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钢铁工业环境保护设计规范》GB50406-2017

日期: 2024-06-17 20:12:32|浏览: 11|编号: 745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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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铁工业环境保护设计规范》GB50406-2017

1. 一般规定

1. 一般规定

1.0.1 为提高钢铁工业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水平,全面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钢铁行业污染防治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钢铁产业发展政策,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钢铁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计。钢铁工业包括铁矿、锰矿、铬矿的开采和烧结、球团、炼焦、炼铁、炼钢、轧钢、铁合金、炭素、耐火材料、金属制品等工序及相关配套工序。钢铁工业的环境保护包括钢铁工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噪声、固体废物的环境保护设计,以及选址、总平面布置、环境保护设施分区等要求。

1.0.3 钢铁工业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除应遵守本规范外,还应遵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

2 术语

2.0.1 烧结球团烟气净化

处理铁矿粉烧结、球团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含有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氟化物、二恶英等污染物的烟气。

2.0.2 抛丸除尘

高炉冶炼出铁场所(主要包括出铁坑、主沟、出铁沟、渣沟、撇渣器、摆动溜槽等生产设施)产生的颗粒物的控制。

2.0.3 电弧烟气净化

电炉冶炼、氧化脱碳、还原等工序产生的含有颗粒物、二恶英等污染物的烟气处理。

2.0.4转炉一次烟气除尘

转炉氧气冶炼烟气(包括回收气和放散气)中颗粒物的控制。

2.0.5 转炉一次烟气净化用新型OG

采用喷淋塔+环隙装置+脱水塔的湿法对转炉一次烟气中的颗粒物进行净化。

2.0.6 转炉二次烟尘除尘

除一次烟气外,转炉炼钢加铁水、加料、出渣、出钢等过程中产生的含尘烟气均要进行处理。

2.0.7 循环水

在确定的生产系统中将使用过的水直接或者经适当的处理后重新用于同一生产过程的用水方法。

2.0.8 梯级水

在生产过程中,根据各工序、各车间或不同范围的不同水质要求,从高到低按梯级顺序使用水的方法。

2.0.9 直接冷却水

冷却水与被冷却的设备或介质直接接触。

2.0.10 中水重复利用率

企业在一定计量期内,整个生产过程中重复利用的水量与总用水量之比。

3 基本规定

3 基本规定

3.0.1 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应包括环境保护设计内容。

3.0.2 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计内容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

3.0.3 钢铁工业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应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总量,确保污染物符合排放标准排放。

3.0.4 钢铁工业建设项目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噪声和环境保护设施设计以及生态保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净化防治技术应采用成熟的废气污染物技术。煤气净化应采用干法净化技术,不得采用湿法净化。在国家划定的大气污染防治重点控制区,应制定废气污染防治要求。净化后各工序废气污染物应满足钢铁工业及相关废气污染物的排放要求。

2 按照分级分质供水、用水原则,采用清污分流、循环用水、梯级用水等技术,提高各工序生产用水重复利用率。水源应以城市自来水作为部分供水水源。焦化酚氰废水、含重金属的冷轧废水不得排入环境。各工序废水污染物经净化后应满足钢铁工业及相关废水污染物排放要求。

3 固体废物应综合利用或安全处置。固体废物的贮存和处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所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和《危险废物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8的有关规定。

4 应选用低噪声生产工艺和设备,控制噪声源,厂界应符合钢铁行业及相关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5.钢铁行业应加强金属矿山建设、运营和关闭过程中的生态环境保护,做好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和实施。

3.0.5 钢铁工业建设项目废气、废水等自动监控设计,应符合有关技术要求。

3.0.6 引进项目,其设备、装置的污染物排放应符合有关污染物排放的要求。

4. 选址与总体布局

4.1 场地选择

4.1.1建设项目选址不得在国家和地方依法划定的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内。

4.1.2 项目选址应符合国家和地方主体功能区规划、环境保护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环境功能分区及其他相关规划要求,新建项目不得选址在城市建成区或地级及以上城市辖区内。

4.1.3 建设项目现场严禁设置下列地点:

1.地表水、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内;

2 国家和地方划定的特殊水资源保护区、热水、矿泉水、温泉水补给区、径流区。

4.1.4 钢铁行业焦化厂厂址不应设在重要河道沿岸、高速公路两侧和食品、制药等严禁污染的其他企业1公里范围内。

4.1.5 建设项目专用铁路、公路的路线选择,应减少对沿线自然生态环境的破坏和污染。

4.1.6 向大气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不应建在河谷、盆地和常有静风等大气污染物不易扩散的地区。

