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南京市公安机关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工作规定》的通知

日期: 2024-10-21 05:00:39|浏览: 20|编号: 1039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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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南京市公安机关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工作规定》的通知

(十二)天气等自然因素;

(十三)其他可能影响赛事安全的因素。

第十八条 实施安全风险评估,应当对大型活动举办全过程中存在的风险进行全面的定性和定量分析,提出有针对性的风险防控措施。

第十九条 安全风险评估应当包括赛事安全风险点、发生安全事故的可能性、安全风险等级、防控措施等内容,内容包括安全力量、安全装备、安全能力、现场环境、门票管理、临时施工设施等。等从交通组织、消防安全、应急救援等方面提出具体对策。

第二十条 安全风险评估中发现的风险点未消除或者采取的相关措施不能有效降低、规避风险的,公安机关应当拒绝发放安全许可证或者责令组织者取消活动。

大型活动中出现风险的,公安机关应当根据风险程度责令主办者采取相应的应急处置措施或者终止活动。

第四章 安全审查

第二十一条 申请大型活动安保许可证,主办方应当在活动举办20日前向公安机关申请安保许可证,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证申请表(附件2);

(二)承办单位合法设立证明和安全负责人身份证明;

(三)大型活动方案及说明;

(四)安全工作计划和应急预案;

(五)提供活动场地租赁、借用协议证明或者占用公共场所、道路的批准文件;

(六)活动场所消防安全检查证明;

(七)票样及管理方案;

(八)按照规定需要事先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提交相关批准文件;

(九)舞台、展位、看台等临时设施安全检查报告;

(十)与举办大型活动安全工作有关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二条 大型活动方案及相关说明应当载明:活动主办方、承办方、协办方、赞助商,活动时间、地点、主题、口号、内容、流程,以及参加人员、重要嘉宾、住所、媒体、停车场地块、功能区划分、场地平面图、观众座位图等

第二十三条 大型活动安全工作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活动时间、地点、内容、规模、规格和组织方式等;

(二)活动场地的地理环境、建筑结构、面积(附图)、可容纳人数、预计参加活动的人数等;

(三)安全人员的情况、人数、任务分配、岗位职责和识别标志;

(四)赛事场馆建筑和临时设施的基本情况、设计、施工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状况等;

(五)活动场所的消防安全措施;

(六)安全缓冲区、应急疏散通道、应急广播、应急照明、医疗救援、无障碍通道等设施设备设置和标志;

(七)交通组织管理办法和交通组织图,包括预计参加活动的车辆数量、停车场、临时停车区的设置、位置、容量、标志、引导标志、通道图、停放及管理以及周边道路的交通疏导、引导和控制措施等;

(八)现场秩序维护和人员分流措施;

(九)拟参加活动现场采访的新闻媒体记者的单位、人数、采访区域等基本信息以及指导措施等;

(十)突发灾害性天气的应对措施;

(十一)紧急疏散、救援自救的应急救援预案,以及对可能影响现场秩序、威胁公共安全的各种突发事件的应急保障。

大型活动使用门票的,安全工作方案还应当包括门票样本、门票管理方案和查票措施等内容。

第二十四条 公安机关收到大型活动申请材料后,应当当场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附件3、附件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公安机关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更正的内容(附件5)。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不予受理大型活动安保许可证申请:

(一)未按要求在活动举办日前20天提交申请的;

(二)不符合国务院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条件的;

(三)出于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的需要,禁止在特定时间、地点举办大型活动,但主办方仍提出申请的;

(四)承办者经公安机关依法通报后,拒绝按要求提供相关申请材料,或者故意隐瞒事实、使用虚假批准文件、材料的;

(五)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

第二十六条 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七日内对受理的申请进行审查,检查活动场所、设施,依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附件六、附件七)。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第二十七条 组织者申请同一年度在同一地点举办多次相同内容、规模的大型活动的,公安机关可以一次性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

第二十八条 申请举办大型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不予核发安保许可证:

(一)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影响国家事务、外交、军事或者其他重大活动的;

(三)严重妨碍道路交通、社会治安和公共秩序的;

(四)不符合国务院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条件的;

(五)承担者不具备承担安全风险责任的能力;

(六)安全风险评估中发现的风险点尚未消除或者采取的相关措施不能有效降低、规避风险的。

第二十九条 经保安批准的大型活动,主办方不得擅自改变活动时间、地点、内容或者扩大活动规模。

大型活动举办者变更时间的,必须在原定活动时间3日前向作出许可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变更。变更须经公安机关许可。

