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 《湖北省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方案》的通知

日期: 2024-06-05 07:07:06|浏览: 83|编号: 718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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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 《湖北省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市、州、直辖市、林区、县(市、区)财政局,各省级单位: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20]10号)有关要求,我部制定了《湖北省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方案》,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湖北省财政厅

2020 年 4 月 28 日

附录

湖北省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方案

推行采购意向公开是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推行采购意向公开有利于提高政府采购透明度,便于供应商提前了解政府采购信息,对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提高采购绩效、预防和遏制腐败具有重要作用。为落实《财政部关于开展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20]10号)有关要求,现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总体安排

采购意向公开工作遵循“积极稳妥、先行试点、分步实施”的原则。自2020年6月1日起,在省扶贫办、荆门市级预算单位开展采购意向公开试点。试点单位和地区按照2020年7月1日起实施的政府采购项目规定公开采购意向。省级预算单位按照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的采购项目规定全面实施采购意向公开。省级以下各级预算单位按照2022年1月1日起实施的采购项目规定全面实施采购意向公开。有条件的地区、部门可适当提前开展采购意向公开工作。

二、采购意向公开的主体和渠道

预算单位负责公开采购意向,公开渠道为“中国湖北政府采购网”()。预算单位登录“中国湖北政府采购网”后,在“政府采购意向公开-采购意向发布”栏目填报公开内容。有条件的部门可在本部门门户网站同时公开本部门、系统的采购意向。

三、公共采购意向范围

采购意向按采购项目公开。除通过协议供货、指定采购等方式实施的小额零星采购外,集中采购目录内或者项目实施的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应当公开采购意向。

四、公共采购意向书的内容

公共采购意向书的内容应当尽可能清晰、完整,应当包括:

1.采购项目名称;

(二)采购需求概述。具体包括采购对象名称、采购对象所要实现的主要功能或者目标、采购对象的数量以及采购对象必须满足的质量、服务、安全、时限等要求;

(3)预算金额;

(四)预计购买时间;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采购意向仅作为供应商了解各单位初步采购安排的参考,采购项目实际采购需求、预算金额、执行时间以预算单位最终发布的采购公告、采购文件为准。

五、采购意向公开依据及时间

部门预算批准前披露的采购意向,以部门预算“二次提报”内容为准;部门预算批准后披露的采购意向,以部门预算为准。

预算单位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向社会公开采购意向,公开时间应当尽早,原则上不迟于采购活动开始前30天。预算执行过程中新增采购项目的采购意向应当及时公开。因预算单位不可预见的原因,需要紧急开展的采购项目可以不公开采购意向。

6.工作要求

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政府采购意向公开的重要性,精心组织,切实做好采购意向公开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本通知要求,督促本地区预算单位公开政府采购意向,加强对采购意向公开情况的检查。各主管预算单位要做好统筹协调,及时安排部署,加强对部门内预算单位的监督指导,确保部门内预算单位严格按规定公开采购意向,不得有遗漏、拖延。各预算单位要加强采购活动计划性,按照本通知要求及时全面公开采购意向。

各地区、各部门要针对推进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研究完善相关措施,及时报告省财政厅,推动我省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不断改进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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