4.1.7 对环境空气质量有影响的建设项目应位于生活区、医院、学校等环境敏感保护目标的全年最大频率风向的背风侧,并与生活区保持相关规定规定的卫生防护距离。

4.1.8 建设项目的行政设施、生活设施宜布置在靠近生活区的一侧,作为建设项目的非扩建端。

4.1.9 建设项目高噪声生产设施应相对集中设置在远离人员聚集和有安静要求的场所,高噪声生产设施与其相邻场所的噪声防护距离应符合国家现行噪声卫生防护距离要求。

4.2 总体布局

4.2.1 建设项目总体布置应在工艺合理、物料运输顺畅的条件下,将污染危害大的设施布置在全厂全年最频繁风向的背风侧,并远离环境质量要求高的区域。其他有污染影响的设施的布置位置应尽量减少相互影响和污染物的叠加。因技术问题暂时停建的环境保护设施应预留位置。

4.2.2 煤、焦炭储场宜与钢厂综合料场联合布置,当煤、焦炭储场单独设置时,宜布置在焦化区全年最低频率风向上风向侧。

4.2.3 炼钢车间炉渣处理设施宜布置在主炼钢厂房的上风向,即全年频率最低的风向。

4.2.4 生产管理区应位于厂区全年最低频率风向的背风面,并应面向城市或较大的居住区。

4.2.5 钢铁工业建设项目场址选择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铁企业总体规划及运输设计规范》GB 50603 的有关规定。

5.工艺环保设计

5.1 挖矿

5.1.1 矿山开采过程中的钻(凿岩)、爆破、铲运、运输等生产工序,应采取湿式凿岩、洒水、喷雾及通风除尘措施等抑尘措施。在缺水地区或山坡型露天矿的凿岩作业,可采用干式集尘。

5.1.2 矿山应配备专用洒水车,定期对道路洒水抑尘,并采取措施防止矿岩在汽车运输过程中洒漏。

5.1.3 地面破碎站、地下破碎室应采取有效的除尘措施,采用高效干式除尘器作为除尘设备。

5.1.4 地下采矿的主、副井工业场地及回风井井口应远离居民区,当条件限制时,可设在居民区全年最频繁风向的背风侧。

5.1.5 矿山作业中使用燃料动力设备时,应安装废气净化设备。

5.1.6 弃土场应充分利用山坡地、谷地荒地,少占用耕地、林地,弃土场场址选择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冶金矿山弃土场设计规范》GB 51119的有关规定;弃土作业等产尘点应采取洒水或其他抑尘措施。

5.1.7 露天采坑、地下矿山开采的水应收集后排入储水池、水塘等储水设施,处理后回用或达标排放。

5.1.8 弃土场淋溶水和含有重金属或其他有害物质的矿山废水应当经过净化处理后方可回用或者达标排放。

5.1.9 矿山开采场地、弃土场及矿区道路应设有完善的截排水系统和阻隔防护设施,防止水土侵蚀。

5.1.10 露天矿山、弃土场应采取稳定措施并设置防治与监测设施。在可能发生塌陷灾害的采空区地面应设置防治与监测设施。

5.1.11 造成土地破坏的矿山应当按照有关土地复垦要求进行土地复垦。

5.1.12 矿山产生的无毒废石应当用于充填露天矿坑、地下采空区、采空塌陷坑或作为建筑材料。含有有毒、放射性物质的废石的处置或利用应当符合相应的技术要求。

5.1.13 对穿孔机、凿岩机、空气压缩机、通风机等高噪声设备应采取适当的消声、减振、隔声等降噪措施。

5.2 选矿

5.2.1 选矿污染防治设计应根据选矿试验报告提出的污染物种类、数量、浓度、排放方式及污染防治措施进行设计。

5.2.2 选矿工艺流程设计应减少物料转运次数,降低转运落差,在皮带转运点采用无动力收尘装置。运矿、转运、储矿、破碎、筛分等工序或设施的产尘处应安装除尘系统,宜采用袋式除尘器或静电除尘器。不能密闭、粉尘量较小的产尘点应安装喷雾抑尘装置。

