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再生铜、铝、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4-2015)》

日期: 2024-09-03 09:12:08|浏览: 74|编号: 927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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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再生铜、铝、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4-2015)》

一、背景

从《大气污染防治十条》、史上最严新环保法,到《水污染防治十条》、《土壤污染防治十条》,近年来,中国在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领域不断出台举措。众多法律法规的出台和修订,体现了中国政府对推进生态文明建设、防治污染等公害、保障公众健康、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协调发展的高度重视。在此背景下,2015年4月3日,环境保护部批准了《再生有色金属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4-2015)》,规定新建企业自2015年7月1日起执行,现有企业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该标准实施后,一方面将促进再生有色金属行业淘汰落后产能,推动产业升级,调整产业布局步伐,改善区域生态环境,另一方面也将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产生较大影响。目前再生有色金属行业执行《废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9078-1996)》。《再生铜、铝、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4-2015)》是第一部专门针对再生有色金属行业制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新标准旨在进一步控制再生有色金属行业的污染物排放,防止其污染物排放对环境造成污染和危害,促进再生有色金属行业生产工艺装备和污染控制技术的进步。

二、适用范围

《再生铜、铝、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4-2015)》明确规定了适用范围。

1.再生铜:本标准适用于再生铜行业中以废杂铜为原料生产阴极铜、阳极铜的企业,不包括直接利用废杂铜(利用废杂铜直接生产铜加工料、铜合金)的企业,也不包括以非金属含铜污泥、含铜冶炼渣等为原料的企业,以及将废杂铜与原生铜冶炼相结合加工的企业。

2.再生铝:以废铝为原料生产铝及铝合金的企业应遵守本标准。

3.再生铅:以废铅(废铅酸蓄电池)为原料生产粗铅、精铅及铅合金的企业执行本标准,以含铅浸出渣为原料的生产企业除外。

4.再生锌:以废锌或热镀锌渣为原料生产锌及锌合金的企业执行本标准,不包括以冶炼工业产生的含锌烟气为原料生产锌及锌合金的企业,也不包括以废锌或热镀锌渣为原料生产氧化锌或锌盐的企业。

3. 标准限值

《再生铜、铝、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4-2015)》对水体中17项污染物指标、大气中13项污染物指标设定了限值要求。

近年来,部分大型再生有色金属企业环保意识增强,污染物排放取得了明显改善,但与新标准限值要求仍有较大差距。该类企业通过对部分生产设备和环保设施进行较大改造升级,加强生产管理,可以满足新标准中的17项水污染物指标和13项大气污染物指标。多数中小企业需要转变观念,加大环保投入,对整个生产流程和环保设施进行革命性的改造升级,才能满足新标准的环保要求。对于那些长期忽视环保或经营状况较差、无力进行环保投入的企业,将面临较大的环保压力,最终将面临被市场淘汰的危机。

1.污水排放

表1 水体污染物指标(单位:mg/L)

(1)再生铜、再生铝企业:再生铜企业生产废水主要为冷却水和电解废液,均予以回收利用,基本不外排;再生铝企业生产废水主要为冷却水和洗涤水,其中冷却水予以回收利用,不外排。预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洗涤废水经沉淀池沉淀,上清液经澄清后再循环利用,因此可实现不外排。企业唯一外排为生活污水、场地冲洗水、少量生产废水、与原料接触的雨水等。该类废水特征污染物包括悬浮物、石油类、CODcr、氨氮、铅、铜、锌、砷、镍、镉等。

对于大多数再生铜、铝企业来说,目前排放的废水污染物指标基本可以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的要求。新标准实施后,一些大中型规上企业达标并不困难。若悬浮物、石油类超标,企业可建设隔油沉淀池,对废水进行处理后再回用或排放;若CODcr、氨氮超标,建议接入城镇或园区污水管网,由市政府统一处理。

(2)再生铅企业:环保技术先进的再生铅企业破碎分选、脱硫除尘、窑炉及锭冷却产生的废水,以及洗地用水,经处理后均可循环使用;拆解过程中废酸得到有效收集,避免溢出,含酸废水、脱硫母液经酸碱调节、过滤脱色、蒸发结晶回收硫酸钠,中间废水经处理后循环使用。但部分中小型再生铅企业环保管理压力巨大,新标准实施后,加上严格的新环保法,预计一大批无力升级转型的再生铅企业将加速淘汰。

