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电镀园区环境管理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

日期: 2024-06-29 20:11:15|浏览: 15|编号: 77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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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电镀园区环境管理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

近日,江苏省发布《电镀园区环境管理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具体内容如下: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指南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结构与编写规则》的规定起草。

本文件由江苏省生态环境厅提出并协调。

本文件起草单位:江苏省环境保护产业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

电镀园区环境管理技术规范

1 范围

该标准规定了我省电镀园区环保责任分工,并对产业布局、环境准入条件、清洁生产水平、污染治理设施建设和运行、污染物监测、排污许可、事故应急能力建设、环境信息公开等方面提出了规范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我省电镀园区的建设与管理,可作为评价电镀园区环境管理水平的依据,作为编制建设方案、评估建设成效的技术依据,我省电镀集中区域可参照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的内容通过在本文件中引用而成为本文件的条款。 其中,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21900 电镀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50136 电镀废水处理设计规范

HJ212污染物在线监控(监测)系统数据传输标准

电镀废水处理工程技术规范

HJ 820 火电及锅炉污染物排放单位自行监测技术导则

HJ 855 电镀行业排污许可证申领与核发技术规范

HJ 985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导则 电镀行业

HJ BAT-11 电镀行业污染防治最佳可行技术指南

DB32/1072 太湖区域城镇污水处理厂及重点工业行业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电镀企业

指拥有电镀、化学镀、化学转化膜等生产工艺和设施的企业,包括专业电镀企业和具有电镀工艺的企业。

3.2

电镀园区

指政府倡导或行业规划设立的,集中电镀及相关服务企业,对污染物进行集中管理及综合利用的工业园区。包括政府批准设立并设立管理机构的工业园区和位于政府批准的开发区的电镀产业集群。

3.3

电镀集中区

指电镀及相关服务企业集中的区域,未经政府批准,由地方政府(含乡镇)直接管理的区域。

3.4

集中污水处理厂,专业处理电镀废水

建设具有含一类污染物和氰化物废水分类收集和预处理设施的集中污水处理厂,专门收集和处理电镀排放单位的废水(不与其他行业废水混合)。

3.5

集中式工业废水处理厂

通过污水管道等方式收集废水,为工业排污单位提供废水集中处理服务,其废水能够达到相关排放标准的污水处理厂(专门处理电镀废水的集中式污水处理厂除外)。

3.6

车间或生产设施的排放口

含有第一类污染物等有毒有害物质的污水与其他污水混合前的预处理设施出水口。含有相同第一类污染物的同类污水经过集中预处理的,是指与其他污水混合前的集中预处理设施出水口。

3.7

清洁制造

采取改进设计、使用清洁能源和原材料、采用先进工艺技术和设备、改善管理、综合利用等措施,从源头减少污染,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或者避免在生产、服务和产品使用过程中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减少或消除对人体健康和环境的危害。

3.8

水重复利用率

指在一定计量时间内,生产过程中使用的重复利用水(包括循环水和直接使用或处理后的水)量与总用水量的比率。

3.9

信息披露

是指依法通过法定形式和程序,主动向社会公众或者特定个人或组织公开信息。

4 产业布局

4.1新建、扩建专业电镀项目应落户电镀园区,现有专业电镀企业应有序迁入电镀园区。

4.2电镀园区选址必须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行业发展规划、产业布局规划、生态功能区划和环境功能区划的要求,符合“三线一单”管控要求;不得影响饮用水水源安全,污染水体的水质应满足相应环境功能区划的水质目标要求并具备环境容量。

4.3 新建、改建、升级电镀园区时,应当依法编制开发建设规划,同步开展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每5年进行一次环境影响跟踪评价。

5 环境准入条件

5.1各电镀园区必须为入园企业制定合理的环境准入条件。环境准入条件至少包括电镀企业工艺、技术装备、生产能力、单位资源能源消耗水平、污染物排放指标等。不符合准入条件的企业或项目禁止入园。依法淘汰国家和省产业政策明确禁止的污染重、能耗高的落后工艺、设备和产品,国防军工等特殊需要除外。