5.2.3 磁化焙烧回转窑、立窑应设置高效的烟气净化设施。

5.2.4 磨矿、选矿厂、化验室、地面矿仓等地下作业空间应有通风、除尘措施。

5.2.5 浮选作业应采用无毒、无腐蚀或低毒、低腐蚀的浮选药剂。高碱度、高酸度浮选作业应采用浮选废水处理后再回用。

5.2.6 选矿厂应设有完善的循环水系统,精矿过滤回水、尾矿浓缩池溢流水、设备冷却水、厂房地面冲洗水、尾矿库澄清水等生产废水均应回用至循环水系统。

5.2.7 选矿厂应设置事故池,收集事故排出的矿浆。

5.2.8 尾矿浆应浓缩后输送,优先采用高浓度输送,输送系统应采用耐磨管道,输送系统优先采用双路耐磨管道。

5.2.9 矿物加工产生的废尾矿应妥善处置,不得随意排放。

5.2.10 尾矿库选址、封存及环境保护措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尾矿设施设计规范》GB 50863的有关规定。

5.2.11 破碎筛分系统的振动筛宜采用非金属筛网、弹簧减震器等降噪措施,振动筛、球磨机宜采用局部密封措施,井下矿仓宜采用低噪声给料、卸料设备。

5.3 原料领域

5.3.1 原料场应采取措施防止产生扬尘。重点控制区内的原料场和位于重点控制区以外、城市规划区内的原料场,散装物料应采用密闭储存技术。不在重点控制区和城市规划区内的原料场应采取防尘网、洒水或喷洒覆盖剂等污染防治措施。

5.3.2 散装物料运输应采用自动控制的连续输送设备,物料堆取用设备应设有喷雾抑尘装置。

5.3.3 重点控制区内的原料场,胶带输送机宜采用封闭通廊或其他封闭运输方式,其他区域胶带输送机宜设置胶带输送机罩。胶带输送机转运、卸料、接料等工序的产尘点应封闭并设置除尘或抑尘设施。破碎、筛分等工序的产尘点应封闭并设置除尘设施。

5.3.4 翻车机、接车槽应密封并设有除尘设施或高效喷雾抑尘装置。

5.3.5 除尘器排灰、运输、贮存应采用密闭装置。长距离运输除尘灰应采用气力输送或密闭槽车运输,避免造成二次污染。

5.3.6 原料场出口应设置洗车站。

5.3.7 原料场雨水排水系统应设置沉淀池,经沉淀处理后的雨水应循环使用。冲洗水应收集处理后再利用。

5.3.8 除尘设施收集的除尘污泥及水处理污泥应予以回收利用,不应造成二次污染。

5.3.9 对破碎筛分设备、风机等高噪声源应采取吸声、隔声、减振等噪声控制措施,转运站、破碎筛分站等高噪声源设备层应封闭。

5.4 烧结和制粒

5.4.1 物料运输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运输过程中应减少物料转运次数,减少落差;

2 运输易产生粉尘的物料时,应采取加湿措施或采用密闭方式运输物料;

3、产尘点应安装密闭式排气除尘系统,并采用高效除尘器;

4 在火车、汽车等露天运输设备上装卸物料时,应采取防尘、抑尘措施。

5.4.2 配料生产过程中,应将易产生粉尘的物料排列在一起,并采取适当的隔离降尘措施。

5.4.3 烧结工序应采用烟气循环技术,减少排入大气的烧结烟气量。烧结机、带式焙烧机、带式冷却机排料端应设置大容积密闭罩,含尘废气经高效除尘器净化后排放;同时应采用高效密封技术,防止冷却机粉尘外溢。

5.4.4 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焙烧烟气必须经过除尘、脱硫处理。

5.4.5 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烟气中其他限制排放污染物含量不符合环境保护要求时,应采取相应的污染物去除措施。重点控制区内的烧结机应配备完善的烟气净化设施。产生的烟气经净化后通过烟囱排放,烟囱高度应满足相应的技术要求。

5.4.6 烧结机头电除尘器第三电场及后续电场收集的粉尘不应回收利用,应妥善处理。脱硫、脱硝等烟气净化过程中产生的废液、废气、固体物质应根据其性质分别处理,不得造成二次污染。

5.4.7 地面清洗水、湿式除尘废水应进行收集、处理和循环利用。

5.4.8 各类高噪声风机均应采取降噪、隔声措施;其他噪声产生点也应采取相应的降噪或隔声措施。大型风机布置在室外时,风机外壳、风管、消声器外壳应结合防雨、隔热等措施采取隔声措施。

