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 第三节 生活垃圾污染环境的防治

日期: 2024-06-07 00:07:05|浏览: 63|编号: 72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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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 第三节 生活垃圾污染环境的防治

第三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建设城乡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设施,提高生活垃圾利用率和无害化处理率,推动生活垃圾收集处理产业化发展,逐步建立健全生活垃圾环境污染防治社会化服务体系。

【解读】本条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治生活垃圾污染环境的职责。

一、我国生活垃圾产生和处置基本情况

我国人口多密度大,经济发展水平低而不平衡,基础设施薄弱,因此,虽然我国人均生活垃圾产生量与发达国家相比较少,但总量较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水平较低,垃圾危害严重。在城镇生活垃圾方面,据统计,我国每年产生城镇生活垃圾约1.5亿吨,且每年还在以4%以上的速度增加。这些垃圾大部分被直接倾倒或简单填埋,无害化处理水平很低。目前,我国城镇生活垃圾中有机物占总量的60%,无机物约占40%,其中废纸及塑料、玻璃、金属、织物等可回收物约占总量的20%。 与以往的垃圾相比,我国当前城市生活垃圾呈现出两个比较突出的特点:一是由于城市气化率不断提高,生活垃圾中灰分含量大大降低,有机物含量和垃圾热值有所提高,有利于垃圾堆肥和垃圾焚烧发电,但垃圾中厨余垃圾所占比例仍然较大,导致垃圾中水分含量过高,影响垃圾热值,不利于垃圾分类、回收处理。二是我国城市生活垃圾中包装垃圾增长迅速,废纸、金属、玻璃、塑料等大部分都是使用后丢弃的包装材料。随着经济的发展,商品包装形式越来越多样化,包装材料的种类和数量迅速增加,使用复合材料、过度包装、豪华包装的产品随处可见,在大城市尤为突出。 目前,我国包装废弃物占城镇居民生活垃圾的10%以上,其体积占生活垃圾的30%以上。可见,控制包装对于废弃物的减量化、资源化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本法第十八条对此已作出规定。

我国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起步于20世纪80年代末,1990年以前,全国城市垃圾处理率不足2%。进入90年代后,特别是1998年以来,我国对环卫设施建设的投入不断加大,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水平也不断提高。截至2002年,我国已建成生活垃圾处理厂(场)651座,处理能力7688万吨。其中,填埋场528座,处理能力6896万吨,分别占81.1%和89.7%;其次是堆肥法,处理设施约占12%,处理能力约占6.7%;垃圾焚烧厂占6.9%,处理能力约占3.6%。从实际情况看,目前我国生活垃圾处置方式主要有三种。第一种是填埋法。 这是目前我国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的最主要方式,在今后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在垃圾处理中将占据主导地位。近年来,我国许多大城市都在建设或已建成大型甚至超大型卫生填埋场。从技术水平上看,这些填埋场一般采用与发达国家接轨的技术要求,填埋场的运行也处于相当高的水平。但目前仍有相当一部分垃圾场由于历史原因,在选址、设计、运行等方面没有按照卫生填埋场的要求进行建设和管理,存在着较为严重的环境问题。填埋方式的优点是投资少、容量大、见效快,缺点是持续占用土地,使用时间短(一般十年左右),垃圾中可回收资源浪费,遗留环境问题。

第二是焚烧,预计未来10年,我国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将占总处理量的5-11%。焚烧是发达国家普遍采用的方法,可使生活垃圾体积减少9/10,减少填埋空间,并可回收热量利用。它的缺点是需要大量的建设投资,可能造成空气污染,特别是一些燃烧温度低于1200度的焚烧炉,可能释放出二恶英等有毒气体,另外焚烧还会造成一些有价成分的损失,造成资源的浪费,灰渣排放量也比较大,有的还含有浓缩的有毒物质,处置不当会污染地下水和土壤。第三是堆肥,可用于堆肥的生活垃圾主要是厨余垃圾和落叶等植物废弃物。 在我国城市生活垃圾的组成中,厨余垃圾有机质占很大比重,比较适合进行堆肥处理。到目前为止,我国堆肥处理主要采用低成本堆肥系统,大部分垃圾堆肥处理场采用开放式静态堆肥。近两年,一些地方引进开发了一些小型动态高温堆肥设备,专门用于处理单位或小区的餐厨垃圾,同时生产出优质的有机肥,效果良好。堆肥的优点是占地少,投资少,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好。缺点是垃圾堆肥产生的恶臭会影响周围环境,垃圾中玻璃等杂物的存在会影响堆肥的质量,堆肥可能产生重金属元素或其他有害物质。

