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体废物鉴别标准通则GB34330 2017

日期: 2024-06-14 02:07:58|浏览: 79|编号: 739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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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体废物鉴别标准通则GB34330 2017

应用范围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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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规定了按产生源划分的固体废物的鉴别标准、利用和处置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的鉴别标准、不作为固体废物管理的物质、不作为液态废物管理的物质以及监督管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物质(或材料)和物品(包括产品和商品)(以下简称物质)固体废物的鉴别。

本标准适用于液态废物的鉴别。

本标准不适用于放射性废物的鉴别。

本标准不适用于固体废物的分类。

本标准不适用于有专门固体废物鉴别标准的物质的固体废物鉴别。

规范性引用文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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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18599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

术语和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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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固体废物

是指在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已经丧失原有的利用价值,或者虽未丧失利用价值但被丢弃或者遗弃的固态、半固态和装在容器中的气态物品和物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纳入固体废物管理的物品、物质。

3.2 固体废物鉴别是指确定某种物质是否为固体废物的活动。

3.3 利用

指从固体废物中提取物质作为原料或者燃料的活动。

3.4 处理

指通过物理、化学、生物等方法,将固体废物转化为适合运输、贮存、利用和处置的物质的活动。

3.5 处置

是指通过焚烧固体废物或者采用其他方法,改变固体废物的物理、化学和生物性质,以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减少固体废物的体积、降低或消除其危险成分,或最终将固体废物置于符合环境保护法规要求的填埋场的活动。

3.6 目标产物

指在工艺设计、建造和运行过程中预期获得的一种或多种产品,包括副产品。

3.7 副产品

指在生产过程中与目标产品一起产生的物质。

根据产生源识别和报告固体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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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物质归类为固体废物(第 6 章中列出的物质除外)。

4.1 丧失原有使用价值的材料包括:

(a)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因不符合国家、地方或行业产品标准(规范),或者因质量原因,不能在市场上销售、流通或用于原用途的物质,例如不合格产品、缺陷产品、废品。但不包括符合国家、地方或行业产品标准的物质和在生产企业内部返工(修理)的物质;

(b)因超过质量保证期而无法在市场上销售、流通或者无法用于原用途的物质;

(三)因被污染、掺假或者混有无用、有害物质,质量不能满足使用要求,无法在市场上销售、流通或者不能用于原用途的物品;

(d)在消费或使用过程中产生的、因使用寿命已过而无法再用于其原有用途的物质;

(e)执法机构扣押的需要报废、销毁或以其他无害化处理方式处置的物品,包括(但不限于)假冒伪劣产品、侵犯知识产权的产品、毒品和其他违禁物品;

(f)为废物处理目的而生产的、没有市场需求或不能在市场上销售或流通的物质;

(七)因自然灾害、不可抗力或者人为灾难造成损坏,以致不能再用于原用途的物品;

(h) 因失去原有功能而无法再使用的物质;

(一)因其他原因不能在市场上销售、流通或者不能用于原用途的物质。

4.2 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副产物包括:

(a)产品加工、制造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碎料、剩余物等;

(b)物质在提取、净化、电解、电解沉积、净化、改性、表面处理和其他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残留物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物质:

(1)黑色金属冶炼或者加工过程中产生的高炉矿渣、钢渣、钢氧化皮、铁合金渣、锰渣;

(2)有色金属冶炼或者加工过程中产生的铜渣、铅渣、锡渣、锌渣、铝灰(渣)等火法冶金渣,以及赤泥、电解阳极泥、电解铝阳极炭块残极、电解槽渣、酸(碱)浸出渣、净化渣等湿法冶金渣;

(3)金属表面处理过程中产生的电镀槽渣、打磨粉尘。

(c)物质在合成、裂解、分馏、蒸馏、溶解、沉淀等过程中产生的残余物质,包括(但不限于)下列物质:

(1)石油炼制过程中产生的废酸液、废碱液、白泥渣、油页岩残渣;

(2)有机化工生产过程中产生的酸渣、废母液、蒸馏底渣、电石渣等;

(3)无机化工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磷石膏、氨碱泥、铬渣、硫铁矿渣、盐泥等。

(d)金属矿、非金属矿、煤炭开采、选矿过程中产生的废石、尾矿、煤矸石等;

(五)石油、天然气、地热能开采过程中产生的钻井泥浆、废压裂液、油泥或油泥砂、油脚、油田溢漏物;

(f)火力发电厂锅炉、其他工业和民用锅炉、工业窑炉等热能或燃烧设施中燃料燃烧产生的煤渣等残渣物质;