5.4.9 应根据各类大型设备如破碎机、搅拌机、制粒机、振动筛等的特点采取减振措施,当生产工艺条件允许时,应采用局部或整体隔声罩。

5.5 焦化

5.5.1 煤炭储存设施应为煤库或封闭式煤场,场内应设置水喷雾抑尘装置。煤库或煤场的车辆出入口处应设置洗车设施及洗车水沉淀池,洗车水应经沉淀后循环使用。

5.5.2 备煤系统胶带运输机应采用封闭式通廊或封闭式机罩。运煤时应安装抑尘、除尘设施。磨煤机间应安装布袋收尘器,捕集的煤尘应返回炼焦供煤系统。

5.5.3 型煤系统的粘结剂储罐、粘结剂添加混合、成型、型煤输送等工序应采用密闭通风措施,并安装烟气净化装置,烟气净化废水送至酚氰废水处理站进行处理。

5.5.4 焦炉、管式加热炉应使用净化煤气。

5.5.5 焦炉炉门应采用风冷弹性刀口门,装煤孔盖应采用隔热节能孔盖,升液管盖应采用水封式,桥管与水封阀座应密封严密。

5.5.6 推焦机、截焦机应设有炉门、炉框清扫装置。焦炉炉顶应设有机械化清扫装置。

5.5.7 焦炉装煤时应采取综合防烟、防尘措施。

5.5.8 焦炉卸焦时,应采取综合措施,对机器和焦侧烟气进行捕集和净化。

5.5.9 焦炉设计应采取源头控制措施,减少燃烧废气中NOx的排放量,不能达标时,应采用烟气脱硝设施。

5.5.10 焦炉煤气集管的压力控制应设有可靠的自动调节装置。当焦炉煤气集管原煤气压力超过规定的释放压力上限时,应自动释放并装设自动点火装置;当压力低于规定的释放压力下限时,应自动关闭。

5.5.11 新建焦炉应配备干熄焦设备。

5.5.12 干熄焦装置各产尘点,如装焦、卸焦、预存室放散、循环煤气放散等均应采用密闭式排气除尘设施。

5.5.13 干法熄焦系统的胶带输送机应设有喷雾降尘设施,并应采用封闭通廊或易于开启的封闭机罩。干法熄焦装置卸焦后第一条胶带输送机的地下部分应设有吸尘除尘装置。转运站、炉前焦炭库、焦炭造粒间、焦炭筛分楼、焦炭储罐等处应设有气体收集除尘装置。

5.5.14 选煤、炼焦系统除尘装置收集的煤粉或焦粉应予以回收利用。

5.5.15 焦炉荒煤气必须配备脱硫、脱氰煤气净化设备。

5.5.16 化工产品精制用管式加热炉等燃气用户应使用净化燃气。

5.5.17 气体净化装置工艺设备排放或释放的有害气体,应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1、除苯储罐外,各类储罐、水封罐、地下排气罐等排气均应接入压力平衡系统或经排气清洗塔清洗后排放。大型储罐还应配备呼吸阀作为备用;

2 苯储罐放散气体应接入压力平衡系统或氮气密封内浮顶罐;

3、硫铵干燥宜采用振动流化床干燥系统,尾气经旋风分离、湿法除尘后排放;

4 对于以氨为碱源的湿式氧化脱硫工艺,脱硫液再生尾气应经过洗涤、净化后方可排放。

5.5.18 气体净化及化工产品精制装置区产生的废水应采取下列防治措施:

1、各装置区域排水应根据水质分类,严格遵循清污水分离的原则;

2 氨蒸馏装置应包括分解固定铵盐的措施;

3、粗苯蒸馏、溶剂脱酚、苯精制、焦油蒸馏等装置的分离器、中间罐、原料产品储罐的分离水应收集送至冷凝吹瓶工段焦油氨水分离设备处理;

4、各生产单元区域排水应有收集初期雨水、地面冲洗水的措施,并送至酚氰废水处理站集中处理;

5、洗罐站废水经油水分离处理,回收油返回各工艺系统,废水送至酚氰废水处理站处理;

6、煤焦油加工厂酚盐分解单元分解工序产生的含碳酸钠或硫酸钠的废水应送至酚氰废水处理站进行处理;

7.设备或管道排出的液体应收集并返回至相应系统;

8 用于输送苯等介质的泵应为无泄漏、环保型泵;

9 沥青成型冷却用的浑浊循环水应设独立系统并循环使用。

5.5.19 粗苯加氢精制装置工艺设备排放的有害气体,应分别下列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1苯液体储罐应采用内浮顶罐,并应设有氮气密封系统及呼吸阀;

2 稳定塔排烟应在煤气初冷前接入煤气吸入管道或经脱硫处理后接入火炬系统;

3、负压蒸馏真空装置的废气应接入管式炉进行焚烧;

4 其他工艺设备排出的气体应集中接入负压气体管道或火炬系统。

5.5.20 焦油加工装置工艺设备排放的有害气体,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1 轻质油储罐宜采用内浮顶罐,并应设有氮气密封系统和呼吸阀;

