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

日期: 2024-06-02 04:04:00|浏览: 67|编号: 710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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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合成树脂工业企业及其生产设施(包括合成树脂加工和废合成树脂回收再加工企业及其生产设施)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监测与监督管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合成树脂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的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合成树脂工业建设项目投入生产后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和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合成树脂企业内单体生产装置应执行《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聚氯乙烯树脂(PVC)生产装置应执行《烧碱及聚氯乙烯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新污染源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内现有污染源的管理,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6920 水质pH值的测定 玻璃电极法

GB/T 7466 水中总铬的测定

GB/T 7467 水质 六价铬的测定 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

GB/T 7469 水质 总汞的测定 高锰酸钾-过硫酸钾消解法 双硫腙分光光度法

GB/T 7470 水质铅的测定双硫腙分光光度法

GB/T 7471 水质 镉的测定 双硫腙分光光度法

GB/T 7475 水质 铜、锌、铅和镉的测定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 7484 水中氟化物的测定离子选择电极法

GB/T 7485 水质 总砷的测定 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银分光光度法

GB/T 8017 石油产品蒸气压的测定 雷德法

GB/T 11890 水中苯系物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GB/T 11893 水质 总磷的测定 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GB/T 11901 水质悬浮物测定重量法

GB/T 11910 水质 镍的测定 丁二酮肟分光光度法

GB/T 11912 水质 镍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 11914 水质化学需氧量的测定重铬酸盐法

GB/T 14204 水质 烷基汞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GB/T 14678 空气质量 硫化氢、甲硫醇、甲基硫醚和二甲基二硫醚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GB/T 15432 环境空气中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 重量法

GB/T 15516 空气质量 甲醛的测定 乙酰丙酮分光光度法

GB/T 15959 水质 可吸附有机卤素(AOX)的测定 微库仑法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HJ/T 27 固定污染源废气中氯化氢的测定硫氰酸汞分光光度法

HJ/T 31 固定污染源废气中光气的测定苯胺紫外分光光度法

HJ/T 32 固定污染源废气中酚类化合物的测定 4-氨基安替比林分光光度法

HJ/T 35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乙醛的测定气相色谱法

HJ/T 3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丙烯腈的测定气相色谱法

HJ/T 38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非甲烷总烃的测定气相色谱法

HJ/T 39 固定污染源废气中氯苯类化合物的测定气相色谱法

HJ/T 42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紫外分光光度法

HJ/T 43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T 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指南

HJ/T 5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碘滴定法

HJ/T 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恒电位电解法

HJ/T 66 大气固定污染源中氯苯类化合物的测定气相色谱法

HJ/T 67 固定大气污染源中氟化物的测定离子选择电极法

HJ/T 70 高氯废水化学需氧量的测定氯校正法

HJ/T 73 水质丙烯腈的测定气相色谱法

HJ/T 74 水质氯苯的测定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量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

HJ/T 75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

HJ/T 76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测试方法(试行)

HJ 77.2 环境空气和废气中二恶英的测定 同位素稀释高分辨气相色谱-高分辨质谱法

HJ/T 83 水质可吸附有机卤素(AOX)的测定离子色谱法

HJ/T 91 地表水及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HJ/T 132 高氯废水化学需氧量的测定碘化钾碱性高锰酸钾法

HJ/T 195 水质氨氮的测定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

HJ/T 373 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

HJ/T 397 固定污染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HJ/T 399 水质化学需氧量的测定快速消解分光光度法

HJ 484 水质氰化物的测定容量法和分光光度法

HJ 487 水中氟化物的测定茜素磺酸锆目视比色法

HJ 488 水中氟化物的测定氟化物试剂分光光度法

HJ493水质样品保存与管理技术规范

HJ494 水质采样技术指南

HJ495水质采样方案设计技术规定

HJ 501 水质 总有机碳的测定 燃烧氧化-非色散红外吸收法

HJ 505 水质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的测定稀释接种法

HJ 533 环境空气和废气中氨的测定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

HJ 535 水质氨氮的测定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

HJ 536 水质氨氮的测定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HJ 537 水质氨氮的测定蒸馏-中和滴定法

HJ 548 固定污染源废气中氯化氢的测定硝酸银容量法(试行)

HJ 549 环境空气和废气中氯化氢的测定离子色谱法(试行)