二、本文的主要内容

我国要实现生活垃圾可持续发展的目标管理体系,即从简单的垃圾收运处置拓展到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管理,兼顾资源节约、综合回收和污染防治。这是一项非常庞大、非常复杂、综合性很强的系统工程,要同时安排、相互促进,不可偏废。生活垃圾污染防治与水污染和大气污染控制、生态建设、自然资源保护、国民经济各部门和社会生活各方面密切相关。为此,本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做好以下工作:

1.统筹城乡生活垃圾收运处置设施建设。解决生活垃圾污染问题,首先要有完善的收运处置设施。由于生活垃圾产生于人们日常生活中,且分散在居民周围,因此关键是要采用适当的方式建设科学的分类收集设施,将生活垃圾集中起来,再利用运输设施运往与垃圾种类、数量、危害性相适应的集中处置场所或进行回收利用。考虑到生活垃圾收运处置的社会公益性,属于社会公共事务范畴,县级以上政府有法定职责,在城乡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指导下,制定生活垃圾收运处置相关专业规划,合理确定生活垃圾污染防治设施布局和规模,并统筹建设。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该条规定的这一责任是针对所有生活垃圾的,即各级政府要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统筹城乡协调发展,把城乡生活垃圾都纳入管理的轨道,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合理安排城乡生活垃圾收运和处置设施建设。

2、提高生活垃圾的利用率和无害化处理率。生活垃圾中可回收利用的资源很多,各级政府应根据固体废物资源化利用的要求,积极采取措施,有效提高生活垃圾的利用率。具体措施包括:实施优惠政策,鼓励和支持企业积极开展生活垃圾综合回收利用;严格管理,做好生活垃圾的回收再利用工作;建立健全促进生活垃圾综合回收利用的管理制度;建立生活垃圾综合利用的奖惩制度等。同时,各级政府还可以实施有利于资源综合利用技术开发和推广的经济技术政策,并不时发布国家资源综合利用技术指导目录。对于应用前景广阔的成熟技术,应积极安排示范项目,逐步实现产业化,并培育发展技术市场,开展技术咨询和信息服务,促进科技成果的转移和推广。此外,生活垃圾的最终处置必须严格执行无害化的要求。 各级政府要积极采取措施,加快推进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按照因地制宜、技术可行、设备可靠、规模适度、综合治理利用的原则,合理选择卫生填埋、焚烧或堆肥处理方式。在拥有卫生填埋资源、自然条件适宜的地区,将卫生填埋作为垃圾处理的基本解决方式;在经济发达地区、入炉垃圾平均低位发热量高于5000大卡/千克的地区以及缺乏卫生填埋资源的地区,可发展焚烧处理技术;在垃圾分类收集的基础上,鼓励对可降解有机物含量40%以上的垃圾进行高温堆肥处理。建议采用综合处置方式。 同时,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要严格按照基本建设规程和环境影响评价的要求进行,加强垃圾处理设施的验收和垃圾处理设施运行过程中污染物排放监管,防止环境污染。

3、推动生活垃圾收集处理产业化发展。我国生活垃圾收集处理发展滞后的重要原因之一,是垃圾处理市场化运作机制不完善。目前,生活垃圾收集处理领域投入渠道单一,运营缺乏竞争,市场机制不能发挥该领域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运营效率的作用,导致垃圾收集处理产业化发展缓慢,严重制约了我国生活垃圾污染防治工作的发展。因此,各级政府应采取措施,鼓励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垃圾减量、分类收集和回收利用,鼓励垃圾处理设施投资多元化、运营市场化、设备标准化、监控自动化,使生活垃圾收集处理走向产业化。

4、逐步建立和完善生活垃圾污染防治社会化服务体系。生活垃圾污染防治是一项综合性很强的系统工程,要实现生活垃圾的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必须建立完善的社会化服务体系,从各个方面贯彻循环经济理念,推动生活垃圾污染防治工作顺利开展。比如,改变城市燃料结构,减少煤灰垃圾产生量,需要大量社会化服务机构和人员的支持。比如,组织净菜销售,减少餐厨垃圾产生量,也离不开菜农、超市、包装企业等一系列社会化服务机构的支持。从实际情况看,相关的社会化服务体系对生活垃圾污染防治至关重要,各级政府要统筹兼顾,统筹安排,逐步建立和完善。 1992年国务院制定的《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也规定,环境卫生管理要逐步实行社会化服务,有条件的城市应当建立环境卫生服务公司。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城镇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可以通过招标或者其他方式选择具备条件的单位从事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工作。

