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pdf

日期: 2024-06-25 18:14:10|浏览: 65|编号: 763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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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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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

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宗旨)为防治农药包装废弃物污染,保护农村生活

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依照环境保护法

根据《农药管理法》、《农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农药包装废弃物,是指用于农业、

用于林业生产或其他用途的农药(卫生农药除外),使用后丢弃

与农药直接接触的包装材料,包括塑料瓶、玻璃瓶、金属瓶、纸瓶等。

罐、桶、袋等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收集、

运输、储存、处理和处置活动的管理。

第四条(原则) 农药包装废弃物的回收处理应当坚持谁产生、谁负责的原则。

“谁卖谁回收,谁用谁归还”的原则,通过政府引导、企业责任、农民

通过全社会参与、市场化运作,实现农药包装废弃物的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

第五条(部门职责)国务院农药工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农药

包装设计规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药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农药包装

食品生产和使用的环境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负责农药包装废弃物的回收、转移工作。

运输、仓储的环境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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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农药包装废弃物的处理工作。

处置的环境管理。

第六条(生产、经营和使用者的责任)农药生产企业(含

进口农药企业应当对其生产的农药产品包装废弃物进行回收处理。

农药经销商负责收集并临时贮存所销售农药的包装废弃物。

农药使用者应及时将农药包装废弃物退还给经销商,不得

丢弃。

第七条(回收体系建设)县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协调

安排本地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贮存和处理处置系统建设。

体系建设要体现因地制宜的原则,充分发挥供销合作社和行业协会的作用。

发挥协会等社会组织的作用。

第八条(公众参与)有关部门、企业、社会团体应当加强

开展药品安全使用和包装废弃物回收利用的宣传教育和培训。

支持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置和资源化利用企业。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回收、处置农药包装废弃物

并有权向农业、环保等主管部门举报。

第二章 农药包装管理

第九条(包装规范的制定)国务院农药行业主管部门会同环境保护局

环保部门按照农药包装减量化、回收利用、无害化原则,

按照回收再利用的要求,制定完善农药包装相关规定。

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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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包装规范实施)农药生产企业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要求,逐步推广使用易于回收再利用的包装材料,并逐步

淘汰铝箔包装,鼓励使用水溶性包装,逐步淘汰小容量、无规范包装。

包装:鼓励大容量包装。

第十一条(建立回收追溯体系)国务院农药行业主管部门

会同农业部门建立农药包装回收及追溯体系。

中国农药工业协会、中国农资流通协会负责制定农药包装追溯制度。

制定追溯编码及标识标准,建立农药包装回收追溯信息数据库。

农药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农药包装追溯编码和标签指导原则,

包装上应贴有产品代码,其中应包括制造商、农药产品、包装

材料和其他可追溯的信息。

第三章 农药包装废弃物的回收利用

第十二条(回收协议)农药生产企业委托经销商回收农药包装物

如需运输废物,应与配送者签订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

农药经营企业必须向所在地县级农业主管部门登记。

农药生产企业自行回收农药的,应当建立回收体系,制定回收计划。

并报农药销售地县级农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经营者责任)农药经营者应当

协议、回收销售的废弃农药包装物,并暂时存放在专门场所,不得与其他

废弃物集中堆放,临时堆放场地应注意防雨、防渗漏。

农药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登记簿,记录农药回收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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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装废弃物的日期、数量、类型等信息。

农药经营企业应当对返还农药包装废弃物的农药使用者给予适当补偿。

实物或现金奖励。

第十四条(使用者责任)农药使用者应当科学使用农药,减少包装

废弃物中的农药残留,妥善收集农药包装废弃物并及时返回农药经营者。

第四章 农药包装废弃物的运输与处置

第十五条(运输和处置要求)运输农药包装废弃物应当

采取防火、防盗、防毒、防流动等安全保护和防污染措施时

流失、防雨或者其他防止环境污染的措施。

农药包装废弃物的运输、处理、处置记录应当至少保存3个月。

记录运输和处置过程中农药包装废弃物的来源、日期、数量、种类和产生量。

类型和其他信息。

回收的农药包装废弃物应及时处理处置,最长存放时间不得超过

超过 1 年。

第十六条(资源化导向)国家鼓励通过以下方式回收利用农药包装废弃物:

再利用和资源回收过程应符合国家和地方

环境保护要求,防止环境污染。

第十七条(处置环境保护要求)处置农药包装废弃物应当符合

遵守国家和地方的环境保护要求,防止环境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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