HJ 583 环境空气中苯系物测定固体吸附/热解吸-气相色谱法

HJ 584 环境空气中苯系物的测定活性炭吸附/二硫化碳解吸-气相色谱法

HJ 597 水质总汞的测定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 601 水中甲醛的测定乙酰丙酮分光光度法

HJ 620 水质挥发性卤代烃的测定顶空气相色谱法

HJ 621 水质氯苯类化合物的测定气相色谱法

HJ 629 固定污染源废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非色散红外吸收法

HJ 636 水质 总氮的测定 碱性过硫酸钾消解-紫外分光光度法

HJ 639 水中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吹扫捕集/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644 环境空气中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吸附管采样-热解吸/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665 水质 氨氮的测定 连续流动-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HJ 666 水质 氨氮的测定 流动注射-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HJ 667 水质 总氮的测定 连续流动-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 668 流动注射-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测定水中总氮

HJ 670 水质磷酸盐和总磷的测定连续流动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HJ 671 水中总磷的测定流动注射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HJ 675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酸碱滴定法

HJ 676 水中酚类化合物的测定液液萃取/气相色谱法

HJ 686 水中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吹扫捕集/气相色谱法

HJ 688 固定污染源废气中氟化氢的测定离子色谱法(试行)

HJ 692 固定污染源废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非色散红外吸收法

HJ 693 固定污染源废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恒电位电解法

HJ 694 水质汞、砷、硒、铋、锑的测定原子荧光法

HJ 700 水中65种元素的测定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

HJ 732 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采样气袋法

HJ 733 泄漏和露天排放物中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检测技术导则

HJ 734 固定污染源废气中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固相吸附-热解吸/气相色谱-质谱法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9号)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合成树脂

一类人工合成的高分子聚合物,根据受热后的行为不同,分为热塑性和热固性两大类合成树脂。其中:热塑性合成树脂是粘稠的液体或固体,受热可软化,受热时熔融或软化,在外力作用下处于塑性流动状态;热固性合成树脂是在加热、加压,或在固化剂或紫外光作用下,发生化学反应,最终交联固化为不溶不熔的合成树脂,受热时不熔融、不软化。

常见合成树脂种类见附录A。

3.2 合成树脂行业

以低分子量化合物(单体)为主要原料,经聚合反应形成大分子生产合成树脂,或以普通合成树脂为原料,经改性等方法生产合成树脂新产品的行业,包括以合成树脂为原料,经混炼、共混、改性等工艺,采用挤出、注射、压制、压延、发泡等方法生产合成树脂制品,或以废合成树脂为原料,经再生生产合成树脂新制品或合成树脂产品的行业。

3.3 位移

企业或生产设施向环境中排放的废水量,包括与生产直接或间接有关的各类排放废水(不包括火电厂排水和直接冷却海水)。

3.4 每单位基准排水量

合成树脂产品单位生产废水排放量上限,用于确定排放水污染物浓度(m3/t产品)。

3.5公共污水处理系统

通过污水管道等方式收集废水,为两个以上排污单位提供废水处理服务,排水能够满足相应排放标准要求的企业或事业单位,包括各种规模、类型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园区(含各类工业园区、开发区、产业聚集区等)污水处理厂等,其废水处理程度应当达到二级以上。

3.6 直接排放

排污者直接向环境水体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

3.7 间接排放

排污者向公共污水处理系统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

3.8 挥发性有机化合物

参与大气光化学反应的有机化合物,或按照规定的方法测定或计算确定的有机化合物。

3.9 非甲烷碳氢化合物

除甲烷(以碳计)以外的碳氢化合物的总称,检测器在使用指定的监测方法时对其有显著响应。

该标准以“非甲烷碳氢化合物(NMHC)”作为排气管道和厂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的综合控制指标。

3.10 挥发性有机液体

任何能够向大气中释放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并满足下列任一条件的有机液体: (1)20℃时,该挥发性有机液体的真实蒸气压大于0.3kPa; (2)20℃时,混合物中真实蒸气压大于0.3kPa的纯有机化合物的总浓度等于或者大于20%(按重量计)。