【解释】本条规定了环境卫生行政部门组织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城镇生活垃圾的职责。

一、我国城镇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目前,我国城市生活垃圾收运基本为混合收运。虽然部分城市的街道、居住区设置了垃圾箱进行分类收集,但由于垃圾处理专业化运营水平不高,无法实现分类运输,导致分类后的垃圾混在一起运输处理。混合收运不仅给垃圾处理带来困难,而且不能提高垃圾资源化利用水平。另外,垃圾运输环节中由于运输车辆没有密封或者密封性不好,普遍存在垃圾在运输过程中散落的问题,造成生活垃圾污染环境。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城市生活垃圾管理水平还很低。主要表现在垃圾倾倒、随意堆放现象普遍存在,垃圾综合利用和资源化利用水平低,垃圾处理二次污染现象比较普遍。在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方面,主要存在的问题有:一是处置设施严重不足,处置能力有限,不能满足需要; 二是处置方式单一,填埋处理能力占总处理能力的89%,垃圾综合利用尚未受到应有的重视;三是处置技术水平低,处置设施不符合环保要求,产生新的二次污染源。据2003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我国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为58%。但根据建设部对2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255个市(县)388个垃圾处理厂有效申报资料的分析,截至2003年底,严格意义上的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只能达到25%左右。填埋方面,除新建垃圾填埋场外,大多数垃圾填埋场由于固有的不足,在防渗、渗滤液、气体的收集处置等方面存在严重问题。 渗滤液、气体直接排放导致填埋场周边水体、大气污染,造成人员伤亡的沼气事故也时有发生。在垃圾焚烧方面,一些地方采用小型焚烧炉,由于燃烧温度不足,缺乏有效的烟气处置系统,导致烟气排放不能达标,甚至产生二恶英等有毒气体,严重污染环境。造成上述问题的原因主要有几个方面:一是投入、资金短缺;二是技术装备落后;三是管理水平低下。我国现行的垃圾管理体制总体上还是计划经济时代的产物,环卫企业大多为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缺乏竞争,运营成本高、效率低,企业负担重。另外,我国缺乏完善的垃圾处理市场化运作机制,由于环卫领域不区分政企的管理方式,其他企业和资本很难介入该领域。 导致投资渠道单一,运营缺乏竞争,市场机制对该领域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运营效率的作用不能充分发挥。

要从根本上解决上述问题,必须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城市生活垃圾管理体制,构建政府统一规划、预算编制、环保部门监管、环卫部门管理、专业公司提供社会服务的管理模式。一是政企分开,垃圾收集处理单位与政府部门分开,事业单位管理体制转变为企业管理体制。在政企分开的基础上,放开市场,引入竞争机制和专业化运营机制,通过实行城市垃圾特许经营制度,鼓励各类专业公司参与城市垃圾管理,提高服务质量,降低运营成本。政府通过签订协议购买企业的服务,通过协议和规章制度对企业进行监督管理。目前,深圳、上海等许多城市都在尝试政企分开的环卫体制改革,强化政府的宏观管理和监督职能,使环卫服务企业化、社会化。 深圳市于1984年率先在全国成立了第一家专业保洁公司,向社会提供全方位有偿服务。后来,随着保洁市场的形成和发展,深圳市又涌现出40家国有、集体、合资和个体保洁公司。它们实行公司化管理,自负盈亏,经营方式灵活,不断拓展新项目,满足社会不同层次的需求。它们以竞争促进环卫事业的发展,打破了过去政府包办一切的“一手抓”格局,大大减轻了政府负担。环卫管理部门实行劳动合同制,减少固定工比例,把日益增加的垃圾清扫、运输任务分包给保洁公司,为国家节省了大量人员和财政支出,有力地促进了生活垃圾污染防治事业的发展。

二、本文的主要内容

1.本条规定的职责,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贮存、运输和处置的监督管理。本条规定的职责也属于监督管理范围。考虑到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属于具体工作,应当由地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2、县级以上地方环境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城镇生活垃圾的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工作。所谓组织,是指环境卫生行政部门不单独从事生活垃圾的清扫、收集工作,而是通过提供资金、制定政策、加强管理等措施,充分发挥相关企业、单位和人员的作用,调动各方积极性,共同做好城镇生活垃圾的清扫、收集工作。具体从事城镇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工作的,不是县级以上地方环境卫生行政部门,而是相关企业或人员。这些企业或人员都在环境卫生行政部门的组织下负责相关工作,并接受环境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管理。这也是环卫工作政企分开、建立市场化运行机制、加快相关产业发展的必然要求。

