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生资源回收行业法律法规(求最新再生资源回收政策和法规)

日期: 2024-05-02 05:04:35|浏览: 85|编号: 627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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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生资源回收行业法律法规(求最新再生资源回收政策和法规)

1、寻求最新的再生资源回收政策法规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是为了促进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规范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发展,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再生资源,是指社会生产和日常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全部或者部分丧失原有使用价值,经回收加工后能够重新获得使用价值的各种废弃物。 事物。 再生资源包括废金属、报废电子产品、报废机电设备及其零部件、废造纸原料(如废纸、废棉等)、废轻化工原料(如橡胶、塑料、农药包装物等) 、动物骨头、头发等)、废玻璃等。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统称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遵守本办法。 法律、法规、规章对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危险废物、报废汽车的回收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条 国家鼓励社会各界和城乡居民积累和销售再生资源。 第五条 国家鼓励再生资源无害化回收、加工,鼓励与再生资源回收、加工相关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推广。

第二章 经营规则 第六条 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必须符合工商行政管理登记条件,取得营业执照,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第七条 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其授权机构的同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

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工商登记事项变更工商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第八条 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回收生产性废金属和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回收非生产性废金属,除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外,还应当取得《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许可证》。领取营业执照后15日内,向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前款所列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自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办理变更手续。工商变更登记办理工商登记事项)。 第九条 生产企业应当通过与再生资源回收企业签订收购合同的方式交付和销售生产性废金属。

收购合同应当约定回收的生产性废金属的名称、数量、规格、回收期限、结算方式等。 第十条 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回收生产性废金属时,应当如实登记物品的名称、数量、规格、使用年限等。

销售者为单位的,应当查验销售单位出具的证明,如实登记销售单位名称、负责人姓名、地址、身份证号码; 卖家为个人的,应当如实登记卖家的姓名、地址、身份证件号码。 注册信息保存期限不少于二年。

第十一条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发现公安机关赃物或者涉嫌盗窃的物品,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 公安机关应当依法扣押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发现的赃物或者涉嫌赃物,并制作扣押清单。

发现涉嫌盗窃的物品并非盗窃的,应当依法及时返还; 发现被盗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再生资源的收集、储存、运输、加工全过程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污染防治标准、技术政策和技术规范。

第十三条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从事废旧物品收购、销售、储存、运输等经营活动,应当遵守废旧物品流通的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 再生资源回收可以采取上门回收、流动回收、定点回收等形式。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可以通过电话、互联网等方式与居民、企业建立信息交互,实现方便快捷的回收服务。 第三章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商务主管部门是再生资源回收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和实施再生资源回收产业政策、回收标准和回收产业发展规划。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研究提出促进再生资源发展的政策,组织实施再生资源利用新技术、新装备的推广应用和产业化示范。 公安机关负责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的安全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的登记管理和再生资源交易市场的监督管理。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过程中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对违反环境污染防治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罚。

建设和城乡规划行政部门负责将再生资源回收网点纳入城市规划,依法查处城市规划和建设管理相关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六条 商务部负责制定并实施全国再生资源回收产业政策、回收标准和回收产业发展规划。

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具体产业发展规划和其他具体措施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设立负责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管理的机构,并配备相应人员。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城市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经济贸易)、公安、工商、环保、建设、城乡规划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人口密度、环境、资源等具体情况,制定再生资源回收网点规划。 再生资源回收网点包括社区回收、中转、收配、加工等再生资源在回收过程中停留的各种场所。

第十八条 跨行政区域转移储存、处置再生资源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规定。

2、再生资源行业相关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1.地球上有两种资源:可再生资源和不可再生资源。

1、可再生资源:

通过自然作用或人工活动能够再生、更新并被人类反复利用的自然资源称为可再生资源,又称可再生自然资源,如土壤、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各种自然生物群落、森林、草原等。 、水生生物学等

2. 不可再生资源:

人类开发利用后长期不能再生的自然资源称为不可再生资源。 主要指自然界中的各种矿物、岩石和化石燃料,如泥炭、煤、石油、油气、金属矿物、有色金属、非金属矿物等。

人类对不可再生资源的开发利用只会消耗它们,不可能保持其原有储量或使其再生。 其中,有些资源是可以重复利用的,如金、银、铜、铁、铅、锌等金属资源; 其他的是无法重复利用的资源,例如煤炭、石油、天然气和其他化石燃料。 当它们作为能量使用时,燃烧后,虽然能量可以从一种形式转化为另一种形式,但它不再以原来的物质形式存在,其形式发生了变化。

2、相关法律法规:

(一)可再生资源

1、环保:

《环境保护法》《海洋环境保护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环境影响评价法》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

2. 可再生自然资源:

《草原法》、《森林法》、《水法》、《野生动物保护法》、《渔业法》、《种子法》

(2)不可再生资源

矿产资源法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规定》

《废塑料回收再生利用污染控制技术规范(试行)》

《废有色金属回收管理暂行办法》

《废钢铁回收管理暂行办法》

3. 废物收购相关法律法规

相关法律包括《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具体规定如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是促进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规范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发展,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制定本办法》等法律法规。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再生资源,是指社会生产和日常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全部或者部分丧失原有使用价值,经回收加工后能够重新获得使用价值的各种废弃物。 事物。 再生资源包括废金属、报废电子产品、报废机电设备及其零部件、废造纸原料(如废纸、废棉等)、废轻化工原料(如橡胶、塑料、农药包装物等) 、动物骨头、头发等)、废玻璃等。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统称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遵守本办法。 法律、法规、规章对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危险废物、报废汽车的回收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条 国家鼓励社会各界和城乡居民积累和销售再生资源。 第五条 国家鼓励再生资源无害化回收、加工,鼓励与再生资源回收、加工相关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推广。

第二章 经营规则 第六条 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必须符合工商行政管理登记条件,取得营业执照,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第七条 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其授权机构的同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

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工商登记事项变更工商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第八条 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回收生产性废金属和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回收非生产性废金属,除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外,还应当取得《再生资源回收企业许可证》。领取营业执照后15日内,向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前款所列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自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办理变更手续。工商变更登记办理工商登记事项)。 第九条 生产企业应当通过与再生资源回收企业签订收购合同的方式交付和销售生产性废金属。

采购合同应当约定回收的生产性废金属的名称、数量、规格、回收期限、结算方式等。 第十条 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回收生产性废金属时,应当如实登记物品的名称、数量、规格、使用年限等。

销售者为单位的,应当查验销售单位出具的证明,如实登记销售单位名称、负责人姓名、地址、身份证号码; 卖家为个人的,应当如实登记卖家的姓名、地址、身份证件号码。 注册信息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

第十一条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发现公安机关赃物或者涉嫌盗窃的物品,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 公安机关应当依法扣押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发现的赃物或者涉嫌赃物,并制作扣押清单。

发现涉嫌盗窃的物品并非盗窃的,应当依法及时返还; 发现被盗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再生资源的收集、储存、运输、加工全过程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污染防治标准、技术政策和技术规范。

第十三条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从事废旧物品收购、销售、储存、运输等经营活动,应当遵守废旧物品流通的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 再生资源回收可以采取上门回收、流动回收、定点回收等形式。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可以通过电话、互联网等方式与居民、企业建立信息交互,实现方便快捷的回收服务。 延伸资料:废物回收的价值体现了应用价值:每回收一吨废钢,可炼钢850公斤。 与用铁矿石炼钢相比,可节约铁矿石20吨,节约标准煤1.2吨。

回收利用1吨废纸,可造出800公斤好纸,节约大树17棵,少用纯碱240公斤,减少造纸净化排放75%,节约造纸能耗40%-50%。 废塑料的价值:通过回收废塑料提炼汽油和柴油的技术,1吨废塑料可生产700多升无铅汽油和柴油。

相关文章:浅谈废铝罐塑料瓶回收利用的价值:废铝罐溶解后可以100%回收无数次形成新罐,还可以制成汽车、飞机零部件或家具。 废玻璃的价值:1吨废玻璃可回收制成2万个500克酒瓶。

与使用新原材料相比,可节省20%的成本。 回收1吨废玻璃可节约石英砂720公斤、纯碱250公斤、长石粉60公斤、煤炭10吨、电400千瓦时。

参考:百度百科-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

4、我国对于废旧物资回收有哪些相关法律规定?