3.11 真实蒸汽压

有机液体汽化速度为零时的蒸气压,又称泡点蒸气压,根据GB/T 8017测定的雷德蒸气压计算得出。

3.12 漏电检测值

采用规定的监测方法,用检测仪器测得的设备(泵、压缩机等)或管道部件(阀门、法兰等)泄漏点的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浓度的净值(以碳计)从环境背景值中扣除。

3.13 单位产品大气污染物排放量

合成树脂产品单位产量大气污染物排放量上限(千克/吨产品)。

3.14 排气管高度

从排气烟囱(或其主要建筑结构)所在地面到排气烟囱出口的高度。

3.15 标准状态

温度为273.15K,压强为Pa时的状态。本标准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以标准状态下干气体为基础。

3.16 现有企业

本标准实施前已经建成投产或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经批准的合成树脂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

3.17 新企业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新建、改建、扩建合成树脂工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经批准的。

3.18 企业边界

合成树脂工业企业法定边界。如无法定边界,则以企业或生产设施实际土地边界为准。

4.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1现有企业2017年7月1日前继续执行现行标准,2017年7月1日起执行表1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4.2自2015年7月1日起,新建企业应执行表1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表1 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4.3 根据环境保护工作要求,在土地开发密度已较高、环境承载能力开始减弱的区域,或水环境容量较小、生态环境脆弱,易发生严重水污染问题、需要采取特殊保护措施的区域,应严格控制企业的排污行为。上述区域内的企业应当执行表2规定的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实施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地域范围和时间由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

表2 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4.4新建企业自2015年7月1日起执行表3规定的基准单位产品排放量,现有企业自2017年7月1日起执行表3规定的基准单位产品排放量。

表3 合成树脂单位产品标准排水量

4.5 合成树脂加工及废旧合成树脂回收再加工企业或生产设施水污染物排放限值,按所涉及的合成树脂种类分别执行表1、表2、表3的标准限值。

4.6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适用于单位产品实际排放量不高于单位产品基准排放量的情况。单位产品实际排放量超过规定的基准排放量时,应当将实测水污染物浓度按公式(1)折算为基准水排放浓度,与排放限值比较,判定排放是否达标。产品产量和排放量统计周期为一个产品生产周期。没有规定单位产品基准排放量的,以实测浓度判定排放是否达标。

若企业同时生产单一产品或者数种产品,且不同行业适用不同的排放控制要求或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当废水混合处理排放时,应执行排放标准规定的最严格浓度限值,并按公式(1)折算水污染物基准水量排放浓度。

5 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5.1 有组织排放控制要求

5.1.1现有企业2017年7月1日前继续执行现行标准,2017年7月1日起执行表4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5.1.2 自2015年7月1日起,新建企业应当执行表4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表4 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5.1.3 根据环境保护工作要求,在土地开发密度已较高、环境承载能力开始减弱的区域,或大气环境容量较小、生态环境脆弱,易出现严重大气环境污染问题、需要采取特殊保护措施的区域,应严格控制企业的污染排放行为。上述区域内的企业应当执行表5规定的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实施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地域范围和时间由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

表5 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5.1.4 加工合成树脂和回收废旧合成树脂的企业或生产设施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分别根据合成树脂种类分别执行表4或表5的标准限值。

5.1.5 非焚烧有机废气排放口应以实测浓度判定排放是否达标。焚烧有机废气排放口实测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应折算为基准氧含量为3%的大气污染物基准排放浓度,与排放限值进行比较,判定排放是否达标。大气污染物基准排放浓度按公式(2)计算。

5.2挥发性有机液体储罐污染控制要求

5.2.1 新建企业应自2015年7月1日起执行下列挥发性有机液体储罐污染控制要求,现有企业应自2017年7月1日起执行下列挥发性有机液体储罐污染控制要求。

5.2.2 应采用压力储罐储存挥发性有机液体,其真实蒸气压≥76.6 kPa。

5.2.3 储存真实蒸汽压力≥5.2 kPa但

a) 采用内浮顶罐,内浮顶罐浮板与罐壁之间宜采用液体镶嵌、机械鞋、双密封等高效密封方式。

b) 采用外浮顶罐,外浮顶罐浮板与罐壁之间宜采用双密封,主密封宜采用液体镶嵌、机械鞋形等高效密封方式。

c) 采用固定顶罐时,应设置密闭式排气系统及有机废气回收或处理装置,其大气污染物排放应符合表4、表5的规定。

5.2.4 浮顶罐浮板上各开口、缝隙的密封设施以及浮板与罐壁之间的密封设施在工作状态下均应保持气密性。如检测发现密封设施不能保持气密性,且在不停产工艺装置的情况下15天内进行维修在技术上不可行时,可推迟维修,但最迟不得晚于最近一次停产期间。

