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理工大学闲置与报废资产管理实施办法

日期: 2024-05-31 01:09:39|浏览: 80|编号: 706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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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理工大学闲置与报废资产管理实施办法

武汉理工大学闲置报废资产管理实施办法

(经2018年第3次院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闲置报废资产管理,充分发挥资产效益,根据《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教财[2012]6号)、《教育部关于规范和加强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若干意见》(教财[2017]9号)、《武汉理工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教国资[2014]40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作为学校国有资产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牵头做好学校闲置、报废资产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 学校处置闲置、报废资产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必须严格按照财政部、教育部有关文件规定的权限审核、批准或上报。

第二章 闲置资产的认定与调整

第四条 专用设备、通用设备、图书档案、文物展品、家具用具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认定为闲置资产,予以调整:

(1)原使用单位及管理单位两年内未使用,且功能完好;

(2)由于教学、科研、生产任务改变或者课程内容调整,设备不再使用,或者不能满足使用管理单位的教学、科研、生产要求。

第五条 校内二级单位应当定期清理所占有和使用的资产,及时发现闲置资产,并书面报告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

第六条 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负责办理闲置资产的调整处置手续。

第七条 闲置资产利用应当遵循“合理配置、有效利用”的原则,优先满足校内需要,再考虑校外需要。

国资办负责审核二级单位的转让申请,并将闲置资产在网上平台公布。校内其他二级单位可提出闲置资产再利用申请,国资办审核批准资产转让手续。资产转出校外需报校相关领导批准。超过一年无单位提出再利用申请的,使用管理单位在达到报废年限要求后,提出报废申请,国资办进行报废处置。

第三章 报废资产的认定与处理

第八条 资产报废是指对不再使用的资产,按照有关规定或者经各资产管理部门、专家评估,取消产权的资产处置行为。

第九条 报废资产的权属应当清晰。权属不明晰或者有权属争议的资产,应当在权属明确后予以处理。

第十条 报废资产原则上应当满足国家规定的资产最低使用年限要求;除满足使用年限要求外,同时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提出报废申请:

(1)不再可用;

(2)修复费用接近同类新品价格;

(3)设备陈旧,其精度和技术指标已无法恢复,无价值更新的;

(4)国家或者地方政府规定禁止继续使用的;

(5)无修复价值;

(6)不具备保存价值的图书、期刊、资料、电子资源等。

第十一条 仪器设备、家具的报废由使用管理单位提出申请,填写《武汉理工大学固定资产报废毁损申请表》(附件1),经使用管理单位资产工作负责人签字批准,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核。

单价10万元及以上的设备报废时,使用管理单位须组织5名校内具有副高(副处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职务)以上的教职工进行技术鉴定,填写《武汉理工大学大型设备报废处置专家鉴定意见表》(附件2),经使用管理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同意,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和学校分管领导审核。

单价50万元及以上的车辆、设备报废,须于报废前一年通过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未提前报告报废计划的,相关设备当年不得报废。

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汇总拟报废资产信息后,报总裁办批准,并按规定履行相应的报告手续。

第十二条 图书资产(含电子资源)的报废处置,须经图书馆审核,并以书面形式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国有资产管理处报院长办公会批准后方可现场处置,并由图书馆办理财务会计手续。

档案资产、文物、展品的报废、处置,按照学校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含有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仪器设备报废、处置,由使用单位向国有资产管理处申请,并按照学校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管理相关制度处理。

第十三条 学校资产在注销期间仍为国有资产,必须严格履行审批程序,由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负责处置,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未经批准处置。

报废资产应当保存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同意不得处置或者拆除。

第十四条 资产报废应当遵循先使用、后处置的原则。报废资产中部分部件仍有使用价值,可以继续使用的,需要使用该部件的单位应当向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提出书面报告,说明拟使用部件的名称、数量、用途,经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报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批准后,方可办理使用手续。

第十五条 报废资产处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合法竞争、择优的原则,通过招标、拍卖等市场化方式公开处置。

第十六条 报废资产处置收入应当上交财政部门,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实行“两条线”管理。

第十七条 学校投资入股产业集团(资产经营公司),尚未办理资产过户手续的固定资产报废,按照本办法办理。

第十八条 报废资产运出校园时,保卫部门须凭国有资产管理处发放的报废资产运出许可证才予放行。任何单位和个人未到国有资产管理处办理报废资产运出许可证手续的,不得将报废资产运出校园。

第十九条 报废资产处置完毕后,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应当将报废清单送财务处办理会计核算。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学校所属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批准,擅自处置资产的,由学校追偿其所得收益,并追究当事人及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武汉理工大学闲置报废资源处置暂行办法》(校国资发[2008]3号)同时废止。

附件:1.武汉理工大学固定资产报废、损坏申报表

2.武汉理工大学大型设备处置专家意见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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