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日期: 2024-06-15 13:08:19|浏览: 11|编号: 742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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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1.云南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资金征收使用实施细则 云南财贸[2003]84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加快推广新型墙体材料,规范新型墙体材料专项资金收支管理,根据《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关于印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资金征收使用规定>的通知》(财贸[2002]55号)和《云南省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条例》(省政府令第89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资金

2.该基金属于政府性基金,收入全额上缴地方国库,纳入地方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各地实际征收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资金,按5%上缴省级政府。第三条新型墙体材料专项资金征收、使用和管理政策,由云南省财政厅会同云南省经贸委制定并组织实施,省、地(州、市)、县(市、区)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负责征收和使用管理。第四条新型墙体材料专项资金征收、使用和管理接受财政、审计和新型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第二章征收第五条所有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

三、建设单位(以下简称“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开工前按照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向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预缴新型墙体材料专项资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资金实行先预付后还本付息,建设单位在墙体建成但未刷墙体前,须向已预缴专项资金的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提出墙体验收申请。主体工程竣工后4个月内,凭有关部门批准的工程竣工决算、新型墙体材料采购原始凭证、预缴专项资金原始凭证等有效凭证,经原已预缴专项资金的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审核后,报同级地方财政部门审批。

四、办理专项资金清算手续,实行多退少补政策。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办理新型墙体材料专项资金清算手续的,应报同级及上级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财务部门备案。第六条建设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工程预算确定的建筑面积,按每平方米4-7元的标准预付新型墙体材料专项资金。无法计算建筑面积的建设项目,应当计算设计所需实心粘土砖块数,按每块砖0.05元支付。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不得向建设单位重复收取新型墙体材料专项资金,也不得在墙体材料销售环节收取。严禁在新型墙体材料销售环节收取新型墙体材料专项资金。

5、除项目资金外,不得收取任何名义的保证金或押金。各地新型墙体材料专项资金具体征收标准由地、州、市墙体革新管理机构会同财政部门在省级标准范围内提出,报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批准后执行。并报省财政厅缴纳入省国库。地、州、市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应于每季度结束后15日内,向省墙体革新管理机构填写《新型墙体材料专项资金征收、退还及上报情况季度报告》(附件1)。第十二条 机构征收费用由各级财政部门按实际征收入库金额的2‰按规定计缴,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

第三章 使用 第十三条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使用范围包括: (一)对引进、新建、扩建、改建新型墙体材料生产线项目的贴息; (二)对新型墙体材料示范项目(含引进项目)和推广应用试点项目的补助; (三)新型墙体材料的科研、新技术、新产品的开发和推广; (四)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宣传、培训; (五)对在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个人以及征收工作做得好的单位的奖励; (六)征收手续费; (七)经地方各级财政部门批准的与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有关的其他费用

7、其他费用。第(一)、(二)、(三)、(四)项支出合计原则上不低于当年新型墙体材料专项资金总支出的90%。第十四条用于固定资产投资更新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资金,作为国家资本增加处理。第十五条各级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是行使墙体革新管理行政职能的行政管理部门,其管理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从正常预算资金中拨付。第十六条各级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应当按照同级财政部门的规定编制新型墙体材料专项资金年度预决算,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并报新型墙体材料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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