2 其他有毒、易燃液体储罐除采用氮气密封系统、安装呼吸阀外,还应将各工艺设备和储罐排出的气体连接至排气净化系统。

5.5.21 含酚氰废水、其他废水及生活污水应集中处理,处理应符合以下规定:

1、煤焦油加工、粗苯加氢精制装置产生的生产废水送至酚氰废水处理站统一处理;

2含酚氰废水需经过除油预处理,回收的油送至焦油氨分离设备;

3、经生化处理达标的废水可用于钢铁渣处理或烧结配料;

4、生化处理后的废水应进行深度处理,回收的水作为循环水补充水;

5处理的废水应得到充分利用,含苯酚 - 含有苯酚的废水不得排放到环境中。

5.5.22应采取以下控制措施,以供气体纯化和苯酚 - 氰化物废水处理过程产生的废物残留物:

1 such as tar from tar- , tar tanks, etc., acid tar from , and after at - be with to and then mixed with coal. The of tar be ;

2应向焦油添加来自粗苯蒸馏和溶剂去烯醇化的再生残基;

3来自苯酚炼油和吡啶精炼中的蒸馏残留物应与杂酚油一起使用,以制备燃油。

5.5.23由煤气产生的废物脱硫产生的废物不得排放,但应根据以下不同的脱硫过程无害治疗:

1.湿氧化产生的废物液体应用盐提取或与再生硫混合以产生硫酸;

2真空碳酸盐脱硫过程产生的废液应分别预处理,然后发送到苯酚 - 苯胺废水处理局。

5.5.24焦化项目应采取分区和反植物措施,以防止地下水污染。

5.5.25煤炭破碎机(断路器),煤炭粉碎机,煤炭装载和焦炭排放尘埃风扇,可乐尺寸筛选设备,干焦淬火循环风扇等。应配备振动和减少降噪设施。

5.5.26应采取振动和降噪措施,以进行气体纯化,振动流化床干燥机,苯酚 - 苯胺废水处理站的空气吹风机等。

5.6熨烫

5.6.1粉尘生成的设施,例如在矿石储存槽中接收的材料和可乐储物槽,筛选,称重,喂食和在槽下方的运输,应采取灰尘措施,应采取灰尘措施,例如传递站点,以及诸如传输型的拆卸量。

5.6.2燃气引擎罩和除尘设施应安装在装载炉顶部的卸载点。

5.6.3煤炭喷射粉碎应采用封闭的负压粉碎过程,并且应在每个粉末卸载点,压力均衡排气和其他灰尘产生点处采取灰尘措施。

5.6.4制造码中的灰尘生产点,例如,主沟,铁沟,炉渣沟,炉渣撇渣器和秋千,应密封。

5.6.5熨斗气体应在回收之前纯化。

5.6.6除尘设施应安装在泥磨房和铸铁机中的灰尘生成点上。

5.6.7应采取措施在相等的压力下净化从炉子顶部释放的气体,并应回收纯化的气体。

5.6.8废水,例如间接的冷却水,铸铁机水和干炉灶坑冷却水应分别回收。

5.6.9燃气清洗循环水系统中的废水应排放到炉渣冲洗液循环系统中,并且应配备水质监测和污泥脱水设备。

5.6.10熨斗应在炉子的前面淬灭,然后用水蒸汽将水蒸气排放到高海拔或用作废热。

5.6.11粉尘收集器的粉尘,储存和储存器应在封闭的系统中进行。

5.6.12噪声控制措施,例如沉默,隔音和振动降低,例如发电设备,例如爆炸炉吹风机,热炉炉燃烧风扇,降低气压阀组,气体压力阀组,气体剩余压力恢复和利用设备,vent阀,气体均衡压力减压阀和防尘阀和防尘阀和防尘阀的风扇。

5.7钢制和连续铸造

5.7.1,应采取封闭的通风和除尘措施,以便在材料压碎和筛选过程中产生的粉尘。

5.7.2用于钢材制造的散装材料应减少反向运输的数量,散装材料筛选和喂食系统应采用封闭措施,并且每个粉尘生成点应配备排气灰尘系统,并配备相应的灰尘收集,负载和卸载量的塑料材料。王牌。

