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接排放未经处理的废水?判刑!

日期: 2024-06-19 12:11:13|浏览: 45|编号: 749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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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排放未经处理的废水?判刑!

在“世界环境日”到来之际,东莞市第一法院刑事法庭发布了两起典型的环境污染犯罪案件,两起案件的被告人无证直接排放未经处理的废水,造成环境污染,均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案例一

【基本概况】

2022年9月起,徐某无证经营金属工件表面处理厂,主要从事金属件脱脂、电镀加工。徐某违反国家规定,在未取得环保审批和未采取治理措施的情况下,明知该厂产生的废水含有超标的铜、锌、镍等污染物,仍排放。

2023年8月5日,东莞市生态环境局万江分局对许某军加工厂进行检查,对厂内各管道废水进行采样监测。监测报告显示,油区外区域水中“pH值”检测结果超标2.4个pH单位;“化学需氧量”检测结果超标3.5倍;“总磷”检测结果超标7.1倍;“铝”检测结果超标16.4倍;“铜”检测结果超标1.3倍;“锌”检测结果超标9.6倍;“镍”检测结果超标92.3倍。镀镍区域(外环境)排出的管道废水中“镍”检测结果超标216倍。

【判定结果】

东莞市一中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许某军无视国家法律,违反国家规定,排放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被告人许某军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法院以污染环境罪判处被告人许某军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典型意义】

响应国家环保要求,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工业废水等有害物质的排放必须经过处理并经环保部门批准。一些小型加工厂为了节省生产成本,没有按照国家规定对加工厂产生的含有超标污染物的废水等有害物质进行处理,而是直接从厂内排入地下水或丢弃在公共环境中,严重污染了环境。经营者因此受到刑事处罚。法院再次告诫相关行业的经营者,要严格按照环保法规处理有害物质,不要为了节省成本造成环境污染而触犯刑法。

案例 2

【基本概况】

2020年9月,被告人万某军在东莞市企石镇清湖村环镇路租用厂房,无证经营五金电镀加工厂。2021年3月至12月,万某军在未配套废水处理设施的情况下进行加工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一部分从地面流入屋内与外界环境相连的水井,一部分从厂房后的小巷直接排放,渗入土地。

12月6日,东莞市生态环境局企石分局对该加工厂现场调查,并对废水进行取样。经检测,加工厂除锈池旁地面水体铜含量超标59.0倍、总铬超标6159倍;水井内总铬超标135倍、六价铬超标75.5倍,严重污染环境。万某军于2022年4月27日自首。

【判定结果】

东莞市一中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万某军违反国家规定,超标排放污染物,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应依法予以处罚。被告人万某军自首,并认罪。法院判处被告人万某军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典型意义】

环境是人类生存的根本,违法排放废水会造成严重的环境污染,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的水安全和健康。作为排污企业,要做好环境管理,高度重视环境问题。本案中,涉案被告人无证经营,在未配套废水处理设施的情况下进行加工生产,导致废水渗入土地,严重污染环境。在加工厂较多的地区,法院高度重视对此类犯罪的惩处,加强了对犯罪分子的震慑作用,有利于营造良好的环境保护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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