废旧物资管理通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加强废旧物资处置管理,加强对废旧物资回收、销售等主要环节的监督管理,这些措施是专门制定的。

第二条 集团公司、参股公司的分公司、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办事处应当对不能再使用的各种废旧金属、工具、机电产品、油品、废包装、原材料和工业废物进行拆解、更换。用于生产的,由集团公司资产管理部、股份公司供销部、生产设备部按分工回收。 第三条:所有废弃物均由上述部门收集、回收。 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擅自处置。 违规者将视情况追究责任。

第二章 回收 第四条 有价值的废旧物资,应当由产生单位运至物资回收部门的废品场,并及时收集、定期运送。 第五条 废物管理部门负责对各分支机构、部门回收的废物进行计量登记。 重量以质量监督部门出具的秤表为准。

第六条 废旧物资主管部门必须将回收的废旧物资按照种类、等级重新分类,存放在指定地点,妥善保管。 第七条 对几种特殊废物的规定如下: (一)铝灰 1、各电解企业当日产生的所有铝灰必须集中堆放于各自的铝灰储存点,并由该电解企业的回收部门集中堆放。供销部每天都会有专人负责。 专用车辆将铝灰运至回收研究所。

2、电解四公司的铝灰须经电解四公司称重后从电解四公司西门出厂经110国道至电解二公司北门进入厂区并进行处理。重新称重。 两个登机口当天就会收到警方签署的运单。 查看。 (2)铝渣电解企业产生的不便回用的铝渣,由各电解企业集中管理,负责运输至供销部回收部门指定地点。

(3)氧化铝包装袋 氧化铝包装袋由各电解企业现场清洗、捆扎、暂存。 供销部回收部门与电解企业联合清点数量,由供销部回收部门统一收集。

(四)工业废物产生企业产生的工业废物必须倾倒至指定垃圾场。 回收部门负责分类堆放,报招标办公室统一处理。 (5)阳极废料电解公司产生的阳极废料由指定炭素公司重新利用。 供销部回收部门负责核算处理。 未经特殊许可,他们不得离开工厂。

第三章销售第八条:除公司自用部分外,所有有价废旧物资的处置,均由有关管理部门委托招标办公室公开拍卖。 第九条 废旧物资拍卖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各职能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将拍卖物资书面报送招标办公室。

(二)公司招标办公室组织废旧物资管理部门、厂务公开相关部门及相关业务部门共同组成定价委员会,负责确定拍卖物品的底价(拍卖底价)。 (三)招标办公室负责在公共媒体上发布拍卖公告并组织竞买人​​登记。

(四)废旧物资主管部门负责拍卖标的的现场展示以及向竞买人介绍和提供拍卖品的相关信息。 (五)招标办公室负责组织现场拍卖。

(六)拍卖结束后,公司招标办公室将拍卖结果以书面形式送交废旧物资主管部门。 废旧物资管理部负责根据公司招标办公室出具的提货函向买受人进行移交,并完成拍卖品的现场搬运和货款结算。

第十条 公司内从事废旧物资回收利用的有关单位所需废旧物资的供应,由有关部门根据其生产能力确定,并按照市场价格优先供应,超出部分的,按市场价格优先供应。拍卖给公众。 其中,氧化铝包装袋和铝灰每年年初由招标办公室召集确定内部供货价格。 每月供货量由物资部向招标办公室备案。

第十一条 废旧物资主管部门按照隶属关系将全部销售款项交集团公司计划财务部门和股份公司财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废旧物资出售后,必须持废旧物资主管部门核发的专门出境通行证外出。 所有其他出境许可证均无效。