5.7.3应安装烟雾捕获和干尘系统的烟雾,以用于由熔融铁浇注站和熔融铁预处理过程产生的烟雾。

5.7.4应该为混合炉产生的烟雾和灰尘安装封闭或半关闭的排气防尘系统,并应采用干纯化以进行烟雾净化。

5.7.5转换器应使用未燃烧的方法设计,并应配备气体净化和恢复设施。

5.7.6转换器的主要烟气净化应采用干净化或新的OG工艺,其发射系统应配备点火设备。

5.7.7钢制造电炉应配备冶炼烟气捕获和纯化系统。

5.7.8应安装烟雾和灰尘的材料,应安装真空氧气脱碳化炉。

5.7.9尘埃收集和拆除设备应安装在连续的铸造模具区域,连续铸造的坯料切割,在线火焰清洁机和凹陷的维修点。

5.7.10应该在钥匙控制区域内的钢制研讨会中安装屋顶烟雾捕获和除尘系统。

5.7.11应设置独立的循环供水系统,以直接冷却炉外的冷却水,并应选择高效的沉积或过滤设施。

5.7.12高效沉积和去除油的设施应用于处理连续铸造的次要冷却水。

5.7.13除尘器处理系统收集的含铁污泥和尘埃污泥应在脱落后全面利用,含量高。

5.7.14钢炉灶应基于钢炉的物理和化学特性及其全面的利用方法,浅盘热浇注方法,热炖法和其他处理过程,以及相应的钢渣粉碎,磁性分离和筛选过程应配备每个防尘源。

5.7.15隔音的所有粉碎和筛选设备应保持隔音和隔音。

5.7.16为了控制电炉冶炼中的噪音,建议安装封闭盖或半封盖。

5.7.17,应在封闭的建筑物中安装蒸汽泵,以隔音和包裹。

5.8钢滚动和金属产品

5.8.1钢滚动工业炉应优先考虑使用副产品气体并采用低氮燃烧技术。

5.8.2废气收集和净化设施应安装在诸如矫直,饰面,射击,打磨,焊接,焊接,滚动,腌制,腌制,脱脂,涂层和酸再生等过程中。

5.8.3滚动磨机润滑应采用闭路润滑技术。

5.8.4冷却后,应在钢滚动过程中的间接冷却水回收。

5.8.5 The water- water can be with the mill water , and the water- water can also be and . The be after , , oil (), , and reuse. The be after () , , and reuse.

5.8.6酸性,碱性,含铬和油性废水由钢滚动系统产生,并且应在集中式处理之前将含钢的滚动系统分别处理,含水和含铬的废水在集中式处理之前,包括水量和质量调节,油的延长,延长油的延长,包括油量和质量。污泥浓度,污泥脱水和自动控制监测。