(3)锌回收企业:大部分锌回收企业不产生生产废水,少数企业产生的冲洗废水基本可闭路循环使用,生活污水直接接入园区管道或当地污水处理系统。

2.废气排放

表2 大气污染物指标(单位:mg/m3,不含二恶英)

(1)再生铜企业:再生铜企业产生的废气特征污染物包括SO2、颗粒物、硫酸雾、铬、镉、锡、锑和二恶英等,其中大部分污染物都会对环境产生较大影响。目前再生铜企业执行的-1996和-2008标准规定的颗粒物、二氧化硫、硫酸雾浓度分别为200mg/m3(二级标准)、/m3(二级标准)和45mg/m3,新标准实施后则分别为30mg/m3、150mg/m3、20mg/m3。考虑到目前再生铜企业污染物排放现状,新标准中颗粒物限值要求十分严格,企业达标难度较大。需加大生产设备和环保设施更新改造力度,满足新标准要求。可采取的措施包括:淘汰落后炉窑、加强前端预处理、采用富氧燃烧技术、采用布袋除尘、电除尘器等先进环保设施、加强生产管理等。再生铜行业产生的SO2大部分来自于燃料,企业可使用清洁燃料,使末端烟气中SO2浓度达标。另外,在产生二恶英的17个行业中,再生有色金属行业是二恶英排放的重要来源,新标准将烟气中二恶英浓度限制为0./m3,此限值对加工光亮铜、2号铜为原料的企业影响不大;对于以中低品位废铜为原料的企业,建议加强原料预处理,使用淬火冷却设备或二燃室等,控制二恶英产生量,满足新标准的要求。

(2)再生铝企业:再生铝企业排放的大气特征污染物主要有颗粒物、SO2、HCl、氟及氟化物、铬、镉、二恶英等,大部分污染物会对环境产生重大影响。结合目前再生铝企业污染物排放现状,新标准实施后,部分企业烟气颗粒物排放浓度、二恶英排放浓度、氟化物排放浓度难以达标。建议企业采取以下措施满足新标准的要求:加强原料预处理,减少冶炼过程中二恶英的生成;采用清洁燃料和富氧燃烧技术,减少烟尘量;采用布袋除尘、电除尘器等先进环保设施,控制颗粒物排放浓度;采用急冷设备或二燃室,控制二恶英的生成;使用无毒、无害的添加剂,避免因添加剂造成的污染(如氟化物污染)。

(3)再生铅企业:再生铅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特征性大气污染物为酸雾、二氧化硫、铅蒸气和颗粒物污染物。结合再生铅企业污染物排放现状,新标准实施后,部分企业烟气中二氧化硫、铅和颗粒物排放难以达标。建议企业采用预脱硫技术,消除烟气中二氧化硫污染,或采用脱硫设施处理烟气,控制排放口二氧化硫排放浓度;采用负压操作,防止烟气外溢,控制铅蒸气排放;采用布袋除尘、电除尘器等先进环保设施,控制颗粒物排放浓度。

(4)锌再生企业:再生锌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特征大气污染物有颗粒污染物、锌蒸气、SO2、氮氧化物等。冶炼过程中产生的锌蒸气主要在负压下操作,防止烟气外溢。布袋除尘器、脱硫塔是再生锌行业控制烟气污染的有效设备,在大中型再生锌企业中应用较为广泛,如果设备配备完善,可以取得良好的环境效益。新标准实施后,烟气可以达标排放。

4、浓度、总量双向控制

《再生铜、铝、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4-2015)》设定了基准水排放量和基准排气量,对污染物排放浓度和排放总量实行双向控制,若达不到基准水排放量和基准排气量要求,则要折算基准排放质量浓度。再生有色金属行业产生的废水大部分都是回收利用的,因此大部分企业都能达到基准水排放量要求。但大部分企业在烟气排放前,都采用布袋除尘来控制排放口的颗粒物浓度。部分企业为了避免布袋因温度过高而烧坏,采用加冷风降温的方式,会使吨产品排气量大于基准排气量/吨产品的限值。因此,新标准实施后,这些企业需要采用新的方法来降低烟气温度。当然,最好的办法是配备余热利用设施。例如再生铝企业可采用蓄热燃烧系统,利用余热。如果入炉原料比较洁净,还可以利用高温烟气对原料进行预热;再生铜企业可建设余热锅炉,用于发电或提供蒸汽供水解车间使用。以上措施一方面可以提高热效率、降低能耗,另一方面可以保证排放口烟气量满足基准排烟量要求。