举办者改变大型活动地点、内容或者扩大活动规模的,必须重新申请安保许可证。

举办者取消大型活动的,应当在原定活动时间之前书面通知作出安全许可决定的公安机关,并交回批准举办活动的公安机关出具的安全许可决定书。的大型活动。

已向社会公布的大型活动发生变更或者取消的,主办方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向社会公布并做好善后工作。

第三十条 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直接组织的大型活动和群众自发集会以及大型商场促销活动,不实行治安许可制度,但主办单位应当参照上述规定,提供相关材料,落实必要的安全保证,制定安全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章 安全监察

第三十一条 公安机关应当根据大型活动的类型、规模、规格等情况,在指导、督促举办者严格落实安全防范措施的同时,认真制定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和应急预案,明确目标任务、组织领导、安保力量部署、岗位职责和工作职责、严格安保措施。

各区公安机关负责收集辖区内大型活动信息,定期向市公安局报告。市公安局下达的大型活动和辖区5000人以上大型活动的安保工作方案和应急预案应当及时报市公安局备案。

第三十二条 大型活动销售门票的,主办者应当按照公安机关批准的人员安全能力和指定区域销售门票。未售出或未发放门票的,主办方应按照核定的安全人员容量严格控制人数。

公安机关负责大型活动证件的制作、管理和发放。

第三十三条 在有固定座位的封闭场馆举办大型活动时,每场比赛售出的门票不得超过固定座位总数的80%。

无固定座位的,根据活动场地面积核定人员安全容量,每人不少于1平方米。活动场地面积是指活动场地总面积扣除各种配套临时设施、通道等占用面积后可容纳人员的有效面积。

主办方应在活动现场设置安全缓冲区,以缓解人群压力或在紧急情况下疏散人群。该区域应与活动规模相适应,不得占用。

第三十四条 在体育场馆、广场等需要临时座位的场所举办大型演出,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批准:

(一)每个场馆座位占用的单位面积不得小于0.75平方米,前后座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0.6米;

(二)每区座位数不得超过20行26列,同排座位应固定;

(三)主舞台表演区高度低于1.5米时,第一排场馆座位距舞台的距离不得小于4.5米;当舞台高度超过1.5米时,第一排场馆座位与舞台的距离会相应增加。高度增加3倍;舞台为T型舞台的,T型舞台两侧与观众座位的距离不得小于3米;

(4)各段之间的主通道宽度不得小于3米,辅通道宽度不得小于2米,所有座位不得占用通道;

(五)观众区内搭建灯光亭、摄像亭、音响亭(亭)等临时设施的,其与观众座位的距离不得小于3米。如有记者席、摄像设备,不得妨碍观众观看和通行,不得占用疏散通道。观众区通道内不得设置固定摄像机位;

(六)在封闭场馆举办大型活动的,必须有两条以上直通场馆外的安全通道;万人以上的大型活动,必须有4条以上直通场馆外的安全通道。安全通道的宽度必须满足疏散要求。

第三十五条 在封闭场所举办展览、展销会、招聘会等活动,且每次活动(日)人数少于5000人的,安全通道宽度不得小于3米;每场活动(日)人数大于5000人、小于15000人的,应指定安全主辅通道。主通道宽度不应小于6米,辅通道宽度不应小于3米;每场馆(日)人数超过15000人的,主通道宽度不应小于8米。辅助通道宽度不应小于5米。热点展位应适当增加过道宽度。

在公共广场举办的展览、展销会、招聘会等活动,预留通道宽度大于8米的,可在通道两侧设置展位;预留通道宽度小于8米且大于3.5米的,仅允许在通道一侧设置展位。搭建展位、展位;过道宽度小于等于3.5米的,不得设置展位、摊位。

第三十六条 举办大型活动应当配备相应的专业保安人员和其他安全人员。室内活动一般不低于每次活动参加人数的1%,室外活动一般不低于每次活动参加人数的2%。

第三十七条 大型活动需要搭建舞台、展位、看台等临时设施的,主办单位应当与场馆管理者、具有相关资质的施工单位签订临时设施施工安全协议,等,并聘请有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施工。测试并验收,出具测试报告。检验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不得举办活动。

第三十八条 大型活动场所敷设的电线应当包覆绝缘层。通道内的电线应架设桥梁或马道。

严禁活动现场任何用电设备超载。

第三十九条 公安机关应当会同应急管理等部门对大型活动场所进行安全检查,记录安全检查情况和结果,并由检查人员、大型活动举办者签字备案。 - 规模的活动和现场管理者(附件 8)。

监督检查人员发现大型活动场所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提出书面整改意见(附件9),责令主办者立即或者限期消除安全隐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逾期未消除安全隐患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延期或者停止举办大型活动。