(g)设施设备维护、检修过程中,从熔炉、反应器、反应槽、管道、容器等设施设备中清除出的残余物、损坏物;

(h)在破碎、粉碎、筛分、磨削、切割、包装等材料加工过程中产生的可回收粉尘和粉末,不能直接作为产品或原材料或作为现场返回材料;

(一)建筑废物,如建筑物、工程等建造和运营过程中产生的废料、残余物等;

(j)畜牧、水产养殖过程中产生的动物粪便、病害动物尸体;

(k)农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农作物秸秆、植物枝叶等农业废弃物;

(l)教学、科研、生产、医疗等实验过程中产生的动物尸体等实验室废弃物;

(m)其他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副产品。

4.3 环境管理和污染控制过程中产生的物质包括:

(a)烟气、废气净化、除尘过程中收集的烟气、粉尘,包括飞灰;

(b)烟气脱硫产生的脱硫石膏、烟气脱硝产生的废脱硝催化剂;

(c)煤气净化产生的煤焦油;

(d) 烟气净化过程中产生的副产品硫酸或盐酸;

(e)水净化和废水处理产生的污泥和其他废料;

(f)废水或废液(包括固体废物填埋场渗滤液)处理产生的浓缩物;

(g)化粪池污泥和厕所粪便;

(h) 固体废物焚烧炉产生的粉煤灰、底灰和其他灰渣;

(一)堆肥过程中产生的残余物质;

(j)清理绿化、园艺过程中产生的植物枝叶;

(k)江河、沟渠、湖泊、水道、浴场等水环境中清除的漂浮物和疏浚底泥;

(l)烟气、臭气、废水净化过程中产生的废活性炭、滤膜等过滤介质;

(m)在污染土地修复治理过程中,污染土壤按下列方式处置或者利用:

(1)垃圾填埋场;

(2)焚烧;

(3)水泥窑协同处置;

(4)砖、瓦、筑路材料及其他建筑材料的生产。

(n)其他环境管理和污染修复过程中产生的各种物质。

4.4 其他:

(a)法律禁止的物质;

(b)经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为固体废物的物质。

利用和处置过程中固体废物的识别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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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在任何情况下,固体废物以下列方式利用或者处置的,仍作为固体废物管理(第6.2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a)通过土壤改良、土地复垦、土地恢复和其他土地利用方式直接施用于土地或生产施用于土地的材料(包括堆肥),以及生产道路建筑材料;

(b)通过焚烧处理(包括焚烧以获取热能和焚烧垃圾衍生燃料),或用于生产燃料,或包含在燃料中;

(c)垃圾填埋处理;

(d) 倾倒或者堆放;

(e)经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处置方法。

5.2 利用固体废物生产的产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不得作为固体废物管理,而应按照相应的产品管理进行管理(按照5.1条规定利用或处置的除外):

(一)替代原料的产品质量标准应当符合国家、地方或者行业产品质量标准;

(b)符合国家有关的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或者技术规范,包括产品生产过程中向环境中排放有害物质的限量、产品中有害物质的含量限量;

当没有国家污染控制标准或技术规范时,产品中有害成分的含量不高于使用替代原料生产的产品中有害成分的含量,且产品生产过程中排放到环境中的有害物质浓度不高于使用替代原料生产的产品生产过程中排放到环境中的有害物质浓度。当没有替代原料时,可以不考虑此条件;

(三)市场需求稳定合理。

未作为固体废物管理的物质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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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下列物质不作为固体废物管理:

(一)无需经过修理、加工便可达到原用途的物质,或者在生产时经过修理、加工,符合国家、地方或者行业产品质量标准,并可达到原用途的物质;

(b)不经过储存或积累过程而直接就地返回原始生产过程或生成其过程的物质;

(c)受污染土壤经修复后用作土壤;

(d) 用于实验室分析或科学研究的固体废物样品。

6.2 按下列方式处置的物质不得作为固体废物管理:

(a)在金属矿、非金属矿和煤炭开采、选矿过程中直接留存在或者返回采空区的符合第一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要求的矿山废石、尾矿和煤矸石,但不包括除矿山废石、尾矿和煤矸石以外的其他污染物;

(b)施工过程中产生的、需要按照监管要求或国家标准就地处置的物质。

6.3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确定不作为固体废物管理的物质。

未作为液体废物管理的物质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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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排放标准的要求,可排入环境水体或市政污水管网和处理设施的废水、污水。

7.2 经物理处理、化学处理、物化处理、生物处理等废水处理工艺处理后,满足相关法规和排放标准要求,排入环境水体或者城镇污水管网和处理设施的废水、污水。

7.3 符合7.1或者7.2要求的废酸、废碱中和后产生的废水。

广播电视的实施与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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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标准的监督实施。