新建和现有企业均执行新标准后,我国再生铜、再生铝、再生铅、再生锌行业排放的特征污染物均将大幅减少,减排情况见表3,颗粒物、SO2、废水减排比例分别为81%、74%、70%,减排控制效果突出,环境效益显著。

表3 标准实施后有色金属再生利用行业污染物排放量预计减少量

摘自《有色金属再生利用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编制说明》

5. 重塑产业结构

新标准的出台,对于一些环保意识淡薄或生产经营困难,无力进行环保升级的企业来说是生死危机,但对于规范的再生有色金属企业来说却是一个机遇。新标准的实施将重塑再生有色金属行业的产业格局。新标准规定新建企业从2015年7月1日起执行,现有企业从2017年1月1日起执行,这意味着现有企业有一年半的升级改造缓冲期。从目前再生有色金属行业的污染物排放情况来看,多数企业需要对生产工艺和环保设施进行升级改造,才能达到新标准。以10万吨规模的再生铜、再生铝、再生铅、再生锌企业污染治理为例,环保升级投入分别在3000万、1500万、3000万、1500万左右。此外,每年还需要一部分资金用于环保设施的运行维护。据测算,新标准实施后,再生有色金属行业将需要投入约18亿元用于环保设施的改建或新建,年运行费用约4.5亿元。这给环保设备行业和第三方环境污染治理行业带来了更大的市场空间,引起了它们的高度关注。

由于近年来原材料价格高企、市场需求疲软、有色金属价格低迷、生产成本增加等因素影响,再生有色金属行业进入微利期,特别是再生铜、再生铅行业,多数企业经营不善,亏损严重,大量中小企业面临停产、破产,很多企业升级转型无力。因此短期内新标准的实施将对再生铜、再生铅行业多数中小企业,以及再生铝行业部分中小企业造成较大冲击,加速其淘汰。新标准+新环保法将在未来3~5年内淘汰部分中小型再生铜、再生铅、再生铝企业,企业数量将大幅减少;对于大型再生铜、再生铅、再生铝企业来说,环保设施投入、环保设备运行成本一方面会侵蚀企业利润,另一方面,环保不达标的企业被淘汰后,将获得更大的原料市场和产品市场空间,有利于提高产业集中度。因此,从长远来看,新标准的实施有利于促进行业升级转型,调整产业布局,优化产业结构,提高产业集中度,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在整个有色金属行业行情低迷的背景下,这一标准的出台对再生有色金属行业影响巨大。原生铜冶炼企业执行《铜钴镍工业污染源排放标准(-2010)》;原生铝行业执行《铝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2010)》;原生铅锌行业执行《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5466-2010)》。相比以上标准,《再生铜铝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4-2015)》有多项污染物排放限值指标更为严格。例如再生铜冶炼(废铜转电解铜)与原生铜冶炼(粗铜转电解铜)工艺流程差别不大,但允许排放的污染物指标差别较大。GB-2010规定原生铜冶炼工艺颗粒物排放浓度限值为100mg/m3;GB 31574-2015规定再生铜工艺颗粒物排放浓度限值为30mg/m3。再比如,GB 25466-2010规定原生铅企业颗粒物、铅及其化合物排放浓度限值分别为100~200mg/m3和10mg/m3,而GB 31574-2015则规定再生铅企业颗粒物、铅及其化合物排放浓度限值分别为30mg/m3和2mg/m3,两个限值相差很大。

6.设立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再生铜、铝、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4-2015)》规定了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实施的区域和时间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确定。 2013年2月27日,环境保护部发布《关于实施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通知》(环保部公告2013年第14号),其中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大气污染防治,按照国务院批准实施的《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有关规定,重点控制区内的火电、钢铁、石化、水泥、有色、化工六大行业以及燃煤锅炉项目应当实施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通知要求,“实施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区域为规划中列入的重点控制区,涉及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三区十组”19个省(区、市)47个地级及以上城市。”以及珠江三角洲。”

我国再生铜、再生铝、再生铅、再生锌行业大部分产能集中在上述地区,但从目前再生有色金属行业发展水平来看,很少有企业能够稳定满足特别排放限值要求。可以预见,新标准实施后,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传统再生有色金属产业集群将面临更大的环保压力,也将加速再生有色金属产业的转移和布局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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