第四章奖惩第十三条为鼓励废旧物资回收利用,按废旧物资实际销售收入(不含税)的90%用于抵扣产生废旧物资的单位成本。材料。 集团公司、股份公司对产生废旧物资的单位,按照废旧物资销售额的2%至5%(不含税)给予季度奖励; 对处理废旧物资的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废旧物资销售额(不含税)的2%至5%给予奖励。 每年奖励一次2~5%; 第十四条 废弃物管理部门负责对各分公司、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废弃物回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对未按要求及时回收、上交款项的单位,将视情节轻重进行处罚,并从季度奖励中扣除。 第十五条 集团公司纪委、监察部负责废物处置全过程监督。 如发现有渎职、私舞行为,一经查实,将严肃查处,并追究相关领导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十六条各废旧物资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确保废旧物资处理各环节衔接、有效运行。 第十七条 集团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以前制定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本办法由宝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招标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五、《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内容是什么

商务部门是再生资源回收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和实施再生资源回收产业政策、回收标准和回收产业发展规划。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研究提出促进再生资源发展的政策,组织实施再生资源利用新技术、新装备的推广应用和产业化示范。 公安机关负责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的安全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的登记管理和再生资源交易市场的监督管理。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过程中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对违反环境污染防治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罚。

建设、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将再生资源回收网点纳入城市规划,依法查处城市规划和建设管理相关违法违规行为。

6、我想了解一下您总结的关于“旧料回收产业”的政策以及国家的具体规定。

废旧物资回收利用政策:《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促进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规范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发展,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民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再生资源,是指社会生产和日常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全部或者部分丧失原有使用价值,经回收加工后能够重新获得使用价值的各种废弃物。 事物。 再生资源包括废金属、报废电子产品、报废机电设备及其零部件、废造纸原料(如废纸、废棉等)、废轻化工原料(如橡胶、塑料、农药包装物等) 、动物骨头、头发等)、废玻璃等。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统称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遵守本办法。 如果法律,法规和规则还有其他关于可以用作原材料,危险废物和废车的进口固体废物的回收和管理的规定,则这些规定将占上风。

第4条,该州鼓励各行各业,社会上的城市和农村居民积累可再生资源待售资源。 第5条国家以环保的方式鼓励可再生资源的回收和处理,并鼓励与可再生资源的回收和处理有关的科学研究,技术发展和促进的发展和促进。

第2章业务规则第6条要进行可再生资源回收业务活动,您必须符合工业和商业行政注册条件,并在进行业务活动之前获得业务许可。 第7条从事可再生资源回收业务活动的人应在获得业务许可后的30天内,在同一工业和商业行政部门的商业行政部门在注册地点或其授权机构中向商业行政部门提交记录。根据领土管理原则。

当注册事项发生变化时,可再生资源回收运营商应在自变更之日起30天内(自工业和商业注册事项工业和商业注册之日起30天内)在30天内与主管商务部门进行变更程序。 )。 第8条可再生资源回收企业,这些企业将回收生产性废金金属和可再生资源回收运算师,除了向有效的商务部门提交这些措施的规定外,还应获得一项措施,除了向有效的商务部门提交外,还应获得一项措施,此外还应获得一项措施。 15天内的业务许可证,向当地县级政府的公共安全机构提交。

当注册事项发生变化时,前一段中列出的可再生资源回收运营商应在变更之日起15天内与县级人民政府的公共安全机构进行变更程序(在自变更之日起15天内工业和商业注册事项的工业和商业注册变更)。 第9条生产企业应通过与可再生资源回收企业签署购买合同来交付和销售生产性废金属。

收购合同应规定回收生产废金属的名称,数量,规格,回收期,定居点等。 第10条当可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回收生产性废金属时,应真实地注册项目的名称,数量,规格,年龄等。

如果卖方是一个单位,则应检查出售单位签发的证书,卖出单位的名称,负责人的姓名,地址和ID,应真实地注册; 如果卖方是个人,则卖方的姓名,地址和ID编号应如实注册。 注册信息应保留不少于两年。

第11条当可再生资源回收运营商发现涉嫌在其商业活动期间被公共安全机器人偷窃的偷窃商品或物品时,他们应立即将其报告给公共安全器官。 公共安全器官应根据法律根据法律,在其商业活动期间抓住被盗的商品或涉嫌被盗的商品,并签订扣押清单。

