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市流浪犬收容基地犬只领养、认领办法》(指引)解读新闻发布会文字实录

日期: 2024-09-20 14:01:31|浏览: 8|编号: 96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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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陵市流浪犬收容基地犬只领养、认领办法》(指引)解读新闻发布会文字实录

1. 新闻发布时间

2023年9月25日(星期一)下午3点

2. 新闻发布地点

市城管执法局六楼会议室

3. 媒体参与者

铜陵日报、铜陵广播电视台、铜陵新闻网、铜陵在线台

四、参加人员

铜陵市城管执法局副局长余茂金

铜陵市城市管理巡视组组长 徐武林(主持人)

铜陵市城管巡查大队一大队大队长刘琼玉

流浪动物救助中心代表王莉

五、新闻发布会议程

15:00-15:05主持人宣布新闻发布会开始,介绍嘉宾及新闻发布会主题

15:05-15:15 余茂金汇报全市犬只收容管理工作及领养认定办法制定情况

15:15-15:30 刘琼玉宣读《铜陵市流浪犬收容所犬只认养及认养指南》

15:30-15:45 回答媒体记者提问

15:45-15:50 主持人宣布新闻发布会结束

新闻发布会实录如下:

各位新闻界朋友、同志们:

大家下午好!为了全面了解我市流浪犬收容所犬只领养认定办法,今天我们在这里召开新闻发布会,对市城管执法局《铜陵市流浪犬收容所犬只领养认定办法》(指南)进行解读。

参加今天新闻发布会的受邀媒体有:铜陵日报社、铜陵广播电视台、铜陵新闻网、铜陵在线网。

参加现场新闻发布会的有:铜陵市城管执法局副局长余茂金、铜陵市城管巡查支队队长徐武林、铜陵市城管巡查支队一大队队长刘琼玉,流浪动物收容所代表王莉等。

本次新闻发布会主要有3项议题:

第一项,余茂金汇报了我市犬只收容管理工作及领养认定办法制定情况;

二是刘琼玉宣读了《铜陵市流浪犬收容所犬只领养及认定指南》;

第三项是回答媒体记者的提问;

第四项,宣布新闻发布会结束。

接下来,逐一进行。

首先请铜陵市城管执法局副局长余茂金汇报我市犬只收容管理工作和领养认定规程制定情况。

余茂金:为明确相关职能部门职责、规范养犬行为提供了依据。我局坚持制度引领,加强指导,有效推动犬只收容领养工作持续有序开展。根据《条例》规定,我们导盲犬收容所建立了犬只领养认定程序。现将有关情况介绍如下:

1. 犬只收容管理现状

我市目前有3家经民政部门批准、正式登记注册的流浪动物收容机构,分别是铜陵市529流浪动物救护中心、铜陵市红伞流浪动物救护中心、铜陵市义安区流浪动物保护协会”,目前我市收容犬的饲养管理主要依靠这3个救助组织。

从2019年11月起,根据市政府相关会议纪要,我局牵头在全市开展流浪犬管理工作。为推动工作不断开展,我局结合日常城管巡查,主动开展流浪犬常态化抓捕工作。截至目前,已收留流浪犬近1400只。自今年3月1日《条例》实施以来,全市已收留流浪犬150余只,有效解决了流浪犬扰民问题。

同时,为保证收容工作持续推进,按照市政府确定的“民间建设、民助”的基本方针,我局不断加大对民间救助机构的支持力度,每年争取财政补贴、发动爱心捐款,帮助完善扩建收容设施,改善饲养条件,规范核实捕获、收容、转移等工作流程,初步形成了犬只收容工作机制。

二、养犬人领养认定办法

随着近年来收容工作开展,三家救助机构收容的犬只数量庞大,同时,三家民间救助机构内部原有的领养、认养办法也存在不完善、不规范、不一致等问题。为缓解犬只繁育压力,进一步推进领养、认养程序科学化、规范化,根据《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犬只收容机构应当在城管行政执法部门指导下建立犬只领养制度”。在此情况下,各犬只收容机构制定出台了《铜陵市xxx流浪犬只收容所犬只领养认养办法》(《办法》),作为《条例》的配套措施。《办法》共分4章14条,包括“总则”、“犬只领养”、“犬只认养”、“犬只领养认养办理”等,对哪些情形可以领养、认养,以及领养、认养的条件、程序等进行了详细规定。

现在我们进入第二个议程,由铜陵市城管巡查支队一大队大队长刘琼玉宣读《铜陵市流浪犬收容所犬只领养认定办法》(简称《办法》)。

刘琼玉:

铜陵市流浪犬收容所

狗的领养和认可程序(指南)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养犬认养工作,提高为群众服务水平,根据《铜陵市养犬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申请犬只收容收容的当事人领养、认领犬只,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犬只收容机构领养犬只暂时免费;领回的犬只须按照有关规定承担收容机构饲养费用。

第四条 申请领养、认领犬只的,当事人对提交的有关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二章 狗的领养

第五条 下列犬只可以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申请领养。

(一)无主犬只;

(2)没收犬只;

(三)按照规定运载的其他犬只。

同意领养的,应当签订养犬协议。领养人不得利用领养的犬进行营利或者经营活动。饲养领养的犬应当遵守《条例》的有关规定和养犬协议的规定。

第六条个人申请领养犬只,建议每户领养一只,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本市常住户口或者有本市合法暂住证明;

(二)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三)有固定住所;

(四)签订养犬协议;

(五)遵守养犬管理有关法律法规。

如果领养人已经拥有两只或两只以上合法登记的狗,则不允许领养。

第七条 申请领养犬的组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健全的养犬管理办法和管理人员;

(二)有犬笼、犬舍等饲养犬的设施;

(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四)签订养犬协议;

(五)遵守养犬管理有关法律法规。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收养:

(一)领养人因非法饲养犬只受到行政处罚的;

(二)虐待、遗弃、杀害犬只或者有其他严重违反养犬法律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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