第四十条 大型活动举办前,公安机关应当指导监督人员、现场管理人员对各类安保人员进行教育培训,增强安全意识,提高安全防范能力,并组织实战演练。

第六章 现场安全

第四十一条 公安机关应当会同主办方、场馆管理人员建立大型活动现场治安指挥系统,实行无线、音频、视频指挥手段,协调有关部门派出人员,共同开展大型活动现场治安指挥工作。出保安工作。

第四十二条 公安机关应当指导、督促或者会同组织者按照下列要求对进入大型活动场所的人员、物品、车辆进行安全检查:

(一)配备专业保安人员;

(二)配备安全有效的安全检查设备;

(三)划定安全检查通道和区域,设置相应标志和硬质隔离护栏,控制人群,对安全检查区域实行封闭管理;

(四)按照规定在安检区域建立图像信息采集系统,保存图像数据;

(五)为乘坐轮椅、安装假肢、体内植入医疗器械的残疾人设置专门的安全检查通道和场所;

(六)对女性的人身安全检查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尊重境外人员和境内少数民族人员的宗教信仰和民族风俗习惯;

(7)就近设立临时存放区,方便参加大型活动的人员存放相关物品。

第四十三条 公安机关应当酌情组织相应的治安保卫力量,落实人车流线、交通安全、通讯保障、应急处置等措施。对安全条件复杂的陡坡、窄路、桥口、水域、出入口、楼梯等易拥堵区域,督促或会同有关单位增派安保力量,采取硬性隔离、人墙等方式进行秩序疏导和人群控制。

第四十四条 公安机关应当督促或者会同有关单位严格控制活动制高点,防止悬挂敏感横幅、标语,散发传单、广告、宣传品,向人群投掷烟花爆竹等制造混乱的行为。并恐慌,防止无人机、气球等“低、慢、小”目标非法发射。

第四十五条 公安机关应当督促或者会同有关单位对活动进行周边封控,提前实施远程封控、周边分流、人员流动限制、通道分流等措施,维护公共安全和交通秩序。网站周围。

第四十六条 公安机关应当做好事件应急准备,配备应急力量,配备应急装备;督促主办单位落实消防车、救护车、电力保障车等应急救援装备。

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可以责令立即停止大型活动;对于已作出安保许可决定但尚未举办的活动,有权撤回安保许可决定或决定推迟活动:

(一)活动内容违反宪法、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

(二)活动场地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主办方拒绝整改或者不能及时整改的;

(三)销售门票、参加人数超过核定的安全能力,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后未及时改正的;

(四)现场治安、交通秩序混乱,严重影响正常活动的;

(五)未按规定期限提交大型活动安保许可证申请的;

(六)其他可能危及公共安全的紧急情况。

第四十八条 大型活动中发现重大不稳定、不安全因素的,公安机关应当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公安机关报告,并积极会同有关部门全力解决、控制。情况。

发生突发事件、突发事件时,公安机关要迅速反应,果断指挥,高效处置,及时平息事态。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条 本条例所列数字中的“以上”包括原数,“以下”不包括原数。

本条例所称主办者,是指负责组织、协调大型活动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政府委托、指定有关部门或者其他法人、组织承办的,以受托、指定人为承办人;如果群众自发聚集的迎新年、祈福等传统民俗活动,以及大型商场促销等活动,场馆管理者将作为组织者。

本规定所称大型活动场地管理人,是指场地所有者或者实际占用、使用、管理场地,并提供给举办者在场地内举办活动的法人、组织或者个人。租赁、借用等形式。属于公共设​​施的场所,负有相应管理职责的政府有关部门是场地管理者。

本规定所称大型活动安全人员,是指大型活动的组织者、承办者、场馆管理者以及其他参与大型活动的组织中具体负责大型活动安全管理的人员。

第五十一条 本规定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

附录:

1.《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法律文件编制和使用说明》

2.《大型群众性活动保安许可证申请表》

3、《大型群体性活动安保许可证申请受理证明》

4.《关于不受理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证申请的决定》

5、《关于大型群众性活动材料一次性补充/修改的通知》

6.《关于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的决定》

7.《关于不予办理大型群众性活动安保许可证的决定书》

8.《大型群体性活动安全检查记录》

9.《关于大型群众性活动责令整改的通知》

10.《大型活动安保许可证要求清单》

11.《通知及承诺函》

12.《大型活动安保许可证流程图》

附件1-11:大型群体性活动安全管理法律文件.doc

附件12:大型活动安检流程图.jpg

相关链接:《南京市公安局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规定》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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