3、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部门可以通过招标投标等方式选定有资质的单位从事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处置工作。组织开展城镇生活垃圾清扫工作的县级以上地方环境卫生行政部门,包括通过招标投标等方式选定单位。也就是说,通过招标投标等方式选定有资质的单位从事城镇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处置工作,只是上述“组织”的一种形式。既然已经明确了由“组织”开展工作,一般就不必规定具体的组织形式。但城镇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属于市政公用事业,按照我国现行政策,市政公用事业一般实行特许经营。国家鼓励社会资金、外资以独资、合资、合作等多种形式参与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形成多元化的投资格局。 对于垃圾处理等经营性市政公用设施的建设,应当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选定投资主体,并由政府授予特许经营。因此,为了在法律上进一步明确这一运作模式,同时也兼顾城镇生活垃圾清扫处理等公用事业的社会公益性质,强调招标投标必须坚持的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的原则,本条专门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部门可以通过招标投标等方式选定有资质的单位从事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业务,也为特许经营的运作模式留下了法律空间。

据此,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通过招标投标的方式确定具备条件的单位从事城镇生活垃圾清扫处置业务。2004年,建设部制定了《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对城镇生活垃圾处理特许经营作出了具体规定。根据该办法,参与特许经营权招标的投标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有相应的注册资本和设施设备;有良好的银行资信和财务状况以及相应的债务偿还能力;有相应的工作经验和良好的业绩;有相应数量的技术、财务和业务骨干人员;有切实可行的商业计划;地方性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以下程序选择投资者或者经营者:(一)提出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项目,报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向社会公布招标条件,接受投标; (二)根据招标条件对特许经营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和方案预审,推荐合格投标人;(三)依法组织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经过质询、公开答辩,确定最佳特许经营候选人;(四)将中标结果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20日;(五)公示期满,对中标人无异议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批准,并与中标人签订特许经营协议。特许经营期限根据行业特点、规模、经营模式等因素确定,最长不超过30年。

有几点需要解释:首先,在我的国家 /地区确定运营商的实践与本文的处置相关,这主要与各种情况相关。竞标并不等于我的国家的当前特许经营权,主要适用于国内废物处理企业,例如其他运营商,例如,有必要实施特许经营权根据本条的规定,相关的环境卫生部门可以通过竞标确定运营商。 第四,竞标只是确定运营商的一种方法,而不是全部,无论采用哪种方法,环境卫生行政部门都可以通过其他方式来确定运营商通过竞标和其他方式确定相关法律规定中规定的条件,如果不满足条件,则不得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授予运营权。

根据环境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应将第40条城市废物放置在指定地点,并且不得随意倾倒,分散或堆积。

[说明]本文规定,不得随意倾倒,分散或堆积城市家庭废物。

城市废物是指日常生活中的单位和居民为他们的日常生活提供服务中等大小的城市被垃圾包围着,由于这个原因,必须将解决方案扩展到垃圾危机。 ,由环境卫生行政部门设置或指定的设备或地点。 例如,在城市街道的两边,居民区或城市居民都应将家庭废物放置在这些集装箱中,并不应将其付诸于1992年6月的fore and fort anb dound,封闭的垃圾容器,果皮垃圾箱和其他设施。城市人民政府的外观和环境卫生。根据当地当局指定的分类要求,应在指定的时间内放置在指定的收集地点,不应随意放置。 该市的所有单位和居民应维持环境卫生,遵守当地法规,并且不得抛弃或垃圾垃圾。这与本文的规定一致。

在本文中提到的倾销意味着将家庭浪费抛弃,这意味着将家用浪费散布,将家用垃圾置于堆积状态; ,即使从农村产生浪费的人,也属于城市中的所有浪费。区域,不应随意抛弃国内废物,但是由于各种限制,可能很难针对农村家庭废物和城市家庭废物采取统一的管理措施。 因此,根据本法律的第49条,本条的规定仅适用于城市浪费,已授权当地法规为农村的家庭废物做出具体规定。