5.2.5 浮子应至少每6个月检查一次,每次检查时应记录浮子密封设施的状况,记录保存1年以上。

5.3 设备及管道部件泄漏污染控制要求

5.3.1 新建企业自2015年7月1日起执行下列设备及管道组件泄漏污染控制要求,现有企业自2017年7月1日起执行下列设备及管道组件泄漏污染控制要求。

5.3.2 挥发性有机气体流经下列设备和管道部件时,应进行泄漏检测与控制:

a)泵;

b) 压缩机;

c)阀门;

d) 打开阀门或打开管道;

e) 法兰和其他连接件;

f) 压力释放设备;

g) 采样连接系统;

h) 其他密封设备。

5.3.3 泄漏检测周期

根据设备和管道组件的类型,使用不同的泄漏检测循环:

a) 每 3 个月应检查一次泵、压缩机、阀门、开启的阀门或开启的管道、气体/蒸汽压力释放装置、以及取样连接系统。

b) 法兰和其他连接件及其他密封装置应每6个月检查一次。

c) 首次投入运行且有挥发性有机液体流过的设备和管道组件,应在运行开始后30 天内进行首次检验。 d) 应每周目视观察有挥发性有机液体流过的设备和管道组件,检查其密封处有无滴漏迹象。

5.3.4 泄漏的识别

如果出现以下情况,则认为发生了泄漏:

a) 对于有有机气体、挥发性有机液体流过的设备和管道部件,采用氢火焰离子化检测器(以甲烷或丙烷为校准气体),泄漏检测值大于或等于2000μmol/mol。

b) 对挥发性有机物流经的其他设备和管道部件,应采用氢火焰离子化检测器(以甲烷或丙烷为校准气体),泄漏检测值应大于或等于500μmol/mol。

5.3.5 泄漏修复

a) 发现泄漏时,应尽快进行修复,通常不迟于发现泄漏后 15 天。

b) 第一次(尝试)修复不应晚于发现泄漏后 5 天。第一次尝试修复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相关措施:拧紧密封螺母或压盖,在设计压力和温度下冲洗密封。

c) 如果在发现泄漏后 15 天内不关闭工艺装置而进行修复在技术上不可行,则可以推迟修复,但不得晚于最近的停机时间。

5.3.6 记录要求

泄漏检测应记录检测时间和检测仪器的读数;修复时应记录修复时间和修复完成确认时间,修复后应记录检测仪器的读数。记录应保存1年以上。

5.4 其他污染控制要求

5.4.1 新建企业自2015年7月1日起执行下列污染控制要求,现有企业自2017年7月1日起执行下列污染控制要求。

5.4.2 生产工艺及设备产生大气污染物的合成树脂企业,必须建立局部或整体气体收集系统及净化处理设备,达到排放标准。排气烟囱高度应根据环境影响评价要求确定,且不宜低于15m。

5.4.3 废气收集系统

废气收集系统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a) 生产设施应当密闭,并具有与废气收集系统有效连接的部件或设备。

b) 应根据生产工艺、运行方式、废气性质、处理处置方式等设置不同的废气收集系统,并尽可能做到废气分质收集。各废气收集系统应达到压损平衡、收集效率高。

c)排气收集系统应全面考虑诸如防火,预防爆炸,预防腐蚀,高温耐药性,抗强化和抗堵塞等问题。

5.4.4废气处理装置

为了确保废气处理设备的净化效果,有必要在线衡量相关的过程参数:

a)从冷凝器排出的不可感觉的尾巴的温度应低于尾气中污染物的液化温度,如果尾部气体中有几种污染物,则不可感觉的尾气的温度应低于污染物温度低于尾气中最低液体温度的污染物温度;

b)吸附设备的吸附剂更换/再生周期和工作温度应满足设计参数的要求;

c)洗涤装置的水质(例如pH值)和洗涤液的水量应满足设计参数的要求;

