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水一级二级三级排放标准,城镇排放三类水体需满足几级标准

日期: 2024-06-19 12:11:40|浏览: 96|编号: 74940

友情提醒:信息内容由网友发布,请自鉴内容实用性。

污水一级二级三级排放标准,城镇排放三类水体需满足几级标准

作为生态环境保护的重中之重,水环境治理、污水处理成为保卫碧水保卫战的关键环节。污水排放和处理都有严格的规定,污水排放会分级,达标才能排放。今天我们来复习一下一级、二级、三级污水排放标准,看看城镇排入三类水体要达到多少级标准。

污水一级、二级、三级排放标准

根据《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2002:

1.一级标准A标准:是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作为再生水使用的基本要求。污水处理厂出水引入稀释能力较小的江河湖泊作为城市景观水体和一般再生水时,执行一级标准A标准。

2、一级标准B标准: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排入地表水Ⅲ类功能水体(划定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游泳区除外)、海水Ⅱ类功能水体以及湖泊、水库等封闭或者半封闭水域时执行一级标准B标准。

3、二级标准: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排入地表水IV、V类功能水体或者海水III、IV类功能水体,应当执行二级标准。

4.三级标准:重点控制流域和水源保护区以外的城镇污水处理厂,根据当地经济状况和水污染控制要求,采用一级强化处理工艺时,可执行三级标准,但需预留二级处理设施空间,分阶段达到二级标准。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2002)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

城市排放至III类水体要达到什么标准?

排入三类水域(划定的保护区和游泳区除外)和二类海域的污水,应当符合一类标准。

向GB 3838中的IV、V类水域和III类海域排放污水,应当执行二级标准。

排入设有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的污水,应当执行三级标准。

排入未设置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的污水,必须根据排水系统出水受纳水区的功能要求,分别符合4.1.1和4.1.2的规定。

在划定的一、二类水域、三类水域保护区和一类海域内,禁止设立新的排污口;现有排污口应当按照水体功能要求实施污染物总量控制,确保受纳水体水质达到规定用途的水质标准。

以下为九省市发布的农村污水排放标准

1.天津市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2019年4月8日,天津市发布《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本标准适用于500m3/d(含)以下规模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管理,500m3/d(含)以上规模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执行DB12/599。

本标准根据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排入地表水的出水环境功能敏感度和处理设施规模,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标准。

出水排入GB 3838地表水IV类(含)以上功能水体或GB 3097海水II类、III类功能海域时,应执行下表一级标准。

出水排入GB 3838中地表水Ⅴ类功能水体或GB 3097中海水Ⅴ类功能海域时,应执行下表二级标准。

出水排入其他水体时执行表1中的三级标准。其中,规模500m3/d(不含)至50m3/d(含)的处理设施执行A标准;规模50m3/d(不含)至10m3/d(含)的处理设施执行B标准;规模10m3/d以下的处理设施执行C标准。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新建(改、扩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应当遵守本标准,现有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自2020年1月1日起应当遵守本标准。

表1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2.河南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2019年2月18日,河南省发布地方标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根据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处理规模、排入地表水体的出水环境功能敏感性等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标准。

新建规模大于2m3/d(含)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限值按照下表相应规定执行。

出水直接排入Ⅱ类水体以及Ⅱ类、Ⅲ类水控制段周围,执行一级标准。

出水直接排入非控制断面Ⅲ类水体或者控制断面Ⅳ、Ⅴ类水体,执行二级标准。

出水直接排入非控制断面周边IV、V类水体或者其他水体的,执行三级标准。

新建规模2m3/d以下(含)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限值执行下表三级标准。

控制工程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3.北京市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2019年1月7日,北京市制定发布《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11/1612-2019)(以下简称《标准》),将于2019年1月10日起实施。

标准规定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控制项目及排放浓度限值,污染物控制项目包括pH值、悬浮物、五日生化需氧量、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动植物油等。

(一)新建(改、扩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规模大于500m3/d(含)的,水污染物排放应符合DB 11/890-2012表1的规定;规模小于500m3/d(不含)的,水污染物排放应符合表1的规定。

具体要求如下:

排入北京市第二类、第三类功能水体的出水执行一级标准,其中50m3/d(含)—500m3/d(不含)规模执行A标准,5m3/d(含)—50m3/d(不含)规模执行B标准。

排入其他水体的出水执行二级标准。其中,50m3/d(含)—500m3/d(不含)规模执行A标准,5m3/d(含)—50m3/d(不含)规模执行B标准。

规模在5m3/d以下(含)的项目执行三级标准。

(二)现有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2014年1月1日(含)及以后竣工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经批准的项目,水污染物排放应当符合表1的规定。

2014年1月1日前已建成或已通过环境影响评价的项目(上述项目除外),其水污染物排放应当遵守表2的规定。具体要求为:

对规模大于5m3/d(含)的水体,以及排入北京市第二类、第三类功能水体的出水,执行一级标准。

规模大于5m3/d(含)的建设项目,其出水排入其他水体的,执行二级标准。

规模在5m3/d以下(含)的项目执行三级标准。

4.广东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排放标准

2019年1月28日,广东省发布《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

本标准适用于处理规模500m3/d以下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管理。500m3/d及以上(含500m3/d)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参照GB 19818执行。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新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应当执行本标准进行水污染物排放,现有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自2020年1月1日起应当执行本标准进行水污染物排放。

处理规模为20立方米/日及以上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且出水排入具有明确环境功能水体的,执行表1规定的排放限值;处理规模小于20立方米/日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执行表2规定的排放限值。