第41条城市家庭废物的清洁,收集,运输和处置应遵守有关环境保护和环境卫生管理的州法规,以防止环境污染。

[说明]本文涉及有关城市家庭废物清洁,收集,运输和处置以防止环境污染的法规。

本法律的第40条已经为城市家庭浪费提供了旨在清洁,收集,运输和处置城市家庭废物的规定。这项法律。 例如,“关于在2004年建设部提出的关于国务院决定中的15个行政许可条件的条件规定,规定了从事商业清洁,收集,收集,运输,运输和治疗服务的批准条件:批准的条件是在批准中进行批准的人(1)批准:(1)批准的人(1)批准了(1)申请的人(1)废物清洁和收集必须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从事废物运输的企业的注册资本必须不少于300万元人民币;驾驶和清洁过程记录器(3)垃圾收集应使用完全封闭的运输车辆,并应具有分类的收集功能; (4)垃圾运输应使用完全封闭的卸载车辆或船舶,这些车辆或销售的预防功能,并设备驾驶和拆卸录音机,并有效地驾驶(6),并有效地驾驶(6),和船。

参与城市家庭废物治疗服务的批准条件包括:(1)申请人是合法注册的公司实体,注册资本不少于500万元人民币,用于卫生垃圾填埋场和堆肥植物,每天少于100吨卫生填埋场,堆肥和焚化厂符合城市和农村计划,并获得了计划许可文件;(3)至少有5名员工,包括初级专业和技术人员,或者是环境工程技术人员,包括技术人员的技术培训和其他专业人士, (4)城市家庭废物转移和处置单位在过程操作,设备管理,环境监控和保护,财务管理,生产安全,测量和统计等方面有效地实施了(5)家用废物处理设施; Ative部门(6)有针对国内废物渗滤液和沼气的完整技术解决方案,用于不同类型的废物的垃圾填埋场以及浸出率的治疗和排放计划,沼气,焚化烟道,残留物,残留物等。 例如,诸如“城市外观和环境卫生管理的法规”,诸如“城市家庭废物管理的措施”以及“城市家庭废物治疗和预防污染的技术政策”以及“家庭废物焚化的污染标准”和“对国内浪费范围的污染控制标准”诸如“国内废物治疗和预防污染标准”之类的法规,以及“国家的污染标准”,使国家的行为和行为宣布,预防和控制国内废物污染。以“为了管理城市家庭废物的管理措施”,以规定必须在运输过程中,必须散布或在运输过程中观察到家庭废物运输车辆必须经常密封,清洁,清洁,卫生状态。

第42条的城市家庭废物应及时清理和运输,并应逐步实现机密的收集和运输,并应积极进行理性利用和无害处置。

[说明]本文规定了城市家庭废物清除,收集,运输,利用和处置的要求。

1.应及时清除和运输城市家庭废物

在本节的预防和控制国内废物造成的环境污染的规定中,非常重要的修改是删除原始法律中所规定的城市家庭废物存储的内容,并且必须及时清除所有城市的家庭废物,并原则上允许储存范围。城市居民的日常生活,直接影响居民的生活,不仅会导致环境污染,而且危害了城市居民的健康状况。家庭废物以处置地点,或将其回收以防止环境污染。

2.城市家庭废物应逐渐收集和运输

目前,我国家的城市垃圾收集和运输方法在整个城市家庭垃圾管理过程中都是混合的,垃圾的收集和运输是人力和物质资源的最大部分,这也是最终链接的不足。同时,应禁止危险废物进入家庭垃圾,并逐渐建立一个独立的系统,以收集,运输和处理诸如废料电池,太阳能管,农药容器和其他危险之类的危险。

第三,城市家庭垃圾应积极进行合理的利用和实施无害处置

目前,我国家的城市家庭垃圾处理的主要问题是,处置设施非常不足,处置方法是单一的,并且处置技术水平很低,我们必须首先加强回收和使用,以改善玻璃材料。卫生垃圾填埋场,焚化和堆肥,并严格遵守该州相关的国家环境保护和环境卫生标准,例如“家庭废物使污染控制标准”和“家庭废物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

第43条城市政府应计划计划的燃料结构,并开发城市天然气,天然气,液化天然气和其他清洁能源。

城市人民政府的相关部门应将蔬菜净入城,以减少城市家庭垃圾。

城市人民政府的相关部门应协调计划,合理地安排收购商店,并促进家庭垃圾的回收和利用。

[解释]本文涉及该市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规定,以改善燃料结构,将净蔬菜组织到城市,并进行垃圾收购计划和安排的总体计划。