d)焚化设施的焚化效率应大于99.9%。

5.4.5废水和废气焚化设施

除了满足表4和表5中的空气污染物排放要求外,废水和废气焚化设施还必须监视废气中的SO2,NOX和二恶英,并满足表6中指定的极限值。

表6 SO2,NOX和二恶英的排放限制来自焚化设施

5.4.6材料运输(转移)以及加载和卸载合成树脂企业必须采取控制措施(转移)以及挥发性材料的装载和卸载,请参见表7。

表7通过运输(转移)以及合成树脂企业中挥发性材料的加载和卸载的控制措施

5.4.7材料添加,分离,真空和干燥过程

合成树脂企业必须在挥发性材料的加法,分离,真空和干燥过程中采取控制措施,请参见表8。

表8在合成树脂企业中添加,分离,真空和干燥的挥发性材料的废气控制措施

5.5工厂边界和周边地区的污染控制要求

5.5.1在任何一个小时内,企业边界处大气污染物的平均浓度应符合表9中指定的极限值。

表9企业边界处的空气污染物浓度极限

5.5.2在现有的企业和建筑项目的生产过程中,环境保护部门应监测住宅,教学,医疗和其他目的的敏感领域的环境质量与相关的环境影响评估技术指南有关的地方自然和气象条件应负责其司法管辖区的环境质量,并采取措施确保环境条件符合环境质量标准的要求。

6污染物监测要求

6.1一般要求

6.1.1企业应建立企业监控系统,并根据相关法律和“环境监测管理措施”制定监控计划,对污染物排放进行自我监控及其对周围环境质量的影响,保留原始监控记录,并发布监控结果。

6.1.2新企业和现有企业安装自动监控设备进行污染物排放的要求应根据相关法律和“有关污染源自动监测的法规”的规定。

6.1.3企业应根据环境监测管理法规和技术规格的要求,设计,构建和维护永久性采样端口,采样测试平台和污水出口标志。

6.1.4废水和企业排放的废气应根据要监测的污染物的类型在特定的污染物排放监测位置进行,如果有废水和废气处理设施,则应在治疗设施后进行监测。

6.1.5合成树脂企业产品的输出的验证应基于法定报告。

6.2水污染物监测和分析

6.2.1水污染物的监测和采样应按照HJ/T 91,HJ 493,HJ 494和HJ 495进行的规定进行。

6.2.2表10中列出的方法标准应用于确定从企业出院的污染物的浓度。

表10水污染物浓度测定方法标准

6.3对空气污染物的监视和分析

6.3.1在排气管中对空气污染物的监测和抽样应按照GB/T 16157,HJ/T 397,HJ 732,HJ/T 373或HJ/T 373或HJ/T 75,HJ/T 76进行的规定进行。

6.3.2合成树脂工业企业的设备和管道组件应编号并永久标记,并应根据HJ 733的规定进行泄漏检测。

6.3.3企业发出的空气污染物的浓度应使用表11中列出的方法标准确定。

表11确定大气污染物浓度的标准

7实施和监督

7.1县级或高于县级政府的环境保护当局应负责监督该标准的实施。

7.2在任何情况下,合成树脂工业企业应遵守本标准中指定的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并采取必要的措施,以确保预防污染和控制设施的正常运行,以确定在现场采样的结果,以确定对遗产采样的措施,以确定对遗产的衡量措施衡量遗产的衡量标准。

附录 A

(信息丰富的附录)

常见的合成树脂类型

附录 B

(规范性附录)

每单位合成树脂产品的总非甲烷烃排放的计算方法

A.1每单位产品的总非甲烷烃排放(硅树脂的每单位产品氯化物排放)计算如下:

A.2排气管中的非甲烷总烃(硅树脂的氯化氢)的测量浓度和单位时间的排气量是非非甲烷总烃(硅树脂的氯化氢)的排放速率(kg/h)。

A.3非甲烷总烃(使用氯化氢的硅树脂)与合成树脂在相应时间内的输出的发射速率的比率是非甲烷每单位产物(使用氯化物硅树脂)发射非甲烷总烃。

A.4对于具有两个以上的排气管的合成树脂企业,非甲烷的每单位产品总烃排放(硅树脂使用氯化氢)是非甲烷总烃(硅树脂使用氢含水液)的叠加的比率,是每种排气管的发射速率与相应的固定液在相应的固定输出中的排放速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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