金额较大,是一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为确保该决定的合法合理性,局内法制审查机构进行了审查,律师事务所也出具了书面意见,体现了处罚的严谨性、审慎性,体现了对当事人权益的保护。

案例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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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家商业管理公司没有在密闭空间内经营

有明显安全警示标志的地方

案件基本情况:

普陀区应急管理局在对某商管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受限空间(隔油池)内无明显安全警示标识,公司未针对受限空间作业特点制定应急预案,亦无定期救援演练记录。经询问当事人员工并结合现场检查照片,认定当事人存在违法行为。

处理情况:

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未根据有限空间作业特点制定应急预案、未定期记录救援演练的行为,分别违反了《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监察暂行规定》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依据《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监察暂行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作出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典型意义:

由于作业场所的特殊性,密闭空间作业危险性较大,相关事故时有发生。在本案的处理过程中,我们不仅限于明确案件事实,还立足于教育当事人更加清楚了解密闭空间相关法定要求,督促落实安全措施,落实主体责任,从而杜绝相关事故的发生。同时,证据收集也较为齐全、全面,证据形式和内容基本符合法定要求。尤其是《调查讯问笔录》围绕案件事实展开,客观准确,细节到位。

案例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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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家木材行业公司没有采取任何措施

消除事故隐患

案件基本情况:

7月13日,宝山区应急管理局对某木业公司进行执法安全检查,发现该企业车间配电箱内有积尘现象,现场有积尘现象。此前,6月14日,宝山区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检查中发现该公司存在“除尘系统采用正压吹尘,未采取可靠措施防范点火源”、“除尘系统采用沉降室除尘”等重大事故隐患。执法人员下达了《现场处置措施决定书》,责令作业人员撤离危险区域,停止使用与粉尘有关的设施设备,待事故隐患消除后,经审查批准后方可恢复生产。 此次检查发现,上次检查被要求整改的两个车间,一个车间已整改完毕并出具了现场核查评估报告,但尚未经过宝山区应急管理局审核,另一个车间尚未开始整改。执法人员认定当事人的行为构成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未经安全监督检查部门同意擅自恢复生产经营等行为。

处理情况:

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违反了《工商企业粉尘爆炸安全规程》第十八条第一款、《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适用《上海市应急管理部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处以2.5万元罚款。未经安全监督检查部门同意擅自恢复生产经营的行为,违反了《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调查处理暂行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依据《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调查处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第六款的规定,适用《上海市应急管理部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处以1.8万元罚款。以上两项行为合计处以4.3万元罚款。

典型意义:

重视专家的技术判断作用。安全生产是一项专业性、技术性很强的工作,涉及的知识面很广。在执法中,借助专家的技术能力和专业意见,可以协助执法人员及时发现和判断事故隐患。同时,在与专家打交道的过程中,执法人员也可以通过学习和积累,提高自身的专业素质。

闭环管理要从严从细。安全生产事关重大,监管部门责任重大,对发现的事故隐患,要“事事过心”“事事落实到位”做到实事求是、一丝不苟。本案涉及时间较长,是对一个月前检查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进行梳理,对未按要求整改到位的当事人进行处罚,督促当事人严格履行主体责任,消除事故隐患,确保安全生产。在处罚方式上,可针对不同的违法行为分别进行自由裁量、并表处罚。

案例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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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建筑工程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未按规定

需要特殊的安全操作培训和相应的

资格和工作申请

案件基本情况:

闵行区应急管理局接到举报,对某建筑工程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从事钢结构展台生产,主要工序为钢材切割、焊接。现场检查发现,生产车间内有4台电焊机、3个二氧化碳气瓶、3个氩气瓶,有一名工人从事钢结构焊接工作。进一步核查发现,该工人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焊接、热切割作业)。

处理情况:

该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该公司立即停止该人的工作活动并积极配合调查,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款的规定,适用《上海市应急管理部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对该公司予以从轻处罚,作出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典型意义:

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作业的案件在实践中屡见不鲜,但其危害不容小觑。《化工、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认定标准(试行)》将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作业视为重大事故隐患,可作为典型案例。该案并不复杂,但在证据链条之严密上引人注目,尤其是在认定事实和调查取证时,对生产经营单位受托人、与案件直接相关的从业人员进行质询,对违法事实的认定更是功不可没。

案例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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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家化学公司没有

存放在专用仓库

案件基本情况:

金山区应急管理局在对某化工公司执法检查中发现,该公司1号仓库(C类)内存放有462袋亚硝酸钠(25KG/袋)、共计350KG氟化钠、120袋六水硫酸镍(25KG/袋)。该公司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无仓储设施)。经对该化工公司法定代表人和总经理进行询问调查,二人承认,1号仓库(C类)内存放有危险化学品亚硝酸钠、氟化钠、六水硫酸镍。该公司的行为构成未在专用仓库存放危险化学品。

处理情况: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关于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的有关规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适用《上海市应急管理部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作出对该公司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典型意义:

精细化提升规范化。本案执法文书齐全,处罚程序、办案延期程序合法规范,证据充分。《询问通知书》也依法送达并记录在送达回执中,《现场检查记录》客观描述了现场危化品储存情况。

调查取证方法得当。《调查讯问笔录》针对性强,逻辑关联性强,讯问方法得当,保障了被讯问人申请回避的权利,为危险化学品的鉴别和取证提供了非常详尽的证据。

该案件由金山区应急管理局执法大队负责办理,调查结束后,自下而上分别由办案单位和局领导分别进行了两次小组讨论,充分讨论案件情况,严控案件质量。

案例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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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科技公司的电工用伪造的

特种作业操作证

案件基本情况:

青浦区应急管理局在对某科技公司执法检查中发现,该公司3名特种作业人员中,一名低压电工所持的电工特种作业证在专项系统中没有相关信息。在进一步调查中,通过询问当事人及用人单位相关人员、调取当事人劳动合同,确认存在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违法行为。

处理情况:

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违反了《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与考核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该款规定特种作业人员不得伪造、变造、出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不得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根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与考核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适用《上海市应急管理部门违法行为罚款量刑表》,青浦区应急管理局对涉案人员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处以2750元罚款。此外,某科技公司还完善了人力资源管理制度,明确要求新员工入职当天,人力资源部门要核实其提交的证件,并留存复印件。

典型意义:

本案通过案件处理推动了安全管理体系的完善,有助于企业提高本质安全。本案中,青浦区应急管理局没有止步于一时,而是将严格执法与引导、服务相结合,督促企业整改,并建立了操作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对减少和防范此类行为的发生,起到了长效的制度作用。

案例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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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钢结构制造公司

不在密闭空间内工作

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案件基本情况:

崇明区应急管理局在对某钢结构制造公司进行安全抽查和受限空间重点检查时发现,该钢结构车间南侧四面方形钢箱构件内部自然通风不良,现场设有风管对箱体内部进行通风,两名工人正在箱体内部进行打磨、修复。尽管该公司将上述作业纳入受限空间作业管理,但现场并未设置明显的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警示标识及警示说明。

处理情况: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工贸企业密闭空间作业安全管理监察暂行规定》第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工贸企业密闭空间作业安全管理监察暂行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适用《上海市应急管理部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相应罚款自由裁量表,作出对该公司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典型意义:

制定检查清单。在执法实践中探索有效的安全生产检查方式,制定检查清单作为现场检查计划的附件,以清单形式逐项明确现场检查事项,执法人员逐项检查落实,对不符合要求的事项做好记录,并在《现场检查记录》中详细描述,使现场检查情况一目了然。

规范文书制作管理。案卷材料齐全、简练、条理清晰、条目清晰、页码整齐,执法文书制作基本符合要求,方便案卷查阅,一定程度上体现了执法部门的案件流程管理水平和执法人员严谨细致的意识。

案例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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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许可经营国际物流业务

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案件

案件基本情况:

临港新片区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中发现,球形铝粉存放在某院落的临时仓库内。临时仓库搭建了移动式雨棚,现场未发现任何危化品专用仓库的手续和安全防护措施。经调查发现,该临时仓库及所在院落为某国际物流公司租赁使用,并非危化品仓库,该公司未取得危化品经营许可证。临时仓库内存放的球形铝粉并非该公司所有,而是其他公司存放。经与其MSDS比对,根据《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判定为危化品。 执法机构认定该公司的行为构成无证储存经营危险化学品与未将危险化学品存放在专用仓库两种行为的竞争,同时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处理情况:

法律冲突的情况下,选择较重处罚,认定当事人无证从事危险化学品储存,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由于涉案危险化学品已被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管理委员会安全处置,且未产生违法所得,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适用《上海市应急管理部门违法行为罚款裁定表》,对当事人作出14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典型意义:

“渗透”调查,完全找出案件的事实。并对所涉及的单位,危险化学物质的来源和目的地进行了全面调查,整理了时间表和关系环境,以便在收集证据材料的不同类型的证据,证据,证人证词,证词和党的陈述时,都可以在进行验证和询问验证时,并介绍各种证据。具有清晰的逻辑和高相关性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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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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