5.2各电镀园区应严格执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结合本地环境容量和重金属减排目标,严格控制园区规模和污染物排放总量,将新建、改扩建电镀企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作为园区入园项目环评审批的前置条件,园区建成后各类污染物排放总量须满足总量控制目标要求。

6 清洁生产等级

6.1新建、改建、扩建电镀项目应当达到电镀行业清洁生产标准二级(国内先进清洁生产标准)以上要求;现有企业未达到二级(国内先进清洁生产标准)要求的,应当限期整改。

6.2鼓励电镀园区建设再生水回用设施,鼓励入驻企业加强再生水回用;电镀企业中水回用率应满足环评审批的要求,且不低于40%。

6.3 列入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名单的电镀企业和专门处理电镀废水的集中污水处理厂,应当在名单公布后2个月内开展清洁生产审核,两次清洁生产审核间隔不得超过5年。

6.4清洁生产审核可委托专业的第三方评估单位进行审核,并成立清洁生产审核小组,由相关企业人员、园区环境管理部门人员、专业的第三方评估单位或聘请的专家组组成。

7 污染治理设施建设和运行

7.1 可行的技术

电镀园区和企业污染物处理设施建设按照《电镀废水处理工程技术规范》(HJ 2002)、《电镀废水处理设计规范》(GB 50136)、《电镀工业污染防治最佳可行技术导则》(HJ BAT-11)、《电镀工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HJ 855)执行。

7.2园区污染物处理设施建设及运行情况

7.2.1 设有标准化厂房的电镀园区应建设专门处理电镀废水的集中污水处理厂,并必须对第一类污染物、含氰化物废水、含配位化合物废水单独建设预处理设施。

7.2.2 设有标准化厂房的电镀园区应建设集中式危险废物贮存场所。主管部门或运营单位应将入驻企业和园区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危险废物集中收集、贮存;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及场所应符合并

电镀园区与入驻企业应当签订租赁协议,明确各方的责任和义务。

7.2.3 设有标准化厂房的电镀园区应建设集中危险化学品仓库和化学原料供应系统,做好危险化学品分类储存、安全管理和供应、销售记录等工作。危险化学品仓库的建设必须符合国家、地方及行业的设计规范和管理要求。

7.2.4 电镀园区应清污分流、雨污分流;雨水收集池应符合国家、地方及行业设计规范,其容积应足以收集15分钟的初期雨水。必须安装雨水切换装置,收集的初期雨水经处理达标后排放;雨水排放口应安装视频监控及pH、电导率在线监测设备,并与环保部门联网。

7.2.5 电镀园区应建设电镀废水地上明管或架空管道,设置沟渠运输须经园区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现有的电镀生产废水地下收集运输管道应逐步改造为地上明管或架空管道,并应在管道上设置明显标识。

7.2.6 鼓励建设电镀园区运行管理与监控中心,实时反馈园区电镀企业污染物处理设施运行状况。

7.3企业污染物治理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

7.3.1 废水处理设施 7.3.1.1 电镀企业废水收集必须遵循分类收集、专管输送的原则;第一类污染物处理必须在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放口达标,总氰化物处理必须在总排放口达标;电镀企业与专门处理电镀废水的集中式污水处理厂排放至集中式工业污水处理厂时,水污染物间接排放浓度限值可根据集中式工业污水处理厂的处理工艺和处理能力协商确定。

7.3.1.2各电镀企业、专门处理电镀废水的集中式污水处理厂应按照HJ985-2018要求的监测布点、监测指标和监测频次对废水排放口进行自行监测。对地市级以上环保部门明确要求安装自动监测设备的污染物指标,应采用自动监测。