根据本法律第4条的规定,县级的人民政府应采用有利于预防和控制固体废物污染的经济和技术政策和措施,并履行其对城市家庭废物污染的预防和控制的职责。

1.改善燃料结构并发展清洁能源

目前,在这些无机物体中,大约有40%的无机物体是燃料产生的灰烬和煤炭,以实现燃料和煤炭,这是减少家庭废物的结构,以改善城市燃料的结构,并促进了诸如煤炭范围的经济范围,以促进燃料的使用范围。地位,制定实际计划,改善燃料结构并发展清洁能源,尽管列出了几种类型的天然气,天然气,液化气体等。建造和促进清洁能源的生产和使用。 空气污染中主要城市的人民政府可以描述销售额,并使用国务院的环境保护行政部门在其管辖范围内规定的高污染燃料

2.将网蔬菜组织到城市

我所在国家的一些城市垃圾是各种蔬菜,其他农作物进入城市地区的植物根茎,腐败和放弃的植物分支机构可能是从销售中丢弃的。在满足人民生产和生活的需求的同时,蔬菜农民,运输公司,超市以及其他部门和个人的生产减少了家庭废物的生产。

3.协调计划并合理安排国内垃圾收购商店

实现城市家庭废物的回收和全面利用,加强对城市家庭废物的回收和全面利用,加强回收和全面利用城市家庭垃圾,从政治领域的实际情况开始,请逐步宣传,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任务,以使材料整体供应。 。

第44条建立家庭废物处置的设施和场所必须符合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部门规定的环境保护和环境卫生标准,以及国务院议会的建筑行政部门。

它被禁止关闭,闲置或拆除的国内废物处置设施和地点,而无需授权,必须关闭,闲置或拆除,并且必须得到环境卫生部门的行政部门和环境保护部门的批准。

[解释]本文是对家庭垃圾处理设施和场地管理的监管。

1.建造家庭废物处理设施和场地必须符合规定的环境保护和环境卫生标准

本文的第一段规定,建立国内垃圾处理的设施和地点必须符合国家议会环境保护部门行政部门所规定的环境保护和环境卫生标准。有机物质大于40%,如果您将家庭垃圾与卫生垃圾置于卫生垃圾,规划,设计,建设,运营和管理必须严格遵守“范围的技术”标准,则应强大地实施有关环境保护和环境卫生标准的堆肥。适合家庭废物”。 例如,“无家可归的污染的标准”清楚地规定了国内废物垃圾填埋场的项目设计的要求:家庭废物垃圾填埋场的设计应包括反对的工程,垃圾填充物,收集和处理系统应降低。在垃圾填埋场的底部。

对于焚化,应严格控制家庭废物,例如“家庭废物焚化污染控制标准”,并控制和处理烟气,污水,残留物,气味,气味和噪音,以防止污染环境,以防止整体计划和环境保护的需求符合污染的范围。堆肥过程应满足“处置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要求,并且堆肥产品应符合相关规定,例如“城市废物和农业控制标准”,“城市盖子治疗厂的技术评估指数”和“危害标准的 标准”。

简而言之,根据第一段,国内垃圾处理设施和地点必须同时满足两种类型的标准,例如“危害卫生标准”和“城市家庭浪费的技术标准”。

2.关闭,闲置或拆除的家庭废物处置设施和批准系统

本法律的第21条和第34条是有机的,第21条提出了加强维护和管理的法律义务。

1.禁止关闭,闲置或拆除国内废物处置设施以及未经授权的地方

家庭垃圾与各种设施或堆肥是不可分之的监测地下水,地表水和大气,直到垃圾填埋场的稳定性。 ,景观,污染地下水等,如果擅自后,未达到安定化后后后擅自关闭关闭闲置。这里所指指指指指指设施场所核心部件拆毁拆毁部件部件核心部件使在空间地理地理实物上上不不不不再再存在存在或或或不能运行运行运行运行和和和使用

此外,应该注意的是,本文的第二段适合于任何单位和个人仅适用于处置设施和地点。

2.关闭,闲置或拆除的批准系统

如果您在本文中指定的批准系统必须满足以下内容:(1)在这些情况下,有必要关闭,闲置或拆除。生态环境的恢复。

根据本文的规定,如果有必要关闭,闲置或拆除国内废物处置设施或地点,则必须由环境卫生行政部门和当地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部门批准,该部门或以上是县级的部门。因此,在县级或高于县级的地方政府的卫生部门应关闭,闲置或拆除家庭废物的处置设施和场地应同时批准卫生部门。因此。 If the unit and are by the , they also take to close, idle or waste and to from or being , idle, and . When the field is , the be well, 30 cm thick soil on the , and it is then with 15-20 cm clay, and to from the bod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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