5.8.7对于含油,乳液和浓碱性废水的废水,石油浓度高,独立拆除和去除石油废水处理系统,应在全面处理之前单独或局部进行治疗。

5.8.8含铬的废水应配备独立的减少,沉积和分离废水处理系统,并且在独立治疗设施的排放出口处的六价铬浓度应在全面治疗之前符合标准。

5.8.9在电镀后,冲洗废水和含有重金属离子的废水应在技术和经济比较后作为废水进行回收或处理。

5.8.10钢滚厂的废油应回收并重复使用。

5.8.11应通过其他方法回收,再生或全面利用,通过钢滚厂和其他植物中的腌制设施产生的各种有价值的废酸液体。

5.8.12铬和含石墨污泥的污泥应适当存储,存储位置和设施应符合相关的技术要求,或根据危险废物处理的相关要求来处理。

5.8.13油性污泥应通过焚化设施进行处理,并且排放量应符合相关的技术要求。

5.8.14应安装降低的液体净化装置,在镀锌,镀锡和连续退火装置的降低部分中安装。

5.8.15对于钢制滚动厂的各种单元和设施,应根据其噪声源的特定条件来降低降噪,降噪,声音绝缘,声音吸收,振动隔离或阻尼。

5.8.16,对于钢滚筒中的镀锌钢管的内部吹动,应在蒸汽注入端口安装消音器,并应在镀锌钢管的出口安装隔热材料和灰分收集设备。

5.8.17金属产品工厂的酸和碱性废水应通过化学剂进行中和治疗。根据该系统,应回收重金属。

5.9冶金石灰和耐火材料

5.9.1石灰岩院子应配备洒水装置或其他粉尘抑制装置。

5.9.2冶金石灰和难治材料的生产中应在所有粉尘生成点上使用有效的防尘设备,并应避免使用二次灰尘。

5.9.3气动输送应用于石灰粉的运输,并应将吸力器卡车用于汽车运输。

5.9.4垂直窑,旋转窑和难治性的原材料干桶,用于燃烧石灰石和难治性原材料,应配备烟雾净化装置。

5.9.5在放电前应纯化在冷可耐材料的油浸入过程中产生的焦油和沥青烟雾。

5.9.6从洗涤石灰石,二氧化硅和其他石头的废水收集,处理和回收。

5.9.7生产技术允许在工厂内安装垃圾粉尘设施或地板洗涤设备,并应将废水集中收集,处理和回收。

5.9.8应根据相同类型的原材料的生产系统设置灰尘设备,应将收集的灰尘回收。

5.9.9制成产品,废物和二手砖,含有铬耐火材料的材料应安全处理。

5.9.10应采取振动和降噪措施,用于破碎机,鼓厂,球厂,振动屏幕,高噪声风扇和空气压缩机,以及带有大块矿石的沟渠。

5.9.11在本节中,应根据冶金石灰的设计要求实施用于生产轻型白云岩的环境保护设计。

5.10铁合金

5.10.1所有粉尘的零件,例如原材料加工,冶炼,铸造,装载,装载和卸货以及运输应配备灰尘和恢复处理设备。

5.10.2原材料存储场应采取措施来防止粉尘产生,除了用于二氧化硅的露天储藏场,诸如锰矿石,铬矿石,后期镍矿石和碳质还原剂的批量材料应采用封闭的储存技术,以及应采取污染预防措施,例如防风能,雨水保护,抗烟气和尘埃。

5.10.3使用旋转窑炉炉(RKEF)工艺技术的预热和捕获窑生产的旋转窑炉应配备干烟气净化,清除静电灰尘和脱硫化设备的静电剂,或者均应造成污染物的环境保护和粉末量的杂物。此代码。

5.10.4很难实施由完全封闭的电炉产生的75%硅()和硅钙合金,应在半粘附的电炉净化器中使用硅钙合金。

5.10.5高锰铁,锰硅合金,高碳铬铁和适合生产完全封闭的电炉的镍铁,应采用先进且实用的全炉装置,并具有净化速度的毒气,并使用毒气净化。

5.10.6精制的锰铁和精制的铬铁的产量应半粘合或使用盖型电炉设备,以及烟气捕获系统以及干燥的烟雾净化和除尘设施。

5.10.7沉淀后应使用二氧化硅水产生的废水。

5.10.8用全透明的电炉气和气体潮湿的洗涤水可用。

5.10.9全孔的电炉气洗水系统的泥浆应在第二次浓度后脱水。

5.10.10金属铬产生废水和氢氧化铬反应废物应在处理后返回生产系统,不得安排。

5.10.11曼甘铁炉气体洗涤氰基细胞增多症,应使用系统处理。

5.10.12铁合金炉残留物,例如高碳和锰铁,锰硅合金,高碳铬铁和镍铁,应用淬火或干热处理。

5.10.13糊状渣(例如精制铬铁)是高度碱性的,应轻松地形成粉尘,封闭的处理和运输。

5.10.14有毒残留物,例如金属铬浸入残留物和五个氧化残留物应采取无害的治疗方法,并且应在炉材料中全面利用含有铬的铬和钒钒5。

5.10.15原材料的破碎机和振动,成品系统应在其基础和基本的湿球之间设置减震器。

5.11木炭

5.11.1在生产中应使用灰尘收集和去除灰尘清除设施。

5.11.2应根据不同原料的特征和建筑规模来使用延迟的石油焦炭燃烧燃烧旋转窑,旋转床或燃烧炉。

5.11.3应关闭沥青熔化和高压浸渍产生的沥青烟雾,应设置沥青烟草的纯化装置。

5.11.4混合捏合产生的含灰尘的低浓度的沥青烟,应收集气体,应通过灼热的粉末纯化。

5.11.5冷却材料产生的低浓度沥青烟雾应收集气体,应将其纯化,否则应通过焦化粉末纯化电动捕获器。

5.11.6烤炉产生的沥青烟雾应由回收纯化装置设置。

5.11.7高紫色产品图形烟气和其他有害物质,例如氯和氟除尘设施。

5.11.8造型,浸渍过程和润湿水净化沥青烟雾的油冷却水应在去除油后使用。

5.11.9在生产过程中生产过程中生产的废物残留物和碳化硅应在产品加工过程中生成的碎片材料期间全面使用。

5.11.10对于破碎机,振动筛,球磨,空气压缩机,高压风扇和挤出机,应根据不同情况来设置声音,振动降低,隔热材料和其他设备。

5.12公共和辅助设施

5.12.1煤炭生的锅炉的设计应满足以下要求:

1钢铁企业的大型和中型煤炭锅炉,即工业锅炉室的大型和中型煤炭锅炉的煤炭,应在装载,储存,压碎,筛选,运输和喂食设施的尘埃生产点中建立。

2燃煤锅炉应同时与气体混合,并应设置烟气净化设施

3使用湿灰将是系统,锅炉炉供水系统的外部排水系统和软化排水系统用作锅炉液压冲洗水。

4锅炉液压浮渣和湿灰尘去除废水应设置为设置,并应根据废水的酸和碱特征进行中和;

5应全面使用自保留的发电厂的灰烬,并应设置一个特殊的堆叠场。

6灰色的道路应围绕灰烬田。

7应设置煤炭式锅炉的发票,并在空气插座和管道之间设置振动隔离管;

5.12.2加油站的设计应满足以下要求:

1建造一种新型的节能气体发生在天然气的建造中。

2气体的湿气应分为两个循环系统:根据水质条件,应将水的水质和冷循环水系统添加到热循环水系统中。

3在加油站收集的焦糖,焦油和气体应用于全面使用浮渣,筛子下的筛子应全面使用,并应防止次要污染;

4应将燃气站的焦油残留物堆叠场用于防裂口地板,并应设置泄漏水收集设施。

5由于含苯酚的废水污染指数,应选择相应的预防和控制方法的气体中的气体废水。

5.12.3乙炔不能随意丢弃。

5.12.4铸造和机械处理设计应满足以下要求:

1应捕获和纯化含有灰尘的烟气,含铁炉,弧形炉等,烟气的纯化应在袋子的收集器中使用;

2包装材料加工厂的喷涂过程应使用相应的油漆雾气净化纯化处理装置,并设置各种工业炉烟气和核心气体。

3机器维修沙子处理,铸造和滚动球喷雾处理,干磨打磨,牙龈辊干燥,面粉灰运输,石灰石制备,木材加工和其他灰尘生产点应设置以建立相应的防尘设施;

4噪声生产点,例如机器修理和锻造,木制模具和木材加工室,应根据不同情况采取相应的降噪措施;

应设置5个灰尘生产的鱼雷油轮和铁水箱,并设置相应的尘埃清除设施;

6铸造铁炉浮渣,铸造水电清除废水和热处理水淬火废水应在降水处理后回收;

7机器维修系统去除湿废水,腌制废水,含油(乳化)废水,滚动冷却和清洁,重金属离子废水等。应设置相应的治疗系统。

5.12.5由实验室,中央实验室和环境监测站产生的废水应在标准和水质条件后排放。

5.12.6氧气站的设计应满足以下要求:

1氧气站的离心空气压缩机,氧气压缩机和氮压缩机应采取良好的隔热措施;

2应设置消音器的压力排放(分散)端口的压力。

3污染物氮开关阀及其前管应放在建筑物中;

4圆形水处理泵插座应设置在泵泵插座泵插座泵插座泵插座泵插座泵插座泵插座泵插座泵插座泵插座的泵出口的插座上。

5珍珠浅砂应放置在指定的蓄能地点,应采取以防止灰尘。

5.12.7水处理和其他设施设计应满足以下要求:

1钢铁联合企业应节省水并减少整个植物。

2净循环供水系统的污水应作为浑浊循环水系统的补充水补充剂,并应设置水质稳定的设备。

3对于缺水或足够降雨的区域,应设定雨水回收治疗系统;

4集中的制冷站制冷单元应采用环保的制冷;

5在存储和运输过程中产生灰尘的设备和灰尘点应采取封闭的措施,并应提供有效的粉尘拆除装置。

5.12.8大型和中型的钢铁联合企业应建立相应的环境监测站。

1响应公司的污染源,工厂,工厂区域和起居区环境,对铁和钢铁企业的环境监测站进行监测;

2大型钢铁企业应建立一个环境自动监控站,以响应对主要的排气污染源的自动连续监控,并且应在企业废水的总排放端口上进行自动连续监测;

3列为环境监测对象的排气污染来源应设置监视孔,梯子和电源,以满足其设备或烟囱(排气缸)和其他相关零件中的技术要求。

5.13集中环境保护设施

5.13.1当整个工厂产生时,应设置一个集中的废油再生站。

5.13.2在每个研讨会(过程)中建立各自的废水处理周期系统的前提下,应为每个系统计划的废水设置总排水处理设施和深度处理设施。

5.13.3应建立新的和重建钢铁企业,以收集和回收家庭污水系统。

5.13.4整个工厂应建立一个集中的放射性物质管理机构和放射性污染设施中的放射性废物。

5.13.5整个工厂的内燃机机车产生的废油应集中且全面。

5.13.6含有苯基氰化物污染物的气管网格,例如气体,高焦点混合气体和高素质混合气体,应集中在焦化植物或加油站的处理系统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