7.3.1.3 电镀企业废水应设有暂存设施(如调节池或暂存桶等),废水停留时间不应小于相应生产线收集的废水8小时。

7.3.1.4 电镀企业每条生产线应配备耐腐蚀水表。

7.3.1.5 新建、改扩建各类电镀槽均应遵循“生产设施不在地面”的原则。新建项目中的电镀槽应安装在距楼面防腐面100cm以上。现有厂房改扩建项目,如厂房高度不满足100cm架空条件,应尽量增加架空高度且不低于50cm,以保证电镀槽离地面,为各种管线、照明设备留出空间。设备下方区域不得用于存放化学药品、易燃物等或作为人员休息区或辅助工作区域。

7.3.1.6 从事电镀作业的生产厂房、地面及生产设施必须采取有效的防腐、防渗措施,厂区道路必须硬化。

7.3.1.7 生产过程中不出现“漏水”现象。生产车间干湿区分开,湿区地面铺设格栅板,湿镀件上下吊架在湿区内操作,湿区设置一定倾斜角度,确保废水、废液不滞留,并得到有效收集。采用托板、围堰等设施,防止生产过程中废水、镀液滴落到地面。大型镀硬铬槽、重载滚筒镀槽等因特殊原因不能满足上述条件的,必须经地级市生态环境部门或园区管理部门同意,严格执行防腐防渗要求。

7.3.1.8 硫酸、盐酸、硝酸等酸罐(桶)储存区应采取防雨、防流失、防腐蚀、防渗漏措施,并设置围堰、收集管阀门、应急收集池等。

7.3.2 废气处理设施 7.3.2.1 产生大气污染物的生产工艺设备必须配备就地气体收集和集中气体净化处理设备,净化后的气体通过排气管道排放。

7.3.2.2 排放氢氰酸、铬酸雾的工段必须有专门的收集系统和处理设施,安装铬酸雾废气回收设备。氰化物电镀槽、氰化物废水槽等可能与酸性物质接触的区域应安装氰化氢气体报警装置,气体处理达标后经排气烟囱排放。

7.3.2.3 喷淋装置及槽液回收装置、槽罐及管线应按“可视、可控”原则布置。喷淋塔应设置在线pH计、泵流量监测或电工况监测。可采用流量泵、电工况联动监测。

7.3.2.4 自动电镀生产线设置密闭或半密闭方式,尽量减少废气无组织排放。镀槽废气采用顶吸收集,

对于侧吸方式,必须由有资质的单位设计、施工密封方案,并合理配置风机,风速不小于0.3m/s。

7.3.3 危险废物处置设施 7.3.3.1 危险废物储存、临时存放场所地面应硬化并采取防散失、防渗漏措施。各类危险废物如电镀污泥、电镀(退)镀废液、废酸碱、废渣等应分区存放,分类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处置。

7.3.3.2电镀园区电镀污泥必须按照危险废物管理要求贮存、处置,并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

污泥外购处置前应采用污泥脱水、干化设备对污泥进行处理,鼓励污泥含水率≤60%。

7.3.3.3 电镀危险废物贮存期原则上不超过一年,如需延长贮存期,须经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批准。电镀企业危险废物运至电镀园区危险废物集中贮存场时,园区应加强对电镀企业危险废物临时贮存的规范化检查。

8 污染物监测

8.1电镀工业企业和专门处理电镀废水的集中式污水处理厂应制定自行监测方案。自行监测方案必须符合HJ985的要求。电镀企业锅炉自行监测方案应按照HJ820制定。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有其他管理要求的,应同步完善自行监测方案。

8.2新建在线监测设施的企业,在采购数据采集仪器等联网设备时,必须使用具备数据存储功能的数据采集仪器,并须符合HJ212的要求。电镀企业须通过所在地生态环境部门以书面报告的形式向市级生态环境部门提出申请,审核合格后方可接入监测平台。

8.3 电镀园区应具备对特征重金属污染物进行检测分析能力的水质实验室,做好监测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工作。园区可对企业接卸的废水、废气进行定期监测,加强企业自行监测数据的记录和台账管理,规范企业排污行为。

