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一宠物店售卖“星期猫”“星期狗”,被罚51.5万元!

日期: 2024-09-08 09:03:12|浏览: 130|编号: 93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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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一宠物店售卖“星期猫”“星期狗”,被罚51.5万元!

新买的宠物猫狗

没过几天他就病倒了。

最后死了

然后你意识到你买的宠物

正所谓“周猫”与“周狗”

遇到这样的宠物店

消费者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近日,广州市市场监管局获悉,牧翼宠物店长期销售患病“周猫”“周狗”,却拒绝消费者退货、退款、赔偿要求,构成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区市场监管局以欺骗消费者行为对该宠物店作出行政处罚。据官方消息,市场监管部门对其予以警告,并处以该宠物店罚款51.5万元,吊销营业执照。

在购买宠物猫狗时,有一种猫或狗,买回来的时候精力充沛、生机勃勃,但大多在买回后7天内就出现问题甚至死亡,业内称这类猫狗为“周猫”或“周狗”。

报告:宠物店长期销售生病的“周猫”和“周狗”

2020年10月,荔湾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办理消费者投诉举报时发现,尹某、刘某、冯某、张某四人举报的都是同一家宠物店:牧益宠物店。

执法人员经过深入询问调查了解到,该宠物店出售的宠物猫、狗在购买后的1至7天内,易感染犬瘟热、犬细小病毒、犬冠状病毒、猫瘟热、耳螨等疾病,多数在4至12天内发生死亡。

同年10月22日,荔湾区市场监管局联合当地派出所、区农业农村水务局、街道办事处对涉案牧义宠物店进行联合检查,所售宠物犬大多未明码标价,10月11日至10月20日的宠物购销记录显示,当事人购销各类宠物百余只,加上售卖的宠物用品、猫狗粮,涉案销售额达10余万元。

经询问调查,当事人的授权代理人回避问题,称不知道该批宠物猫、狗的具体购买地点,不存在网上销售行为,同时无法提供相应的销售合同及相关收据、发票等。

调查中,荔湾区农业农村和水务局确认当事人因非法经营病疫动物被立案调查;当地派出所也确认,已处理当事人因销售病疫宠物猫狗等纠纷案件16起。执法人员从中国裁判文书网找到当事人因销售病疫宠物猫狗等被消费者起诉的4份民事判决书(已生效)。此外,还找到相关媒体及自媒体对当事人上述行为的报道视频及评论截图,确认当事人销售病疫宠物猫狗等违法事实。

处罚:警告、罚款51万元、吊销营业执照

据悉,2019年7月至2020年10月期间,当事人销售的宠物猫、狗频频出现“质量问题”,即出售患病的“周猫”、“周狗”,却拒绝让消费者退货、退款,要求消费者赔偿,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构成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未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出售宠物及宠物用品,违反了价格法,构成价格违法行为;在合同中使用“不公平条款”,加大消费者责任,违反了《合同违法行为监察处理办法》,构成合同违约。

今年7月26日,荔湾区市场监管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当事人随即提出听证申请。8月19日,该局依法举行了听证会,充分听取了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的意见。法院也对其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了审查。经审查,认为其提供的材料不符合真实性、证据关联性要求,决定不予采纳,维持原处罚决定。

10月中旬,荔湾区市场监管局对牧翼宠物店因销售宠物猫犬等宠物,欺骗消费者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市场监管部门给予警告、对该宠物店处以罚款51.5万元、吊销营业执照等处罚。

法律法规普及

荔湾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表示,当事人以所售宠物猫、狗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绝消费者提出的退货、退款、赔偿要求,涉嫌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第二款“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等公平交易条件”和第二十四条“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按照国家规定或者双方的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构成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

根据消费者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给予警告、没收违法财物或者其他处罚;没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给消费者造成了损失,引发了众多的消费纠纷,破坏了专业市场经营环境,给同行业经营者的形象和声誉带来了极其恶劣的影响。对于根据《规定》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处罚较重的情形,由于当事人的违法所得难以确定,决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以五十万元罚款,吊销营业执照。

同时,当事人未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对宠物及宠物用品进行明码标价,涉嫌违反《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关于“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标明商品的名称、产地、规格、等级、计量单位、价格或者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信息”的规定,构成价格违法行为。根据《价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鉴于当事人违法情节严重,经处罚后仍不改正,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

调查还发现,当事人在销售宠物猫犬过程中,使用格式合同,免除自己未提供合法、健康的宠物猫犬的责任,给消费者造成财产损失,涉嫌违反《合同违法行为监察处理办法》等规定,构成合同违约。根据《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当事人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可以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3万元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规定鉴于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严重性,违法所得难以确认,决定给予当事人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综上,荔湾区市场监管局对涉案当事人予以处罚,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51.5万元,决定吊销其营业执照。

维权人士

有话要说

宠物是活体动物,不同于一般商品,目前我国对宠物交易的监管还缺乏规范,因此宠物消费特别容易引发纠纷。对此,维权人士提醒消费者:

1. 从正规宠物店购买

消费者应到具有合法营业执照的正规宠物商店购买宠物。

2. 就如何处理可能出现的问题达成一致

消费者在购买宠物时,可以要求与对方签订一份书面协议,规定谁将承担宠物在7至20天的潜伏期期间因患病而死亡的风险。

此外,一些商家为了逃避责任,会要求消费者签署“活体动物售出后,我们概不负责”之类的协议,消费者要坚决对此类条款说“不”,并及时向监管部门举报。

3.密切关注检疫证明

消费者在购买宠物前,可要求商家提供相关检验检疫证明,了解宠物的身体状况。

4.记得保留各种凭证

消费者应尽可能保留与宠物交易相关的付款收据、书面材料、聊天记录等,作为日后维权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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