(一)建筑废物,如建筑物、工程等建造和运营过程中产生的废料、残余物等;

(j)畜牧、水产养殖过程中产生的动物粪便、病害动物尸体;

(k)农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农作物秸秆、植物枝叶等农业废弃物;

(l)教学、科研、生产、医疗等实验过程中产生的动物尸体等实验室废弃物;

(m)其他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副产品。

4.3 环境管理和污染控制过程中产生的物质包括:

(a)烟气、废气净化除尘过程中收集的烟气、粉尘,包括粉煤灰;

(b)烟气脱硫产生的脱硫石膏、烟气脱硝产生的废脱硝催化剂;

(c)煤气净化产生的煤焦油;

(d) 烟气净化过程中产生的副产品硫酸或盐酸;

(e)水净化和废水处理产生的污泥和其他废料;

(f)废水或废液(包括固体废物填埋场渗滤液)处理产生的浓缩物;

(g)化粪池污泥及厕所粪便;

(h)固体废物焚烧炉产生的粉煤灰、底灰和其他灰渣;

(一)堆肥过程中产生的残余物质;

(j)绿化、园艺过程中清理植物枝叶;

(k)从江河、沟渠、湖泊、水道、浴场等水环境中清除的漂浮物和疏浚底泥;

(l)烟气、臭气、废水净化过程中产生的废活性炭、滤膜等过滤介质;

(m)在污染土地修复治理过程中,污染土壤按下列方式处置或者利用:

(1)垃圾填埋场;

(2)焚烧;

(3)水泥窑协同处置;

(4)砖、瓦、筑路材料及其他建筑材料的生产。

(n)其他环境管理和污染修复过程中产生的各种物质。

4.4 其他:

(a)法律禁止的物质;

(b)经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为固体废物的物质。

5.利用、处置过程中固体废物的鉴别

5.1在任何情况下,固体废物以下列方式利用或者处置的,仍作为固体废物管理(第6.2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a)通过土壤改良、土地复垦、土地恢复和其他土地利用方式直接施用于土地或生产施用于土地的材料(包括堆肥),以及生产道路建筑材料;

(b)通过焚烧处理(包括焚烧以获取热能和焚烧废物衍生燃料),或用于生产燃料,或包含在燃料中;

(c) 填埋处理;

(d) 倾倒或者堆放;

(e)经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处置方法。

5.2 利用固体废物生产的产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不得作为固体废物管理,而应按照相应的产品管理进行管理(按照5.1条规定利用或处置的除外):

(一)替代原料的产品质量标准应当符合国家、地方或者行业产品质量标准;

(b)符合国家有关的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或者技术规范,包括产品生产过程中向环境中排放有害物质的限量、产品中有害物质的含量限量;

当没有国家污染控制标准或技术规范时,产品中有害成分的含量不高于使用替代原料生产的产品中有害成分的含量,且产品生产过程中排放到环境中的有害物质浓度不高于使用替代原料生产的产品生产过程中排放到环境中的有害物质浓度。当没有替代原料时,可以不考虑此条件;

(三)市场需求稳定合理。

6 不作为固体废物管理的物质

6.1 下列物质不作为固体废物管理:

(一)无需经过修理、加工便可达到原用途的物质,或者在生产时经过修理、加工,符合国家、地方或者行业产品质量标准,并可达到原用途的物质;

(b)未经过贮存、堆积过程,直接返回原生产过程或就地产生过程的物质; (c)经修复后作为土壤使用的污染土壤;

(d) 用于实验室分析或科学研究的固体废物样品。

6.2 以下列方式处置的物质不得作为固体废物管理:

(a)在金属矿、非金属矿和煤炭开采、选矿过程中直接留存在或者返回采空区的符合第一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要求的矿山废石、尾矿和煤矸石,但不包括除矿山废石、尾矿和煤矸石以外的其他污染物;

(b)施工过程中产生的、需要按照监管要求或国家标准就地处置的物质。

6.3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确定不作为固体废物管理的物质。

7 不作为液体废物管理的物质

7.1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排放标准的要求,可排入环境水体或市政污水管网和处理设施的废水、污水。

7.2 经物理处理、化学处理、物化处理、生物处理等废水处理工艺处理后,满足相关法规和排放标准要求,排入环境水体或者城镇污水管网和处理设施的废水、污水。

7.3 符合7.1或者7.2要求的废酸、废碱中和后产生的废水。

8 实施与监督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标准的监督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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