向其他环境功能不明确的水体排放污水时,适用表2规定的排放限值。

农村生活污水经处理后用于养鱼或者排入渔业水域的,应当符合GB 11607的规定;用于农田灌溉或者排入农田灌溉渠道的,应当符合GB 5084的规定;用于其他用途的,应当符合相应的国家或地方水质标准。

5.山东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2019年1月17日,山东省发布《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

本标准适用于规模500m3/d以下(含)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管理。规模500m3/d以上(含)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应当符合GB 18918的要求。

根据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排入地表水的出水环境功能敏感性,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标准。

对于规模大于5m3/d(含)的生活污水以及排入GB 3838-2002中Ⅲ类水域或GB 3097-1997中Ⅱ类海域的出水,应执行表1、表2中一级标准对应的排放浓度限值。

对于规模小于5m3/d(含)的生活污水和排入GB 3838-2002中Ⅲ类水域或GB 3097-1997中Ⅱ类海域的出水,应执行表1、表2中二级标准对应的排放浓度限值。

对于规模大于5m3/d(含)的污水和排入GB-2002中IV类、V类水体和其他未划定水环境功能区的水域、沟渠、自然湿地以及GB 3097-1997中III类、IV类海域的流出物,应执行表1、表2中二级标准对应的排放浓度限值。

排入GB 3838-2002中IV类、V类水域和未划定水环境功能区的其他水域、沟渠、自然湿地以及GB 3097-1997中III类、IV类海域的规模小于5m3/d(含)的污水,执行表1、表2中三级标准对应的排放浓度限值。

自标准实施之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现有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应当根据污水排放去向执行表1规定的排放浓度限值。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新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应当根据污水排放去向执行表2规定的排放浓度限值。

自2021年1月1日起,现有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应当按照污水排放去向执行表2规定的排放浓度限值。

表2:新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单位:mg/L(不含pH值、粪大肠菌群总数)

在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下游建设人工湿地水质净化工程(含生态氧化塘),其出水通过管道或污水沟进入下游人工湿地水质净化工程的,该人工湿地水质净化工程出水可作为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出水考核。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出水应当纳入就近城镇污水管网,并符合GB/T 31962 的要求。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出水应当优先回用,回用于农业灌溉或者其他用途时,应当执行相应的国家或山东省回用水水质标准。

6.甘肃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2019年4月15日,甘肃省发布《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

本标准适用于甘肃省城市建成区外500m3/d以下(不含)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现有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应当执行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自2020年6月1日起执行本标准规定的排放限值。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新建(改、扩建)处理规模小于500m3/d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按照表1的规定执行。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规模小于500m3/d,将出水直接排入《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规定的Ⅲ类功能水体(划定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除外)的处理设施排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执行一级标准;当出水通过沟渠、自然湿地等间接排入具有明确环境功能的水体时,处理设施排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执行二级标准。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规模小于500m3/d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排入《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规定的IV类、V类功能水体的污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执行二级标准。

处理规模30m3/d≤处理规模及<500m3/d的农村生活污水,出水排入环境功能不明确的水体时,处理设施排放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应当执行一级标准。

处理规模为5m3/d≤处理规模及<30m3/d的农村生活污水,出水排入环境功能不明确的水体时,处理设施排放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应当执行二级标准。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规模小于5m3/d,且出水排入环境功能不明确的水体时,处理设施排放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应当执行三级标准。

7.福建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2019年3月18日,福建省发布《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

本标准适用于处理规模小于500m3/d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规模大于500m3/d(含)的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应符合GB 18918的规定。

规模在500m3/d以下(含)的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应当符合表1的规定。

向GB 3838地表水III类功能水体(划定的保护区、游泳区除外)、GB 3097海水II类、III类功能水体以及湖泊、水库等封闭、半封闭水域直接排放出水的江河湖泊处理设施应当执行A标准。

处理设施出水直接排入其他具有明确功能的水体,或通过沟渠、自然湿地等间接排入4.2.2.1所列水体的,应符合B标准。

将污水直接或者间接排入村庄附近水塘或者其他环境功能不明确的水体的处理设施应当符合C标准。

8.湖南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2019年4月,湖南省正式发布《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

出水直接排入地表水Ⅱ类、Ⅲ类功能水体,且规模在500m3/d(不含)—5m3/d(含)时,执行表1规定的一级标准;规模在5m3/d(不含)以下时,执行表1规定的二级标准;

出水经沟渠、自然湿地等间接排入地表水Ⅱ类、Ⅲ类功能水体时,执行表1规定的二级标准;

出水通过沟渠、自然湿地等间接排入地表水IV类、V类功能水区,或排入村镇附近的水塘等环境功能不明确的水体时,执行表1规定的三级标准。

9.陕西省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2018年12月29日,陕西省发布《陕西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该文件于2019年1月29日正式实施。

本标准适用于设计规模50m3/d(含)~500m3/d(含)且位于城镇建成区外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农村生活污水就近纳入城镇污水管网(末端设有污水处理设施)的,应当符合《污水排放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国标)。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新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应当执行本标准进行水污染物排放;自2020年1月1日起,现有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应当执行本标准进行水污染物排放。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限值按照特别排放限值、一级标准、二级标准执行:

向距岸线2km范围内具有饮用水水源功能的湖泊、水库排放,适用下表的特殊排放限值;

向符合Ⅱ类、Ⅲ类功能水体的地表水排放,执行下表的基本标准;

向达到IV类、V类功能标准的地表水排放,应当遵守下表的二级标准。

上述污水排放标准中,一级、二级、三级标准差距很大,排污企业在建设污水处理设施前,一定要清楚了解具体的排放要求,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以上就是关于一级、二级、三级污水排放标准的内容,有需要的赶紧收藏起来吧!

提醒:请联系我时一定说明是从浚耀商务生活网上看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