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书质量管理规定及图书编校质量差错率计算方法

日期: 2024-10-07 20:02:37|浏览: 8|编号: 1007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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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质量管理规定及图书编校质量差错率计算方法

图书质量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建立健全图书质量管理机制,规范图书出版秩序,促进图书出版业繁荣发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国务院《出版管理条例》。规定。

第二条 依法设立的图书出版单位出版的图书质量管理,适用本条例。

出版十年以上且未重印、再版的图书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图书质量包括内容、编辑、设计、印刷四个方面,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个等级。

内容、编辑、设计、印刷合格的图书,才算质量合格。一本在内容、编辑、设计、印刷四项中不合格的图书将被视为不合格。

第四条 符合《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图书内容质量合格。

不符合《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图书,内容质量不合格。

第五条 图书编辑质量错误率不超过万分之一为合格。

错误率超过万分之一的图书编辑质量视为不合格。

图书编辑质量错误的认定依据国家正式颁布的法律法规、相关行业制定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图书编辑质量错误率的计算按照本规定所附的《图书编辑质量错误率计算方法》执行。

第六条 图书的整体设计及其封面(包括封面、二封、三封、封底、封皮、封套、封套、书脊)、扉页、插图等均符合国家相关技术标准,规定,其设计质量合格。

图书的整体设计、封面(包括封面、二封、三封、封底、封皮、封套、封套、书脊)、扉页、插图等不符合国家相关技术标准的,规定,其设计质量不合格。

第七条 图书印刷质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出版行业标准《印刷产品质量评价与分级指南》(CY/T 2-1999)规定的,为合格。

图书印刷质量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出版行业标准《印刷品质量评价与分级指南》(CY/T2-1999)要求的,视为不合格。

第八条 新闻出版总署负责全国图书质量管理工作,依照本规定实施图书质量检验,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检验结果。

第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图书质量管理工作,依照本规定开展图书质量检查,并及时公布检查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主办单位应当履行托管和监督职能,履行职责,协助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实施图书质量管理,提出不合格图书的处理建议。

第十一条 图书出版单位应当建立图书质量管理机构,制定图书质量管理制度,保证图书质量。

数量合格。

第十二条 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实施的图书质量检验内容包括:图书正文、封面(含第一封、第二封、第三封、封底、封口、封套) 、封面、书脊)、扉页、版权页、前言(或前言)、后记(或后记)、目录、插图及文字说明等。正文抽查必须包含连续内容(或页码)不少于10万字。如果全书总字数不足10万字,则必须整本书进行检查。

第十三条 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实施图书质量检验时,必须将审查记录和检验结果书面告知出版单位。出版单位如有异议,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提出答辩意见,要求重新审查。对复审结论仍有异议的,可以向上一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请求裁定。

第十四条 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对图书质量检查成绩突出的出版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十五条 图书内容违反《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的,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实施处罚。

第十六条 出版单位出版编辑、校对质量不合格的图书的,由省级以上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根据情节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七条 经检查发现编辑质量不合格、错误率在1/10,000以上且在5/10,000以下的图书,出版单位必须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撤回全部图书。检查结果。经更正、重印后可继续散发。 ;错误率超过万分之五的,出版单位必须自检查结果公布之日起30日内全部撤回。

出版单位违反本规定,继续出版编辑质量不合格的图书的,由省级以上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依照国家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十八条 出版单位必须及时收回、更换印刷质量不合格的图书。

出版单位违反本规定,继续出版印刷质量不合格的图书的,由省级以上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依照国家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十九条 对一年内造成图书三类以上不合格或者连续两年造成图书不合格的直接责任人员,由省、自治区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撤销其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各地区、直辖市三年内不得实施。从事出版、编辑工作。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1997年3月3日新闻出版总署发布的《图书质量管理规定》同时停止实施。

图书编辑质量错误率计算方法

1.图书编辑错误率

图书编辑错误率是指一本书的编辑错误数与该书总字数的比值,以万比表示。实际鉴定时,可根据抽查结果对整本书进行鉴定。如果检查的总字数为10万个,检查后发现两个错误,则错误率为0.2/10000。

2、一本书总字数的计算方法

书籍总字数的计算方法始终以书籍页数为依据,即:总字数=每行字数×每边行数×总字数。页。 1. 除衬纸等空白页不计字数外,所有连续页码的文字、目录、辅助文字等,无论是否打字,均计为一页。对于按列输入的书籍,列之间的空间也计入字数。

2.页眉(或中缝)和单行页码及页边距数作为行数或每行字数包含在文本中,字数统计在一起计算。

3.当索引、附录等字体大小发生变化时,字数统计将按实际排版计算。

4、小字体脚注文字超过5行但不足10行的,该侧字数按全文加15%计算;如果超过10行,则按全文计算该侧字数。对于小尺寸字体,可以采用换算行数的方法,计算时可以与脚注文字进行比较。

5、第一封面、第二封面、第三封面、封底、封皮、封套、扉页,不含空白页,按正文全文的50%计算;版权页、书脊和带有文本的边缘均按文本中的字数计算。计算一整页。

6、正文中的插图、表格按正文字数计算:插图占一侧的,字数按正文全版字数的20%计算。

7、以图片为主的图书,有文字说明的页数按整页字数的50%计算;无文字说明的页面,按整页字数的20%计算。

8、乐谱书、地图书完全按照整页字数计算。

9.外文图书、少数民族语言图书、拼音图书的拼音部分为中文完整版,并有相应的字号。

三、图书编辑误差计算注意事项

1. 印刷错误的计算标准

(一)封底、封面、版权页、正文、目录、出版须知(或章程)、前言(或前言)、后记(或后记)、注释、索引、图表、附录、参考文献中的一般错别字;不同字符、多个字符、遗漏字符、字符颠倒等,每个错误计1个错误。如果单词颠倒并且可以用校对标记更正,则每个错误计1个错误。书页眉(或中缝)如有错误,每错误算 1 次;如果同一性质的错误重复出现,则该书一面的错误基数将增加一倍。阿拉伯数字和罗马数字的错误,无论有多少位,都算一个错误。

(2)同一错别字重复出现的,每页计1个错误,全书最多计4个错误。如果每个地方缺字2到5个,则计2个错误,如果超过5个字,则计4个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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