如果发现涉嫌被盗的物品没有被盗,则应根据法律立即将其归还; 如果发现被盗,则应根据相关的国家法规对其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收集,存储,运输和处理可再生资源的整个过程应符合相关的国家污染预防和控制标准,技术政策和技术规格。

第13条可再生资源回收运营商从事商业活动,例如二手商品的购买,销售,存储和运输,应遵守有关二手商品流通的相关法规。 第14条可再生资源的回收利用可以采用门到门回收,移动回收,固定站点回收等形式。

可再生资源回收运营商可以通过电话,互联网等与居民和企业建立信息交互,以实现方便且快速的回收服务。 第3章监督和管理第15条主管商务部是行业主管的可再生资源回收的权力,负责制定和实施可再生资源回收行业政策,回收标准以及回收行业发展计划。

开发和改革部负责研究和提出政策,以促进可再生资源的发展,并组织和实施新技术和设备的促进,应用和工业化演示,以利用可再生资源。 公共安全器官负责可再生资源回收的安全管理。

工业和商业管理部负责可再生资源回收运营商的注册和管理以及可再生资源交易市场的监督和管理。 环境保护行政部门负责在可再生资源的回收过程中监督和管理环境污染的预防和控制,并根据法律违反有关预防和控制环境污染的法律和法规的行为。

建设以及城市和农村计划行政部门负责将可再生资源回收渠道纳入城市规划中,并根据法律调查和纠正违反与城市规划和建筑管理有关的法律和法规的行为。 第16条,商务部负责制定和实施全国性的工业政策,回收标准和回收行业发展计划,以进行可再生资源回收。

县级或高于县级的主管商业部门负责制定和实施各自行政区域内的特定行业发展计划和其他特定措施。 县级或高于县级的主管商业部门应设立一个负责管理可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机构,并与相应的人员一起工作。

第17条县级或高于县级的城市的主管商业部门应与发展与改革(经济和贸易),公共安全,工业和商业,环境保护,建筑,城市和农村规划以及其他行政部门,以及其他行政部门根据总体计划和理性布局的原则,基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人口根据特定条件(例如密度,环境和资源)制定了可再生资源回收渠道的计划。 可再生资源回收渠道包括社区回收,转移,收集和分销,处理以及可再生资源留下的其他回收流程。

7.引入了哪些政策以发展可再生资源行业?

(1)改善可再生资源回收系统,并以低投资,低消费,低排放和高效率形成以保护为导向的增长模型是我国家的“ 11五年计划”开发计划中的目标。 2009年1月1日,我国家的“循环经济促进法”将实施,这表明利用可再生资源的固体废物资源将带来新的开发机会。 “第十五年计划”时期是我国循环经济发展的重要阶段。 物质回收作为循环经济中的重要联系,已受到该国和社会的极大关注。 中国政府首次将废金属回收为国民经济中的工业类别,并已开始制定工业发展计划和相关的工业政策。 该州连续颁布了一系列与可再生资源行业有关的相关法律和法规,例如“回收终止终止工具的管理措施”,“关于可再生资源回收管理的法规”,“以及“二手家用电器回收的管理措施”。

(2)财政部和国家税收政府最近共同发布了“有关资源和其他产品的全面利用的增值税收政策通知”和“有关可再生资源的增值税收政策的通知”,该通知吸引了市场关注。

(3)据报道,由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环境资源部领导的“第十二个五年制定节能和环境保护行业的计划”已经经历了三轮征求意见,并将提交向国务院议会,预计将在9月发行。 免税,特许经营权以及增加节能和环保企业的工业集中度可能成为该计划的重点。

该计划将根据三类为相关行业提供政策支持:节能,环境保护和资源的全面利用。 所涉及的领域将包括高效节能技术和设备,高效节能产品,节能服务行业,高级环境保护技术和设备,环境保护产品和环境保护,为六个主要领域提供服务。 这将是一项工业政策计划,对来自相关国家部门的节能和环境保护行业提供了最大的支持。该计划将在工业,金融,税收和其他方面为能源储蓄和环境保护行业的发展提供政策支持方面,并提出一些指导工业发展的方向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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