8.4电镀园区管理部门应制定重金属环境质量监测计划,开展园区及周边区域环境质量监测。水环境质量监测每年不少于一次,沉积物环境质量监测每年不少于一次,大气环境质量监测每年不少于两次。对园区内重点管控企业及园区周边土壤、地下水环境每年监测不少于一次,或按照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要求开展园区周边区域环境质量监测。发现环境质量明显下降,应及时向当地生态环境部门报告。

9 排污许可证

9.1电镀园区内企业应当按照HJ855的规定申请办理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并按照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

9.2电镀园区应加强“一企一档”管理,配合生态环境管理部门检查企业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重点关注排污许可证规定许可事项的执行情况,通过查阅台账记录和自动监测数据等监测方式核实污染物排放数据和执行报告的真实性,检查环境管理要求的落实情况。

10 事故应急能力建设

10.1电镀园区及园区内企业应完善突发环境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制度,明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应急资源、应急队伍、应急制度等管理内容,完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编制和备案工作,每三年至少修订一次园区和企业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建立企业、园区、生态环境部门三级环境风险防控联动体系,提升园区风险防控能力。

10.2按照园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环境应急演习;电镀企业应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要求,及时开展企业级综合环境应急演习,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各工段、车间分项应急演习,并对应急演习情况进行总结、评估。

10.3电镀园区应设置事故应急池,事故应急池总容积不应小于园区污水处理设计日处理量或满足园区环境影响评价的要求;电镀企业单独设置事故应急池的,事故应急池容积应当容纳12小时生产废水或满足企业环境影响评价的要求。

10.4 建立电镀园区企业及公众应急物资储备和保障制度。定期对环境应急物资进行普查,确保电镀园区储备环境应急所需的污染源截留、控制、收集、降解和安全防护物资;在日常管理中加强应急物资的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应急物资的完好性和适用性;园区及园区企业根据特征要素配备必要的水气监测仪器设备,使用者必须持证使用;电镀园区及园区企业应有自行组建或与其他单位商定的专职救援队伍,确保应急人员充足。

10.5电镀园区应建立专门的环境应急管理机构,配备专职管理人员;企业主要负责人及环境应急管理人员应定期参加省、市、县三级环保部门组织的环境应急人员培训班,制定企业内部的应急培训计划,确保熟悉信息报告、先期处置、应急支援、社会稳定维护等工作流程。

11 环境信息披露

11.1 公共主题

电镀园区信息由园区管理部门公开,园区企业信息由企业作为责任主体公开。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强制公开与自愿公开相结合的原则,及时、如实公开本单位环境信息。生态环境部门要建立健全对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的指导和监督制度。

11.2 披露内容和方式

11.2.1电镀园区及企业应指定专人负责信息公开管理,按照法律法规、国家及生态环境部门的有关规定主动公开园区环境状况公告、园区污染物排放情况、企业排放达标情况、环境基础设施建设运行情况、环境风险防控措施落实情况等重要环境管理信息。园区及企业应保存与环境信息公开相关的投诉、沟通、处理等信息和记录。

11.2.2电镀园区、企业的日常信息公开,可以通过以下一种或多种方式公开:地方政府网站或企业网站;信息公开服务、监督热线;信息公开专栏、信息亭、电子屏幕等场所或设施;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取信息的方式。

12 环境责任划分

电镀园区环境管理涉及多个环节,包括地方政府(含园区管委会)、电镀企业、第三方运营单位(含电镀废水集中处理单位)、生态环境管理部门等。依法明确各方责任是规范电镀园区环境管理的基础。

参考

[1]《关于加强重金属涉企污染防治的意见》(环土[2018]22号)。

[2]《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1号)。

[3]《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环发[2013]81号)。

[4]《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15]4号)。

[5]《电镀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5]第25号)。

[6]关于进一步规范城镇(园区)污水处理环境管理的通知(环水体[2020]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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