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户养犬伤人,商城未尽到监管义务是否担责?

日期: 2024-10-23 06:00:58|浏览: 43|编号: 1044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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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户养犬伤人,商城未尽到监管义务是否担责?

介绍

现实生活中,养宠物的人越来越多,猫狗咬人的事件也时有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饲养犬只造成他人损害的,饲养者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如果商家在商场内非法养狗,而商场未尽到监管义务,导致狗咬伤儿童,商场是否也要承担责任?近日,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儿童与家人在商场购物时被商户狗咬伤损害赔偿案。法院认为,商户王某、孙某在商场内非法养狗,且未采取任何管控。如果您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商场作为经营者和管理者,允许商户违规饲养犬只,允许未采取安全措施的犬只在商场内活动。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应当对受害人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判决通过结合案例释法,明确养犬应当文明、依法规范,弘扬法治文明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男孩商场购物被狗咬伤

9岁的亮亮家住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 2020年10月30日下午,亮亮在爷爷赵的带领下到人民路一家商场购买学习用品。商场是一个开放的市场,有多个门。

当天17:00左右,亮亮告诉爷爷,她要上厕所。亮亮上厕所时,赵某骑着电动车在商场门口转了一圈,然后来到亮亮上厕所的地方等待。与此同时,亮亮从厕所出来没有看到爷爷,就独自到商场西门等待。

这时,一只黄狗扑向亮亮,咬了他一口,然后黄狗就从西门跑了出去。赵某赶到后,见此情况立即报警。随后,亮亮被送往附近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治疗,共花费医疗费3038元。

随后,警方在走访中获悉,2020年10月29日上午,该违法狗在商场门口咬伤了另一商户一名未成年儿童的手臂和脸部。通过检查和监控,两名受害者家属及其他人员一致认定,咬伤人的狗是该商场商户王某、孙某饲养的。

于是,亮亮及其监护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养犬人王某、孙某与商场经营者连带赔偿医疗费3058元、学费1500元、营养费600元。费用、交通费2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合计7358元。

责令商户、商场赔偿

王某、孙某辩称,咬人的狗的毛色与其饲养的狗的毛色不一致,不应承担法律责任。该商场负责人认为,商场无权干涉商家饲养宠物,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亮亮及其监护人援引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王某、孙某饲养的动物造成人身伤害,不存在因果关系;他们对商场承担保护人身安全义务的要求超出了合理预期。因此,驳回亮亮及其监护人的诉讼。

亮亮及其监护人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请求改判支持其主张。他们认为,由于用不同电子设备拍摄的同一只狗存在轻微的色差,因此不能否认咬人的狗不是王某、孙某养的;商场未尽到管理和保护公共安全的义务,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责任。

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结合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和辩护意见,对身体特征、检查活动轨迹、公安机关接警情况等进行比对,认为相关证据可以相互印证。证实,咬伤梁梁的狗就是被申请人。由王和孙抚养长大。最终,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为:亮亮医疗费3038元,营养费100元,交通费50元,精神慰藉1000元,共计4188元。王某、孙某赔偿70%,即2931.6元,商城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30%),即1256.4元。

■裁判分析

为什么商家和商场都要承担责任?

商场应承担什么样的责任问题是本案的焦点问题。

首先,商场作为经营者和管理者,应对相关公众的人身安全承担合理的保障义务。但商场不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允许商户饲养狗只,允许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狗只进出商场。未能劝阻和制止此类活动,造成受害人严重伤害的,属于过错。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因第三人的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主办方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主办者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并可以向第三方追偿。”因此,法院判决商场应在30日内对亮亮的损失承担%限额内的补充责任。

综上,法院判决商场在亮亮损失30%的范围内承担补充责任。

王某、孙某的民事责任该如何判断?

王某、孙某在商场等人流密集的公共场所饲养散养犬只,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和当地政府规定。他们没有采取任何安全措施来控制狗只,并允许狗自由进出商场,导致亮亮被捕。叮咬并造成身体和精神伤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同时,该法第七十九条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采取动物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此,王某、孙某应对亮亮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专家点评

文明养狗应成为社会共识

周新宇 河南省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助理研究员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生活质量的提高,越来越多的人养狗作为宠物,以追求美好的生活。但也造成了干扰居民正常生活、造成犬只伤人、影响居民人身安全等社会问题。尤其是恶犬伤人事件频发,引发社会对养狗作为不可干涉的私权对人类生命健康重要性的热议和担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采取动物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21年1月22日修订)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带犬只外出的,必须佩戴狗牌,并采取拴狗绳等措施。按照规定防止犬只伤人、传播疾病。”此外,不少省市都出台了饲养动物的相关规定(养狗管理规定),比如规定:禁止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违规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带狗外出时,应拴好狗绳,避免接近儿童、老人、孕妇等特殊人群;禁止携带狗进入市场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因此,养狗虽然是个人的私权,但应当在不侵犯他人生命权、健康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范围内。必须遵守法规来规范养狗。

狗是人类的朋友,可以给人们带来欢乐,甚至帮助。但狗毕竟是动物,它们的习性需要人类驯服来改善。因此,是否文明养狗,实际上取决于狗主人的文明素质。例如,2021年7月3日,安徽省蚌埠市徽州宴老板娘邹某某在小区内不拴绳遛狗,吓到了隔壁的孩子。双方随后发生争吵并发生肢体冲突。民警处理时,邹某某还掐着自己的腰威胁说:“你敢动我的狗,我就杀了你的孩子!我出得起几千万,还不如我的值钱。”狗……”又如:2021年9月20日,河南省安阳市一名80岁男子在自家小区散步时被两只大狗咬伤。河南广播电视台民生频道《小李救助》栏目分九期进行报道。作为一名国家工作人员,狗主人王某表现得很流氓,拒不承认。记者无奈落泪,引发舆论关注。

安全保障义务是指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合理限度内保护他人人身免受伤害的义务。在这种情况下,商场作为经营者和管理者,应对各门店的经营行为进行必要的管理和限制,其中就包括对商户养狗行为进行管理,防止因商户不当饲养行为造成消费。人身和财产伤害。此案显示,涉案商户长期养狗,且并非第一次伤人,给消费者造成了潜在伤害。但无论是商家还是商场都对这起案件给予了足够的重视。对商场而言,对商户进行必要的管理,保证商场的安全和秩序,是商场应该而且能够履行的合理义务。商场完全有能力通过加强日常管理要求商户履行安全养狗责任。例如,所有狗必须及时接种狂犬病疫苗,并且必须用安全绳拴住。因此,本案中,法院认定商场未尽到安全防护义务,并无不当。商场也应认真反思此案,及时堵塞管理漏洞,加强对商户经营行为的管理,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人民法院要在审判工作中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法治理念,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主动回应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需求,不断增强人民群众司法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就本案而言,对于涉及饲养动物伤害的纠纷,受害人往往面临取证、举证、维权的困境。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不应局限于冰冷的法律法规,积极调查取证,灵活运用证据规则、法律逻辑方法和生活经验等,充分查明并正确认定事实,保障合法权益依法维护受害人利益,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司法的温暖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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